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热点问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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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

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2003年12月26日)一、《解释(二)》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新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某些方面对原来的法律作了重大修改。

由于立法技术和语言等原因,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

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具体的。

因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就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将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和细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决定对婚姻法采取分批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2001年底,第一批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将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我院。

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草拟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初稿,并在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地对解释稿进行修改。

其间,先后到黑龙江、吉林、广东、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会议材料,征求各高院领导的意见。

同时,我们还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其对《解释(二)》的意见。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杨大文等上传时间:2001-6-7 浏览次数:11423字体大小:大中小中国法学世纪论·庆祝人大法学院建院五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三时间:2000年11月14日地点:逸夫会议中心参加者:杨大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下简称杨)巫昌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巫)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下简称陈)王德义--原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长(以下简称王)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以下简称李)主持人:陈冉陈冉: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我们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了中国法学世纪论坛,今天是第三讲。

我们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感到有些部门法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我们打交道,如海商法,票据法等。

但是,有一部法律却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那就是婚姻法。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谈论婚姻法修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请来了我国研究婚姻法的五位专家,他们是(略)下面请杨老师为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婚姻法修改的情况:杨: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能像婚姻法如此受人关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不犯罪可能就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是没有人会不与婚姻法打交道。

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谈谈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从客观上说,是我国解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共革命政权在解放区时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已积累了经验,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律一方面对拨乱反正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是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缺陷就进一步暴露出来,有一部分缺陷是天生的,如调整面不够宽,应当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存在立法空白,如,只有结婚、离婚的规定,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离婚的条件也不具体。

新婚姻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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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结婚制度及结婚登记程序 •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离婚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处理 •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处理 •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01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定义及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涉外婚姻相关规定
01
02
03
申请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 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结婚登记;
审查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 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 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 件;
登记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 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
03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夫妻间权利义务概述
01
02
03
04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注意事项
在涉外离婚中,应特别注意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 割时的国际私法规则。同时,还需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离婚程序和 条件的具体规定。
05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包括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婚后共同 创造的财产增值、婚后共同负担的债 务等。
特殊财产的分割
07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同居关系认定和处理
同居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要件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 处罚措施
如何预防和打击重婚、纳妾等行 为
涉外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卢税曾律师团卢宇律师1、生效时间?本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即8月13日以后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要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多案件须进行亲子鉴定才能判断争议的父(母)子(女)双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问题,不能强制进行。

此前,因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本司法解释运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解决了改问题。

即根据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3、夫妻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就是说,不离婚则不分割财产。

但实践中发现,该规定过于死板,不符合复杂的现实社会。

本司法解释正视现实,专门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并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使得诸如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该规定和理解忽视了夫妻双方是否在财产增值中付出共同劳动等因素,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有鉴于此,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孳息(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宣传新的婚姻法

宣传新的婚姻法

宣传新的婚姻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思想观念的逐步更新,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各国纷纷推出新的婚姻法规,以更好地保障妇女和家庭利益,中国也不例外。

为了引导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婚姻法,更好地促进家庭和睦关系,我想向大家宣传一下中国新的婚姻法。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中国新的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婚姻是自愿的、平等的、协商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应当平等地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改变姓氏。

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真实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经营家庭和实现个人追求。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婚前财产、家庭暴力等相关问题。

其次,我想说的是新的婚姻法对我们的意义。

首先,新婚姻法更加注重女性和儿童的权益保障。

婚前财产认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的明确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新婚姻法促进了家庭和睦。

婚姻关系的自愿和平等,让夫妻双方更多地建立在相互理解和情感支持的基础上,降低了夫妻矛盾的风险。

最后,宣传婚姻法有助于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宣传婚姻法不仅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更有利于识别和防范婚姻法律风险。

最后,我想分享一下怎样宣传婚姻法。

首先,可以通过网络宣传平台,发布简短醒目的宣传语,引导人们对婚姻法的关注和关心。

其次,可以在社区、婚礼现场等场合,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

例如,可以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演讲比赛、婚礼主持问答等活动。

最后,需要重视婚姻法宣传教育的长效性,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不断推送相关内容,让更多的人加深对婚姻法的理解和认知。

总之,新的婚姻法是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产物,是保护家庭和睦的有力法律工具。

我们要倡导、推广它,让更多的人了解、重视、遵守婚姻法,共同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保护妇女权益和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其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该法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权益、忠诚、互助等。

这些原则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是婚姻自决权的核心内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都是不允许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尊重婚姻自由的价值观,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配偶。

其次,平等是婚姻关系的基础。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夫妻平等的协议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性别平等的价值观,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

再次,一夫一妻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应当是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婚内与他人同居。

这一原则保护了婚姻的纯洁性和家庭的稳定性。

最后,保护妇女权益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法规定,婚姻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家庭财产分割和离婚后的抚养赡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具体适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补充和明确了婚姻法的适用细节,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首先,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界定,使之更易于理解和实施。

例如,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婚姻无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中的争议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法。

婚姻法面对的实际问题复杂多样,例如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离婚程序等。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利益归属的认定规则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利益归属的认定规则
件弱 于 城 市居 民 , 他们 拥 有 的最 大 宗 私 人 财 富也 是房 产。相 对 于 当事人 的
二 、关于新规则价值取 向的 争议 与评述
对 于新规则 的定位和 价值取 向, 争 议 较 大 。 规 则真 可 谓一石 激 起千层 新 浪, 想不 出名都难 。 争议集 中于 新规则 是否充分保 护了妇女权益 , 是否保护弱
“ 合资” 。已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 产生了添加共有人姓名的需求与焦虑, 甚至还催 生个别地方政府对居民在已有房产上增 加夫妻另一方姓名之行为征收 “ 加名税” 明 1 。 日,
注与广泛的解读 另一方面
随着房 价 的飙 升 房产 已经 成为社会 中最大宗的个人财
国家财政部 、 税务总局联 合发出通知 , 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房屋、 土地权 属原归夫 妻一方 所有,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免征契税 , 热炒 的 “ 被 加名税” 才被权威地 终止。 新规则之 所 以触动了许多人的 “ 敏感神 经”而成为社会 热点话题 , 是因为它们的确事关社会大众 的 重大利益 , 孰轻孰重, 何去何从 , 值得进一步研究。 本文试就 认定有关房产归属的上 述5 个 解释条款之背景与针对性、 价值取向、 司法适用时应注意事项谈谈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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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近 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一 项 司法 解 释 发 7社
会的广泛关注 0 1 #2 21 年8j 1 目 ( ( 最高入民法院关于适用
< 婚姻法>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I ) ( 三 以下简称婚姻 法司
法解释 { ) 三1 公布 b 随& 起 社会热 。
决提 供全国统一的裁判标准。
这项司法解释 的相关条文与
立法精神 澄清相关误解 本 干 约请著名专家及各级 法皖 l j 牵理婚 姻案件的法官 在梳 理相关争议 的基 础上 从各 自的角度对此 发表看 法 以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精美课件(2024)

《婚姻法》精美课件(2024)

当代婚姻法
当代婚姻法在保障公民婚 姻家庭权益的同时,更加 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 家庭和谐。
6
02 结婚制度
2024/1/24
7
结婚条件与程序
2024/1/24
结婚条件
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我国法律并办理相关手续。
阐述同性恋者在婚姻方面的现状,如法律认可、社会舆论等,分析他们面临的主要挑战 和困境。
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法律保障
探讨法律在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利方面的作用,如宪法保护、同性婚姻法立法等。
2024/1/24
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社会认同与文化包容
分析社会对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态度变化,讨论文化包容和多元共融在推动同性恋者婚 姻权利保障中的重要性。
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
02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
务。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责任
03
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属
实的,应当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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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婚姻法与社会热点问题 探讨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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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嫁妆问题
1 2
彩礼与嫁妆的定义及历史渊源
阐述彩礼与嫁妆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分析其在 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意义。
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2024/1/24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应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和制止其不良行为。 同时,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 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疑难问题

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疑难问题

3方011死. 夫亡妻,一另 一方应对夫 妻关系存续 期间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 任吗?
0
322 . 生 父 母 能够确认与 婚生子女不 存在亲子关 系吗?
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
33.非婚生 子女如何确 认与亲生父 母存在亲子 关系?
0
344 . 夫 妻 关 系存续期间 能够要求对 方支付子女 抚养费吗?
0
355 . 夫 妻 关 系存续期间 也可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 产吗?
0
366 . 夫 妻 一 方婚前财产 婚后孳息和 自然增值是 否属于共同 财产?
37.夫妻一方赠与另 一方的房产,离婚时
可以撤销赠与吗?
38.婚后一方父母购 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39.婚后双方父母购 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40.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能够离婚吗?
41.因为要不
要孩子的问题 导致感情破裂,
1
读书笔记
1、本书附有案例,通俗易懂 2、列举了大部分生活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但不知道这个法律内容是什么更 新的,对于某些问题还是表面的,没有挨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大致方向,美中不足。
有理论有实例,对于我这样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很适合,读了有思考有收获。 关于婚姻关系最新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书依据的是以前的《婚姻法》,这两者之间 是有不同的,建议更新一致后再出版,否则会误导读者,特别是法律小白。 结婚,我希望你是在知晓一切风险和后果的情况下奔赴婚姻殿堂。 受吴杰臻律师的书《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的启蒙,开始**婚姻法和婚姻法解读。
3 够起诉要求解
决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割和子 女抚养问题吗?
23.当事人对
4
在离婚登记处 达成的离婚协
议反悔,能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解读: ❖本条解决了父母未离婚情形下小孩抚养权请求权的问题,同时,本条解决了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如在校大学生)的抚养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费用问题.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 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年至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偶一定补偿但,而这且还个要考约虑房定产升实值利际益,在这才中是最国大亮的点,具恰恰体证明国老婆情和老下公一,样,很都可难以是发房东挥。 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解作读为: 人 ❖1民、法如院果处双理方离协婚议案离件婚的未依成据,。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 离婚时该归谁? 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新的民法典已于2023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202331失效。

2、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受到重大过失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可以不按照平分原则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新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法定继承财产、礼品、遗赠等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自行处理。

但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述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述评

出资份 额按 份共 有 , 当事人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但 在 司 法 实践 中, 多数 的 家庭 都是 由父母 倾 注 大 全部积 蓄为 子女 购 置婚 房 , 且 多数 父 母 碍 于 面子 而 不与子 女 就房屋 的归属 签定 书面协议 。如 果离 婚 时
胡钟 月
( 沧州 医学高 等专科 学校 , 北 沧州 0 10 ) 河 6 0 1
摘 要 : 1 年 8月 1 日, 高人 民 法 院颁 布 了《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2 1 0 2 最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干 若 问题 的解 释 ( ) , 三 》 简称 《 姻 法 司法 解释 三》 引发 了社 会 各 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其 中 夫妻婚 前 、 后 财 产 的 婚 , 婚 归 属 问题 , 是 触 及 到 了社 会 公 众 的 敏 感 神 经 , 受社 会 各界 的 热议 。现 对 《 姻 法》 更 备 婚 的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下面对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 - 涵盖 的亮 点 内容 进行 逐

利 义务 、 定婚姻 效力 、 整婚 姻引起 的人 身关 系和 确 调
财 产关 系 为内容 的法律 。6 .0年代 , 年 的文革 动 07 十
阐述 。
( ) 前财产 分 割的归属 问题 一 婚
乱 使我 国的整个 立法 工 作 处 在停 滞 和 混乱 的状 态 。 文革结 束后 , 18 颁 布 的第 二 部《 姻 法》 全 于 9 0年 婚 ( 称《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在 第 一 部 《 姻法 》 ) 婚 的 基 础上 进行 了修订 , 增设 必要 的法律 制度 , 细化相 关 的规定 , 善 了薄弱环节 , 完 淡化 了婚 姻家庭 在法律 体 系 中的矛盾 和冲 突 , 《 姻 法 》 有 了更 强 的可 操 使 婚 具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引争议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引争议

马忆南 教授 为,多 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 婚就在想着离婚的事。 意, 对自己身 体的支配 权要高于夫妻 之间的知睛权 和身份权。 女 如果
的工具 。
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 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 很可能沦为生育 不能保证 自己以 后会天长地久, 但看到连法律都支持 自己的房子要
打击 骗 婚 鼓励独 立 较之 此起 彼伏 的 声讨 声音 , 些支持 的 观 点认 为新婚 姻 法 强烈 打击 了“ 一 骗婚 ” 的现 象 , 时也 给普 通 家庭 的 男 同 青年 与 “ 富二代 ” 竞争 的机会 。 网友 L ve 示 : 新婚姻 法不是挺 好 的吗 , u ln表 “ 男的付钱 买房 子 , 的 结婚 就 坐享其成 女 本 来就 不公 平。 道结婚 就 为 了得到 房子 吗? ‘ 男型 b 号” : 果新 婚姻 法 能抑 制“ 大款 ” 难 … 索 说 如 傍 这种扭 曲的爱情
最坏 的打算 , 还是先努力让他 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为妙” 以, 。所 即使婆婆刁难 , 她也硬着头皮不争不吵。只是 , 婚姻到了如此算计的 成功地离婚? 婚姻新政后最悲【 参的可以说是南京的一位女土。她因丈夫出轨
【 条款】 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 在一个屋檐下小心忍耐吧。”
外 : 一方有隐藏、 ( 一) 转移、 变卖、 毁损、 挥霍夫妻共 同财产或者伪造夫 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 ( 二)
用 的。
子, 离婚时也没有那么多负担 ; 现在朋友却劝我草率离婚特别不值, 先 张小姐现在依然举棋不定,因为她对丈夫还有感 隋, “ 但为了 做
“ 现在城市 中的女孩都把 ‘ 有房 ’ 当成结婚前提 , 可现在万一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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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热点问题讲座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 所存在的核心问题
1、两性关系
2、子家庭关系处于和谐状态;如有一 个出问题,尤其是两性关系出问题,便天下大乱,爆发夫妻战争, 如能和平解决则已,如和平解决不成,就会引起诉讼,诉讼争议问 题主要是围绕这三个问题开战。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可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由双 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婚后双方父母及夫妻均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父母出资部分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按份共有,夫妻出资部分由双方 共同共有。
第六条: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 产赠予另一方,一方在赠予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 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作亲子鉴定即推定认定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谭某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
23日生育被告吴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9月诉讼离 婚,双方于2009年10月15日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后,原告一直向被告 吴某支付抚养费,每月按其工资的25%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到2012年,原 告共支付吴某抚养费36000元。至2012年间,原告因怀疑被告吴某不是其 亲生儿,于是偷偷带被告吴某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 鉴定。2012年12月17日该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 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 解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父子关系。2、判令被告谭某和被告吴某 连带赔偿原告抚养费人民币36000元。3、判令被告谭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 金人民币20000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至诉讼阶段,被告 不认可原告的鉴定结论,于是法院依法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又拒不 配合,法院便推定原告与被告吴不存在亲子关系。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 最终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吴某某抚养费3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亲子鉴定费3360元,共计3410元,由被告承担。
如婚前房产租金、婚前个人存款利息。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如一方将婚前房产变卖后投入生产经营,赚到 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防范夫妻财产争议的措施
1、最好做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较多,股票、现金、 房产、汽车、股份等。
2、双方对婚前及婚内财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 3、如果一方利用婚前财产投资,更应作出约定。 4、一方婚前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时,保存好相关证据。
案例:李女士起诉侯先生离婚案,婚前购房,首付款、按揭、
装修款全部为男方出资,只因购房时加了女方的名字,双方诉讼离 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释三》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 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 归还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 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 理补偿。
婚姻关系中,房子越来越重要,甚至有说“嫁 老公就是嫁房子”,“房价都是丈母娘推高的”;
两性关系受到破坏,外遇、二奶、小三各显神 通,破坏夫妻关系,侵略夫妻共同财产;
性观念越来越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 导致亲子鉴定大热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解决的 问题
房子 孩子 票子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关于房子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子归谁
房子被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不过现在房价越来越高,尤其在 大城市,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而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 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父母出资购房,房子归谁所有?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视为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防范发生纠纷措施
1、签署书面协议: (1)房屋情况 (2)每家出资数额 (3)每家出资属于赠予不是借款 (4)房屋的归属 2、保存好相关证据:汇款凭证、刷卡证据等
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案例:张先生赠予何小姐房产案,两人均系离婚后再婚家庭, 再婚前张先生在大良海琴湾有一套房产,两人虽说是再婚但感情尚 可,婚前何提出张先生将其房产一半产权赠予何,张表示同意,后 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何小姐担心张先生反悔,咨询如 何保障其利益。
《司释三》9、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票子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孳息、投资经营
收益、自然增值。 2、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现行婚姻家庭法律框架
1、婚姻法(现行婚姻法是修订1980年婚姻法,于2001.4.28颁布
实施)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12.25)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4.1)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7.4)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司法解释二施行至今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旧 法不适应、不能解决新问题;
《司释三》2、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 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不存在。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意见不统一, 该怎么办?
案例:常有女性当事人上门或电话咨询,自已怀孕但不想生 下孩子,想打掉胎儿,但男方不同意,是否会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而男方则常会咨询妻子未经其同意打胎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问题,索性过不下去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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