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如果发⽣民事纠纷,需要向⼈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有起诉权的原告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并且需要列明明确的被告。
主体是需要适格的,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为。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种否定。
⼆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点:适⽤的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既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裁定的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持的评判,应适⽤判决的形式。
产⽣的后果不同。
原告被驳回起诉,⼀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
⽴案庭在进⾏⽴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案条件即可⽴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法得到⽀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法得到⽀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撤销案件是指在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的行为。
立案撤销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地位,为立案撤销案件提供了宪法保障。
2. 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自行和解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4)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针对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立案撤销案件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导。
三、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宪法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案撤销案件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程序,其合法性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立案撤销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1)当事人自行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当事人自行和解是立案撤销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正确列被告。
然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缺乏诉讼经验等原因,可能会列错被告。
本文将探讨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1. 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人民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这意味着,原告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中止或终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可能导致案件中止或终止。
具体表现为:(1)案件中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列错了被告,会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待原告补正后继续审理。
(2)案件终止:如果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被告,或者补正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案件。
3.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导致诉讼费用增加,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列错被告可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原告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列为被告,可能会给该第三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损失。
二、防范措施1. 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明确诉讼程序和被告的认定标准。
在起诉前,可以咨询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告的列明准确无误。
2. 详细收集证据在起诉前,当事人应详细收集证据,包括证明被告身份、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有助于确保被告的准确性。
3. 选择合适的起诉时间当事人应选择合适的起诉时间,避免因时间紧迫而误列被告。
在起诉前,应充分准备,确保起诉材料完整、准确。
4. 咨询专业人士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被告的列明准确无误。
5.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二)被告是否明确;(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四)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五)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是指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打击虚假诉讼,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故意;(2)有虚假诉讼的行为;(3)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4)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变造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②隐瞒、毁灭证据,指使他人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③提供虚假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④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⑤虚假诉讼的。
(2)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②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予以罚款、拘留;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零八条: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帮助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再审适用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案件再审适用的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再审的法律依据概述案件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案件再审的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包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包括: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法律原则错误等。
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包括: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违反法定证据规则等。
4.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案件再审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受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审查。
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4.裁定再审。
裁定再审后,原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5.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行诉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直接送达,法院驳回起诉对不对,听听律师怎么说-3
被告详细住址无法确定,不能直接送达,法院驳回起诉对不对,听听律师怎么说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被告的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问题,属于送达程序中应解决的问题,其不构成全案驳回起诉的法定理由,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不当。
一、须符合起诉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同时其起诉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起诉情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起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起诉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形,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本文将对驳回起诉情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情形1. 主体不适格(1)原告不适格原告不适格是指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原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驳回起诉。
(2)被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不具备被诉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明确的被告;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驳回起诉。
2. 诉讼请求不明确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认定其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具体的诉讼请求;②有事实、理由支持;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将驳回起诉。
3. 诉讼时效已过诉讼时效已过是指原告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其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若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法院将驳回起诉。
4. 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导致诉讼程序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起诉、应诉、答辩等程序合法;②证据收集、质证、鉴定等程序合法;③判决、裁定、调解等程序合法。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依据: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4、适用阶段不同。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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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是所有的起诉都会被接受受理,也不是所有接受受理的请求都会得到执行,那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呢?下面请跟随的小编一起去进行了解。
一、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
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
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9号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郑后金、朱本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后金、朱本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雪茗王继东戴卢刚【审理法官】尹雪茗王继东戴卢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后金;朱本德【当事人】郑后金朱本德【当事人-个人】郑后金朱本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后金【被告】朱本德【本院观点】郑后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本德给付2019年3月份的工资2240元,但郑后金就与本案相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该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后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本德给付2019年3月份的工资2240元,但郑后金就与本案相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该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与前诉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亦已包含在前诉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且若郑后金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将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郑后金就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至于郑后金主张朱本德给付扣三分所需540元,系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郑后金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郑后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7:4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10日,郑后金已就与本案相同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案号为(2019)皖0705民初3332号。
驳回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案件或移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移送案件。
管辖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驳回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有管辖权:(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其他民事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在第一审程序中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在第一审程序中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三、驳回管辖异议的条件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一般不予支持。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2023年10月2日,张向黄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黄现金计陆万元正(¥60000元)月息2%,按季付息,用期壹年(12个月)如不归还,愿赔偿借款金额的20%违约金,并按每月三分利息支付,一切费用金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发生后,黄于2023年1月9日将张诉至法院,要求张返还借款。
在借款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黄要求张偿还未到期借款的诉请适用何种程序引发不同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黄起诉。
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尚未到期,被告的履行期限未至,亦未违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即起诉条件规定,也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不做实体处理,保留其诉权,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理清裁驳与判驳之间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受理,可见,裁定驳回起诉着眼于程序问题,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的是实体问题,是针对诉讼标的做出的终局性裁判结果。
若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期限未到,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审查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2.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符合起诉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原告黄起诉的四个条件均具备,符合起诉条件。
借款虽未到期,但不能成为阻却理由。
3.针对没到归还借款判驳理由充分。
首先,从借款合同定义来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强调的是借款要“到期”,未到期视为不完整的债权,不具备现实受偿可能性;其次,从证据来看,原告黄要求被告张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虽然归还借款的期限还未到,但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只是实体上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次,《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预期违约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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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