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考常识专项课及常识大纲 民法(讲义+笔记) (1)
常识法律民法公考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公务员而言,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本讲堂将从常识法律的角度,对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公考中常见的民法题目进行解析,帮助考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民法的性质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私法性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义务本位性质:民法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3)意思自治性质: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2.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如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债务等。
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遗嘱等。
4.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四、公考中常见的民法题目解析1. 合同纠纷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卖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时交付货物,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应承担何种责任?解析:甲未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例题:甲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乙撞伤,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问:甲应承担何种责任?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1国考常识专项课及常识大纲 民法(讲义+笔记) (1)
民法 1(讲义)高频考点一:概念及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简称绿色原则)【真题链接】1.(2017-北京)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
张家的行为主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公平原则D.诚信原则2.(2011-安徽)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B.王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何某与其所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李某与某派出所因罚款数额产生的纠纷高频考点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2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民法部分
民法部分民法部分的内容很繁杂,限于篇幅本笔记仅将《民法通则》的高频考点作重点阐述,其他相关内容将其纲要附后,大家若时间充分,可以选择相关重点内容研读一下,实际上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试也就够用了。
从各类考试的考题分析,本法的侧重点包括:民法基本原则;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人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代理制度;物权的一般规定;物权体系、内容及效力;债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特殊侵权种类;人格权种类;时效制度等。
【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021国考常识专项课及常识大纲 民法(讲义+笔记) (3)
民法 3(讲义)高频考点八:婚姻一、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三、可撤销婚姻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胁迫。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例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和伤残补助金;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五、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真题链接】1.(2015-贵州)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B.一方的婚前财产C.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D.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2.(2013-联考)下列属于旁系血亲关系的是()。
A.祖孙之间的关系B.兄弟之间的关系C.夫妻之间的关系D.父子之间的关系3.(2012-江西)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
2021国考常识专项课及常识大纲 行政法 (讲义+笔记) (1)
行政法 1(讲义)高频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真题展示】1.(2018-广东)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实施,遵守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规定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这是行政程序法的()。
A.正当程序原则B.依法行政原则C.公开原则D.参与原则2.(2016-江苏 B 类)某公司非法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交通主管部门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一做法体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
A.合法行政原则B.合理行政原则C.高效便民原则D.程序正当原则3.(2016-上海市考)《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主要体现了行政法中的()。
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正当程序原则D.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频考点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真题展示】1.(2018-上海)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非有法定的情形,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这主要体现了行政行为的()A.公定力B.确定力C.执行力D.拘束力2.(2012-安徽省考)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宜,做出的能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以下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某县政府发布命令拆迁该县鼓楼街东西两侧 30 米内的房屋B.某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住宅建设合同书》 C.某税务局向某公司送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D.某工商局向公民甲颁发营业执照高频考点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2021国考常识专项课及常识大纲 中医常识 (讲义+笔记)
中医常识(讲义)一、中医理论体系1.特点:整体观念、辨证论治2.基础:阴阳学说、五行理论二、脏象学说1.五脏:心、肝、脾、肺、肾2.六腑:大肠、小肠、胃、胆、膀胱、三焦3.主要器官的功能(1)心:血液循环提供动力;形成血压(2)肝:解毒、代谢、免疫、分泌胆汁;人体最大消化腺(3)肠:①小肠:人体最长消化道,消化吸收主要场所②大肠:排泄三、病因学说六淫(外感):风、寒、暑、湿、燥、火七情(内伤):喜、怒、忧、思、悲、恐、惊四、疾病治疗(一)药物治疗1.药性理论:四气:又称“四性”,指药物寒、凉;热、温四种不同的药性。
五味:指药物的真实滋味,包括辛、酸、甘、苦、咸。
2.药物的来源分类: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
(1)植物药:带根、草、叶、花、子、皮、仁等字眼的药。
特殊:穿山龙、牛膝、淫羊藿、狗脊。
(2)动物药:带有动物字眼。
特殊:五灵脂、夜明砂、地龙。
(3)矿物药:带砂(朱砂)、石(磁石)、硝(火硝、芒硝)、矾(白矾、黑矾)等字眼的,都是矿物药特殊:龙骨、龙齿。
(二)针灸疗法“针法”和“灸法”两种治疗方法的合称。
真题练习:1.(2019 年河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一个国家的文化精华,称之为“国粹”。
中国的三大国粹是()。
A.国画、京剧和中医B.儒学、国画和针灸C.瓷器、书法和儒学D.茶艺、昆曲和武术2.(2019 年420 联考山东卷)《吕氏春秋》提到:“凡人三百六十节、九窍、五脏六腑。
”下列不属于“五脏”的是()。
A.心脏B.肾脏C.脾脏D.胆脏3.(2018 年 421 联考)因意外事故,小明的小肠被切除 1 米,他因此患上了营养不良症。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肠是人体食物消化、废物排泄的主要器官,其长度影响食物消化和废物排出B.小肠是人体食物消化和营养吸收的主要器官,其长度影响消化和吸收C.小肠是人体食物储存的主要器官,其长度缩短后影响了食物的储存D.小明的营养不良症与小肠的长短无关4.(2016-重庆下半年)中药材的主要来源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动物类药材()。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笔记1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险合向受益人的权利。
4.继承人的权利。如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期待;遗嘱成立之后,遗嘱继承人对遗嘱继承的财产享有的期待;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后抚养人对于用于遗赠的财产所有权的期待。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联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既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
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
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己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辩权的行为,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法考《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知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1.平等主体认定标准:(1)如各主体不掌握国家权力,则肯定为平等主体(2)如某一主体握有国家权力,则看其是否在行使国家权力案例:某市政府决定,为改进市政府办公设施,向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
后该市政府依法从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双方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
后乙企业所交付的电脑不合格。
市政府决定追究乙企业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主体实现自身生存必不可少的要素,如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等身份: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3.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类型:(1)财产归属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财产赔偿关系;(4)财产继承关系命题方向1: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判断真题链接: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命题方向2:以民法概念为基础,考察其他知识点真题链接: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1B 2D命题方向3: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2021年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念和合用一、名词解释:1、民法: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节对象: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1、平等主体: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法律关系,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互相间法律关系,涉及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利;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由于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大某些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任意性规定,因而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备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
﹡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成文法。
(涉及民法典、其她有权机关民事立法文献)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浮现并经长期重复合用,为普通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具备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由较高档别法院制定或承认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法学家就民法问题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根据关于事实自身规定。
同法族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当代大陆法系诸国民法,特别是德国民法。
5、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内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没有规定而合用国际惯例。
民法合用范畴:民法合用范畴指民法效力。
1、对人合用范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合用范畴:国内领土、领空、领海以及国内驻外使馆和国内领域外航行国内船舶。
3、对时间合用范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2021国考常识专项课及常识大纲 中国的古代制度 (讲义+笔记)
中国的古代制度(讲义)一、官职制度(一)皇位1.禅让制——“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原始社会末期)2.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始于商,完善于西周)(二)诸侯1.分封制——把天子亲属和异姓贵族分封到各地为诸侯。
(商周时期,普遍推行)2.宗法制——依血缘远近区别嫡庶亲疏,维护世袭统治。
(周代完备)3.五等爵——古代的爵位等级:公、侯、伯、子、男。
(始于周代)(三)选官1.世官制(世卿世禄)——贵族世代为官。
(先秦)2.察举制——官员考察,将人才推荐给中央。
(汉代)3.征辟制——皇帝和高官直接征聘。
(汉代)4.九品中正制——“中正”按家世、才德将人才评为九等,上报吏部、按品授官。
(魏晋南北朝)5.科举制——分科考试以取士。
(隋—清)(1)科举制度的发展历程:隋炀帝时正式设进士科——武则天时首创武举和殿试——北宋时考试实行糊名法——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末年科举制度被废除。
(2)乡试、会试、殿试:(3)相关名词:连中三元、金榜题名、蟾宫折桂、独占鳌头、五子登科、名落孙山。
【真题链接】1.(2019-浙江)科举制度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人才选拔机制,下列关于科举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起源于唐太宗时期,成熟于唐玄宗时期B.宋朝时科举增设武举,采用糊名法加强考试公平性C.“三元及第”是指接连在乡试、会试、殿试中都考中第一名D.戊戌变法提出废止科举主张,科举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2.(2019-河北)我国到了明朝已形成完备的四级科举考试制度,由低到高的排列顺序是()。
A.院试—会试—乡试—殿试B.乡试—会试—院试—殿试C.乡试—会试—殿试—院试D.院试—乡试—会试—殿试3.(2015-吉林)西周初期,统治者分封诸侯,受封的主要有同姓子弟,此外也有异姓功臣。
下列属于分封异姓功臣而建立的诸侯国是()。
A.鲁国B.齐国C.晋国D.蔡国4.(2014-联考)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一次考试,参加考试的是各省举人及国子监监生。
202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顿(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性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节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特性: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节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备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备一定限度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和特性: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客观现象。
其特性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要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各种事实,有是由法律规范,有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
二、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与否与人意志关于)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故意识活动,涉及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保护。
其特性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由民事主体所享有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畴内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利益。
二、民事权利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祈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与否特定以及权利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与否所有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一项制度。
国考笔试-《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
国考笔试-《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讲义)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 1(讲义)高频考点一:概念及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简称绿色原则)【真题链接】1.(2017-北京)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
张家的行为主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公平原则D.诚信原则2.(2011-安徽)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B.王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何某与其所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李某与某派出所因罚款数额产生的纠纷高频考点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宣告失踪1.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4)由人民法院宣告。
(3 个月)3.效力: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四)宣告死亡1.概念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四年;意外事件为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
(1 年、3 个月)(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效力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4.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1)在人身关系方面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在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真题链接】1.(2018-北京事业单位)张某的儿子不慎落入江中下落不明,镇政府认定张某儿子已经死亡,搬迁时不再补偿其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做出死亡宣告的是(),镇政府无权宣告张某儿子死亡。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 C.民政部门 D.当地检察院2.(2010-安徽)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自然人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是()。
A.张某,双耳失聪B.王某,精神失常C.李某,高位截瘫D.赵某,双目失明3.(2016-江苏 A 类)17 岁的刘某在工厂打工,月收入 3000 元。
某日,刘某外出忘关水龙头导致租住屋浸水,房东要求赔偿遭拒,遂将其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刘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B.法院应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C.法院应判决刘某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法院应判决刘某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刘某是部分行为能力人4.(2015-河南开封事业单位职测)甲下落不明满 6 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5.(2016-江西)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 6 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关于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及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下列正确的是()。
A.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有效B.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无效 C.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有效 D.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无效6.(2014-天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年龄时限为()。
A.从出生时起到 18 岁时止B.从14 岁时起到死亡时止C.从 18 岁时起到死亡时止D.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高频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三)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真题链接】1.(2015-联考)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15 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 2 部手机的合同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润分成协议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2.(2015-内蒙呼和浩特铁路局事业单位职测) 7 岁的小明将妈妈价值 2 万元的铂金钻戒与邻居价值 10 元的玩具进行交换,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小明的妈妈可以要求邻居返回钻戒B.小明的妈妈不能要求邻居返回钻戒C.小明与邻居的交换行为无效D.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2019-湖北选调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年满 10 周岁的周某接受他人赠予的铅笔一支B.年满 7 周岁的李某到村头的小商店购买酱油一瓶C.年满 9 周岁的赵某到村头的小商店购买饮料一瓶D.年满 16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王某到超市购买了彩电一台4.(2019-420 联考)6 岁的小凡身高 1.05 米,某日他瞒着父母独自去商场购买 4000 元的平板电脑。
当天,其父母将一切完好的平板电脑退还并要求退还全款。
商场以“电子商品一经使用,只换不退”为由拒绝。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场既不用退货退款,也不用换货B.商场做法正确,电子产品只换不退 C.商场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全额退款D.商场应收取平板电脑原价 50%的折旧费5.(2013-北京)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
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D.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 1(笔记)【解析】1.民法科目的特点:民法虽然在行测考试中只占 1-2 分,但是在常识法律中是知识体系最庞大、内容最难的一科。
民法不要期待和宪法一样轻松愉快,宪法只有 4 章的内容,民法总则有 11 章的内容,民法分论还有很多内容,物权法、合同法等等,题目以理解为主,处处挖坑。
大家要拿出耐心和恒心好好学习。
2.考点为王。
2017 年11 月1 日《民法总则》开始正式实施。
高频考点一:概念及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