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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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和对策
![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5921e9ac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11.png)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二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 3%
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
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
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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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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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6年第一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6]12号)
• 2016年第一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说明 : • 十、本单价的停滞费指施工机械非自身原因停
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施工机械停滞费单列计 算,只计取税金。 • 十二、按规定应当采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 班单价的,其一体化台班单价按本单价相应机 械价格(含税或除税)乘以系数计算,系数分 别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1.15、双笼施工电梯
• 一、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时,涉及我省建筑、安 装、市政、园林等专第业33页工/共3程5页定额中原材料、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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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 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二
“一票制”材 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2.1
材料原价+运杂 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2.2 运输损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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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营业税
定义: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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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2016.5.13勘误后)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总则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招标人(发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
福建调整的人工费文件
![福建调整的人工费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2985d562ddccda38376bafac.png)
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发文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
通知全文如下:闽建筑[2010]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2010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时间:2011-1-7收藏此文 | 复制链接 | 打印 | 大中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文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
通知全文如下:琼建定[2010]289号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49.52元/工日调至56.03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仍按琼建定[2009]23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限价60元/工日执行。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
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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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1版)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1版)(2021.5.13勘误后)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1总则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1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2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1?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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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8]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2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人工费关系农民工工资支付,影响工程造价大,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现就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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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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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2020〕第11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f6993ba300a6c30c229fc3.png)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a226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6.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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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文号:厦建筑〔2017〕49号发布日期:[2017-07-04] 阅读人次:1552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施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及《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 017】2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其中的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内容及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 7版)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风险费1.施工合同约定(含招标文件)实行风险包干的,应计取风险费,风险费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设备费、甲供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费率计算并含在综合单价中。
2.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执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及《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即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工程,其风险费费率按3%-5%计算;采用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的,其风险费费率按1%-3%计算。
3.不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可参照上述规定或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
三、建筑废土运输费及消纳费1.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渣土收纳费,渣土收纳费在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中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我市渣土收纳费市场参考价为7元/立方米。
2.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外弃土石方的弃置点和运输距离。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2017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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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266c4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75.png)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价格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切实反映近期我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各相关应急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人工费的变化,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应急工程人工费变化情况,上调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上调至1.5805。
二、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应急工程须由市级新冠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其内设机构或区级新冠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定。
除此之外的我市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厦建筑
〔2020〕31号)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9月12日起我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应急工程同时适用。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9月20日。
闽建筑[2010]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0]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40e40e6c85ec3a87c2c570.png)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 45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 73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 60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2010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工程取费表
![福建省工程取费表](https://img.taocdn.com/s3/m/25d935d584254b35eefd34de.png)
福建省工程取费表作者:中国预算来源:网络点击数:2636 更新时间:2008-9-16工程取费表福建省费率说明作者:admin来源:网络点击数:2308 更新时间:2008-9-16费率工程排污费:0/不计工程排污费,500~9900/排污费基价每月元劳保费用: 0.00/不计劳保费用,4.86/甲类劳保费用,3.65/乙类劳保费用,2.92/丙类劳保费用,2.19/丁类劳保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0.00/不计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0.00/不计定额测定费,0.114/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定额测定费,0.135/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定额测定费税金:0.00/不计税金,3.445/市区(含县级市),3.381/县城、镇,3.252/其他地区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 更新时间:2011-8-12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浏览次数:7130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序号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1 文明施工0.77% 1.13% 1.50%2 安全施工0.91% 1.17% 1.40%3 临时设施0.90% 1.26% 1.36%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b54c98833d4b14e84246833.png)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围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以下简称“清单规”)、2008年《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年《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2014年《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省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综合定额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容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容除以下两项做适应性调整外,其他与现行综合定额一致。
(一)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0a1334a32d7375a417802b.png)
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浏览次数:3771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调整如下: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
1、建筑工程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一类二类三类古建筑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1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0.70% 1.00% 1.20% 1.06% 0.23%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80% 0.90% 1.00% 0.85% 0.06%3 临时设施 0.80% 1.00% 1.10% 1.60% 0.20%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5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续上表)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单独装饰工程1文明施工无外墙装饰分部分项工程费0.12%有外墙装饰 0.34%2 安全施工无外墙装饰 0.07%有外墙装饰 0.23%3 临时设施 0.18%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3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2、安装工程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一类二类三类1 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0.34% 0.45% 0.55%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23% 0.23% 0.23%3 临时设施 0.60% 0.72% 0.84%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0.5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3、市政工程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道路、桥涵、隧道、排水、其他市政工程给水、燃气、路灯工程1 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0.50% 0.27%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50% 0.20%3 临时设施 0.60% 0.58%4、园林绿化工程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园林建筑绿化种植绿化养护1 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1.06% 0.90% 2.00%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85% 0.54% 0.30%3 临时设施 1.60% 1.14% 0.22%5、房屋修缮工程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房屋修缮工程1 文明施工无外墙修缮分部分项工程费 0.11%有外墙修缮 0.33%2 安全施工无外墙修缮 0.07%有外墙修缮 0.23%3 临时设施 0.18%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3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注:费用定额中的环境保护费只包括建筑垃圾清运的费用,如发生其他费用另行计算。
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04a07eee06eff9aff8070e.png)
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2017-06-28 15:52 字号: 大中小阅读:1416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全面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费用定额”)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以下简称“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专业工程执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下列各专业工程均按照费用定额规定执行,其中:(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以及相应的2017版预算定额执行。
(二)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按照《福建省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执行,其中,劳保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取消,不再计取。
(三)抗震加固工程,在新版定额颁发之前,涉及拆除、装修、改造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执行,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四)房屋修缮工程,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执行,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五)仿古建筑工程,在新版定额颁发之前,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执行,有关仿古建筑构件定额按照2005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执行,其中,为保证地下作业人员健康,按人工预算单价增加2元/工日计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作业健康保护费用的,并入人工费计算。
(七)爆破工程,按照《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执行。
(八)市政维护工程,按照《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执行。
(九)仿古建筑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其人工费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预算单价再乘以系数1.14计算,人工预算单价按闽建筑函〔2013〕92号文和闽建筑函〔2014〕156号文规定执行;其定额中以“元”为单位计算的其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的不含税金额按乘以系数0.92计算;其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按照《福建省混凝土和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808d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b4.png)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2001年1月18日)省建设厅: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6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审查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审查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相应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深度等进行技术审查,并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是:工程预算造价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取;501-1000万元按2‰收取;1001-4000万元按1.5‰收取;400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80%收取。
四、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单位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结论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要求复查的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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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17:12 浏览次数:928
闽建筑〔2018〕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要求,为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经研究,决定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人工费计价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的塔机定额(定额编号10117089-10117092)人工
费调整为按照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计价,不再采用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塔机使用期间的人工费信息价变化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二、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塔机人工费的监测,根据我省安全管理标准规定,每月采集与发布信息价,其
中:建筑檐高100m以内,每台塔机配备司机2名、信号工1名,装配式建筑增加信号工1名;建筑檐高100-200m,每台塔机配备司机2名、信号工2名;建筑檐高超过200m,每台塔机配备司机2名、信号工3名。
具体信号工人数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配置。
三、塔机作业是重大危险源,塔机司机是特殊岗位工种。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得拖欠塔机司机工资,
发现拖欠塔机司机工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塔机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防止疲劳作业。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