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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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务(含理赔答应)(定稿)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答应)(定稿)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四、赔款计算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 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 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 处理。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 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三)被保险人已经赔付受害人,提供已赔偿受害人凭证,事故索赔相关单证齐全 的,保险公司按时效要求及时理算赔付。 (四)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 解书原件;
2、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拍照以后照片保存 在理赔影像系统。 3、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 据;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赔款支付的收款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6、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拍照留存)。
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保存在理赔影像系统 。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

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 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

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

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是由我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发布的一项关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程旨在规范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交强险理赔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提高交强险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以下将从相关规程内容、实施范围、重要意义等方面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进行详细解读。

1. 规程内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理赔申请条件:明确交通事故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的基本条件,包括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报案要求等。

(2) 理赔材料准备:规定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和要求。

(3) 理赔流程:阐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保险公司的受理、鉴定、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

(4) 索赔标准:规定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金额计算方法和赔付标准。

(5) 其他相关规定:如理赔期限、申诉途径、行为规范等内容。

2. 规程实施范围《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交通事故交强险的理赔操作。

除非已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都应遵守和执行该规程的相关要求。

3. 重要意义(1) 规范交强险理赔操作:通过明确交强险理赔的申请条件、材料准备、流程规定等内容,可以有效规范受害者、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行为,提高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2) 保障受害者权益:规程明确了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中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交强险理赔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理赔纠纷和恶意索赔事件,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提升交强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作为对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该规程的要求,切实维护交强险理赔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和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主挂车投两份交强险出事只赔一?

主挂车投两份交强险出事只赔一?

主挂车投两份交强险出事只赔一?案件:小苏买了辆半挂车,主车和挂车都有车牌。

办理交强险时,业务员给办了两份交强险,主车一份,挂车一份。

但事故发生后(车辆将老郭撞死,双方同等责任,老郭家属要求赔偿8万元),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一份交强险的份额。

法院后调解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双份交强险案件:小苏买了辆半挂车,主车和挂车都有车牌。

办理交强险时,业务员给办了两份交强险,主车一份,挂车一份。

但事故发生后(车辆将老郭撞死,双方同等责任,老郭家属要求赔偿8万元),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一份交强险的份额。

法院后调解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双份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7元余元。

针对本案保险公司的抗辩及人民法院的观点,笔者作如下点评,可供参考!一、关于主挂车交强险理赔问题1、从行协及保监会文件来看,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获两份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保二赔一”不成立。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2008年1月3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据此,根据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的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对主挂车的交强险均应依法负责赔偿,即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偿。

至于本案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理赔实务多选题

理赔实务多选题

理赔实务多选题理赔实务多选题1、09版交强险实务对赔偿时限有明确的要求,包括以下哪些( ABCD )A、保险责任核定时限B、拒赔通知时限C、赔偿保险金时限D、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2、09版交强险实务对赔偿保险金时限的要求表述正确的是( ABCD )A、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B、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C、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D、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3、小李和小金在查勘一起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伤人案件时,就驾驶员提出的支付抢救费的事宜答复时有分歧,你认为下列表述同时满足哪几条才可以支付( A BCF )A.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B.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C.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D.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E.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F.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ABCD)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A、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B、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C、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D、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5、现场查勘人员在接到调派后,应该做的准备工作包含以下哪些(ABCD)A、查阅抄单 B 阅读报案记录 C 和报案人联系 D 携带查勘资料及工具6、机动车辆的理赔监督体现在4个方面,分别是(ABCD)A、监督方式 B赔案周期 C 未决赔案管理 D 内控制度 E 已决案管理7、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原则是( ABC)A、重合同,守信用原则B、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C、坚决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理赔原则 D、客户满意的原则8、事故现场可分为(ABC)A、原始现场B、变动现场C、恢复现场D、逃逸现场E、伪造现场9、以下哪些属于不合理的施救现象(ABC)A、吊装过程中未合理固定,造成二次倾覆的B、吊装过程中未对车身进行合理保护,致车身大面积损伤的C、未采取措施,硬拖车,造成自动波箱损坏的D、虽经必要的护理,但仍在吊装过程中造成一定损伤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保险制度,要求所有机动车辆拥有此保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实务规程,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提高保险行业规范化水平。

以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一、承保要点1. 保险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的资格和信息,确保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车辆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承保错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被保险车辆具有有效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保和承保信息进行精确保存和管理。

二、理赔要点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2. 保险公司应及时派遣定损员或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定损工作,确保事故车辆损失评估的准确性。

3. 保险公司应在案件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4. 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和投保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5. 被保险人在接受理赔后,应按要求提供和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和处理。

6.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予以赔偿。

三、其他要点1.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承保、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解答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疑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加强对保险承保和理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提高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为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章+交强险承保与理赔实务

第四章+交强险承保与理赔实务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 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 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 述标准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 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 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 日之间;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 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 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 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 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二节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一、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 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 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 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 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 务系统统一管理;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
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 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 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 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4.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 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 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 额冲减垫付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保监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介绍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介绍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修订说明一、修订目的根据公司新时期车险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新要求,配合新车险理赔系统的上线,在06版理赔实务和《三个中心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对车险理赔流程、理赔处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车险理赔实务的标准化、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要点(一)基于新车险理赔系统,增加了主要理赔环节的系统操作要点;(二)补充了各理赔环节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和操作技巧;(三)对定损、报价、核损实务进行了补充完善;(四)根据08版交强险理赔实务和新的交强险限额,对交强险赔款计算部分和特殊案件处理部分进行了更新,增加了无责代赔、互碰自赔(待定)、无保险代赔等几种交强险处理机制;(五)将06版赔款计算部分实务替换为07版;(六)根据单证流程简化方案,对小额案件,优质客户、大客户小额案件流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新车险理赔系统的特点增加了自动立案、自动核损、自动核赔等的基本条件和规则;(七)根据管理需要,将主要理赔单证分为统颁、非统颁两种,增加了电子化处理的相关内容,并对主要单证要素的录入和填写标准进行了说明;三、参编单位和人员(一)参编单位:系统内很多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理赔中心对实务编写提供了大力支持。

其中,河北、山东、河南等分公司提供了大量参考资料;北京、山西、黑龙江、河南、广西、宁夏等分公司在新车险理赔系统上线、各项工作极为繁忙的情况下选派骨干人员参加了实务编写。

(二)参编人员及主要编写内容:龚立伟(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第三、五、六节;苗斐菲(山西分公司):第一部分第八节;张蕴东(黑龙江分公司):第一部分第七节;韩克康(河南分公司):第二部分第五-十三节;文晖(广西分公司):第一部分第十-十二节,第二部分第一节;王兴存(宁夏分公司):第一部分第一、二、四、九节;李越(总公司):第二部分第二-四节,第三部分。

(三)主要参考书目:《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培训教程》《机动车辆保险实务手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暂行)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赔案处理 (3)第一节接报案 (4)第二节调度 (11)第三节查勘 (17)第四节立案 (30)第五节定损 (37)第六节核损 (51)第七节报价 (58)第八节医疗跟踪、医疗审核 (61)第九节资料收集 (79)第十节赔款理算 (83)第十一节核赔 (128)第十二节结案 (131)第二部分特殊赔案处理 (133)第一节简易赔案及简化处理赔案 (133)第二节交强险“互碰自赔”案件 (139)第三节交强险“无责代赔”案件 (145)第四节交强险“无保险代赔”案件 (151)第五节预付、交强险支付/垫付案件 (154)第六节注销及注销恢复案件 (168)第七节重开赔案 (172)第八节疑难案件 (174)第九节拒赔案件 (176)第十节通融案件 (178)第十一节追偿和损余物资处理 (182)第十二节救助案件 (186)第十三节诉讼仲裁案件 (188)第三部分理赔单证 (190)第一节理赔单证管理 (190)第二节理赔单证要素填写(录入)标准及说明 (204)附件1:主要理赔业务分析指标 (216)附件2:车险理赔相关制度规定(索引) (223)附件3:车险理赔单证 (228)第一部分一般赔案处理车险理赔整体流程图:第一节接报案接报案工作流程图:“95518”服务专线是接受报案的中心,所有报案由95518专线归口受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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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四、投保人因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五、对于业务分散的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对于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险单。
第五节 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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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 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 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 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基本流程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4. 赔款计算方法
(1)基本计算公式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 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总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 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例1: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甲受伤。 医药费120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500元,住院伙补费 450元,自行车损失5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保险机动车以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车险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理赔实务规程以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下面将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1.理赔实务概述2.理赔资料准备3.理赔申请与审核车主将理赔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审核,核对事故情况的真实性以及责任的归属。

如果车主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会受理理赔申请,并进行赔款计算。

4.赔款支付经过审核并计算出赔款金额后,保险公司会将赔款支付给车主。

赔款可以是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支付给维修单位。

1.互碰赔偿原则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是指由两辆机动车的车主或驾驶员根据责任归属进行理赔的一种方式。

互碰赔偿处理不涉及第三方责任,只适用于车辆间的碰撞事故。

2.责任认定原则互碰赔偿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肇事车辆碰撞部位、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造成事故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金额的确定互碰赔偿的赔偿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的。

保险公司会将车辆的残值扣除后,支付剩余的赔偿金额。

4.理赔申请流程在发生机动车互碰事故后,车主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理赔资料,并将其提交给保险公司。

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赔款支付。

总结:交强险是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和保护车主利益的作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为车主在遭受交通事故损失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赔偿途径,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了解并掌握相关的理赔实务规程及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及时进行赔偿申请,并获得应有的赔偿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12.18•【文号】中保协发[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25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修改系统、调整流程,确保《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互碰自赔”机制的便利之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

四、各地保险行业应加强与交通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取得对《办法》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五、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办法》,并结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统一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等,并向社会公示。

六、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

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七、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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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
中保协发〔2009〕216号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
(2009版)》的通知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以下简称《2009版规程》)。

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版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全面总结了《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对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交强险承保、理赔手续,这对不断发挥交强险制度积极作用,加强公司内部管控,提升保险行业形象都具有积极作用。

各中资财
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2009版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2009版规程》中新增了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理赔时限、短期日费率和投保提示书等相关内容,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支付流程。

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相关承保、理赔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准确理解并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可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依据《2009版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四、《2009版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涉及相关系统修改、单证印制的工作最晚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要根据《2009版规程》,及时修订和完善平台系统和流程。

五、各地保险行业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了解《2009版规程》的便利之处。

六、《2009版规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可及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1、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含日费率、投保提示)(定稿)
2、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定稿)
3、交强险理赔单证实务规范(定稿)
主题词:09版实务规程通知
编录:郭晓函校对:刘林联系电话:66290357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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