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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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
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 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 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 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如检定合格, 检 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 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 检定结果确定后, 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退补相应 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 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 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 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
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 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二)
第十二条 附件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 并采用 等
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日前足额交付
电费。
第五条 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 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
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 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 安装计量检 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 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 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 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 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 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 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 不收费用。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 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图: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wk.baidu.com意图
居民供用电合同
用电人:
供电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力监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二)用电容量:千瓦(安)。
(三)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 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 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 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因供 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 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 限电的, 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 执行。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
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 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 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 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如检定合格, 检 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 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 检定结果确定后, 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退补相应 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 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 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 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
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 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二)
第十二条 附件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 并采用 等
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日前足额交付
电费。
第五条 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 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
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 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 安装计量检 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 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 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 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 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 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 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 不收费用。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 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图: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wk.baidu.com意图
居民供用电合同
用电人:
供电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力监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二)用电容量:千瓦(安)。
(三)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 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 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 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因供 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 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 限电的, 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 执行。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