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签署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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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2024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交易条件2.1 交易时间2.2 交易价格2.3 交易数量第三条交易产品3.1 产品种类3.2 产品规格3.3 产品质量第四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权利与义务4.2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五条风险管理5.1 风险识别5.2 风险评估5.3 风险控制第六条结算与支付6.1 结算方式6.2 支付时间6.3 支付金额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处理7.3 违约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8.3 争议处理机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保密泄露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管辖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附加协议12.2 通知与送达12.3 合同的副本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人13.2 签署时间13.3 盖章第十四条完整性与独立性14.1 合同的完整性14.2 合同的独立性14.3 合同与附件的关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1.3 本合同中的“金融衍生品”是指基于股票、商品、汇率、利率等基础资产的金融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1.1.4 本合同中的“交易”是指甲方和乙方在约定的条件下,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买卖活动。

1.1.5 本合同中的“交易日”是指双方约定进行交易的日子。

1.2 解释规则1.2.1 本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名词或术语有多个解释,以一个解释为准。

1.2.2 本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2.3 本合同中的附件和补充协议,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09《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为开展本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对《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主协议》第二十三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以确保最终的协议条款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5)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5)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7)第五条履约保障 (8)第六条违约事件 (9)第七条终止事件 (13)第八条事件的等级 (14)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15)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18)第十一条利息 (20)第十二条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23)第十三条抵销 (24)第十四条转让 (25)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 (25)第十六条电话录音 (25)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25)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26)第十九条通知方式与生效 (27)第二十条费用 (28)第二十一条标题 (28)第二十二条累积补救 (28)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修改 (28)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签署 (29)第二十五条定义 (29)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一)交易双方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1、《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2、《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2009年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3、交易有效约定。

期权与期货课件第19章 内地场外衍生品市场

期权与期货课件第19章 内地场外衍生品市场
•贵金属延期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代理交易行为 •由于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延期业务,需要由银行代理进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延期交易属于竞价交易,贵金属延期业务不能算作场外衍生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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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期权与期货
第二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格局
二、 证券期货场外衍生品市场--SAC体系
市场概况
✓ 自律管理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 ✓ 平台:期货公司柜台系统 ✓ 数据采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 产品
✓ 种类:远期、互换(掉期)、期权或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 标的资产: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
➢ 市场参与者
✓ 开展场外衍生品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分类管理。 ✓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对其客户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
✓ 市场参与者必须首先成为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会员 ✓ 凭证类产品实行创设备案制度 ✓ 上海清算所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违约互换清算会员集中清算,其他市场成员可通过代理清算方式间接参与
➢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类型
✓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以及信用联结票据(CLN) ✓ RMA和CRMW分别为盯住债项的合约类和凭证类产品,CDS和CLN分别盯住实体的合约类和凭证类产品
➢ 证券期货场外衍生品市场,近年来业务规模和产品序列持续增加,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 2019年,证券期货市场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涉及名义本金30081.32亿元。其中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场外衍 生品业务规模最大,全年新增交易约18138.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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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期权与期货
第十九章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
➢ 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品种:远期、互换、期权和信用保护工具 ➢ 标的类型:权益类、商品类、贵金属 ➢ 协议:SAC主协议 ➢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报价系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柜台市场、大连商品交易所、沪深交易所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协议目的a. 本协议的目的是对双方在中国银行间市场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和风险管理进行补充和明确。

① 通过补充协议,确保双方交易活动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相关监管规定。

②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公正、透明、平等的原则。

③ 为提升交易效率及降低风险,补充协议进一步细化了双方在衍生产品交易中的操作规范。

④ 本协议旨在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操作框架和风险管理方案,确保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

b. 本协议为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部分,双方应在既有协议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修改相关条款。

① 补充协议对原有主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修订,以满足市场发展变化的需求。

② 补充协议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与主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文件。

③ 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内容有冲突时,补充协议优先于主协议执行。

④ 双方应在签署补充协议后,严格按照补充协议的条款进行操作。

c. 双方同意通过本补充协议规范各项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① 本协议所涉及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的规定与要求。

② 双方应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及时调整交易策略和操作流程。

③ 通过本协议补充部分,明确双方在交易中对风险控制、资金管理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

附件4: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2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简称“《信用定义文件》”),旨在通过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确认书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不断调整、增加定义内容。

参与者在使用本《信用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信用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开展与《信用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信用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一.通用定义 (5)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5)1.2交易有效约定 (5)1.3 交易双方/ 交易一方 (5)1.4 信用保护买方 (5)1.5 信用保护卖方 (5)1.6 交易期限 (5)1.7 交易日 (6)1.8 起始日 (6)1.9 约定到期日 (6)1.10 到期日 (6)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 (6)1.12 营业日 (6)1.13 营业日准则 (7)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 (7)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 (7)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 (7)1.17 信用事件通知 (7)1.18 公开信息通知 (8)1.19 公开信息 (8)1.20 公开信息渠道 (9)1.21 计算机构 (9)1.22 关联企业 (10)1.23 交易名义本金 (10)1.24 信用保护费 (10)1.25 信用保护费计算期与支付日 (10)1.26 计算周期结束日 (10)1.27 结算条件 (11)1.28 结算方式 (11)1.29 结算日 (11)1.30 结算货币 (11)1.32 交易商协会 (11)1.33 NAFMII主协议 (11)1.34 通知要求 (12)二.参考实体 (12)2.1 参考实体 (12)2.2 继承实体 (12)2.3 继承事件 (14)2.4 承继债务 (14)2.5参考实体与交易一方合并 (14)三.参考债务 (14)3.1 债务 (14)3.2 适格保证 (15)3.3 债务类别 (15)3.4 债务特征 (16)3.5 参考债务 (17)3.6 替代参考债务 (17)3.7 可交付债务 (18)3.8 可交付债务类别 (19)3.9 可交付债务特征 (19)四.信用事件 (21)4.1 信用事件 (21)4.2 起点金额 (23)4.3 潜在支付违约 (23)4.4 宽限期 (23)4.5 宽限期顺延到期日 (23)4.6 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 (24)4.7 拒绝或延期偿付评估日 (24)4.8 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条件 (24)4.9 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 (24)4.10 有权机构 (24)五.现金结算 (25)5.1 现金结算 (25)5.2 现金结算金额 (25)5.4 最终价格 (25)5.5 现金结算日 (26)5.6 估值日 (26)5.7 报价 (26)5.8 报价时间 (27)5.9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 (27)5.10 加权平均报价 (27)5.11 估值方法 (27)5.12 指导性报价 (29)5.13 交易商 (29)六.实物结算 (29)6.1 实物结算 (29)6.2 交割 (30)6.3 交割日 (30)6.4 实物交割期间 (30)6.5 实物结算金额 (31)6.6 实物交割通知 (31)6.7 债务重组后的实物交割 (31)6.8 债务重组最晚到期日 (31)6.9 可自由转让的可交付债务 (31)6.10 部分现金结算 (32)6.11 实物交割最迟日期 (33)6.12 债券补仓机制 (33)6.13 贷款交割替补机制 (34)附件1:[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 (35)附件2:信用事件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3)附件3:公开信息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4)附件4: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5)附件5:实物交割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6)《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一.通用定义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亦称信用衍生工具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或“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以及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信用衍生产品,但不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转让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
充协议
关键信息项:
协议双方信息
甲方(交易方1)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交易方2)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协议背景
主协议签署日期
主协议编号
补充协议内容
补充条款说明
变更条款的具体内容
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具体目的与范围
生效条款
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地点
签署条款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附件
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与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于[签署日期]签署。

双方就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签署日期:[主协议签署日期],编号:[主协议编号])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
[具体补充条款内容]
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与主协议相关的变更及补充内容,以便于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争议解决
若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诉讼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地点:[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日期】2010.10.29【实施日期】2010.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为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根据凭证产品的需要,适时增订并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日前,交易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法律专家已制定完成《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现予发布《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认真研究、积极准备,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签署有关工作。

二、市场相关参与者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应签署《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三、市场相关参与者应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备案文本应为经签署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文文本;文本一式两份,签署方执一份,送交易商协会备案一份。

四、非本协会会员签署使用《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应向交易商协会缴纳文本版权使用费,并书面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五、市场相关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误导、欺诈交易对手及潜在交易对手。

六、涉及《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争议、发生《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应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明白了。

请提供具体的协议内容或主题,我会根据你的要求编写。

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希望建立合作关系,并在本协议中明确相关合作事宜及义务,以促进双方共同的利益和发展。

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合作目的1.1 合作目的1.1.1 甲乙双方旨在通过本协议的签署,明确合作范围、职责和权益,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达成共识并有效实施合作计划。

第二章合作内容2.1 合作范围2.1.1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

2.1.2 乙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

2.1.3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项目实施的具体细节和步骤。

2.2 合作期限2.2.1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2 若需要延长合作期限,双方应在合作期满前至少_____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并对乙方提供的成果进行验收。

3.1.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约定的报酬,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1.3 甲方应保护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以便于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2.2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2.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合作方式4.1 工作安排4.1.1 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合作进展并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

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

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2020年09月声明本期凭证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设备案,接受创设通知编号【W200075】。

创设备案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凭证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凭证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期凭证应当认真阅读本创设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创设机构承诺本创设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创设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创设说明书所述本机构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凭证,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创设说明书对本期凭证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凭证属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请投资人仔细阅读本创设说明书。

创设机构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创设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目录声明 (1)释义 (3)第一节本期凭证创设情况 (5)一、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5)二、本期凭证创设基本情况 (5)第二节凭证的创设条款与流通交易 (5)一、凭证的创设条款 (5)二、凭证的簿记建档安排 (6)三、凭证登记托管安排 (8)四、信用保护费支付安排 (8)五、凭证的流通交易 (9)六、其他事项说明 (9)第三节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10)一、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10)二、创设机构历史沿革和主要股东情况 (10)三、创设机构的信用能力 (12)四、创设机构资格与资质 (12)五、创设机构公司治理情况 (12)六、创设机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5)七、创设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24)八、创设机构财务情况分析 (31)九、其他重要事项 (51)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开展及存续情况 (51)第四节参考实体及标的债务基本情况 (53)一、参考实体情况 (53)二、标的债务情况 (53)第五节信用事件 (54)一、信用事件范围 (54)二、信用事件定义 (54)三、信用事件确定及结算条件 (55)四、通知方式和生效 (55)第六节结算安排 (57)一、到期注销 (57)二、发生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 (57)三、其他与结算相关的事项 (58)第七节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9)一、税收 (59)二、凭证持有人会议 (59)三、弃权 (62)四、争议的解决 (62)五、风险提示 (62)六、关联方关系说明 (63)第八节备查文件 (64)一、备查文件清单 (64)二、查询地址 (64)附件一 (66)附件二 (67)附件三 (68)附件四 (70)附件五 (71)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释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浦发银行/创设机构: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交易商协会/ NAFMII: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指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等规则和指引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4、本期凭证:指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5、本创设说明书、本说明书: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6、凭证持有机构/凭证持有人/投资人:指认购并持有本期凭证的机构或在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本期凭证的机构;7、凭证簿记建档:指由凭证簿记管理人按照簿记建档流程为本期凭证定价及配售的程序;8、簿记管理人:指负责本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0.10.2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为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根据凭证产品的需要,适时增订并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日前,交易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法律专家已制定完成《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现予发布《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认真研究、积极准备,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签署有关工作。

二、市场相关参与者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应签署《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三、市场相关参与者应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备案文本应为经签署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文文本;文本一式两份,签署方执一份,送交易商协会备案一份。

四、非本协会会员签署使用《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应向交易商协会缴纳文本版权使用费,并书面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五、市场相关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误导、欺诈交易对手及潜在交易对手。

六、涉及《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争议、发生《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应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08.27•【文号】中市协发〔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48号各市场参与者: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11 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就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下统称凭证类产品)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原则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类产品创设前和存续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对凭证类产品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充分提示凭证类产品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凭证类产品投资人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其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信息披露渠道创设机构公开创设凭证类产品的,应当将创设信息披露文件及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NAFMII平台)在交易商协会网站、中国货币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网站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网站披露(操作须知请见附件1)。

创设机构定向创设凭证类产品的,应当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面向特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参与者定向披露。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现阶段采用创设机构和相关投资人指定电子邮件等线下方式进行定向披露。

在二级交易流通中,凭证类产品投资人应当主动联系创设机构获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

投资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主动告知创设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北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2 9 8 2 1 )3 o3 — 0 17 - 2 5( 0 1 0 一 0 7 5
总第 7 期 5
中国银行 间市场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主协议
相关法律 问题解读
沙 群n
【 摘 要 】 本文介绍 了 《 中国银行 间市场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制定的 背景 、特 点及 主要 内容。探 讨 了交叉 违 约、终 止 净额及 公 允价值 计 算 等衍 生产 品
金总额达到 26.亿元。而 20 年全年 , 18 4 08 完成利率互换制度备案机构共 6 家, 5 市场累计成交 44 笔 , 00 名义本 金总额 42 .亿 元 , 比增长 9 . %。 11 5 同 00 7


( F I ( NA MI 主协议 》 的适 用范 围
(  ̄ Mn主协议 》 N 的适用范围为中国银行间场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因此该协议主要为了满足一
?主协议参考了合同法关于违约方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赔偿非违约方预期利润损失的原理明确规定了?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标准应是非违约方进行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而将产生的成本损失或利润并且简明扼要概括了替代交易的实质是可以获得与被终止交易的主要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的交易
2 1 年第 3 01 期
中 图分 类号 : 59 DF 2
融 资租赁公 司 、 业集 团的财务公 司、 金管理公 司 、 托投资公 司等 , 为 了对 冲人 民币及外 汇 的利 企 基 信 他们 率、 汇率风 险 , 可 以适用该协议 , 也 受该协议 的约束 。而实际上例 如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寿保 险( 团 ) 司、 方基 金公司 、 集 公 南 中国长江 电力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汽车集 团财务公 司等一 些公 司也加入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释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释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释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是
指在中国境内,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关于交易
的各项规定的协议。

下面对主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一、交易各方
1.报价方:报出某一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的交易方。

2.承价方:同意交易并接受报价方价格的交易方。

二、交易方式
1.电子化交易: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参与方在平台上输
入交易信息,平台按规定的交易流程自动确认并成交。

2.电话交易:指交易参与方使用电话进行报价、询价、确认等交
易环节的交易方式。

三、交易类型
主协议规定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利率互换、汇率互换、信用违约
掉期、股票指数互换等,交易类型包括现金交割、物理交割等。

四、市场数据
主协议规定交易参与方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市场数据,以
使各方在交易中能够了解市场风险及变动情况。

五、交割
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主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割,如果未
能履行交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
当交易参与方未能按照主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若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主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
处理。

总之,主协议是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文件之
一,其条款具体规定了交易方式、交易类型、交割、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在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自律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4〕5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就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者首次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如下信息(附件1):(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中文全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近一年净资产规模、联系方式等;资管产品管理人还应提交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净资产、产品到期日、产品资金来源等。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需提交董事会已批准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证明文件;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需提交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书面承诺。

交易商协会根据上述信息进行登记,并在官网公示一般交易商名单。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应符合如下要求:(一)金融机构应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证明文件。

(二)配备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授权与分工、交易执行与管理、风险测算与监控、信用事件触发后的处置、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9号——关于发布《中国场外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9号——关于发布《中国场外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9号——关于发布《中国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2013年版)》的公告【法规类别】银行业务【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日期】2013.11.07【实施日期】2013.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9号)为规范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场外黄金衍生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和法律专家制定了《中国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2013年版)》(简称《黄金基本术语》)。

《黄金基本术语》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供市场参与者在开展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的过程中使用。

附件:《中国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2013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中国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2013年版)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中国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2013年版)》(简称“《黄金基本术语》”),旨在通过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确认书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不断调整、增加术语内容。

参与者在使用本《黄金基本术语》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黄金基本术语》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开展与《黄金基本术语》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黄金基本术语》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一、通用术语1.1黄金衍生产品交易1.1.1黄金衍生产品交易1.1.2黄金衍生产品询价交易1.2交易有效约定1.3交易确认书1.4成交单1.5交易方1.5.1交易双方/交易一方1.5.2买入方1.5.3卖出方1.5.4发起方1.5.5报价方1.6交易所1.7交易中心1.8做市商1.9独立交易商二、与日期有关的术语2.1交易日2.2成交时间2.3起息日2.4营业日2.5营业日准则三、与计算有关的术语3.1计算机构3.2计算日3.3计价货币3.4货币金额3.5报价精度3.6金额最小位数四、与黄金有关的术语4.1黄金4.2交易方向4.3交易数量4.4交易单位4.5报价单位4.6即期起息日4.7即期价格4.8期限4.8.1标准期限4.8.2非标准期限4.9买入报价4.10卖出报价五、与清算/结算有关的术语5.1资金账户5.2结算货币5.3全额结算5.4清算5.5净额清算六、与远期有关的术语6.1黄金远期交易6.2远期起息日6.3远期价格6.3.1远期点6.3.2远期全价七、与掉期有关的术语7.1黄金掉期交易7.2掉期起息日7.2.1近端起息日7.2.2远端起息日7.3掉期价格7.3.1近端价格7.3.2远端价格7.3.3掉期点八、与期权有关的术语8.1黄金期权交易8.2期权交易类型8.2.1买入期权8.2.2卖出期权8.2.3欧式期权8.2.4美式期权8.3期权交易方8.3.1期权买方8.3.2期权卖方8.4与期权费有关的术语8.4.1期权费8.4.2期权费支付日8.5与行权有关的术语8.5.1行权8.5.2行权价格8.5.3行权日8.5.4截止时间8.5.5行权通知8.6期权结算日中国场外黄金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2013年版)1.1 黄金衍生产品交易1.1.1黄金衍生产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黄金衍生产品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的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黄金远期交易、黄金掉期交易、黄金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签署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签署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签署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
议》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7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5号——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08]第7号)
为便利非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加强风险管理,规范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就非金融机构签署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协会特许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非金融机构签署使用《NAFMII主协议》文本,并暂免收取文本版权使用费。

二、拟签署《NAFMII主协议》的非金融机构请自行至协会网站()“自。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中汇交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99号)各交易成员: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现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未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交易成员,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前不再签署上述相应协议,应与对手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2009年第5号公告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二、已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并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开通相应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权限的交易成员,应在4号公告发布6个月内及时与对手方签署《主协议》。

6个月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交易中心将暂停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权限。

三、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其他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及人民币货币掉期交易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开展;利率互换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未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达成的,金融机构仍按原备案办法,在利率互换交易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12:00前、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将交易情况送交易中心备案(新备案表格见附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协会公告〔2022〕4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协会公告〔2022〕4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协会公告〔2022〕4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1月2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由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包香明同志主持。

经97家理事单位,3名个人理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推荐名单及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跨境文本-2022年版)>及利率、信用衍生产品术语文件的议案》《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的议案》《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试行)>的议案》《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2022版)>的议案》《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议案》《关于<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议案》等七项议案。

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推荐名单及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的议案》,并责成协会秘书处按程序做好后续备案及发布实施工作。

二、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跨境文本-2022年版)>及利率、信用衍生产品术语文件的议案》,责成协会秘书处按程序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跨境文本-2022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2年版)》《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年版)》的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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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
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
6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8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2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4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4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特别凭证版)》 金融机构签署备案名单
(注:名称按签署协议时间排序)
1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6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
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6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76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3
中国进出口银行54 Nhomakorabea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晋商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2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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