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09]251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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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
的通知
武城建〔2010〕64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鄂建文[2009]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就执行中
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鄂建文[2009]251号文附件)和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武建[2009]16号)配套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通知
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四、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
鄂建文[2009]2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1995]657号文“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精神,总结我省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0 9年《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计价表》(以下简称“本修缮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修缮定额包括建筑分册、装饰装修分册、城镇控制爆破分册、暖通分册、电气分册、电梯分册。
二、本修缮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修缮定额全省统一执行,各市、州、林区不再编制当地的单位汇总表或者单位估价表。
四、各市、州、林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本修缮定额基础上编制补充项目,但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取定价应与本修缮定额同步,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五、本修缮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
1.人工价差的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2.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的,可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
3.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调整处理。
六、本修缮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费率标准按附件“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工程造价按定额计价方式的计算程序计算。除税金外,各市、州、林区均不得对其中的费用项目、计费基础和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七、本修缮定额从2010年元月1日起实施。2010年元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八、鄂建[2002]89号文“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的通知”停止执行。
九、本修缮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一、组织措施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单位:%
2.其他组织措施费
单位:%
二、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
单位:%
2.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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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
单位:%
四、税金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