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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以及农业污染源等。
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二、排放限值与要求各类污染源应根据其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及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对于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应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并逐步实现超低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限值要求。
三、监测与报告方法排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数据,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排放标准调整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国家将适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当新的污染控制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且经济成本合理时,应适时降低排放标准。
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五、违法处理与罚则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监督管理与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举报。
七、标准修订与更新本标准的修订和更新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和更新后的标准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当前的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
八、附则与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环保部门所有。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ﻫ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Integratedemission standard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ﻫ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ﻫ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1996-04-12批准ﻫ国家环境保护局ﻫﻫ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7 15203040禁排0.601.03.36.00.901.55.29.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2 甲苯6015203040禁排3.66.121365.59.3315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303 二甲苯9015203040禁排1.22.06.9121.83.110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4 酚类115152030405060禁排0.120.200.681.21.82.60.180.311.01.82.73.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5 甲醛30152030405060禁排0.300.511.73.04.56.40.460.772.64.56.99.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6 乙醛15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7 丙烯腈2615203040禁排0.911.55.18.91.42.37.81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50 60 141921298 丙烯醛20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9 甲醇220152030405060禁排6.1103459911309.21552901402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 0 苯胺类25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1 氯苯类85152030405060708090100禁排0.671.02.95.07.711152127340.921.54.47.612172332415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2 硝基苯类2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 3 氯乙烯65152030405060禁排0.911.55.0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1 4 苯并a0.50×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禁排0.06×10-30.10×10-30.34×10-30.09×10-30.15×10-30.51×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μg/m3)芘405060 0.59×10-30.90×10-31.3×10-30.89×10-31.4×10-32.0×10-31 5 非甲烷总烃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6.3103561122063120183010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2 152030400.500.902.95.60.801.34.4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2 甲苯40152030403.15.218304.77.9274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43 二甲苯70152030401.01.75.9101.52.68.8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4 酚类1001520304050600.100.170.581.01.52.20.150.260.881.52.33.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5 甲醛251520304050600.260.431.42.63.85.40.390.652.23.85.98.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6 乙醛125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7 丙烯腈22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8 丙烯醛16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9 甲醇1901520304050605.18.62950771007.813447012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10 苯胺类20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1 氯苯类601520304050607080901000.520.872.54.36.69.3131823290.781.33.86.59.9142027354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2 硝基苯类16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3 氯乙烯3615203040500.771.34.47.5121.22.06.611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60 16 2514 苯并a芘0.30×10-3(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0.050×10-30.085×10-30.29×10-30.50×10-30.77×10-31.1×10-30.080×10-30.13×10-30.43×10-30.76×10-31.2×10-31.7×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μg/m3)15 非甲烷总烃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10175310016278315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氯
化
氢
10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26
0.43
1.4
2.6
3.8
5.4
7.7
10
0.39
0.65
2.2
3高点
0.20
5
铬
酸
雾
0.070
15
20
30
40
50
60
0.008
0.013
0.043
0.076
0.12
0.16
0.012
0.020
0.066
0.12
15
20
30
40
10
17
53
100
16
27
83
15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返回
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
氧
化
硫
96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2.6
4.3
15
25
39
55
77
33 10-3
44 10-3
1.7 10-3
2.8 10-3
9.4 10-3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7 15203040禁排0.601.03.36.00.901.55.29.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2 甲苯6015203040禁排3.66.121365.59.3315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303 二甲苯9015203040禁排1.22.06.9121.83.110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4 酚类115152030405060禁排0.120.200.681.21.82.60.180.311.01.82.73.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5 甲醛30152030405060禁排0.300.511.73.04.56.40.460.772.64.56.99.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6 乙醛15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7 丙烯腈2615203040禁排0.911.55.18.91.42.37.81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50 60 141921298 丙烯醛20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9 甲醇220152030405060禁排6.1103459911309.21552901402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 0 苯胺类25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1 氯苯类85152030405060708090100禁排0.671.02.95.07.711152127340.921.54.47.612172332415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2 硝基苯类2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 3 氯乙烯65152030405060禁排0.911.55.0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1 4 苯并a0.50×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禁排0.06×10-30.10×10-30.34×10-30.09×10-30.15×10-30.51×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μg/m3)芘405060 0.59×10-30.90×10-31.3×10-30.89×10-31.4×10-32.0×10-31 5 非甲烷总烃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6.3103561122063120183010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2 152030400.500.902.95.60.801.34.4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2 甲苯40152030403.15.218304.77.9274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43 二甲苯70152030401.01.75.9101.52.68.8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4 酚类1001520304050600.100.170.581.01.52.20.150.260.881.52.33.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5 甲醛251520304050600.260.431.42.63.85.40.390.652.23.85.98.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6 乙醛125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7 丙烯腈22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8 丙烯醛16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9 甲醇1901520304050605.18.62950771007.813447012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10 苯胺类20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1 氯苯类601520304050607080901000.520.872.54.36.69.3131823290.781.33.86.59.9142027354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2 硝基苯类16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3 氯乙烯3615203040500.771.34.47.5121.22.06.611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60 16 2514 苯并a芘0.30×10-3(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0.050×10-30.085×10-30.29×10-30.50×10-30.77×10-31.1×10-30.080×10-30.13×10-30.43×10-30.76×10-31.2×10-31.7×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μg/m3)15 非甲烷总烃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10175310016278315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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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不同环境空气功能区对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序号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浓度限值单位
一级二级
1 二氧化硫(SO2)年平均20 60
μg/m3
24小时平均50 150
1小时平均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40 40
24小时平均80 80
1小时平均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3
1小时平均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
均
100 160
μg/m3 1小时平均160 20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
等于10μm)
年平均40 70 24小时平均50 150
6 颗粒物(粒径小于
等于2.5μm)
年平均15 35 24小时平均35 75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值。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 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要求,旨在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最新版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为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并通过监测和检测手段对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完善,更加严格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在新版标准中,对于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城市供热等领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都有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大气环境的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也加强了对排放监测和数据公开的要求。
各相关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这有利于提高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公信度,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准确监测和管理。
此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还加强了对违规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以形成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有效震慑,推动各单位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在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旨在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最新版的排放标准,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共同努力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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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
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
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
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
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
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
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
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
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
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
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
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
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
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
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