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征用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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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民生保障,事关苏州“三区三城”建设宏伟蓝图,是国土部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既是当前摆在国土管理工作者面前亟需破解的突出难题,更是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务实举措。

一、我市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变化历程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就业安置和征地保养相结合的安置保障形式。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苏州市经济和社会步入新的历史阶段,并开始不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该时期征地补偿安置在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执行《苏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苏府(1984)6号)、《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调整意见》(苏府(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程序,根据被征地的村民小组人均耕地情况按亩支付一定数量的安置补助费。对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村民小组,以及征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其剩余劳动力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统一由用地单位或劳动主管部门安排工作,并办理“农转非”手续。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的村民小组,其剩余劳动力一般不另行安置,就地在农村解决。对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村民小组,将剩余劳动力安排进企业工作,劳动力以上人员及残疾人员实行民政保养,每月领取保养金。1993下半年以后,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征地农村剩余劳动力逐年增多,开始大大超过企业的安置能力,市政府先后发文调整了安置政策,将撤组保养人员办理保养起始年龄提前,减少就业安置人员,由民政保养转入市人民保险公司保养;同时提倡和鼓励剩余劳动力自谋职业,给予剩余劳动力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阶段(1999-2003年),货币安置、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安置保障形式。

该阶段内,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苏州市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于2000年出台了《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苏府(2000)41号),对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方式作了较大调整和完善,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采取被抚养人、劳动力货币安置和保养人员商业保险并附加医疗保险的安置方法,及时足额落实补偿安置,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主要做法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划分为三个年龄段,确定为三种安置对象:三种对象所占的比例和数量,按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单位上述三部分人员各占在册人员总数的比例确定。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安置:(1)对被抚养人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的标准为:苏州市区为每人6500元,县级市每年5000元。(2)对剩余劳动力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的标准为:苏州市区为每人13000元,县级市每人10000元,对其中女性30-35周岁、男性 40-45周岁人员,外加每人5000元的医疗保险费标准向保险公司投保。(3)对保养人员采用商业保险办法实行保养安置。由负责征地的单位为保养人员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发放保养金,标准为苏州市区每人每月170元,县级市每人每月160元。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办理农转非相关手续,就地转为城镇户口。部分(县)市、区采取逐年按被征土地面积或农民数支付补偿费,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阶段(2004至今),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就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004年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已不能适应需要。我们针对以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的

变化,对征地工作尤其是安置补偿工作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的规定,分别出台了苏府(2004)16号《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4)73号《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苏府(2007)12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及提高文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制订土地换保障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各种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同时考虑到我市征地补偿安置的整体联动和把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放在重要位置,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就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二、我市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特点

(一)提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调整机制。

规定了苏州市范围内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为2000元,比以前的最低标准提高了50%以上,所征用的土地根据其不同的性质类别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耕地、其他农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10倍、精养鱼塘12倍、其他养殖水面8倍、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12倍、未利用地5倍)确定,土地补偿费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为增强被征地农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抗风险能力和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2010年已提高到为每人30000元,并转入个人账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金额也提高到为25000元/亩,转入统筹账户。今后对征地安置补助标准,由苏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长水平进行适当提高。

(二)将征地农民按年龄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增强补偿的可操作性。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36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人员;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4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人员;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第2年龄段的后止年龄比省试点办法的规定男性提前了5岁,女性提前了10岁;相应的第3年龄段的起始年龄也提前5岁,女性也提前10岁。这样一方面是为了保持征地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四个年龄段的划分与我市苏府(2000)41号文件规定的3个年龄段的划分相衔接;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中46周岁至50周岁,女性36周岁至45周岁人员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生活负担最重,为解决其实际困难,将其划入第三年龄段,给予提前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全面推行“土地换保障”制度,建立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的基本生活保障调整机制。

苏州市全面推行了“土地换保障”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从制度上保证补偿费用的全额支付。基金来源主要为被征土地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市区为80%)、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新征收土地每亩2.5万元的标准的提取部分以及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第一年龄阶段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每人为7500元。其余三个年龄段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每人不低于180元失业补助费(期限2年);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每人不低于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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