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在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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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在你我身边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教育权、结社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正式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先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由于该咨文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也纷纷以“四项权利”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国际消费者联盟(简称IOCU)是独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政治倾向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国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有成员90多个国家和地区215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7年9月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

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这次主题是在广泛征求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只有健全和完善各项惠及民生的消费政策,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各项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当今社会,食品安全,公共设施的安全,不够完善,个别不良企业不为消费者着想,一切以利益为重,不把人生安全放在首位,从三鹿事件,把人们的警惕心推向高潮,国家加大力度整治安全方面的问题,加大国家的宏观调节力度,对价格、质量也更好的控制起来,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解决群众意见集中、事关消费领域民生重大问题的突出矛盾,完善基层消费者投诉网络,提高调解技巧和水平,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妥善解决消费纠纷,确保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努力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办实事,依法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优势,深化与有关行政部门、

司法部门、新闻媒介、行业协会的协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推动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更好地适应保障和改善消费领域民生的工作需要。让消费者更好的加深了对媒体和网络的重视,更加积极的投身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业中去,更加关注自己的权益,加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敢于和不法商贩作斗争,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将维权进行到底,让维权与我们同在,让世界更加美好,让民生与消费者权益更好的结合在一起,让我们大家齐心协力共创美好的未来!

数信学院

数学10-1班刘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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