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合集下载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3.20【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3月20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什么部门监督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活动

什么部门监督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活动

什么部门监督交通警察⾏政执法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交能警察执⾏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等的情况,由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法进⾏监督。

任何⼈发现有交警违法、违纪的,可以举报。

关于哪些部门监督交通警察⾏政执法活动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什么部门监督交通警察⾏政执法活动1、交通警察实施⾏政执法活动的,要接受⾏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交警的执⾏法律、法规和纪律情况,由公安机关监察部门监督。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监督。

⼆、交通罚款⾏政复议程序有哪些1、申请:申请⼈应⾃具体⾏政⾏为之⽇起60⽇内提出⾏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形式审查,并在5⽇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不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告知申请⼈。

2、受理:对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之⽇起即为受理。

复议期间,具体⾏政⾏为不停⽌执⾏。

复议机关⾃复议受理之⽇起7⽇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3、决定:复议机关法制⼯作机构进⾏书⾯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

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之⽇起60⽇内作出⾏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和被申请⼈,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合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问询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纪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12328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328热线的呼叫受理、业务转办、跟踪回访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程序规范、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及责任人。

应当与12328及12345热线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自接到投诉举报或收到12328及12345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增长,交通管理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交通运输领域涉及的各个方面繁多复杂,行政执法难免出现问题和漏洞。

为了确保公正、规范和高效的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1. 监督实施方案背景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交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现象,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大、力度不够触及痛点,导致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有必要制定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2. 监督实施方案内容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设立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的体制和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和落实。

2.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执法人员是交通管理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3 规范执法程序: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

在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执法程序的要求,包括执法依据的合法性、证据收集的合规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等。

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进行惩处和整改。

2.4 提高执法效能: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效能不高。

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执法行为对交通管理的效果要求,包括有效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流畅性和减少交通事故等。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一、总则为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1.执法机关的组成和职责a.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和处理。

b.执法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c.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交通秩序。

2.执法机关的权限a.执法机关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违法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b.执法机关有权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判定责任和处理结果。

三、执法程序1.执法凭证a.执法人员应携带有效的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出示给当事人。

b.执法证件应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名称等信息,并由主管部门予以盖章。

2.执法程序a.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确保取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b.当事人有权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并进行申辩和辩护。

c.执法机关应及时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四、执法规范1.执法行为要公正、公平、公开a.执法人员应本着公正原则进行执法,并不得以私人仇恨、偏见等因素影响执法判断。

b.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公开执法依据和相关证据,并接受当事人的申辩和举证。

2.执法程序要规范a.执法人员应明确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b.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3.执法行为要文明、有礼a.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不得侮辱、威胁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

b.执法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请参见附件部分。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交通违法行为:指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行为,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

2.交通事故:指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处罚措施: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如罚款、扣分等。

七、全文结束。

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昆交通〔2021〕124 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坚持权责法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执法程序规范、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三项制度】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执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第一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以身作则,主动垂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学习培训、岗位练兵、警示教育,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促进执法队伍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开展执法活动。

第六条【执法规范】执法人员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自觉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不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做到有令禁止。

在开展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要求统一着装,做到仪表整洁、仪容端庄、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语言规范、礼貌待人。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四)交通行政复议;(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重大案件的审批;(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

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晋交政法[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交政法[2011]1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含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授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经常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监督与服务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并重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要求第五条省、市、县(区、市)三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2、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3、制定并下达全省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实施全省专项监督工作;5、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6、督促检查全省交通运输监督工作;7、对厅直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8、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区、市)交通运输执法分局1、执行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相关制度;2、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专项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收费公路管理监督;6、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履职。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执法监督专用车辆。

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使用普通车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频次和监督责任,做好日常监督记录,建立监督台账和档案,按要求逐级上报监督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质量,交通行政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与高效。

为此,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督查频次、督查形式、督查机构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督查频次1.定期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查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

2.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随机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进行抽查,以确保交通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督查形式1.现场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到交通行政执法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确认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3.调查访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对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访问调查,了解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四、督查机构1.独立监察机构:设立独立的交通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由公正、无私的人员组成,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交叉监察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交叉监察机制,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督导工作1.建立督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建立督导工作制度,明确督导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2.督导流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督导结果反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进展。

六、督查结果处理1.立案查处:对发现的不当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如有证据确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整改通知:对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进展。

3.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奖惩制度,对在执法监督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处。

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交体法发〔1996〕829号

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交体法发〔1996〕829号

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交体法发〔1996〕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经第1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守则1.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守则1.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毕业论文致谢词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1〕15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1〕15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已经委2021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制度建设。

完善执法规范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权责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

确保执法依据详细、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规范严格。

严格文件制定程序,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应公开尽公开,确保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悉。

二、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

按照精准化、精细化执法要求,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罚过相当”。

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

三、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

深化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线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记录仪,规范化保存、上传、归档执法记录影像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公示。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的事前公开。

执法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赣交法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赣交法字〔2008〕5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执法风纪管理规定(3篇)

交通执法风纪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树立交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交通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严格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符合交通执法工作要求;(五)具备一定的交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六)经交通执法机构考核合格。

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交通执法规定;(二)恪守职业道德,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参加执法工作;(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事由,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交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交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交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减轻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5年第1号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3月15日经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2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三)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于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对于属业务指导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八)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和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制(纠风)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