最新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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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
付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经济法完整版ppt全套教程课件(最新)
45
第三章 破产法
• (一)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 普通规范 • 特殊规范
•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46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 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
• 债权人申请 • 债务人申请 •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47
第三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目录
➢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二章 公司法 ➢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五章 担保法 ➢ 第六章 票据法 ➢ 第七章 证券法
➢ 第八章 保险法 ➢ 第九章 金融法 ➢ 第十章 知识产权
法 ➢ 第十一章 产品质
量法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2
目录
➢ 第十二章 竞争法 ➢ 第十三章 劳动法
• (一)过程 • (二)和解协议 • (三)和解的效力 • (四)和解的终结
59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 的认定。
第一章 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 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9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22
第二章 公司法
➢六、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 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物权、
第三章 破产法
• (一)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 普通规范 • 特殊规范
•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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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 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
• 债权人申请 • 债务人申请 •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47
第三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目录
➢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二章 公司法 ➢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五章 担保法 ➢ 第六章 票据法 ➢ 第七章 证券法
➢ 第八章 保险法 ➢ 第九章 金融法 ➢ 第十章 知识产权
法 ➢ 第十一章 产品质
量法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2
目录
➢ 第十二章 竞争法 ➢ 第十三章 劳动法
• (一)过程 • (二)和解协议 • (三)和解的效力 • (四)和解的终结
59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 的认定。
第一章 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 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9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22
第二章 公司法
➢六、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 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物权、
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04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市场运行概述
01
02
03
市场运行的概念
市场运行是指市场中各种 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商品和 劳务的交换实现资源配置 的过程。
市场运行的要素
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 场规则和市场监管。
市场运行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0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 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 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
市场主体的种类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市场主体的地位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 护。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 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需要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主经营 权、收益权等权利,同时需要承 担依法纳税、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义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28
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29
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30
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3
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20
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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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29
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30
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3
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20
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7章
第二节 银行法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 商业银行的接管
(1)含义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构通过一定
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控 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节 银行法
(2)接管的条件和机关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
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 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 产保险两大类 (2)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 与再保险
(3)接管的目的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
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
第二节 银行法
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 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4)接管的期限 接管的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接管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 管终止:
第二节 银行法
2. 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批准 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 银行法
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 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 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第二节 银行法
❖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 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
经济法 第七章
主要内容
Main Content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的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1
12 一、破产的原因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的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
件。破产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律事实,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 实施破产宣告的根据。
13 一、破产的原因
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18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 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 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 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
4.破产的宗旨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即如何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共同享有利益,保证同一顺序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和受偿机会均等。
6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的作用 对债权人来说
• 破产制度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 害。
破产的概念
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
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进行债务清理或者 和解整顿的法律制度。
5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破产法概述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破
• 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一种执行程序。破产还债须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程序进
《经济法》PPT课件(2024)
公司的分类 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 机构与职权
公司的财务 会计与审计 制度
2024/1/24
公司的设立 条件和程序
公司的变更 、终止与清 算
10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24/1/24
合伙企业的分类和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管理
合伙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征收。
金融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责、权力和 义务,维护货币稳定和金融安
全。
2024/1/24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规范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等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 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律制度
明确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等 环节的法律规定,保障证券市 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保险法律制度
2024/1/24
17
财政法律制度
01
02
03
预算法律制度
规定国家预算的编制、审 批、执行和调整等程序, 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2024/1/24
国债法律制度
规范国债的发行、流通和 偿还等行为,维护国债市 场的秩序。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明确财政支出的范围、标 准和程序,保障公共资金 的有效使用。
18
税收法律制度
。
社会优抚概述
阐述社会优抚的基本概念、对象和内容,以及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 作用。
2024/1/24
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详细阐述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各项规定,包括福利和优抚的对象、项目、标 准、资金来源等。
25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
n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产品质量法主要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 量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和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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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n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
n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
n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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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 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
• ②申请认证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包括已转化为我国国家 标准的国际先进标准。外国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 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但采用的标准必须经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确认。
•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当是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的。衡量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能正常批量生产,一 般通过检查工艺流程、工艺装备、随机抽样检验产品等 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 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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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
•2.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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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n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
n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
n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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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 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
• ②申请认证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包括已转化为我国国家 标准的国际先进标准。外国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 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但采用的标准必须经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确认。
•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当是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的。衡量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能正常批量生产,一 般通过检查工艺流程、工艺装备、随机抽样检验产品等 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 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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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
•2.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经济法实务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2、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学理上合同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的合同。
二、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 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 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 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合同的订立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 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 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 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 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 益的损害。
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 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章 公司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6公司债券
7.6.2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规则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7.9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7.9.2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7.9.3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人员违反公司法的法律
责任 7.9.4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7.3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缴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
验资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7.3股份有限公司
7.3.2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股份公司必须具有“三会”
7.3股份有限公司
7.3.3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的、体现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票是 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立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为了筹集资本,出售或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 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7.2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设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 期。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登记 时提交批准文件。
7.6公司债券
7.6.2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规则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7.9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7.9.2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7.9.3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人员违反公司法的法律
责任 7.9.4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7.3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缴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
验资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7.3股份有限公司
7.3.2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股份公司必须具有“三会”
7.3股份有限公司
7.3.3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的、体现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票是 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立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为了筹集资本,出售或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 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7.2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设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 期。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登记 时提交批准文件。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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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
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 出票人不得签发元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 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
免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
包括: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金 钱证券;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要式证 券;票据为无回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提示证券; 票据为返还证券。
五、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辨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 的抗辩;(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 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 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 辩。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到期日起2年。免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的功能。主要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 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禁止背书的记载。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 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 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一经记载
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撤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
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 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 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 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
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免票即付。汇 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 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 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利不复存在。
三、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
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 章的票据行为。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 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 应当背书并将付汇票。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 不得转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 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 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 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地点。
(四)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 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 据的除外。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签 章的行为。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 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 变造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 签章的效力。
5.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 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 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当事人
汇票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 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三)汇票的种类
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 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