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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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个税:
年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0000/(1+3%)=9708.74 不含税收入=120000/(1+3%)=116504.85
元
源自文库
元
展业成本=9708.74×40%=3883.50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9708.74-
=116504.85×20%=23300.97元
3883.50)×20%=1165.05元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2018年 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扣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月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8000/(1+3%) =17475.73元 展业成本=17475.73×40%=6990.29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17475.736990.29)×20%=2097.09元 个税计税收入=17475.73-6990.292097.09=8388.35元 月应计个税=8388.35×20%=1677.67元
年度个税简易汇总
23300.97-60000-30000=-20097.09元
=932.04×12=11184.48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 所得费用扣除
举例(3)
• 假设:C代理人月佣金收入18000元,年佣金收入216000元,专项附加
年度个税简易汇总 =539.03×12=6468.36元
年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72000/(1+3%)=69902.91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 =69902.91×20%=13980.58元 展业成本=69902.91×(1-20%) ×25%=13980.58元 年度综合费用扣除=60000元 年度专项附加扣除=2500元×12=30000元 个税计税收入=69902.91-13980.58-
举例(1)
• 假设:A代理人月佣金收入6000元,年佣金收入72000元,专项附加扣
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月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6000/(1+3%)=5825.24 元 展业成本=5825.24×40%=2330.09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800元 个税计税收入=5825.24-2330.09800=2695.15元 月应计个税=2695.15×20%=539.03元
13980.58-60000-30000= -48058.25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 所得费用扣除
举例(2)
• 假设:B代理人月佣金收入10000元,年佣金收入120000元,专项附加
扣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年 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164号)
重大变化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 许权使用费)
按年计税(次年3月 至6月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税率级距扩大(三险 一金除外年收入48 万元以下人士税负大 幅度下降)
保险代理人如何计税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 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代理人、证券 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 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 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代理人、证券 经纪人的税负,经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代 理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 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 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 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 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 调整了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 收政策连续稳定。
展业成本=116504.85×(1-20%)
个税计税收入=9708.74-3883.49-
×25%=23300.97元
1165.05=4660.19元
年度综合费用扣除=60000元
月应计个税=4660.19×20%=932.04元 年度专项附加扣除=2500元×12=30000元
个税计税收入=116504.85-23300.97-
保险代理人 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9年2月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第七次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国务 院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国 发〔2018〕41号)
计税时,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 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 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
保险代理人如何计税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 度减轻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 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 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 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 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 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 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 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代理人、 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 可能出现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