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国理论及意义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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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理论文献回顾及启示

权力寻租理论文献回顾及启示

权力寻租理论文献回顾及启示权力寻租理论是政治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框架,其核心是描述权力者利用其权力地位获取不劳而获的好处。

这一理论对于解释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理解和改善社会制度、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上的文献回顾和理论展望两个方面,对权力寻租理论进行综述,旨在对读者深入了解这一理论,认识其重要性,并探讨如何加以应用。

一、文献回顾权力寻租理论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古典政治经济学,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提到了政府官员和特权阶层通过“地租”、“关税”等手段从经济中获取利益的现象。

随后,杰拉尔德·斯坦利·李认为这种现象是由“政治利用”引起的,他在《政治意思:一个分析》中提出了“权力寻租”的概念,并阐述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实质和影响,成为后来研究的开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学者们进一步深化了对权力寻租现象的研究。

詹姆斯·M·布坎南等学者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提出了“政治权力”的概念,并探讨了政府官员在政府内部的行为和偏好。

而新制度经济学者则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制度安排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权力寻租是由制度漏洞和规则不完善导致的结果。

这些研究为权力寻租理论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代学者们在对权力寻租理论进行研究的也积极探讨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政治学家们将其应用于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分析中,经济学家们则通过对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研究发现权力寻租的存在,社会学家们也将其运用于解释社会现象和社会不平等。

在全球范围内,权力寻租理论已成为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和组织管理等多个学科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

二、理论展望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权力寻租现象也不断呈现新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在政治领域,随着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和政治体系的多元化,权力寻租的途径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例如利用媒体操纵舆论、政治献金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干预等。

英租威海卫税收政策及启示探讨

英租威海卫税收政策及启示探讨

英租威海卫税收政策及启示探讨摘要:自1898年威海卫被英国强行租占之后,来自西方的制度和政策也随即影响了该地区的发展,虽然中国固有体制和西方列强形态意识有着巨大的冲突,但威海卫在被英国强占的三十多年当中经历的确实和平、稳定、持续的发展时期。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英国在租占威海卫之后所实施的特殊税收政策对这一时期该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无疑起到了巨大的帮助。

本文就英租威海卫之后所实行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我国目前的税收体质和方案提供了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英国威海卫税收政策一、引言威海卫位于今山东半岛东北端的威海市,是中国北方的军港,清朝北洋水师基地。

1898年7月1日由庆亲王奕和总理衙门大臣、刑部尚书廖寿恒代表清政府,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了《订租威海卫专条》,英国强行租占了威海卫并对该地区进行了长达30多年的殖民统治。

在此期间英国统治者对威海卫地区的田赋、船运、房产、牌照、版印等各个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强制性的大面积调整,而这一调整结果直接使得威海卫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稳步的发展。

下面笔者就对从英租威海卫时期某几个部门的税收政策进行一下情况分析。

二、英租威海卫时期各方面的税收立法情况英国殖民者在强行租占了威海卫之后在各个领域先后推行了一些列的税收条例和规章制度,这些条例的顺利实施给英殖民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为当地的贸易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下面笔者就选取了其中几个方面的税法来对其内容进行一下概述。

(一)田赋法英国政府在控制威海卫之后所颁布的第一步法律就是和土地有关的《土地与道路税条例》。

在这部条例中规定威海卫地区的土地所有者每年需要向英国缴纳与中国政府相同的税租,按照土地品质的不同,上中下三种级别的土地被征的税银分别为每亩二分七厘、一分七厘和一分五毫。

1927年威海卫英政府有对该税收政策进行了更改,在原有税费的基础上又多加收了付娟钱一吊,来作为租界区教育费用。

(二)船捐税在《土地与道路税条例》颁布一年之后,威海卫行政长官署于1905年有半步了《临时船捐章程》,来具体规定了船运相关的税收政策。

《租税概论》课件

《租税概论》课件

租税的征收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保 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违法 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租税的经济性
租税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来确定,不应该对其生产和生活造成 过大的影响。
02
租税制度与原则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租税制度
租税制度定义
租税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税收法 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税收
租税定义
01
02
03
租税定义
租税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 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 法强制、无偿、固定地取 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租税的本质
租税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的一种经济权利关系,是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
租税的特征
租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 、固定性的特点,是国家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
租税分类
租税转嫁的影响
租税转嫁会影响市场价格 体系、资源配置和收入分 配等方面。
租税逃避
租税逃避的概念
பைடு நூலகம்
01
租税逃避是指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减轻或避免缴纳税款的行为

租税逃避的常见手段
02
常见的租税逃避手段包括虚报所得、隐瞒收入、使用非法凭证
等。
租税逃避的危害
03
租税逃避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破坏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同
均衡。
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 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 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
理效率。
财政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保 证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各方面支
出的需要。
租税要素
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法规 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国际税收西方八种税收学说理论

国际税收西方八种税收学说理论

国际税收西方八种税收学说理论1、公需说公需说认为国家征税是为了增进公共福利,而增进公共福利所需的财政资金,自然应由人民负担。

公需说产生于16、17实际资本主义初期的重商主义和德国官房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波丹、德国的柯洛克曾指出:“不经民会承诺,则租税法无效力,若其非出于公共需要公共福利者,亦不得征收租税。

若必征收之、则不得称为正当租税。

要之,公共福利及公共需要,乃为征税之理由。

2、交换说交换说认为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为所辖居民个人的利益提供服务,居民纳税是对这种服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即用税收换取利益。

交换说的根本观点是把税收视同商品或劳务的交换关系。

既然是以纳税换取保护和安宁,纳税与缴纳保险费无异,故也有人称其为“保险说”。

还有利益说、享乐说、代价说交换说萌芽于17世纪,代表人物霍布斯(英国)、18世纪倡导者有英国的栖聂和法国的巴斯德等。

交换说把国家与人民的税务关系,等同于私人或企业间的等价交换关系是当时资本主义贸易自由思潮的反映。

交换说与公需说相比较,一是关于税收的必要性由公共需要退而为私人利益的需要,强调税收是为取得私人利益而付出的报酬;一是关于税收的可能性由国家权力退而为等价交换的财产权利。

3、义务说义务说是人民对国家的应尽义务。

法国经济学家劳认为:“租税是根据一般平民的义务,按一定的标准,向平民征收的课税”。

义务说关于征税依据在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都做了比较科学的论述:一方面它肯定了国民纳税义务的必要性,尽管这种义务构成了个人的牺牲(有人也把义务说称为牺牲说),但这种牺牲说是必要的,因为税收能保证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有保证了人民的安全和福利。

另一方面它认为征税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凭借强制力量进行的,既不是人民对国家的自由献纳,也不是国家与人民的等价交换4、牺牲说这种学说又称“义务说”、“分担税”,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瓦格纳和英国的巴斯特布尔和美国财政学的创立者亚当斯所说:“税收最初是人民向政府捐赠的贡物,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和对财政支出需要的增加,税收就演变为政府求之于人民提供的资助,最后税收更进一步变为人民对国家的牺牲或应尽的义务。

土地租税理论述评

土地租税理论述评

土地租税理论述评Terry Dwyer Dirk Loehr11. 被遗忘的古典经济学家思想土地与资本的混淆对地租所征收的税无法转嫁,这是经济学中最古老的定理,至少可以追溯到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92)。

18世纪法国大革命发生之前(1776年,杜尔哥(Turgot)被解除财政部长职位),法国重农学派就认识到了这一定理。

当时,他们力图改革法国的高压税制但以失败告终。

上述定理系由如下事实推得:土地既无生产成本,也无供给成本。

因此,地租是可供君主享有的免费盈余,是维持一个好政府运作的天然收入。

此外,约翰·洛克还提出了一切税收皆来自地租的命题。

重农学派深刻理解并接受了这一命题;从亚当·斯密一直到二十世纪的税负归宿理论(税负会转嫁到生产要素报酬的超边际盈余上),都可找到这一命题的影响。

因此,作为公共收入的地租和税收,自经济理论的产生起就联系密切。

土地和税收的故事,始于对土地重要性的感知:土地是一种本质上免费的生产要素,土地价格(即租金)的作用仅仅是使土地配置到最佳和最高价值用途上,而不是将它创造出来。

这与物质资本和劳动力的供给不同。

劳动和资本的要素回报(工资和利润)有两个经济功能,即刺激要素供给,并把要素供给分配到生产率最高的地方。

相比之下,地租可以配置土地;但地租并没有创造土地。

正如亚当·斯密(1776)所见,就财政收入或税收政策而言,这个区别至关重要。

杰姆斯·斯图亚特·穆勒(James Stuart Mill)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父子等人,包括亨利·乔治(Henry George, 1912),都继承了斯密这一观点。

后来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则与古典经济学家背道而驰。

尽管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1890-1920)2和欧根·冯·庞巴维克(Eugen von Böhm-Bawerk, 1921)3等经济学大师提出了警告,实物资本(厂房、机器设备、房屋等)与土地仍被新古典经济学家混为一谈。

凯恩斯的税收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凯恩斯的税收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凯恩斯的税收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凯恩斯的税收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凯恩斯的税收理论是建立在他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和投资乘数原理之上,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税收问题,并将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干预的主要手段,这些以宏观经济思想为依托的税收理论,突破了古典学派传统的中性税收,“夜警”国家等理论体系,对以后资产阶级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凯恩斯的税收理论的主要主张凯恩斯从税收如何促进实现充分就业和税收如何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以下观点:(一)改变税收体系,提高消费倾向他认为难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存在经济危机的原因,在于社会有效需求不足,而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和资本边际效率递减,又直接影响有效需求不足,必须通过加强国家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增加。

我也承认,办法就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设法由社会统制投资量,让资本边际效率逐渐下降,同时用各种政策不增加消费倾向。

而税收变动就是增加消费倾向的极有效的各种政策之一。

因为各种资本之边际税率,在市场估计办法之下,可以变动甚大,而利率可能变动范围太狭,恐怕不能完全抵消前者的变动。

所以,凯恩斯把改革税收体系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促使消费倾向增加的主要办法,国家必须用改变租税体系,限定利率以及其它方法,指导消费倾向。

(二)税收体系应以直接税为主各种间接税,如销售税和消费税,其征税对象实际是人们手中原来可以用作消费支出的货币,如果将这笔货币通过征税作为政府支出,则达不到提高有效需求的效果,这类税实际是将私人消费转变为政府消费,即私人支出转变为政府支出,原来的效果和征税后的效果几乎一样。

所以凯恩斯认为,间接税是不合适的税种,应当改变租税体系,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改变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

(三)对遗产课以重税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提高消费倾向,应实行累进税率,尤其对遗产,应课以高额累进税率的重税,否则就容易使人们将财富积存下来,而不同用于投资和消费,从而降低消费倾向。

他主张征收高额遗产税,其目的除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以提高消费倾向外,同时也是为了消灭坐收利息阶级,于是对食利阶层课以高税。

公共财政学税收理论知识点总结

公共财政学税收理论知识点总结

公共财政学税收理论知识点总结税收是公共财政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经济调节和社会公平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公共财政学中税收理论的一些关键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税收的定义与本质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关系。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

强制性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税收的职能(一)财政职能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其来源广泛、稳定可靠,能够为国家的各项支出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经济调节职能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例如,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减税,能够促进其发展;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税,则可以限制其发展,从而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收入分配职能税收可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比如,通过累进所得税制,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甚至不征税,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三、税收原则(一)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收。

(二)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经济效率要求税收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行政效率则要求税收征管成本最小化,税收制度简明易懂,便于操作。

(三)适度原则税收规模要适度,既要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又不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过大的负担。

四、税收负担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经济负担。

财政学-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ceyc.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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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型—以关税,涉外收入为主要来源—港 口型国家,缅甸。
内敛型—来自本国企业和公民。
④、根据主体税种的课税对象性质可以分 为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收益所得税 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流转税与收益所 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流转税为主体。
所得税为主体。
双主体。
三、、税制结构的制约因素
②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缴纳是以雇员工 资的一定部分为税基,也可以看作是对所得的 课税。但社会保险税属于社会保障的缴费性质, 故可以划分为税收的单独类型。主要包括三个 税种:
老年和伤残社会保险税: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
医疗社会保险税: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
失业社会保险税:一般由雇主缴纳。
社会保险税一般实行比例税:
(二)经济结构制约着税制结构
(1)产业结构制约着税制结构 第一次浪潮;农业税主体。(农业文明)
产业结构不同制约税种。
第二次浪潮:流转税(工业文明)税目、 税率的设置。
第三次浪潮 :所得税(服务业)。
(2)企业组织结构制约着税制结构
第一,企业全能生产,专业化程度低,同 一产品集中在一个企业,流转税以商品销 售全额为课税对象。
②西方财政学:按照税率结构形式,分为比 例税、累进税和累退税。
比例税:税基增大,税率保持不变。例如: 财产税。
累进税:税率随税基规模增大而上升的税 收,税基越大,税率越高。
累退性:税率随税基规模增大而降低。累 退税是不公平的。有些税的负担占高收入 的收入比重往往低于低收入者的收入比重。 例如盐税。
③对货物的课税:
以生产和销售的货物为税基,可以在生产或 销售的单一环节征收,也可以在生产和销 售过程的各个环节征收。主要包括:
➢ 零售销售税:在零售环节上对商品征收的 销售税。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动向与对我国的启示精选文档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动向与对我国的启示精选文档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和
监管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允许内资租赁 公司发行永续债,降低融资成 本
吸引外资投入:吸引外资投入, 推动我国租赁行业国际化发展
完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体系
建立专门的租赁会计准则,明确租赁的定义和分类,统一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完善租赁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提高租赁业务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加强租赁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建立租赁会计准则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租赁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与国际租赁行业的交流 与合作,共同推动租赁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加强对租赁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确保租赁会计准 则的执行和实施。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租赁业务模式和会计处理 方式,推动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情 况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改革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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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 准则的差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和 挑战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我国租赁行业的挑战
会计准则变革:国际租赁会计准则 的变化对我国的租赁行业提出了新 的要求和挑战。
财务报表披露: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要 求租赁行业在财务报表中更加透明地 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难 度和成本。
IFRS 16对租赁的定义和分类进 行了修订,要求承租人将所有租 赁纳入资产负债表
IFRS 16对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 了简化,减少了承租人的披露要 求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对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探讨其内涵、产生的背景、理论基础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税收方面给予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同等的待遇,不得歧视外国纳税人。

这意味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外国纳税人应与本国纳税人享受相同的条件和标准。

具体来说,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税收负担平等。

外国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活动和所得情况下,应承担与本国纳税人相同的税负,不得因国籍的不同而被加重税负。

其次,税收优惠平等。

本国纳税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外国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能够同等享受,不能被排除在外。

再次,税收征管程序平等。

在税收的申报、缴纳、检查等征管程序方面,外国纳税人应受到与本国纳税人相同的对待,遵循相同的程序和要求。

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产生的背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经济全球化是其产生的重要推动因素。

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国际资本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和稳定的税收环境,以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吸引力。

国际税收协定的广泛签订也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解决国际税收争端,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税收协定。

这些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统一,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推广奠定了基础。

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而税收歧视会扭曲市场机制,阻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

因此,消除税收歧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推荐下载】3000字国际法:租税国

【推荐下载】3000字国际法:租税国

3000字国际法:租税国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3000字国际法论文。

 租税国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企业和公民在纳税之外没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负担的国家。

租税国的概念,系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或企业者国家的概念。

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于其领土之内行使统治权,对于一切经济财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之权,故称为所有权者国家。

企业者国家是将生产工具收归国有,独占企业经营权,并以其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

相对的,租税国家则承认: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

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学者指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行租税国体制,表现为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产、而私人有产,国家藉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济收益以为国用。

而这种租税国体制是资本主义法治与自由的基础,被称为宪法国体。

 租税国概念最早由着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与奥地利财政学者Rudolf Goldscheid论战中所提出。

Rudolf Goldscheid面对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的财政困境,提出了是国家资本主义?或是国家社会主义? 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战争所带来的财务负担,国家的租税制度已没有能力承担,需改造公共财的秩序,另外寻求一套财政系统,即在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必须将公共财(public property)的理论发挥到极致,进而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财,并提高其生产能力。

此外,Goldscheid还认为,从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因此一个规划完善的公经济体系,对于全体社会的所得来源而言,将是必要的。

针对以上观点,熊彼特认为, 一战后德国的财务危机是战争所引发,并非租税国的危机,租税国的体制,并不会因战争,而暴露它在本质上、结构上的缺陷,顶多只是突显租税国家受到了外在的冲击而已。

财税毕业论文国际证券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财税毕业论文国际证券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证券税制对我国的启示证券税制是指对有价证券的运行所设立的税收法令、征管、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

依据税收与经济运行相联系的原则,完整的证券税制应该涵盖证券的发行、持有、交易、非交易转让等基本内容。

我国证券税制由于起步较晚,且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已暴露出一些弊端。

考察各国证券市场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税制,是当前亟待和解决的。

国际证券税制的比较和研究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税制建设对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课税状况,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证券发行环节的征税有些国家在证券发行环节,对申请发行并已登记许可的证券要课征登记许可税,如日本、荷兰等国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须课征登记许可税。

日本课征的登记许可税,按应税证券金额的1—5%征收登记许可税,要求发行公司在办理许可登记时交纳。

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固定比率的资2.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主要是相对证券交易行为所确定的征税原则和征税制度。

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过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

虽然近年来有个别国家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有损于资本流动而取消了该税种,如英、美等国。

但是应当看到,许多国家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投机盛行,开征证券交易税既对交易量没什么副作用,又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3.证券所得环节的征税证券所得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证券交易所得);二是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证券投资所得)。

(1)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的征税。

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税的一部分征税,或与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得税。

不过各国对这种增益的课税,大多给予了宽厚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仅对出售多数股份所取得的利得课税。

税法基础教学课件(李建军)第2章 税收国家

税法基础教学课件(李建军)第2章 税收国家

1993
1994
1995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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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和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
五 “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横向配 置


1 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重要性 税收法定主义科学性; 税收授权立法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 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 主体是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 员10人以上联名,这些主体有权分别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监督宪法实施的议案,当然也包括违宪 审查方面的议案。
德国最牛钉子户




据说,这座宫殿之所以叫做“无忧宫”,本来寓意的是国王希望从此以后 无忧无虑的统治国家,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宫殿刚刚建好就遇到了忧 愁,由此还引发了一个被称为“德国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历史故事。 公元1740年,由普鲁士的国王腓特烈大帝亲自设计的无忧宫修筑在一片 沙丘上,而这片沙丘的制高点是一块小小的台地,一座古老的风车磨坊屹 立其间,与皇宫前的葡萄园阶梯相映成趣,在讲究奢华的欧洲宫廷设计里 独具田园般的诗情画意,让人无不感慨它的设计理念是那么独具匠心。 据说这个比无忧宫还年长的风车磨坊属于格拉文尼茨家族的祖业,它笨重 的基座,高高的柱塔和硕大的风车叶片完全挡住了王公贵族们站在皇宫屋 顶眺望波茨坦全景的视线。不仅如此,当风车转动时产生的吱吱噪声也经 常令人难以忍受。于是,腓特烈大帝派人去找磨坊主格拉文尼茨商量,要 求买下这座磨坊后即行拆除。哪知道倔强的格拉文尼茨声称他拥有“永佃 权”,拒绝出让。腓特烈大帝勃然大怒,立即命人强行拆毁了磨坊。 格拉文尼茨却在一旁袖手旁观,随后他诉诸普鲁士王国最高法院。法院根 据法律判决腓特烈大帝败诉,重建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损失。三层回廊的 荷兰式风车磨坊又被按原样重新修建起来。

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第五讲 租赁税收

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第五讲 租赁税收

第二节 各主要国家的税收制度
一、英国的税收制度 英国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法案主要 有1945、1968年的所得税法案、1968年投 资减税法案、1970年第一年减税制度、 1972年投资减税制度、1984年金融财政法 案以及1996~1997年的财政法案。其中, 1970、1972、1984、1996~1997的法案对 于英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 (二) 的作用。
(二)1972年的投资减税制度 1972年,英国对金融法进行了修订,大大扩大了 税收减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把大部分类型的 设备第一年减税提高到100%。 (三)1984年的金融财政法案 1984年3月,新的金融财政法案几乎将1970年以 来的设备投资可享受的税收减免取消殆尽。其中 规定:经过1984年和1985年两年过渡期后,于 1986年4月1日起将原来规定的第一年100%资本 投资减税削减到25%,并且还将延长设备的折旧 年限,使其与设备的实际耐用年限大致相同。
第二节 各主要国家的税收制度
(一)1970年的第一年减税制度 1970年10月,英国颁布新金融法以新的税 收减免代替原来的补助金制,税收减免制 度适用于有关机械设备和厂房投资,但不 包括船舶和某些汽车。并且并不区分新设 备和二手设备以及机动的或是非机动的。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对一切机 械设备的投资,均可按购置成本的一定百 分比从投资者当年的税前所得税中扣除。 具体是:
第二节 各主要国家的税收制度
二、美国的税收制度 (一)55-540税务裁决对真实租赁和非真 实租赁的区分。节税租赁的条件如下: (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 (2)租赁期满,承租人或者以公平市价续 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给出租人,承租人 无权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 (二) (3)租赁合同起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 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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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国理论及意义初探在人民相对于国家的各种金钱给付义务中,以量能平等负担为基础的税收,相较与其他收入而言,由于采取以金钱代替劳役的方式,国家可避免过度介入社会运作,而保持中立性的自由主义传统,对人民基本权利的影响可降至最低。

因此,现代国家无不以租税国为表现形态。

在租税国体制下,一方面承认并保障人民拥有经济的自主权,有助于建立理性的人格与自我发展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则透过征税的方式获得财源,尽可能减少国家对人民经济活动与市场运作的干预。

标签:租税国;理论;意义租税国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企业和公民在纳税之外没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负担的国家。

租税国的概念,系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或“企业者国家”的概念。

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于其领土之内行使统治权,对于一切经济才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之权,故称为“所有权者国家”。

“企业者国家”是将生产工具收归国有,独占企业经营权,并以其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

相对地,租税国家则承认:“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

……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学者指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行“租税国”体制,表现为“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产而私人有产,国家借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济收益以为国用。

而这种“租税国”体制是资本主义法治与自由的基础,被称为“宪法国体”。

一、租税国的概念与特征租税国概念最早由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与奥地利财政学者Rudolf Goldscheid论战中所提出。

Rudolf Goldscheid面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的财政困境,提出了“是国家资本主义?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战争所带来的财务负担,国家的租税制度已没有能力承担,需改造公共财政的秩序,另外寻求一套财政系统,即在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必须将公共财(public property)的理论发挥到极致,进而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借以保障、增益公共财,并提高其生产能力。

此外,Goldscheid还认为,从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因此一个规划完善的公经济体系,对于全体社会的所得来源而言,将是必要的。

针对以上观点,熊彼特认为,“一战”后德国的财务危机是战争所引发,并非租税国的危机,租税国的体制,并不会因战争而暴露它在本质上、结构上的缺陷,顶多只是突显租税国家受到了外在的冲击而已。

租税国家在面对危机时的处理方式,自然是透过租税的方式为之。

因此,熊彼特力求经济自由度的确保,主张运用租税国家的体制,即足以应付得宜;反之,倘国家欲侵入私经济领域攫取财货,反而可能破坏市场机制,使经济发展趋缓。

依德国学者Isensee的分析,租税国的特征与要件主要包括:(1)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实物给付之义务。

现代国家为信用经济,以货币经济为基础。

租税国租税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

(2)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劳务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乃以定期、规律性之收入为标准。

(3)就现代国家而言,由于国家支出持续增长,为满足不断之国家财政需求,只有租税才能负担之。

因此,租税乃成为现代理性国家之特征。

(4)租税乃现代国家主权之表征。

租税国乃基于单方、强制、高权之命令。

就民主国家而言,租税非仅为政治上现实,而实寓有宪法上理念:租税象征主权,乃确保多数统治与代议意思之形成。

(5)租税义务,乃与纳税义务人之对待给付无关。

(6)取得财政收入为租税之唯一目的(目的税、规费、受益费为其例外)。

(7)国家不从事经济活动,而留予社会去开发,国家仅刘社会无力进行之经济加以参与。

租税不仅系负担,同时也是经济自由和职业自由之保证。

(8)租税国家乃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

国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组织的统治机关,社会是个人或团体向其自我目标自由发展的领域。

国家拥有课税权,课税的客体(所得、不动产、营业),其处分权归诸社会,并由法律制度保障。

(9)租税自身具有法则,不容违反,否则租税制度与租税国均受危害。

其最主要的法则是:课税平等原则及税源保持原则。

负担平等原则与租税本是同根生,租税负担须在各国民间公平分配,国民在各种租税法律关系中须受平等待遇,纳税义务应普遍适用各国民,租税客体的选择及税额的裁量均受该原则拘束,平等要求须与社会潮流相配合,并与具体正义相协调;不得过度征收。

租税国须仰赖国民经济支付能力供应,故不得摧毁其支付动机,削弱其支付能力。

租税国须尊重纳税人之纳税意愿,并保持其经济能力,否则,超过此限制,纳税意愿及纳税能力减退,则租税之源泉势将枯竭,而租税之基础势必崩溃。

二、租税国的基础与逻辑租税同存在的前提与法治国存在的前提一样,亦为国家与社会的两分。

熊彼特认为,现代国家的源起,乃在于现代意义之租税概念,与现代意义之国家概念相结合而成。

租税的现代意义在于支应国家的财政基本需求,其产生,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前提。

而现代国家,则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区分为前提。

由于社会存在着独立个人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为调和利益冲突,需要有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国家存在“同家社会二元论”的意义在于:社会自身无法自行规整调节,而需仰赖国家作为有组织的工具,以保障具体或一般之个人自由。

国家公权力虽然得对人民之生活加以合理的干预,但必须先就“国家”与“社会”加以区分,作为保障个人自由之基本条件。

基于此,德国学者V ogel认为,公权力介入社会单以“公共利益之增进”不足以作为其行为正当化之基础,尚须考量比例原则,即使介入是必要的,其介入时所采取的手段亦须采用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在现代社会福利国家中,对人民所为的各种管制即应以侵害最小的税收为之,所以现代福利国家应以租税国形态表现方不致损害法治国基础。

因此,从法理上讲,租税国的基础在于租税所具有的“共同报偿性”(本质)与“非营利性”(界限),结合了国家的民主正当性而来。

租税同要求国家不得过度侵入社会领域,国家一方面应保障人民对私经济生活的“自由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借由人民在自由的私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收益取得税收,并借由税收推展国家的任务,亦即租税国原则上要求其经济活动尽可能由人民经营,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

租税国力求在政府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

租税国家的理念在于:国家既不自行从事营利活动,国家任务推行所需的经费,主要依赖人民依据量能原则平等牺牲的税收来充实。

对人民而言,牺牲了金钱给付保全了经济行为自由,是最小损害途径。

其基本逻辑是:租税国透过宪法,确保人民享有财产权、工作权及土地所有权,作为人民私法自治与经济自由的前提,同时借由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支应国家财政需要,国家原则上不介入市场经营。

租税国体制下的宪法秩序,一方面肯认人民拥有经济的自主权(自我决定与自我负责),有助于建立理性的人格与自我发展的经济基础,其他方面透过收取租税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国家对人民经济活动与市场运作的干预,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潮流。

换言之,透过租税为中介,人民经济自由除依法纳税外得免于国家干预。

另一方面个人经济自由禁止国家干预之堡垒,亦因纳税义务得斟酌社会国目标而打开一缺口,国家借由累进税率、遗产赠与税制以及量能负担原则贯彻等调整,借此缺口国家得以闯入并重组社会之财货秩序。

故社会国家理想,要同时维护法治国传统,只有以租税国形态,表现其功能。

因此,现代租税国家无不以租税为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亦只有租税才是国家收入的正当手段,税之外的以国库收入为目的的活动,只有在对自由权无所妨碍时,始得许可之。

故租税国的意义在于:使国民与国家之间产生距离,为法治国家创造条件,即人民得保有私经济自由领域,得以自行选定目标,自行求其实现,而得以扩展私人与社会之发展空间。

此种人民义务之减少,正为宪法上人民经济、文化、政治之基本权利创造前提条件。

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国民与国家关系为有限的、可计算的、有距离的,同时也是自由的。

借用德国公法学者Friauf的观点,在租税国体制下,人民的纳税义务,乃是个人享有私有财产权、经济自由法律保障所提供的代价,如无纳税义务,亦无经济自由可言。

因此,现代宪政国家,在财政宪法上多表现为租税国形态。

而Friauf 则进一步指出,“宪政国家,尤其是实质法治国家,本质上必须同时为租税国家”。

三、租税国的意义学者对租税国的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日本学者三木义一指出,“政治在租税国家中所起的最终作用表现为征收和使用租税”。

北野弘久教授则更进一步指出,“租税国家,宪法政治的内容归根结底表现为如何征收租税和使用租税。

人民的生活、人权与和平基本上都由征税和用税的方法决定,这一点也不夸张”。

(一)租税国是沟通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的桥梁德国公法学者Forsthoff于1945年发表的《社会法治国之概念与本质》一文中指出:“所谓现代法治国家为社会国家,主要系指社会国之功能表现在租税国而言。

”现代法治国家同时承担着社会国的调节经济、国民所得重分配等任务,这类活动多透过税收手段来执行,因此,租税国原则乃作为法治国原则与社会国原则之间不可或缺的中间联系角色。

换言之,现代法治国家与社会国家之间以租税国家的形态为中介,这是因为社会国家如果同时要维持法治国家的传统,保障个人的自由财产权,应以租税作为媒介,以避免国家为调整社会上不平等而直接放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亦即在宪法之价值体系下,租税国所象征之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势必经由法治国理念之贯彻,始具宪法保障之实益。

易言之,法治同理念之落实,亦使得租税国理念相得益彰。

反之,一旦法治国秩序受到动摇,租税国体系必受涉及。

因此,在宪法体系中,从统治工具的角度观察,租税国犹如数学中“坐标系统”,在整部宪法里,赋予各制度适当之定位,并使宪法意旨更加清明透澈,在国家财政技术与公众价值体系间,租税国理念使其相结合。

在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前提下,透过租税国,使得国家因公益对个人之干预成为可能。

(二)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建立合乎事物本质的合理税制,为法治同家发动公权力贯彻实施税法的前提,若税制不合理,任何以单纯追求财政收入增长为日的“国库主义”行为,均将在公民有“守法义务”、“纳税义务’’等旗号下取得其表面的合法性,实则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渐行渐远。

事实上,税法作为“侵权法”的特性决定了无论在哪个国家,公民通常都不喜欢纳税。

因此,在西方国家政治人物一般不愿意看到要求开征新税或者提高税率的法案获得通过。

政府的窍门是在养活自己和服务民众的同时,避免引起公民对增税的厌恶甚至注意,即必须在必要的收入和大众反应之间寻求政治平衡,不仅涉及向公民课税多寡的决策,而且还牵涉征收的技巧。

因此,通过不明显的间接税方式征收往往是首选。

间接消费税对于全体国民,固然可以在形式上实行平等的课征,但其缺点在于不能详审各人的负担能力,以斟酌税率,由于各人负担能力的差异,则有对富者轻课而对贫者重课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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