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XX051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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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资料

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资料

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资料法制网记者周芬棉多次传闻、几多期待,中国证监会今日凌晨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0年就开始酝酿的创业板,终于将在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推出,一大批深受金融危机困扰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创业板融资发展壮大,中国的纳期达克版终于即将启程。

什么企业可登陆创业板相比主板上市,对于企业的要求相对容易许多,但仍然有一些硬指标。

依照暂行办法,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盈利指标的要求是两选一,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要求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上创业板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解释说,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暂行办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大股东做了监管要求。

依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入市保荐人责任加重保荐人作为公司上市的把关人,无论公司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都是如此。

但相比于主板,公司登陆创业板,保荐人责任更重。

在暂行办法里关于保荐人的要求并不多,发行人依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的申请文件,要交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

这条要求是一般性的,但相对于推荐上创业板的有特殊要求。

即作为保荐人,要对于发行人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本法所合用的股票、债券和其他可以依法公开辟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身信誉。

第二章发行人第五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二)具有连续两年或者更长期的盈利记录,或者在注明投资风险并取得投资者认可的前提下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三)依法、规范地披露重大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四)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明确证券的类型、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与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发行人发布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发行行为第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发行人应当依法、规范地开展证券发行活动,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方式误导投资者;(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不得做出虚假陈述或者未经核实的信息披露;(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不得与发行人串通控制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防范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6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现行有效2020年2月14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4号《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2月14日一、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范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范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创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創業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討論稿)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二節規範運作第三節公司治理第四節財務會計第五節持續發展第三章發行程式第四章創業板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第五章創業板諮詢委員會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創業公司”或者“發行人”),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發行程式。

第四條創業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創業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二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六條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創業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創業公司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創業公司的主要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第八條創業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創業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九條最近兩年內創業公司應當不間斷地從事主營業務並取得實質進展,原則上其主營業務(某一類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且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前款所稱某一類業務包括有內在聯繫的相關業務,而不限於單一產品或者單一服務。

第十條創業公司成立後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前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股票交易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为了规范创业板的管理,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上市条件、上市流程、上市公司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详细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二、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1. 定位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因此在创业板融资的过程中,需要重视风险管控。

2. 特点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上市企业规模较小,初创期企业占比较大;2.融资门槛低,上市限制较少;3.开放的膝盖和审查机制,更加包容和灵活;4.灵活的股票发行方式,包括发行定价、发行方式等。

三、上市条件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过去两年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3.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4.在过去两年内,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会计差错,也未涉及到对经营业绩等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5.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设有独立的职业经理人,上市公司应该具备必要的信息披露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

四、上市流程创业板上市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筹备期筹备期一般在3个月左右,公司需完成注册、实际操作等等工作。

在筹备期内,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并接受审核。

2. 企业家调研企业家调研阶段是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接触,企业家调研一般在1-2个月。

公司可以在调研中了解投资人的心理,为上市做好准备。

3. 问询函证监会对公司的所有材料进行问询,并要求公司解释相关问题。

问询函的内容应该是创业板上市申报的材料最重要的部分,提供证券投资者对于申报企业的了解和判断,创业板上市申报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上市情况。

4. 发行定价发行定价阶段是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会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

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制办法》正式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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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7日宣布: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后,决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处于暂停状态。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层对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事宜作出的公开正面回应,表明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做出的重大调整。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规定、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负责人认为,《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三大突出特点:一是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

顺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性变化,《管理办法》相应做出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其中包括: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进一步体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自主决定;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同时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首发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同时提高禁售期要求;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同时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二是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细化和加强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确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范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范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意识的作用一、意识的作用(一)、人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第二十二课时)◇课堂探究:(1)为什么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也要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2)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什么?◇探究提示:(1)最蹩脚的建筑师在建筑之前,就已经在头脑中形成了对建筑物的主观构造,形成了计划、草图。

而蜜蜂再灵巧,也只是本能地去建筑蜂房,而不会先形成对蜂房的认识而去建筑。

(2)马克思这段话说明:人比动物高明的地方在于:人的意识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指导人们顺利开展实践活动。

课本设置这一栏目,旨在强调人的意识活动具有主动性、创造性、目的性。

从而说明人的意识活动具有能动性,区别于动物的本能活动。

1.人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

(1)、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人们在反映客观世界的时候,总是抱有一定的目的和动机,在实施行动之前要预先制定蓝图、目标、行动方式和行动步骤等。

这与动物纯粹无目的的本能的活动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2)意识活动具有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

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主动的、有选择的,并不是客观世界有什么就反映什么,只有当人们的实践活动需要时,人们才会去主动地反映它。

(3)人的意识不仅能反映事物的外部现象,而且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意识既包括感觉,也包括思维,而且更重要的是思维。

人的意识,既可以感知外部世界,即反映客观事物外在的具体形象,更可以通过客观事物的表面现象,抽象出其本质性的东西,把握其规律。

(4)意识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人能够认识世界的重要条件。

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人们可以根据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预见到在哪些情况和条件下,应该出现哪些现象,人类就可以预先提出计划和方案,采取措施,防范不良情况,利用有利情况,造福自身。

这些都体现了认识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的事物,而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每一时期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总是有限的,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又总是在不断地深化、扩展、推移的。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的管理,促进创业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为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创业企业,具备良好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2. 申请人应具备技术创新能力或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 申请人应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始人股份,符合股权结构要求。

三、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向创业板发起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

2. 创业板将组建专门审核委员会,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对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

3. 审核委员会将根据审核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创业板提交评估报告。

四、上市要求1. 申请人需经审核委员会评估报告和创业板批准后,方可进行上市申请。

2. 申请人应满足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经营、治理等要求,并接受创业板的日常监管。

3. 申请人应配合创业板进行相关披露,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监督管理1. 创业板将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上市创业企业的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2. 对违反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等。

3. 创业板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欺诈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行解释权归创业板所有。

2.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以上为《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目的在于规范创业企业上市的条件与流程,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强调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和申请程序,要求申请人具备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并符合股权结构要求。

审核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评估报告,申请人需满足财务、经营、治理等要求才可进行上市申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活动的开展和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依据本办法,应当遵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及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管理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和信息披露,加强市场内外的监督,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证券发行相关政策
和行为规范,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联合征集意见稿暂行规定》的规定,按前次发行出资计划要求及其他增发条件,报证监会审批增发新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报证
监会登记,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增发新股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申购人支付新股发行承诺款,并及时分缴股票发行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做到客观
公平。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将新股登记完成日起三交易日以内在创业板交易
所挂牌上市。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及时分缴发行费用和
补足发行费用,并把发行费用用于新股发行的有关营销活动。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如实通报证券发行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做到
有效监督、营销披露、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关于本办法的解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二节规范运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成长与创新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上市条件第三章发行程序第四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七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引言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企业上市融资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主体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的上市管理主体主要包括证监会、上交所和券商等相关机构。

其中,证监会负责创业板上市的监管和审批工作,上交所负责具体的上市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券商则承担着保荐、承销等角色。

三、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上市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条件、财务条件、治理条件等。

公司基本条件包括注册地在我国、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等;财务条件包括连续三年盈利且符合最近一年盈利分配规定等;治理条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规范等。

四、上市流程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上市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反馈意见、保荐承诺、核查、发审委审议等环节。

公司在完成各项审核后,经过发审委的终审,最终可以在创业板上市。

五、监管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包括日常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违规处理等。

证监会和上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六、其他规定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还包括了对于定期报告披露、发行人股东限售、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的规范等方面的其他规定。

结语总的来说,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创业板上市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升了创业板上市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企业在遵守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以更加便捷地在创业板上市,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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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14)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
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二节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
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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