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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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868388646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86838864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36838886418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6383888644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63838886445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6838886568000 【处罚日期】2021.09.22【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叶茂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当事人:叶茂杨,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茂杨涉嫌超比例持股、限制期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茂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叶茂杨控制的账户组基本情况叶茂杨实际控制其本人、蒋某良、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信托乾丰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等17个主体名下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叶茂杨账户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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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 (1)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小坚)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坚) (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秦少秋)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孚集团、秦少秋、倪锋、柳驰威)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况勇、张蜀渝、徐琴) (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际滨、黄文峰) (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永贵) (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源得亨、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 (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建军、马中文等4名责任人员) (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耿佃杰) (2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佘鑫麒)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天地等4家机构、杜丽贤、卓彬彬) (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明) (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兴) (3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雄伟) (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峰、余梅) (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 (3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2010)53号当事人:贾华章,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2002年5月至2008年2月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独立董事。

刘荣,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贾华章的妻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华章、刘荣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股票代码600728)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华章、刘荣存在以下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的违法事实:2006年4月26日,新太科技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辽渔集团)和泽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明公司)签订协议,辽渔集团向泽明公司转让新太科技股份55,814,306股, 转让股份占新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6.8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9733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70【处罚日期】2021.09.1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施新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19:5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2021〕77号当事人:施新华,男,1980年4月出生,原上海仲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施新华内幕交易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施新华的要求于2021年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施新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施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2017年1月,鑫科材料原实际控制人李某列转让鑫科材料控制权,唐某军知悉后帮助其寻找买家并介绍给冯某青。

至2017年3月24日,鑫科材料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7,500万股公司股票转让给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篇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20xx〕52号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

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 【处罚日期】2022.03.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大连市【处罚对象】孙某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286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20200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秦嗣新秦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20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文号〔2022〕2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2022〕25号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案例汇总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案例汇总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实例目录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海集团、许德来、陈贤、陈旭)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道军)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华实业、张严德等20名责任人员)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世勇、李建军)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超)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宪斌)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岑峰纺织、陆会忠)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邦投资)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迪康药业、曾雁鸣、孙继林)1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泰期货)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隆期货邹乐平、邹海英、鲁新)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1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国公司)1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野)1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汇期货、冯茵、李刚、麦玲)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股之王马勇、刘博威)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源和信、毕建华、刘彦顺)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棉股份、李会江等14名责任人员)1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黄海赵建广)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药业、陈军等12名责任人员)2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建雄)2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核钛白程文水、刘延泽)2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南期货、姜雪、张海涛)2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王日宇、王颖、曹如鹏)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亚实业刘桦等6名责任人员)2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单昶等11名责任人员)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鬼酒刘虹等9名责任人员)2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证券张钢等4名责任人员)2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鲁期货石建军、毕杰善、沈斌)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目药业、章鹏飞、郑智强)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药业金峰、余梅)3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圣雪绒侯羽乾、霍继红、房进贤、张航)3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光科技路有志等16名责任人员)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瞿湘)3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业期货、罗蜀杭)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军、曲丽)3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福投资)3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新兰德、朱汉东、陈杰)3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建中)4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永雷)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昌源投资何尔涛等4名责任人员)4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证券张彪等9名责任人员)4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券武铁锁等8名责任人员)4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华所常小波等3名责任人员)4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精密赵岗等8名责任人员)4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发股份、蒋少庆等8名责任人员)4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城继、朱大萌等9名责任人员)4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林期货、赵广钰、李明哲、赵立军)4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捷股份、蔡开坚、唐为斌)5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唐电信、周寰等20名责任人员)5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史贤俊等6名责任人员)5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联商社、张继升等6名责任人员)5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5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宏建等8名信联股份责任人员)5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俊)5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黎敏)5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毛派神、陈敏仪等9名责任人员)5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海深)5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寰宇期货、施颖东)6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佩玲等11名龙昌公司责任人员)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天期货、陈豹、漆亚芸、叶丽)6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巍、吕莉、宋晓君)6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沙湾路营业部、崔笋)6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海石化、李纪明)6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光复合、李纪明)6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大化纤、刘华、汪小军)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东化纤、夏建兴、刘君)6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旦投资、郑鑫炎)6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龙科技、任银光等10名责任人员)7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7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创控股、陈嘉伟、胡斌)7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仙鹤纸业、衢州仙鹤纸业、王敏良、陈国聃)7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光瓷业及李建平)7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本实及黄先锋、周家宸等人)7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紫军)7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星电力)7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越花雕及纪金华、吴晓康等人)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信泰丰及肖水龙、王迎等人)7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华所及夏执东、张福建等人)8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信信托及曲玉春、刘敏等人)8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威达及魏兴毅、杨志强等人)8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冼德生等人)8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立群等人)8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及李秀林等人)8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8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美雅及冯国良等人)8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及单银木等人)8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良)89、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大海纳及薛卫国等人)9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三农及季年谊等人)9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一科技及冯孝庭等人)9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昌源及陈克根等人)9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开开实业及江玉森等人)9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闽东电力及翁小巧等人)9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本鲁克斯及徐敏等人)9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缤丽纺织及王斌斌等人)9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油龙昌及武炜敏)9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华科技及赵晓轮、陈昌志)9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卫国等人)10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职孜信事务所及隆余粮等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海集团、许德来、陈贤、陈旭)〔2009〕38号当事人: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集团),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13楼A座13-10号房,法定代表人许德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处罚日期】2022.07.11【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湖南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熊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642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当事人:熊猛,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熊猛内幕交易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10月27日8点5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同时对时任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某1及其兄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8.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贵州省【处罚对象】孙建成许爱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41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2920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61812379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当事人:孙建成,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爱珠,女,1965年1月出生,孙建成配偶,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建成、许爱珠内幕交易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处罚日期】2021.10.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陈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19:5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当事人:陈宏,女,1970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陈宏内幕交易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2020年1月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到合康新能浙江嘉善办公室与叶某吾、范某等人会面,谈到初步合作意向。

2020年1月13日,美的集团内部召开讨论会,董事长方某波同意推进收购合康新能事宜。

2020年1月13至14日,叶某吾与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就转让股票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协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处罚日期】2022.04.24【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湖南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张家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4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756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7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当事人:张家兴,男,1974年7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家兴内幕交易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张家兴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张家兴要求于2021年9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家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家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9年2月,方盛制药董事长张某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

方盛制药跟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会泽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2019年4月8日)之前一、二周,张某华将有意与会泽县合作种植工业大麻的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某卿、证券事务代表何某两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2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28388864643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58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58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580200【处罚日期】2022.04.22【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叶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1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674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5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文号【202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叶鹏,男,1989年3月出生,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4838886436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200【处罚日期】2022.05.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周某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当事人:周某新,男,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某新的要求,2022年4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某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周某新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其中于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自营O32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周某新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07.02【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袁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19:5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2021〕49号当事人:袁渊,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袁渊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袁渊控制使用账户情况从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资金往来、账户组开户情况、身份关系、交易终端地址、交易行为特征,可以认定在2018年3月27日到5月8日期间,袁渊实际控制使用裴某周、马某欣、邱某狮、代某飞、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陈某龙、张某伟、方某宏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袁渊操纵“新华医疗"情况(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袁渊存在控制使用马某欣、代某飞、邱某狮、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裴某周等七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新华医疗"股票的行为。

在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新华医疗"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文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文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文宁)【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183888643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1838886433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1838886433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1838886433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1.11.16【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洪文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3:54:00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5795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文宁)文号〔2021〕102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文宁)〔2021〕102号当事人:洪文宁,男,1978年5月出生,时任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采购部副部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洪文宁内幕交易“云内动力"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最新-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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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全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证监罚字[2019]19号当事人孙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成证券原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23弄。

易培剑,男,1970出生,富成证券原拟任董事长2019年1月至4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景丽阁4。

富成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富成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66亿元自2019年7月起至2019年3月,富成证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99宝钢债共计166亿元进行债券回购。

深圳万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泓和海南一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购款在富成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15个个人股东账户共购入思达高科股票代码000676862万股。

同时,深圳万泓分别在富成证券杭州营业部托管了其实际控制资金账户下134万股思达高科、在福州营业部托管了浙江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下的266万股思达高科作为12亿元企业债回购款的抵押。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的行为。

孙德明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2亿元承担责任,易培剑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046亿元承担责任。

二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富成证券未取得我会批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019年5月富成证券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友签订国债托管协议,托管该公司持有的面值为6976万元的03国债1,用于国债回购,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并约定利率63833。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务所

目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黄程、温京辉等4名责任人)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齐正华、李钰等5名责任人) (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温京辉、王伟) (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汪应华、雷波涛) (2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王全洲、杨轶辉等4名责任人员)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王晶、田小珑) (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温亭水、秦宝) (3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侯立勋、肖捷) (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 (4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姜维杰、葛勤) (5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黄程、温京辉等4名责任人)〔2014〕21号当事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系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IPO)证券服务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黄程,男,1972年12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报告利安达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温京辉,男,1970年4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报告利安达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汪国海,男,1979年3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项目负责人,住址:山东省曹县常乐集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利安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安达、黄程、温京辉、汪国海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利安达、黄程、温京辉、汪国海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利安达及其代理人、黄程、温京辉、汪国海的陈述和申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余世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余世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余世春)【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余世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13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0号(余世春)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0号(余世春)当事人:余世春,男,1962年2月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独立董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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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
人)
证监罚字[2007]18号
当事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正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梁春。

何祚文,男,1962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江新村30栋。

周珊珊,女,1967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17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华正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美雅集团2003年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的事实:
一、对银行账关注不够。

经查明,中天华正所未充分关注美雅集团使用并控制的鹤山市鹤伊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对银行存款的当期发生额关注不足;未关注到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差异;未充分关注银行函证结果与账面数的差异;对
银行询证函的回函中反映,美雅集团存在委托贷款和拆借行为,中天华正所没有取得上述业务的相关合同、追查收益情况、对其可回收性作出合理判断,也未提请公司根据业务性质作账务调整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中天华正所在审计风险的控制上存在疏漏,缺乏对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过程的必要关注和合理怀疑:对主要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往来余额形成缺乏审计过程;对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没有进行充分的甄别和相互印证,未发现部分数据前后不一致;对一些缺乏支付依据的付出款项,没有取得进一步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缺乏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中天华正所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在美雅集团2003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何祚文、周珊珊。

上述事实,有中天华正所对美雅集团2003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问题的审计情况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中天华正所关于美雅会计报表审计情况的说明;中天华正所会计师周珊珊、何祚文、夏如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中天华正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何祚文、周珊珊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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