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属电瓶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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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陶瓷成品车间公司所购运货电瓶车管理规定
(试行)
全体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运货电瓶车(简称:“电瓶车”,以下相同)的管理,积极压缩电瓶车的维修费用,防止人为破坏,切实做到“公车公用、共办公事”,使电瓶车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根据目前公司所购电瓶车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海润陶瓷成品车间公司所购运货电瓶车管理规定》,望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司所购电瓶车的使用规定
1、公司所购的电瓶车仅限于办理公事使用,严禁用于上下班或办理私事时使用,遇厂部停电需将公司所购的电瓶车骑出厂充电等特殊情况时,由申请人填写《电瓶车出厂申请书》,经成品车间主任批示后,交企管队队长(副)备案,并由企管队队长(副)告知门岗人员;
2、电瓶车的保养、维修以及使用必须落实“定人、定车、定责”的原则,日常固定使用的电瓶车必须指定共同使用人,使用备用电瓶车时,使用人必须到搬运班长或指定的保安执勤处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使用人、使用车号以及使用时间;
3、公司的电瓶车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未经主任或队长允许不准开出厂外;
4、为切实达到“公车公用、共办公事”的目的,每辆电瓶车的责任人必须将电瓶车的备用钥匙交与进出仓口的保安当值人员,遇临时使用他人负责的电瓶车时,必须办理电瓶车交接手续,临时使用他人负责的电瓶车后,必须负责做好充电等保养工作;
5、公司所属运货电瓶车每次装载300×300的瓷砖不得超过46箱,600×600的瓷砖不得超过38箱,驾驶电瓶车运输成品时,必须按规定装载,并控制速度、安全行驶,搬运队要组织人员加强检查,严格落实考核制度!
二、电瓶车停放、保养及维修的规定
1、运货电瓶车的管理必须落实“固定地点交接、固定区域停放、固定区域充电、固定使用人、固定人员维修”的原则,搬运队应根据电瓶车使用情况,及时调整电瓶车管理的责任人,并予以公布;
2、电瓶车使用后,必须及时充电,并在每辆电瓶车的固定使用人中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日常保养;
3、电瓶车在停车状态和充电时,必须关掉电源开关,拉上手闸,并将进退档开关处于空挡位置,遇电瓶车停在斜坡位置或手闸故障时,应使用木块挡住车轮,防止电瓶车溜逸;
4、充好电的电瓶车必须有序地停放到指定的位置,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锁(注:若责任人未加锁被他人使用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5、公司员工自家上下班的电瓶车原则上不得停放在库区内,遇私车公用、需使用私车运送报表或领取物品时,允许临时停放在库区内,但严禁停放在运货电瓶车的固定充电区内,以免影响运货电瓶车的正常充电;
6、公司配备的电瓶车需维修时,应征得本车间主任的同意,由搬运
队队长(副)做好维修记录并通知维修人员前来维修或送到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登记的主要内容为:维修车号、使用人、维修时间、故障原因、维修费用等;
7、搬运队队长(副)应每月定期对电瓶车的维修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主任提出报告,凡因使用人超载或超速等人为因素造成车辆的损坏,必须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8、电瓶车停放在车库内的指定区域或充电时,必须加锁,且按顺序摆放,严禁乱停乱放,保安人员应清点数量、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车辆保管、交接的规定
1、员工间借用电瓶车在库区内取送货物时,必须经过责任人的同意,车间因公事使用电瓶车时,应告知责任人;
2、公司运货的电瓶车在每次存取或交接时,必须办理登记及现场交接手续,交接方法为:搬运工与搬运班长交接,搬运班长汇总后与保安人员交接。交接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充电多少辆、集中停放多少辆,交接双方签字。
共用电瓶车的人员之间交接时,由交班人填写《共用电瓶车交接本》,接班人现场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签认,遇共用电瓶车的人员之间不能正常交接时,交班人与搬运班长或指定保安进行交接;
3、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必须现场检查库存的电瓶车情况,由交班人填写《保安人员电瓶车存放交接单》,在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签认;
4、交接时产生问题的责任追究以交接双方是否签字为准,接收方签字后,列接收方责任,否则,列交车方责任;
5、公司运货的电瓶车交接时间为:每日进出仓结束后,搬运班长向保安交车,每日8时,保安向搬运班长交车,电瓶车接手后,接收者的看管责任也随之开始;
6、填写的《共用电瓶车交接本》及《保安人员电瓶车存放交接单》,由搬运队负责统一保存,保存期7日。
四、考核制度
(一)、下列情况按甲类过失处理,并处罚100元及其以上:
1、未经车间主任同意,擅自使用公司所购的电瓶车用于上下班或办理私事,若造成电瓶车损坏时,除照价全额赔偿外,并追究100元及其以上罚款;
2、未经主任或搬运队长允许,将公司所购的电瓶车开出厂外或保安私放公司所购的电瓶车出厂;
3、未经主任或搬运队长允许,砸毁电瓶车的链锁,强行使用他人负责的电瓶车时,除赔偿配链锁的费用外,须追加100元处罚,情节恶劣者予以开除;
4、未经允许、不懂装懂或故意损坏、擅自拆卸公司配备的电瓶车,造成电瓶车的电瓶报废或无法使用时,除全额赔偿损失外,须追加100元处罚,情节恶劣者予以开除;
5、由于操纵不当、未控制速度、超载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司电瓶车的损坏时,由该车的使用人负责全额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和使用
人的认识态度,追加100元的罚款或开除(使用人无法确定时,由该电瓶车的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追究搬运队管理人员责任);
6、公司所购的电瓶车被盗时,根据使用人或看管人的过失情况,追究原车价60%的赔偿,因为加锁或巡查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电瓶车遗失或损坏时,使用人或看管人须按原车价进行全额赔偿;
7、故意拖延时间,无故不使用公司配备的电瓶车运输成品时;
(二)、下列情况按乙类过失处理,并处罚50元及其以上:
1、未经车间主任同意,擅自将公司所购的电瓶车骑出库区或无审批手续,保安人员私放公司所购的电瓶车出厂;
2、搬运队在电瓶车的保养、维修以及使用过程中,未落实“定人、定车、定责”的原则或无书面文件要求;
3、搬运队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购的电瓶车超载或超速等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或成品损坏的问题,未落实考核制度或避重就轻地追责;
4、为控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成品破损,搬运人员在进出仓和装车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因操作失误、钢板滑落、未拿稳等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成品破损必须按照300×300的瓷砖,每箱扣壹拾元;600×600的瓷砖,每箱扣贰拾叁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5、搬运队队长对电瓶车的维修情况未组织定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无整改措施报主任或报告、整改不及时,致使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时。
(三)、下列情况按丙类过失处理,并处罚20元及其以上:
1、使用备用电瓶车,未按规定登记或登记的内容不全,无法追责时;
2、公司所购的电瓶车,经审批同意骑出库区未填写《电瓶车出厂申请书》时;
3、临时使用他人负责的电瓶车后,未做好充电等保养工作;
4、电瓶车管理的责任人未将电瓶车的备用钥匙交与指定人员时;
5、运货电瓶车的管理未落实“固定地点交接、固定区域停放、固定区域充电、固定使用人、固定人员维修”的原则或未及时调整、未及时公布电瓶车管理的责任人,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须按10%的处罚标准追究搬运队管理人员责任;
6、保安人员及搬运队管理人员对停放在库区内运输货物的电瓶车未清点数量、未加强巡查,对乱停乱放及砸锁链的行为不制止或不汇报。
7、公司运货的电瓶车未按规定存放、未按规定检查、未按规定交接、未按规定摆放、未按规定锁车等;
8、电瓶车的备用钥匙交与指定人员后,由于交接不到位、他人借用后未及时追回等人为因素造成电瓶车的备用钥匙遗失时,除赔偿配钥匙的费用外,须追加20元处罚。
(四)、下列情况按丁类过失处理,并处罚10元及其以上:
1、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电瓶车;
2、使用备用电瓶车时,未办理电瓶车交接手续或员工间借用电瓶车在库区内取送货物时,未经过该车责任人的同意;
3、公司所属运货电瓶车装载300×300的瓷砖,每超过一箱扣伍元,装载600×600的瓷砖每超过一箱扣拾元!
4、电瓶车使用后,乱停乱放、未及时充电或未指定、未公布日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