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思想及其启示——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引言1.1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儒家礼的思想是先秦时期儒家学说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了礼仪、仪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性。
在社会治理中,儒家礼的思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培养道德修养、指导领导者治国理政,促进社会稳定。
儒家礼的思想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应有之礼,提倡社会成员遵守礼法规范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儒家礼的思想还规范了人际交往方式,强调尊重和谦逊之道,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儒家礼的思想注重个人修养和品德提升,通过遵循礼仪规范,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对于领导者而言,儒家礼的思想为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领导者可以通过遵循礼法规范自身行为,树立榜样,推动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最终,儒家礼的思想通过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2. 正文2.1 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
在儒家传统中,礼被视为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通过礼仪规范和仪式令人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经典中提到的“礼义廉耻”等观念,强调了个人行为应当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礼仪。
儒家礼的思想强调了人际关系中的尊重和责任,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能够避免冲突和纷争,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礼仪之中蕴含着尊重和谦逊的精神,能够帮助人们维持良好的相互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儒家礼的思想还注重个人内在修养和品德的提升,认为个人修养的提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只有通过个人修养的不断完善,才能够构建一个道德高尚、秩序井然的社会。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倡导尊重、规范和修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这种思想不仅在古代先秦时期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延续至今。
2.2 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非常重要。
先秦儒法对于人治法治的思考及现代借鉴
先秦儒法对于人治法治的思考及现代借鉴先秦时期,儒家和法家是两种不同的思想流派。
儒家注重人的道德和理性,强调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而法家则强调法律和制度的作用,认为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
在这两种思想流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人治法治的不同理解和实践。
儒家认为,只有通过培养人的德行和道德修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政治的稳定。
因此,儒家主张以德治国,通过“仁爱”、“礼治”、“人伦”等方式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
相对而言,法家则更强调法律和制度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的根本手段,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惩罚不法行为,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和政治的稳定。
因此,法家主张以法治国,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并非是绝对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
人治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加以实践,而法治也需要在人治的指导下加以贯彻。
现代社会中,我们也可以借鉴先秦儒法的思想,把握人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以实现更加有效的社会治理和政治管理。
- 1 -。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儒家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创立的学派,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先秦时期,礼在中国社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儒家思想对礼的理论化和系统化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持。
本文将从儒家礼的思想内涵、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儒家礼的思想内涵包括了对礼的定义、内容和价值观念等。
在儒家经典《论语》中,孔子曾言:“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这句话中的“耳顺”一词便是指对礼的理解和遵循。
儒家认为礼是一种秩序和规范,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的方式。
儒家认为,只有通过遵守礼仪和规范,人们才能实现个体的自我修养,社会才能实现稳定有序的状态。
儒家礼的思想内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儒家强调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并通过礼来维护这种秩序。
在先秦时期的中国社会,礼仪制度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政治权力的象征。
儒家对礼的规范和制度化,使其成为了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强调了人伦关系的重要性,通过规范和规则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也强调了仁爱之道,提倡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使社会成为一个充满关爱和和谐的地方。
儒家礼的思想对当代社会仍有着重要的启示。
虽然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但儒家礼的思想依然对今天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儒家提倡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修养和自我提升。
在当代社会,政府和领导者也应该注重道德和品德修养,通过提升自身的修养水平来影响他人,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儒家强调了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也应该重视家庭的作用和意义,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礼治 德治 人治——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分 为先秦儒 家法律思想 和秦汉 以后 的封建正统 儒家法 律思 想。前 者又分为两个 时段 , 前期 以孔子 与孟轲为 代表 , 属于 纯儒 家思 想阶段 ; 后期 则 主要指 以苟况 为代 表 的杂儒 家思 想。不 过 , 不管是前期 的纯儒家 , 是后期的杂儒 家, 还 其法律 思 想却是基 本相同或相近的 , “ 即 礼治 ” “ 、 德治 ” “ 、 人治 ” 。
不排斥法律 的作用 , 只是认 为礼治 的作用更 根本 , 能够 使之
对社会成员 的控 制 由肉体转 为精神 。儒 家对维护 “ 礼治 ” 是
孟为代表 ,后 一阶段 以荀况为代表 。儒 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 点是 “ 治” “ 礼 、 德治” “ 治” 、 人 。这 三者互相渗 透、互相作
用 ,不 可 分割 。 同时 ,儒 家 法律 思 想也 不排 除 法 治 。
[ 关键词 ]先秦儒 家;法律 思想 ;礼 冶;德治 ;人治 [ 中图分类号 ]D 2 9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 99 (0 6 6— 10— 3 0 8— 3 X 2 0 )0 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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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1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n lo n n E o o c Ma a e n olg o ra fHu a c n mi n g me tC l e e
NO ., 2 0 V 0 6 Vo 7 L 1 No 6 .
第1 7卷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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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先 秦儒 家法律 思 想
刘 港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 学校会 计 系,湖 南 长沙 4 00 ) 12 5
[ 摘
要 ]儒 家法律思想的发展 ,可分 为先秦儒 家法律思想和秦 汉以后 的正统儒 家法律 思想两个阶段 。前 一阶段 以孔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念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
儒家注重以德治国,强调仁义道德的培养,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
本文将对先秦儒家和墨家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比较。
先秦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各国争霸同时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民众困苦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和墨家作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流派,积极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以应对这些社会问题。
儒家认为,建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应该以德治为主,强调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仁义道德的稳定和传承上。
儒家经典《尚书》中,提到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内容,例如“贵不贵贱不贱,浸不浸舍不舍,象可法,宣令保之”(《尚书·大禹谟》),这里提到了法律的执行应当并且可以对各个阶层的人适用,法律表现了公平和公正。
同时,儒家强调的仁义也体现在法律上,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提到了“诛大司徒之罪”和“不要诛维既”的原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追求刑罚,更注重在于教育和引导。
与此同时,墨家对于法律的思考也有其独特之处。
墨家注重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认为通过严惩罪犯和及时为人民伸张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公正、权威和秩序的建立上。
在墨子的著作《墨子》中,他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稳定秩序和减少犯罪行为来造福社会。
墨子还认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注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儒家和墨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治理理念上。
儒家注重社会道德伦理的培养,更加强调以仁义为中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儒家强调以仁义道德为核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注重对权力的监督。
礼治德治人治--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同 地提出了自 的 程度 己 看法。比 孔子直接指 如, 斥统治者的 横征暴敛是“ 苛政猛 于虎”[31 ,
孟子则要求统治者“ 推恩” 于民 , 实行富民政策。孟子还说: “ 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
善政, 畏之;善教, 爱 善 民 民 之。 政得民 善教得民 ” 他认为 财, 心。[ ] ’ 重刑滥杀都是“ 暴政” 的
治阶级之需求, 不能不说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及适应能力。并且, 礼” 就“ 之长期符合统治 者需要并长期得以应用于社会大众看, 彼时其先进性与合理性亦不容置疑也。
二、德治” “ “ 德治” 即以德服人, 以德治理国家, 概括讲, 指主要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 好的 良
社会教化及普惠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治国方法。从仁爱思想出发, 孔子极力提倡“ 德治” , 反对“ 折民惟刑”认为统治者只有“ , 为政以德”人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他的统治。 , 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 提出了仁政说。他认为治理天下的根本途径是要
会 员的 成 控制由 体 精 而 更为 力。 于 儒家对“ 肉 转为 神 显得 有 出 此, 礼治” 维护是不遗余力 的
的, 即使是处于春秋末期这种“ 礼崩乐坏”诸侯相残、 、 民不聊生的时期, 孔子仍提出“ 为国以 礼”并建立了以“ 为核心, 复礼” 的的思想体系, , 仁” 以“ 为目 做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并指 出:“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 则民 无所措手足。坚持认为刑罚只有在“ ” 礼乐” 的指导
【 收稿日 2005 一 。 期」 11一 〔 作者简介」 刘港( 1978 一 , ) 湖南邵阳 湘泽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03 级研究生。 人,
仍须坚持“ 亲亲”并做到“ ,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3) 抬高“ 的地位, 礼” 赋予“ 以“ 礼” 天道 之理” 的身份, 似便治理民众。 儒家对“ 礼治” 维护备至, 要表现在他们提出一系列理论来 主 为“ 礼治” 辩护, 突出的就是鼓吹“ 乃“ 礼” 承天之道”以此“ , 治人之情” 礼记) 即明确宣 。( 扬, 天道体现的是上下尊卑的等级原则, 礼” 而“ 是顺应此等级原则的, 是合乎天道的“ 天 理”必须以此作为立法之指导。因而“ 被概括为“ , 礼” 礼者, 天地之序也”“ ,礼也者, 理之不 可易者也。儒家这套说法既被长期作为封建立法的法理基础, ” 也是封建社会实际盛行的行 为法则。该思想历经几千年皇朝变幻而于中国大地弥漫未散, 且不时得以修正, 益符合统 日
先秦儒家思想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启示
先秦儒家思想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启示
先秦儒家思想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启示有很强烈的贡献:
一是以儒家礼乐修身彰显尊敬文化传统的重要性。
儒家学者总是强调道德尊严、文明教养,以此积极彰显文化传统的重要性。
课程设计上,应当注重让学生学习并研究历史文化,并让他们在道德观、文化传统和礼仪伦理上深入分析、综合地理解和体会。
二是以儒家理论教育把握社会发展的变化。
《论语》中记录的孔子、孟子、列子等师表的教导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概念,时常鼓励人们不断创新,把握时代以及社会发展中的潮流。
课程设计中,应当重视思想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历史时代的潮流,为社会发展深化和突破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是以儒家哲学深刻理解宇宙和社会秩序。
儒家学者认为,乾坤大道乃至宇宙秩序皆有其规律可循,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社会现实,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课程设计上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理解宇宙和社会秩序、分析和解构社会现实问题,更好地应用儒家哲学思想,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的重要性,尊重和弘扬传统价值观和礼仪规范,提倡礼治,倡导人文主义,注重培养个人的修养和社会的和谐共处。
以下是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
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
儒家注重个人修养和教育培养,强调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和塑造人的品德和道德。
儒家认为,通过教育,人们能够获得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培养出优秀的人才和有道德的市民。
礼的思想使人们关注教育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教育体系和方法,如“四书五经”和“仁爱教育”,以实现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
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共处。
儒家认为,社会和谐需要建立在道德伦理的基础上,需要人们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有爱心和公正心。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提倡尊重长辈、关心弱者、和睦相处,通过遵守礼仪规范来维护社区和谐和社会秩序。
礼的思想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强调了仁爱和人性的价值。
儒家强调仁爱和关爱他人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关心他人的利益和福祉,并展现出对他人的关爱和同情。
礼的思想促使人们培养良好的情感和感恩之心,弘扬仁爱精神,从而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礼的思想使人们认识到每个人都是有价值和尊严的,强调人的平等,反对压迫和剥削,从而为社会的公正和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帮助建立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共处,弘扬了仁爱和人性的价值。
儒家礼的思想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对中国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礼是一种习俗和规范,是一种表现社会秩序、传承文化和规范人伦关系的手段。
儒家提倡
礼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并注重倡导人伦道德,从而构建了一套稳定和谐的社会制度,跨越时代仍然有着巨大的价值。
其次,儒家礼还强调了礼教的重要性,即如何建立一种传承和弘扬优良传统的文化。
儒家认为礼是传承文化的重要途径,以礼修身、以礼立人、以礼养德,使得礼成为了传承
中国优良文化的手段。
儒家注重弘扬儒家思想和文化,认为:礼莫大于重、信不足以立,
礼与信是在激发人的爱国情感和集体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礼的依据不仅仅是
个人的行为规范,还涉及到集体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进而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
最后,在社会治理方面,儒家主张礼和德并重,这与西方的法治思想不同。
儒家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不完善的社会规则,而礼与德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对不同社会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因此,儒家推崇“行中立,礼中和”,即通过行为中的中庸和
礼仪中的和谐,来调动社会中各个群体的积极性,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稳定和谐的社会治理。
总之,儒家礼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社会治理和文化传承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成
为了中国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儒家强调礼的重要性和德治优先,这一思想为中国的
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论先秦儒家礼育思想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论先秦儒家礼育思想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先秦儒家礼育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对于人的道德修养和教育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显得重要。
本文将从先秦儒家礼育思想的内涵和要义出发,探讨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先秦儒家礼育思想是围绕礼的精神内涵来阐述的。
《论语》中有“礼之用,和为美”、“教民不严,何以事父母?”等句,都渗透着儒家礼教的核心思想。
儒家认为,礼是一种道德准则,是一种为人处世的方法。
而礼教的本质,则是通过教化来培养人的品德和修养,使人具备正直、宽容、和谐的品格。
在先秦儒家礼育思想中,教育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个体责任的统一。
孔子曾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这句话强调的是教育对于每一个个体人的重要性。
在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要以身作则,示范出一种值得学习的品格和行为,使学生在榜样的熏陶下,逐渐形成正确的品德观念和处世之道。
先秦儒家礼育思想还注重了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责任。
孔子在《论语》中曾提出“父母闻之,不若闻之之其子也”,强调家庭对于子女教育的重要性。
而礼教在社会的传承和实践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礼教的指导下,社会秩序井然,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形成了一种和谐的社会风气。
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先秦儒家礼育思想有着重要的启示。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品德修养和道德观念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儒家的礼教思想就体现了其重要性。
大学生应该在礼教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品德修养,培养出正直、宽容、和谐的品格。
大学生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他们面临着更为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儒家礼育思想对于大学生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处世之道,都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大学生应该在礼教的熏陶下,学会尊重他人,关爱社会,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保持自身的清正品格。
先秦儒家礼育思想还强调了家庭和社会对于教育的共同责任。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
在儒家的观念中,道德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百姓虽能暂时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礼教来规范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够自觉遵守规矩。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人们的善良品德和自律意识,使人们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而非仅仅因为畏惧刑罚而守法。
儒家强调“仁”的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意味着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
在法律实践中,儒家倡导统治者要怀有仁爱之心,施行仁政。
对于犯罪者,不能仅仅施以严酷的刑罚,而要考虑其犯罪的原因和背景,给予适当的宽容和教化。
这种思想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儒家重视家庭伦理在法律中的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尊卑有序、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伦理关系。
在法律制度中,儒家主张对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例如,对于不孝、不悌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同时,儒家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通过相互关爱和包容来解决矛盾,而非轻易诉诸法律。
儒家主张“礼治”。
“礼”是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家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遵循“礼”的规范,可以避免冲突和混乱。
在法律实践中,“礼”的原则和规范被融入到法律条文之中,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在古代法律中,对于不同等级的人在礼仪、服饰、居住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礼”的要求。
儒家强调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儒家认为,统治者自身的品德和行为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礼治”思想及其启示——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
“礼治”思想及其启示——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摘要]先秦儒家以周“礼”思想为源泉提出了“礼治”思想。
“礼治”思想主要概括为“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孝忠”思想和“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等,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
我们应该正确评价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启示《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礼,是起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
人类伊始,对大自然的威力和自身的无助使得人们祈祷天地鬼神的保护,确保自身、家人乃至整个部落的四季平安,祭祀成为先民生活中极其重要的内容,而祭祀须有仪式程序,于是就有了礼。
在向国家过渡的漫长进程中它规范着本部落成员言行,确立早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成为一种习惯,它对每一个成员都有约束力,其执行靠每一个成员的信仰,部落首领的威望,而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执行。
祭祀的内容除了敬神外,还具有敬祖的内容。
《史记·礼志》沿用荀子之说,总结道:“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
”敬祖的目的在于维系血缘的亲情,团结氏族成员。
这表明了“礼”不仅仅是人与神沟通的媒介,而且它是人与鬼(祖先)沟通的媒介,所以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礼”与亲属制度关系密切。
正如考究中国古代礼仪制度的历史学者所言,“礼制起源于原始宗教,在原始宗教中祖先崇拜对中国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祖先崇拜并不只存在于中国上古时代,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均存在过祖先崇拜,但只有在中国文明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大,也最为发达,这种发达的祖先崇拜才使中国先民对血缘关系异常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人类文明史上最繁复的亲属制度”。
[1]由此可见,“礼”正是因为源于敬神和敬祖的祭祀活动,并且不断扩大它的调整范围,逐步发展成一套规范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礼仪制度,可以说“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依靠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位一体治理国家。
具体观点:1.礼治所谓“礼治”,是儒家学者们提出的以“仁、义”为内核,以“忠、孝”为上位价值的一整套封建等级体制的简称。
这种礼治秩序,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将人情当作法律的核心,法只是实现礼的辅助工具。
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儒家仍然极力维护“礼治”。
孔子提出“为国为礼”,以“复礼”作为其思想体系的目的。
孟轲也指出“无礼义,则上下乱”。
2.德治“德治”指的是以德来治理国家,需要靠社会教化和良好的民众政策引领人民群众,达到“以德服人”。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认为依靠统治者优良品德的影响力才能使人民发自内心地追随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德治要求“省刑罚,薄赋税”。
加强思想道德宣传,以德教化人民群众。
但儒家的这种教化主要是给底层阶级灌输等级秩序和宗法秩序的思想,人们只会形成不敢反抗、盲目顺从的惯性思维,并不能达到真正的“德治”。
3.人治人治是礼治和法治的必然结果。
国家是君主的国家,治理国家属于君主个人的事情。
在儒家看来,要想天下太平,必须要有一个能治理好国家的明君。
孔子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
”儒家法律思想产生与其时代背景息息相关。
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权威丧失,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
在这个背景下,各诸侯为壮大自己的势力纷纷变革以寻求出路。
儒家的法律思想便是在这种环境里诞生的。
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制定了周礼。
“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是当时重要的社会规范,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司法、婚姻、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礼制受到挑战,各诸侯大夫越级用礼。
战国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逐渐瓦解。
宗法政治结构的变动事实上是礼制的破坏。
“礼崩乐坏”严重破坏了礼制和纲纪。
战争频繁、社会与政治失序、人们所信奉的行为准则崩塌。
面对失序的社会,将“无道”转变为“有道”,成为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
论先秦儒家礼育思想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论先秦儒家礼育思想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先秦儒家礼育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分支,儒家礼育思想在古代教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从先秦儒家礼育思想的基本内涵、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先秦儒家礼育思想的基本内涵先秦儒家礼育思想的基本内涵包括:尊重儒家经典、重视仪式礼仪、尊师重道、注重品德修养等。
尊重儒家经典是儒家礼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儒家经典包括《论语》、《大学》、《中庸》、《孟子》等,这些经典被视为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作品,对于儒家礼育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先秦时代,儒家经典被视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儒家教育注重对这些经典的学习和传承,以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道德情操。
重视仪式礼仪也是儒家礼育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
儒家认为,仪式礼仪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是人们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重要表现形式。
儒家礼育思想强调要尊重和遵守仪式礼仪,通过仪式礼仪的规范和约束,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尊师重道是儒家礼育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
在儒家看来,师德和师风对于学生的教育成果至关重要,只有尊重师道和师德,才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以身作则。
儒家教育强调要尊重和服从师长,发扬敬师爱道的优良传统,培养学生尊敬师长、善待同学的品格。
注重品德修养也是儒家礼育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
儒家强调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道德情操。
在儒家看来,一个人的品德和道德素养对于其个人成长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儒家教育注重对学生品德的培养,倡导“君子之道,立人达己”。
1. 尊重传统文化,培养文化自信。
儒家礼育思想强调尊重传统文化和儒家经典,以传统文化为根基来培养学生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在当今社会,大学生普遍缺乏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尊重,流行着一种“西方文化优越论”的思潮。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摘要】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礼具有规范性与秩序性,能够在社会中建立秩序与规范,引导人们遵循规范行为。
礼的传承与凝聚力能够促进社会团结与凝聚,构建共同价值观。
礼的教化功能可以培养人们的美德与礼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礼的仪式化与监督力可以监督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礼的道德引导可以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社会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儒家礼思想、社会治理、规范性、秩序性、传承、凝聚力、教化功能、仪式化、监督力、道德引导1. 引言1.1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传统,更是社会秩序、道德规范的重要基石。
儒家礼的思想倡导人治本、礼治国,认为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和礼仪仪式,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伦关系的和谐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
在古代社会,礼制是一种统治者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方式,它具有规范性与秩序性,能够引导人们遵守礼仪规范,遵循社会秩序,确立人伦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儒家礼的思想还具有传承与凝聚力,通过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中的礼仪仪式,能够凝聚人们的思想和情感,增强集体认同感和凝聚力。
礼的教化功能也是不可忽视的,通过礼仪教化人心,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品德和习惯,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礼的仪式化与监督力也对社会治理起到积极的作用,仪式化的礼仪仪式可以维系社会秩序,监督人们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重要的是,儒家礼的思想还能够起到道德引导的作用,通过礼乐教化,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社会向着更加文明、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是一种文化传统,也是社会秩序、道德规范的重要支柱,对于提升社会整体文明程度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简述先秦儒家的礼法观
先秦儒家的礼法观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礼治:先秦儒家认为,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通过实行礼治,可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德治:先秦儒家认为,德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是实现礼治的基础。
只有通过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他们自觉地遵守礼的规范。
3. 仁爱:先秦儒家认为,仁爱是人的本性,是实现礼治和德治的关键。
只有通过发扬仁爱精神,才能使人们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4. 等差:先秦儒家认为,社会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结构体,人们应该根据自己的身份和地位,遵守相应的礼的规范。
这种等差观念反映了儒家思想中的封建等级制度。
总之,先秦儒家的礼法观强调了礼治、德治、仁爱和等差等观念,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意义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犯罪作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而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人们目前仍未找到彻底消除的方法,但犯罪可以预防却是事实。
当今的社会管理中,预防犯罪是重中之重。
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中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预防提出了一套综合的治理学说,尤其体现在孔子,孟子和荀子三位代表人物的思想中,孔子提出了犯罪预防的大体框架,孟子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备,而荀子作为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更是对孔孟的思想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犯罪预防综合治理体系,从政治,经济,社会,道德,教育及执政者的责任层面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探讨。
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对中国的历史产生极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透过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剖析,从中汲取关于犯罪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养分,以期对现今社会管理模式提供点滴启示意义。
先秦儒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的学派。
先秦儒家学派由孔子创立,经过孟子发展,至荀子而集大成。
具言之,先秦儒家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以孔、孟为代表的“纯儒阶段”,主张仁政、性善论;一为以荀子为代表的“新儒家”,主张性恶论、礼法并用论。
综观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德治及人治的思想贯穿始终,至荀子“法治”始被强调,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可谓一种古老的“社会综合治理学说”。
即包括经济上“制民以产”的富民法,政治上“为国以礼”的仁政法,教育上“明礼义以化之”的教化法,以及司法上“刑罚适中”的慎刑法,四者合而为“综合预防法”。
从某种角度看,亦阐述了朴素的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思想,而这些直接建立在人性学说与礼治思想基础上的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思想,则为当代预防犯罪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视角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犯罪预防;社会控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ⅠABSTRACTCrime, a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private ownership and prevalent in society after the onset of an objective phenomenon, people still did not find a way to eliminate, but can prevent crime is a fact. Today's social management, crime prevention is a top priority. As early as in the pre-qin period,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of the root causes of crime and its prevention put forward a set of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theory, particularly in Confucius, Mencius and Xun zi thought of three representatives, Confucius put forward the general framework of the crime prevention, Mencius on their complement and complete, and Xun zi as a master of the Confucian thought is the thought of Confucius development to form a complete set of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 for crime prevention, from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moral, the responsibility of education and ruling level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in Chinese legal history has been dominant for a long time, extremely profound influence on China's histor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e-qin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to learn about crime prevention and social control, nutrient management mode of modern society in order to provide a little rest.The pre-qin Confucian refers to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represented by Confucius, Mencius and Xun zi school of thought. The Confucian school founded by Confucius,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Mencius, and Xun zi and comprehensive. With, the pre-qin Confucianism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one is represented by Confucius and Mencius "pure phase of Confucianism", advocate benevolent governance, virtue theory; One is represented by Xun zi's "new Confucianism", the notion of "evil human nature, manners and theory. Throughout the pre-qin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Confucian, virtue and rule of man's thought throughout, beginning to Xun zi "the rule of law" is emphasized, the pre-qin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is an ancient "social comprehensive control theory". Which includes economic of civil law "system of the people to produce", "with the ceremony for the" political benevolent governance, education on "Ming courtesy of" educationⅡmethod,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moderate" punishment in criminal law, four for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law". From a certain perspective, and also expounds the social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 of simple ideas, which directl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and the Confucian thought of social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 it is contemporary crime prevention provides a different perspective and significance.Key words: Crime prevention;social control;The pre-qin Confucian;legal thoughtsⅢ目录引言 (1)第一章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概述 (2)一、儒家法律思想的起源 (2)二、以孔、孟为代表的“纯儒阶段” (3)(一)孔子的法律思想 (3)(二)孟子的法律思想 (7)三、以荀子为代表的“新儒学” (9)(一)“性恶论” (9)(二)“礼”“法”并用的礼法统一论 (9)第二章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关于犯罪预防的主要内容 (11)一、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1)(一)孔子对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初步构建 (11)(二)孟子从人性的角度发展了儒家的犯罪预防思想 (12)(三)渗透了法家思想的荀子犯罪预防思想 (12)二、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主要内容 (13)(一)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理论基础 (13)(二)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主要观点 (19)第三章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现代启示意义 (26)一、积极方面 (26)(一)富民法 (26)(二)仁政法 (28)(三)教化法 (29)(四)慎刑法 (31)二、消极方面 (31)结语 (33)Ⅳ参考文献 (34)致谢 (36)ⅤCONTENTSPreface (1)Chapter 1 Overview of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2)Subchapter 1 Origin of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2)Subchapter 2 "Pure Ru phase" represented by Confucius and Mencius (3)Section 1 Legal Thought of Confucius (3)Section 2 Legal Thought of Mencius (7)Subchapter 3 "New Confucianism" represented by Xunzi (9)Section 1 "Evil theory" (9)Section 2 "Ceremony" "law" and used the ritual law unification (9)Chapter 2 Confucian Legal Thought in the main content on crime prevention (11)Subchapter 1 Confucian Thought Crime Prevention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11)Section 1 Confucius Confucian Thought Crime Prevention initial construction (11)Section 2 Mencius developed from a human point of Confucian Thought Crime Prevention (12)Section 3 Legalism Zi permeates the thinking of crime prevention (12)Subchapter 2 Confucian Thought Crime Prevention main content t (13)Section 1 Confucian Thought Crime Preventi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 (13)Section 2 Confucian thought the main ideas of crime prevention (19)Chapter 3 Confucian Thought Crime Prevention modernenlightenment (26)Subchapter 1 Positive aspects (26)Section 1enriching law (26)Section 2policy of benevolence (26)Section 3policy of humanization (28)ⅥSection 4Prudent Criminal (29)Subchapter 2 Negative aspects (31)Conclusion (33)References (34)Postscript (36)Ⅶ引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尤其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更是处于不断的较量之中,社会秩序紊乱的现象日趋严重,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犯罪案件的数量及危害程度也不断上升。
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社会儒学要具有旺盛生命力,就应把思维的触角伸向政治生活领域,融儒家政治哲学或政治儒学所蕴含的德治论和法治论于一身,以进一步开拓社会儒学的政治向度和政治儒学的法治向度。
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学习学习吧!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一、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法”古字为“灋”或“廌”,相传它是古代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
其基本义是刑法、法律和法度,引申义为标准、方法、规章、制度、模式、道理、仿效等。
韩德民认为《荀子》文本中的“法”具有四类含义:一是效法、遵循、模仿;二是规范制度;三是政治性国家具体制定的法律规章;四是与其它字促成的合成词。
[8]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呈现三种意涵:一为刑法,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他视法刑一体:“法,刑也。
”“刑,常也,法也。
”西汉桓宽的《盐铁论》云:“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二为法律。
法往往与律通用,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
管仲最早把“法”“律”联用:“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然而,作为一个组合词,“法律”直到清末民初才被世人普遍使用。
三为礼法。
中国古代,“礼”作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种社会规范,有时与“法”相通,礼即法,法即礼,违礼即违法,譬如周礼即蕴含着某种刑法条文;[9]但一些习俗性的、仪式性的“礼”并不是“法”,因而,“礼”不一定非要诉诸刑罚。
[10] 礼治主义是儒家政治学说的重要特征,儒家又具有“礼体法用”的治道特征。
先秦时期,礼与法经历了合一、分离和重新合一的三个阶段。
如果说夏商周三代礼与法浑然一体,法的观念较为淡薄,礼外无法,法与刑从属于礼,那么,春秋战国早中期不但出现了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的分离和对立,而到了战国后期礼法则出现了合流的趋势。
[11]儒家关于礼治与法治关系的治道思想大致体现为三种情形:(一)礼法分治所谓礼法分治,大体有三层意思:一则是儒家将礼与法看作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治国手段;二则是儒家认为礼与法具有不同治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三则是儒家把礼与法作为两个单独的范畴加以使用。
先秦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治国理政的启示
先秦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治国理政的启示
杨晨曦
【期刊名称】《柳州师专学报》
【年(卷),期】2017(032)004
【摘要】礼治思想在中国古代对实现社会有效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积极作用.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礼治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关于礼以行义、达仁层次的内容,彰显了国人崇礼、重仁的特征,对当代国家治理中重视国人性格特点,循礼养成之道,培养国人尊礼、行礼、循礼的社会风气,辅以法治增强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有益思考.
【总页数】4页(P98-100,97)
【作者】杨晨曦
【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 201600;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84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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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思想及其启示——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摘要]先秦儒家以周“礼”思想为源泉提出了“礼治”思想。
“礼治”思想主要概括为“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孝忠”思想和“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等,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
我们应该正确评价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启示《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礼,是起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
人类伊始,对大自然的威力和自身的无助使得人们祈祷天地鬼神的保护,确保自身、家人乃至整个部落的四季平安,祭祀成为先民生活中极其重要的内容,而祭祀须有仪式程序,于是就有了礼。
在向国家过渡的漫长进程中它规范着本部落成员言行,确立早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成为一种习惯,它对每一个成员都有约束力,其执行靠每一个成员的信仰,部落首领的威望,而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执行。
祭祀的内容除了敬神外,还具有敬祖的内容。
《史记·礼志》沿用荀子之说,总结道:“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
”敬祖的目的在于维系血缘的亲情,团结氏族成员。
这表明了“礼”不仅仅是人与神沟通的媒介,而且它是人与鬼(祖先)沟通的媒介,所以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礼”与亲属制度关系密切。
正如考究中国古代礼仪制度的历史学者所言,“礼制起源于原始宗教,在原始宗教中祖先崇拜对中国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祖先崇拜并不只存在于中国上古时代,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均存在过祖先崇拜,但只有在中国文明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大,也最为发达,这种发达的祖先崇拜才使中国先民对血缘关系异常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人类文明史上最繁复的亲属制度”。
[1]由此可见,“礼”正是因为源于敬神和敬祖的祭祀活动,并且不断扩大它的调整范围,逐步发展成一套规范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礼仪制度,可以说“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2]《尚书·皋陶谟》中有“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即上天安排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常次序,并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这五种人应该遵守的礼节。
当时的人们对“天”和自然界有了原始概念和初步认识,并认为如果倒行逆施,轻视并违背自然规律,怠慢并放弃社会历法,上天将抛弃苍生,使之没有饭吃,不得安宁。
殷人的世界观是绝对相信天命,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天命不可违,否则必受惩罚。
从周代开始,周人不像殷人那样迷信天命,“礼”真正具有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涵义。
周公教导康叔不可迷信天命,而要注意民情;武王“伐纣灭殷”的事实促使周人的思想认识发生质变,由敬天转为保民。
他们认识到天命不可信,不可安于天命;认识到人民力量之伟大,人为因素是人民产生怨恨情绪的根源,应该重民轻天。
为了使社会秩序井然,管理好民众,于是出现宗法等级观念。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3]即上级贵族是下级贵族的君,而下级贵族则是上级的臣,上下级贵族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
事实上,这种划分等级的人身隶属关系或君臣关系叫“名分”,故有“礼达而分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4]于是,人们对“礼”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识,并开始为儒家法律思想所吸收和发展。
到春秋战国时期,重民轻神思想兴起,奴隶制、王权、神权以及天命思想都受到严重冲击,“礼”成为社会主导思想。
“礼”的涵义较此前得到了极大丰富,开始转变成为维护分封制、宗法制和世袭制的工具,起到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和婚姻家庭等各种关系的作用,也是西周典章制度的总汇。
一、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先秦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最大学派,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都提倡“礼治”。
孔子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仍然主张“礼让为国”,提出并建构了以“仁”为本源、以“经国”为目标、以“复礼”为愿景的“礼治”思想体系,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儒家“礼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性善论”。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5]他认为人有四种“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礼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6]从人的“善端”出发,儒家概括地提出“礼者,天地之序也”,认为“礼”是合乎天道的“天理”,而欲顺应天道就必须顺应“礼”,遵守上下尊卑的等级原则。
可以说,儒家这套说法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礼教和封建司法立法的法理的结合体,也是“天人合一”的自然法。
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推崇“亲亲”“尊尊”的宗教等级名分。
所谓“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它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亲亲”主张家族利益为上,故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人犯法应隐而不报。
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要服从国君。
“尊尊”实质上是将人等级化,要求低贱者尊崇尊贵者,承认贵族特权。
孔孟尤重“亲亲”原则,认为“亲亲”为大、“尊尊”次之,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和下级服从上级已经包含了“尊尊”。
所以,当“亲亲”原则和法律法规发生矛盾时,仍然主张“亲亲”至上,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事实上,儒家对周礼的“亲亲”原则有所修正,周礼讲究“任人唯亲”,而孔孟提倡“举贤才”,荀况主张“贤能不待次而举”,可以破格提拔,尽管荀子认为,在贤能相同条件下应该由亲及疏。
为维护“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制度,孔子提出“五伦”以“正名”。
他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基本关系,但是,“五伦”并非对等的,而是有名分的。
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7]这里的“名”实指“礼”所规定的人的身份地位,正名就是用名分所规定的义务去要求一个人,使他的言行与名分相符。
孟子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荀子明确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伦理精神视作“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
儒家的这种分贵贱等级思想实际上使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权阶层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权力,在“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的社会里对法律起到了支配作用。
以“五伦”思想为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儒家提出了以家族为本位的“孝忠”思想。
孔子一再强调“笃于亲”,认为孝亲是“为仁之本”。
孟子阐发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
”[8]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9]不孝”则是“十恶”之中的大罪。
儒家认为家国一体,君父相通。
“家国一体”相应地要求“孝”和“忠”“,孝”体现了“亲亲”的宗法原则,“忠”体现了“尊尊”的等级制度,统治者重宗法,亦即“亲亲”,且“孝”体现并包含了“忠”,代表了家族利益,故有“孝”为重。
儒家提倡“孝”的最终目的却是“忠”。
“忠”以“孝”为基础,“孝”以“忠”为归宿,“孝”的延伸便是忠君。
这便将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导入法律体系中,法律便有了通过保护孝道来实现忠君守法的使命。
“礼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普通劳动人民一律不能享受“礼”所赋予贵族阶级的特权,但必须服从“礼”所规定的义务。
“礼不下庶人”强调了“礼”的等级性和差别性,天子有天子之礼,诸侯有诸侯之礼,庶人有庶人之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贵族阶级的。
[10]大夫以上那些身份高贵的贵族是君主的左膀右臂,因此,他们在犯罪行刑上是不同于庶人的,大夫“违礼入刑”,可“议而罪”。
但是,如果大夫以上的贵族实施谋反、叛逆等“十恶”大罪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否定了人天生的平等性,强调了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性,进而使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特权。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为了维护礼治,孔丘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仍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上,孔丘主张必须以“礼”作为刑罚的指导,只有在“礼乐”的指导下,刑罚的运用才能得当。
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孟轲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
”荀子虽然反对礼所规定的贵族世袭制,但却特别推崇礼所维护的等级制,指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
”要求以维护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审判的根本原则。
在古代,道德是以宗法伦常为核心的血缘人伦道德,一切道德规范都包含于“礼”“,礼”外无德。
儒家的“礼”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属性,礼的外延远大于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
儒家尚“礼”是不争事实,“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1]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祀、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12]如果社会没有“礼”,道德衰败,那么,纵使拥有完备的法律,国家也难为其政,社会也难以稳定。
刑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秦王朝国运短暂便是例证。
儒家推崇礼治,重视德政,汲取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观点。
在儒家的统治方法上,“德”占有重要的地位。
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仁政”,主张“王道”,反对“霸道”,也就是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它强调注重教化,反对滥用刑罚,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13]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14]孔子眼里的“礼”具有法律甚至根本法的性质。
孟子认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15]主张以德服人,重视教化,认为善政不如善教,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儒家同时也肯定了“法”与“刑”的重要性。
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6]主张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
孔子同时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7]认为“礼乐”是运用刑罚的指导,是刑罚得当的前提。
孔子总结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18]即著名的“宽猛相济”说。
对于“刑”,孟子主张“省刑罚”,他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9]道德与法律各有优劣,应该结合起来,既反对“上无道揆”,也反对“下无法守”,而应该“礼法互补、综合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