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热点问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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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可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由双 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婚后双方父母及夫妻均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父母出资部分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按份共有,夫妻出资部分由双方 共同共有。
二、现行婚姻家庭法律框架
1、婚姻法(现行婚姻法是修订1980年婚姻法,于2001.4.28颁布
实施)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12.25)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4.1)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7.4)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司法解释二施行至今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旧 法不适应、不能解决新问题;
《司释三》9、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票子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孳息、投资经营
收益、自然增值。 2、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热点问题讲座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 所存在的核心问题
1、两性关系
2、子女关系
3、财产关系
这三个关系如果能处理好,则家庭关系处于和谐状态;如有一 个出问题,尤其是两性关系出问题,便天下大乱,爆发夫妻战争, 如能和平解决则已,如和平解决不成,就会引起诉讼,诉讼争议问 题主要是围绕这三个问题开战。
关于房子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子归谁
房子被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不过现在房价越来越高,尤其在 大城市,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而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 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父母出资购房,房子归谁所有?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视为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防范发生纠纷措施
1、签署书面协议: (1)房屋情况 (2)每家出资数额 (3)每家出资属于赠予不是借款 (4)房屋的归属 2、保存好相关证据:汇款凭证、刷卡证据等
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案例:张先生赠予何小姐房产案,两人均系离婚后再婚家庭, 再婚前张先生在大良海琴湾有一套房产,两人虽说是再婚但感情尚 可,婚前何提出张先生将其房产一半产权赠予何,张表示同意,后 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何小姐担心张先生反悔,咨询如 何保障其利益。
婚姻关系中,房子越来越重要,甚至有说“嫁 老公就是嫁房子”,“房价都是丈母娘推高的”;
两性关系受到破坏,外遇、二奶、小三各显神 通,破坏夫妻关系,侵略夫妻共同财产;
性观念越来越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 导致亲子鉴定大热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解决的 问题
房子 孩子 票子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案例:李女士起诉侯先生离婚案,婚前购房,首付款、按揭、
装修款全部为男方出资,只因购房时加了女方的名字,双方诉讼离 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释三》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 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 归还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 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 理补偿。
《司释三》2、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 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不存在。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意见不统一, 该怎么办?
案例:常有女性当事人上门或电话咨询,自已怀孕但不想生 下孩子,想打掉胎儿,但男方不同意,是否会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而男方则常会咨询妻子未经其同意打胎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问题,索性过不下去闹离婚的。
如婚前房产租金、婚前个人存款利息。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如一方将婚前房产变卖后投入生产经营,赚到 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防范夫妻财产争议的措施
1、最好做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较多,股票、现金、 房产、汽车、股份等。
2、双方对婚前及婚内财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 3、如果一方利用婚前财产投资,更应作出约定。 4、一方婚前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时,保存好相关证据。
第六条: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 产赠予另一方,一方在赠予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 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
关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作亲子鉴定即推定认定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谭某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
23日生育被告吴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9月诉讼离 婚,双方于2009年10月15日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后,原告一直向被告 吴某支付抚养费,每月按其工资的25%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到2012年,原 告共支付吴某抚养费36000元。至2012年间,原告因怀疑被告吴某不是其 亲生儿,于是偷偷带被告吴某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 鉴定。2012年12月17日该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 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 解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父子关系。2、判令被告谭某和被告吴某 连带赔偿原告抚养费人民币36000元。3、判令被告谭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 金人民币20000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至诉讼阶段,被告 不认可原告的鉴定结论,于是法院依法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又拒不 配合,法院便推定原告与被告吴不存在亲子关系。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 最终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吴某某抚养费3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亲子鉴定费3360元,共计341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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