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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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商标的概念
一、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誉的载体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关系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商业外观
商品装潢:商品的装饰设计,由文字、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构成
商业外观:由特定元素(颜色、图案、形状乃至销售技法)构成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形象(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标记,商号则是企业之间的区别标记
2、商标具有可独立转让性,而商号一般不可转让
3、商标与商号的独占性程度不同
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有效期限不同
(三)商标与商品名称
(四)商标与域名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标记,而域名是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定位标识与身份标识
2、显著性要求不同
3、域名具有唯一性
4、域名具有国际性,而商标具有地域性
(五)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
(六)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三、商标的功能
1、区别功能
2、表彰功能表示彰显企业商誉
第二节
一、商标的基本分类
(一)可视性商标与非可视性商标
--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
1、可视性商标的类型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
2、非可视性商标的类型
气味商标声响商标全息商标……
二、商标的特殊类别
(一)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
(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性
证明标志的申请人特定化,一般应当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应当分离。
证明商标的显著性有特殊的要求。
第三节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外国商标制度概况
1.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2.商标法领域的主要条约有:《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商标注册条约》(1973)、《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等。
二、中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1904年,清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2.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
3.1950年,我国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
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5.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6.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7.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章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注册取得
商标权的获得是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因注册而产生,商标权的取得,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为解决商标权的冲突,一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2.使用取得
商标使用人实际使用商标即获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不需以注册为前提。为解决商标权的冲突,一般实行使用在先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第二节商标权注册取得的要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动态商标可否注册?可以
二、商标的显著性
(一)商标显著性含义
又称识别性或区别性,即商标能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作用的特性
(二)商标构成与显著性
1.臆造型商标
2.任意性商标
3.暗示性商标
4.描述性商标
(三)法定的缺乏显著性商标
1.《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 《商标法》第16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异议复审商标:两面针
异议复审理由:“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自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局裁决结果及理由:“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进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