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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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部在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同时,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

兽医处方笺方可销售。

第五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及数量;

诊断结果;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处方笺应当保存

二年以上。

第六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七条、经营部不网购兽用处方药,不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不购买和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禁用药等。

第八条、分别建立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购进、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

第九条、经营部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

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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