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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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
1、库存现金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1)库存现金盘亏盘盈在批准前的处理
盘盈: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2)批准后处理
盘盈:
——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盘盈,其批准后的处理是增加营业外收入;
——对于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盘盈,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户
盘亏:
——如果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非常损失或无法查明原因的,应增加企业的管理费用。——如果是应有责任人赔偿或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转记入“其他应收款——××赔偿人”
或“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偿”账户;
2.存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1)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批准前:
——将盘盈存货的价值记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的流动资产账户的借方,另一方面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贷方。
批准后:
——对于盘盈后的流动资产,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批准前:
——对于盘亏的流动资产,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入相关的流动资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存货盘亏需具体区分损失的原因,如属于条例和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部份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旧规定不同的是“自然灾害损失”被划出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批准后: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应收款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我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计提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如果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