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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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扣税标准

保险代理人扣税标准

保险代理人扣税标准
一、工资薪金税
保险代理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税率如下: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二、佣金税
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同样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次计征或按期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如下:
1. 按次计征: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 按期计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减除费用800元或者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其他收入税
保险代理人除工资薪金和佣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率和计征
方法与工资薪金和佣金相同。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14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缴纳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缴纳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龙源期刊网 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缴纳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作者:张宪光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4期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一、政策依据1.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年164号文第三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方法预扣预缴税款,而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预扣法。

按照累计预扣法的规定,在预扣的过程中,可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税计算公式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应纳个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预扣预缴个税=(累计应纳个税所得额-累计社保-累计专项扣除-自然月份数*5000)*相应个人所得税率三、个税税率表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四、案例讲解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3月,分别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000元,30000元,206,0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当地主管地税局咨询,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月营业额为5000元;”计算如下:1、业务员每月应得劳务报酬A=应得佣金合计×(1-40%),此金额小于5000元,不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否则,应交纳。

2、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B=应得劳务报酬×5.5%3、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C=应得佣金合计×(1-40%)-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4、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等,如下:设应纳个人所得税为D。

则,如果C≤800时,D=0;如果800<C<4000时,D=(C-800)×20%;如果4000≤C<20000时,D=C×80%×20%;如果20000≤C<50000时,D=(C×80%×30%)-2000;如果50000≤C时,D=(C×80%×40%)-7000。

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算法

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算法

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算法
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算法
一、确定收入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保险产品的佣金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先确定保险代理人的总收入。

二、个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代理人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除项目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对一些特定项目进行扣除,以减轻税负。

这些扣除项目包括:
1.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即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2.与工作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3.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年终奖金、绩效奖金等。

4.其他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

四、计算税额
在确定了保险代理人的总收入和扣除项目后,就可以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 - 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根据应纳税额和起征点,可以判断保险代理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应纳税额低于起征点,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9年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8年第56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第60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号)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和其他扣除(企业年金、税 优保险)(代理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扣除)
2021/3/11
3
保险代理人如何计税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 分构成。考虑到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 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 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原保 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 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 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 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 为此,调整了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 稳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2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 局,财税〔2018〕164号)
2021/3/11
2
重大变化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 用费)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所得费用扣除
计税时,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 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 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保险个人代理人扣税标准

保险个人代理人扣税标准

保险代理人扣税标准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扣缴比例为:月工资2000元以上扣缴5.55%;个人所得税扣缴比例为:(收入×60%-800)×20%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保险代理人税金计算标准

保险代理人税金计算标准

保险代理人佣金计税标准:
1、根据《京财税[2011]260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征收营业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根据《保监发[2006]48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3、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4、劳务报酬相关税率表,如下:
注:
1、本表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
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2、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保险营销人员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保险营销人员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19年第05期(总第221期)财税探讨保险营销人员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李勤(山西工商学院,山西太原030000)摘要:保险行业是一个国家大力支持的朝阳行业,有着数以万计的人们从事着这个伟大而又神圣的事业,我们称这些人为爱的守护神,为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带去了温暖,带去了幸福,带去了希望,更带去了保障。

在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这些爱神同样也得到了个税改革的红包。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本文从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一下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详细内容。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保险行业;保险营销员一、保险营销员收入的定义保险营销员所获得的收入称之为佣金,也就是说保险营销人员销售一份保险,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工资”,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不同于工资,因为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保险营销员又称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又称为外勤,业务员。

而在保险公司为外勤服务的,取得工资薪金的人称为内勤,内勤个税的计算申报缴纳没有什么特殊性,和大多数企业一样。

但是外勤(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个税的计算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二、保险营销员的个税解析此次个税修改对中低收入的保险营销员来说是利好,对高收入的保险营销员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所有增长。

这也符合税法的精神,调节收入,减少贫富差距。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涉及保险营销员个税变化(1)新个人所得税是将“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合并到“综合所得”里,也就是说以后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的税率和保险公司内勤计算工资薪金一样了。

(2)新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是保险营销员每年(注意是年不是月)取得的收入额减除6万元、减除三险一金、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费、继续教育费、租房租金或者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大病医疗)之后的余额(即所得额),来交税。

(3)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必须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保险营业员的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一般就帮你申报了,因为保险公司是扣缴义务人,每个月预扣预缴,到年底取得的全年佣金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保险代理人个税

保险代理人个税

保险代理人个税帮忙算下湖北鄂州的保险代理人,税前8400元,应缴多少税?具体的计算方法也说说,谢谢。

听说是什么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这都怎么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应纳营业税=8400×5%=420元城建税=420×7%=29.4元教育费附加=420×3%=12.6元合计营业税金及附加=462元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8400×40%)-462]×(1-20%)×20%=732.4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保险代理人工资扣税标准

保险代理人工资扣税标准

保险代理人工资扣税标准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员,其工资扣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在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下面就保险代理人工资扣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保险代理人的工资主要包括固定工资和提成两部分。

固定工资是指保险代理人每月固定拿到的工资,而提成则是根据其销售业绩来发放的奖金。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保险代理人的工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减除费用是指每个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月扣除的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国家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的支出。

专项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的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的支出。

其次,保险代理人的工资扣税标准还涉及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根据国家规定,雇主和员工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根据当地的政策而定,一般来说,员工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而雇主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员工和雇主还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以便员工在购房或者退休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贴和支持。

最后,保险代理人的工资扣税标准还需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个纳税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进行申报和缴纳的,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保险代理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工资的申报和缴纳,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遵守国家税法规定。

同时,雇主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合法经营。

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保险代理人 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9年2月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第七次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 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国发 〔2018〕41号)
60000-30000= -48058.25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 所得费用扣除
举例(2)
• 假设:B代理人月佣金收入10000元,年佣金收入120000元,专项附加
扣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月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0000/(1+3%)=9708.74元 展业成本=9708.74×40%=3883.50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9708.743883.50)×20%=1165.05元 个税计税收入=9708.74-3883.491165.05=4660.19元 月应计个税=4660.19×20%=932.04元
年度个税简易汇总=932.04×12=11184.48 元
年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20000/(1+3%)=116504.85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 =116504.85×20%=23300.97元 展业成本=116504.85×(1-20%) ×25%=23300.97元 年度综合费用扣除=60000元 年度专项附加扣除=2500元×12=30000元 个税计税收入=116504.85-23300.97-23300.9760000-30000=-20097.09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寿险代理人佣金支付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201906

寿险代理人佣金支付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201906

寿险代理人佣金支付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财务部2019年8月整理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

他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

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

一、税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属于小规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从事代理(经纪)服务,不属于规定的不征增值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人、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税〔2019〕13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1.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资料?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

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己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2.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子女教育。

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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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成本=116504.85×(1-20%)
个税计税收入=9708.74-3883.49-
×25%=23300.97元
1165.05=4660.19元
年度综合费用扣除=60000元
月应计个税=4660.19×20%=932.04元 年度专项附加扣除=2500元×12=3-23300.97-
月度个税:
年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0000/(1+3%)=9708.74 不含税收入=120000/(1+3%)=116504.85


展业成本=9708.74×40%=3883.50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9708.74-
=116504.85×20%=23300.97元
3883.50)×20%=1165.05元
年度个税简易汇总 =539.03×12=6468.36元
年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72000/(1+3%)=69902.91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 =69902.91×20%=13980.58元 展业成本=69902.91×(1-20%) ×25%=13980.58元 年度综合费用扣除=60000元 年度专项附加扣除=2500元×12=30000元 个税计税收入=69902.91-13980.58-
13980.58-60000-30000= -48058.25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 所得费用扣除
举例(2)
• 假设:B代理人月佣金收入10000元,年佣金收入120000元,专项附加
扣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举例(1)
• 假设:A代理人月佣金收入6000元,年佣金收入72000元,专项附加扣
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月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6000/(1+3%)=5825.24 元 展业成本=5825.24×40%=2330.09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800元 个税计税收入=5825.24-2330.09800=2695.15元 月应计个税=2695.15×20%=539.03元
保险代理人 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9年2月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第七次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国务 院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国 发〔2018〕41号)
年度个税简易汇总
23300.97-60000-30000=-20097.09元
=932.04×12=11184.48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 所得费用扣除
举例(3)
• 假设:C代理人月佣金收入18000元,年佣金收入216000元,专项附加
按年计税(次年3月 至6月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税率级距扩大(三险 一金除外年收入48 万元以下人士税负大 幅度下降)
保险代理人如何计税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 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代理人、证券 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 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 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代理人、证券 经纪人的税负,经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代 理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 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 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 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 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 调整了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 收政策连续稳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年 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164号)
重大变化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 许权使用费)
计税时,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 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 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
保险代理人如何计税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 度减轻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 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 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 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 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 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 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 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代理人、 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 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2018年 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扣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月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8000/(1+3%) =17475.73元 展业成本=17475.73×40%=6990.29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17475.736990.29)×20%=2097.09元 个税计税收入=17475.73-6990.292097.09=8388.35元 月应计个税=8388.35×20%=167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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