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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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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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抵押担保2.1.1 抵押权的设定2.1.2 抵押权的实现2.1.3 抵押权的消灭2.2 质押担保2.2.1 质押权的设定2.2.2 质押权的实现2.2.3 质押权的消灭2.3 保证担保2.3.1 保证责任的范围2.3.2 保证的期限2.3.3 保证的免除2.4 定金担保2.4.1 定金合同的成立2.4.2 定金的交付和退还2.4.3 定金的适用范围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3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3.4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5 担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4.3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4.4 担保物权的竞合4.5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范围5.2 担保责任的期限5.3 担保责任的免除5.4 担保责任的转移5.5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章: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冲突解决6.1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与类型6.2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6.3 担保物权冲突解决的方式6.4 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竞合与冲突的案例分析第七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7.1 司法解释在担保法适用中的作用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要点7.3 司法解释在解决担保纠纷中的运用7.4 最新司法解释对担保法适用的影响第八章:担保法的国际私法适用8.1 担保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8.2 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8.3 我国关于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规定8.4 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在担保法适用中的参考第九章:担保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9.1 担保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9.2 金融担保的种类与特点9.3 金融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9.4 金融担保纠纷的处理与风险防范第十章:担保法的立法趋势与完善建议10.1 担保法立法的历史与发展10.2 当前担保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0.3 担保法改革的必要性与方向10.4 完善担保法立法的建议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方式的详细理解和应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定金担保是担保法的核心内容,学生需要深入理解每种担保方式的设定、实现和消灭过程。
(精编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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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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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lent courseware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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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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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培训课件
三、保证P183
(一)保证的概念:是指保证人与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例如,某农民承包一个果园,为了发
展生产,请某县的一个农副产品加工厂作保
证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购买农用机具,
经过银行审查问意后,加工厂在某农民与某
银行的贷款协议上注“我厂愿意作保”,并
证。后农行滨海支行会合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明确规
定,若综合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则由销售公
司承担。销售公司负责人在保证协议签名,并盖上刻有家用
电器总公司销售公司的公章。
此后,银行将137万元汇至综合公司账上,谁知综合公司 接款后根本未用于经营废钢,而是投资到房地产开发中,由于 综合公司所在的地区地广人稀,对于商品房的需求非常的少, 因而投入137万元钱建成的商品房,根本无人问津,实际上还 欠下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50万元。1994年2月,当银行派 人前来催要时,综合公司不仅账户上没有分文,而反对外已负 债累累。于是银行向销售公司提出请求,此时的销售公司已经 换了负责人,负责人一见银行所提出保证协议便说:“我们分 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们所有的资金和财产都属于总公 司.我们无权处分。你有请求需向我们总公司提出。”于是银 行找到总公司负责人,总公司负责人答复称:“分公司的财产 是属于我们总公司,没有我们的授权,分公司作的担保,我们 不予承认。”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全部资金返还,利息按7.2‰计算。合同签订后,滨海市支行
经过多方调查,发现综合公司资金实力有限,资信无保证,
提出终止合同。后综合公司经过与滨海市支行协商提出为这
笔贷款提供保证人,滨海市支行遂同意贷款。由于该综合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家用电器总公司销售公司的负责人私交
担保法培训课件
▪ 酒楼在借款方栏内签字盖章并注明了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受托方栏除盖有国投公司证券部公章 外,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项下均为空白;担保人栏内辽宁电力公司未签字、盖章。酒 楼向国投公司提供一份无具体日期的盖有电力公司公章的担保函。该担保函称:“本担保至 2004 年1月15日为有效期”。本担保函至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担保函上有辽宁电力公司的 公章,有“王雷”的署名,并注明了保证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020567841。
▪ 合同订立后,国投公司没有向电力公司核保,即于2003年11月13日向酒楼划款人民币500万元。 借款期满,酒楼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国投公司多次向借款人催要贷款,酒楼分别于2005年7月25 日、10月30日和2006 年1月31日三次向其承诺延期还款,但均未履行。国投公司从未向电力公 司追索上述款项。电力公司直至一审诉讼才知有此担保。 请问:国投公司与酒楼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辽宁电力的担保合同是否有 效?
▪ 本章学习目标 ▪ ●掌握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掌握各保证形式之间的区别;掌握有效保函的构成要件 ▪ ●掌握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 ●了解担保的法律性质:从属性、补充性、债权实现性 ▪ ●了解担保人的资格及对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 ●熟悉担保中的过失与欺诈
7.1 担保法概述
▪ 1)留置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因为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方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而反 担保是约定担保。
▪ 2)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因为定金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却是单务合同。(参 见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
▪ 7.1.2 担保法的概念
▪ 1.担保法的概念
▪ 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案例1、
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 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 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工商银行同意贷 款,但贷款人必须要提供担保。董学友于是请朋 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 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 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 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 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 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 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 担保书。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证?
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 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问:
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 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 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 是否合法?
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 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 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 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 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 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 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 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 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 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李小民 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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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 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无责任情况
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
抵押的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大多为不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 进行抵押的动产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
抵押物
(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 清偿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 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 债务已届清偿期
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 等方法实现。
•
• • •
担保的概念
担保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保证措施。 担保是一种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属之债, 它的存在是以它所担保的主债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担保一旦成立,便在参 与担保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了某种权利 义务关系,借助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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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 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一、引言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担保法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安全和可预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担保法的理解和应用变得尤为重要。
本次培训课程将深入浅出地讲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法。
二、担保法的基本概念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权益设立、实现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等。
这些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确保债务的履行。
三、担保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关系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有特权或歧视。
2、自愿原则:是否提供担保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威胁。
3、公平原则:担保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诚信原则:担保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担保义务。
四、担保法的主要规则1、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2、人的担保:包括保证、保险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行为。
3、金钱担保:包括定金、押金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金钱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五、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2、债权人保护:债权人应当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
3、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应当遵守担保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六、结论通过本次培训课程,我们深入了解了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当遵守担保法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
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担保法,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新安法培训课件一、引言新安法培训课件是为了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而设计的。
通过本次培训,员工将了解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个人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担保法培训课件
法定担保物权 1.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不需要双方合同约定 2.享有优先受偿权(强于所有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
占有成立 合同成立 留置权成立 债务到期 留置权实行 时间
1、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3、债权的发生须与此动产有牵连关系;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 定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 者动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__见教材
(一)可抵押的财产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 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书面形式
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舱、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六)第43条又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 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1、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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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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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Hale Waihona Puke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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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 押(4)
–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其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 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
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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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 日。不”是以月、年第一Z天YM起版算权所的有,,请一勿个外传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1六1 十五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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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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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ZY清M版偿权所部有分,请的勿外三传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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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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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个体户李某为从事服装买卖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 5万元,张某同意出借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担保。 李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幢价值7万元的房屋向张某设定 抵押,以担保两年期的5万元的债权,两人之间虽然 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就房屋抵押事项未订立书面合
同。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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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质 押(4)
•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股份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 转让的规定。
•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 册之日起生效。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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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 押(5)
• 五、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 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 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 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处理抵押物得到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 2.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司法解释
•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 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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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6)
为疏忽也未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两年后,借
款债权到期,李某无力还债,张某要求行使房屋抵押
权。李某以无书面抵押合同为由主张房屋抵押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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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 押(3)
• 四、抵押的效力
–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及标的物的范围
– (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
– (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 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根据司法解释:
– 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 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 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
提单。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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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 某个体百货店主孙某欲转产开理发店,便向邻居王某借款1 万元。 双方书面约定借期一年,孙某将在市区某仓储公司储存的价值2 万元的存货单一张出质于王某。双方约定次日上午孙某带存货单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前来取款。次日,孙某在前去王某处取款时,发现保险柜钥匙丢
失存货单取不出来。孙某即去王某处将此情况向王某作了说明,
并保证打开保险柜后即将存货单交来。并保证如果不能按时偿还
债务,孙某可将家里的物品交由王某处置。王某即交给孙人民币 1万元,孙开了收据。后孙某找到钥匙,但没有将存货单交给王 某。不久,因经营不善,孙某又与刘某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 该存货单交给刘某,借得1.5万元。孙某随后将此情况告知王某, 请求王某谅解。王某则要求孙某必须按期还款。但孙某到期并未 还款。王某即将孙某家中部分物品变卖得款0.5万元,尚欠0.5万 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孙某交于刘某的存货单优先受偿。
–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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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 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法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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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 押(1)
• 一、 抵押及抵押权
– (一)抵押的含义 – (二)抵押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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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 押(2)
• 二、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含义 –(二)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P169) – (三)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