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制新闻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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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西方看中国

——中西方报道犯罪对比分析

自1801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始,西方的法制新闻开始逐渐发展兴盛起来。因此,西方的法制新闻起步较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如今已经有了相当完备和成熟的监督管理体系,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舆论管理的法律、法案。

而较之西方,我国的法制新闻起步较晚,新中国的法制新闻的正式兴起,应该是上世纪80年代,同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起来。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尤其是在新闻方面,仍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盲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来切实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记者维权只能依靠宪法、民法、刑法等一些部门法中的几个相关法律条款或是一些与新闻工作者有关的司法解释。《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则是目前国家对新闻界的重要保护和约束手段。

正是由于中西方法制新闻发展的不平衡、不同步,因此中西方媒体在法制新闻采访报道的方法和手段上有很多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在对犯罪报道上显得尤为突出。

在西方,犯罪报道是新闻报道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于报道的敏感性,这类报道是很容易引起诉讼的报道领域,所以许多西方主流传媒对此有明确规约。其主要内容有:首先,犯罪报道要始终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对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要坚持“用事实说话”。法庭没有宣布其有罪,记者不能主观意定其为犯罪人,而对其冠以“杀人犯”、“抢劫犯”等名称,为其定罪。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当犯罪嫌疑人为无罪者看待。

第二,描述犯罪要适度,防止鼓励刺激犯罪。犯罪报道要适度,语言要准确。不能为了追求利益为了吸引公众而过分渲染犯罪,过细描绘犯罪情节。过度的犯罪报道很可能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起到预防打击犯罪的目的,反而会刺激犯罪,使犯罪行为更加猖獗。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家庭的报道也要适度。不能为了挖新闻而大量的揭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引起其家属情绪上的波动,精神上的损害。

第四,向罪犯及相关人付酬问题。西方很多媒体都规定可以或应当向受采访的犯罪人、被害人、证人等案件的直接间接相关人支付采访报酬。

第五,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与西方犯罪报道规定相比,我国在犯罪报道方面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向西方借鉴和学习。

首先,在犯罪报道中,我国与西方截然相反——一贯坚持有罪推定原则。新闻媒体总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为了抢新闻,追求实效性,在采访时,很乐于运用媒介审判。例如许多的记者在采访犯罪嫌疑人时,总爱说“你这个‘XX犯’,你认罪吗?”又或者是一些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单位为了抢新闻,一拿到公安机关的侦破材料、检察机关的侦查材料和起诉书,不再做任何采访、核实,也不等法院开庭,就匆忙发布。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原则。给蒙冤的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也会使采访工作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第二,对犯罪情节不宜描写过细,这是西方与中国在报道犯罪方面的共识。但是这种共识很多时候仅限于理论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犯罪报道描写过度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例如对3-23福建南平凶杀案的报道,全国各大媒体及各大门户网站,都进行了大规模的连续性的追踪报道。许多媒体还详细的介绍了犯罪人郑民生持刀杀害8名小学生,重伤5人的全

过程,描写之细腻,如同记者亲历。而正是由于记者过度的描写和分析,使得对南平凶杀案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极其恶劣的蝴蝶效应——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发生一起凶杀事件,造成2死5伤;4月28日下午3时许,广东雷州一名正在病休中的中年男教师潜入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内,用水果刀砍杀16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凶杀案,导致31人受伤,5人重伤……许多“潜伏”的“郑民生”因为媒体的炒作和对犯罪细致的描写,对犯罪动机的深入的分析,使得他们受到“鼓舞”,最终从幕后走到前台,实施严重恶劣的杀人行为。可以说,众多的校园袭击恶性案件的发生,与新闻媒体的过度描摹、细致报道十分不开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与西方媒体相比,我国新闻媒体对案件当事人家庭的采访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案件的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案件的受害人。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而言,媒体过度的采访会给其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同时也很容易使家属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而受到牵连,不能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批评的众矢之的。就被害人家属而言,本身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已经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而大批新闻记者不间断的询问参访,让家属心灵上的伤疤一次次被揭开,虽然满足了公众的求知需求,但对于被害人家属是莫大的伤害。

例如2004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案发后,大批记者马不停蹄奔赴马加爵和四位受害人的家中进行采访。在马加爵家,记者完全置马加爵父母心痛与、愧疚与无助于不顾,反复询问马加爵的父母对马加爵杀人潜逃的看法,使得这对父母在每次采访中都是以泪洗面,心理上饱受煎熬。而在四位被害人家中,记者则要求悲痛之情已经无以复加的被害人的父母一遍遍回忆孩子生前的种种表现,以及见到孩子尸体时的心情。这种严重超越道德底线的采访是对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的家属,都是一种莫大的伤害。新闻记者为了追求稿子的刺激性和人情味而置案件当事人的家属于不顾的行为是值得深思和检讨的。

第四,关于向罪犯及其相关人员的采访支付酬劳的问题,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我国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罪犯支付酬劳。

第五,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同西方一样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未成年人审判应遵循的原则。

在案件新闻的采写中,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都要慎重选用。一些记者、编辑在报道中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学校、家庭等,或从叙述中让人推断出来是某个未成年人;有的违反规定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报道;有的还刊登未成年犯罪人的照片。这些行为既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容易引发新闻官司,是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处于被动地位。

当然西方的犯罪报道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其中不乏缺点和不足。

新闻媒体是第四种监督权力,但有时候新闻记者单位为了抢新闻,过分追求时效性和公开性而不自觉地充当了犯罪人的工具,导致犯罪行为的恶化。慕尼黑惨案便是西方犯罪采访(报道劫持人质事件)的一大败笔。

1972年,第20届奥运会在原西德的慕尼黑召开。9月5日凌晨,5名巴勒斯坦“黑九月”分子突然袭击了奥运村,抓住9名以色列运动员和2名以色列保安人员,把他们作为人质,要挟以色列当局释放正在关押的256名巴勒斯坦人。德国警方全力营救,未能成功,11名人质被杀,这桩流血惨案,被称为“慕尼黑事件”或“黑九月事件”。这届奥运会因此被迫停赛一天,顺延至9月11日结束,这在奥运会史上还是第一次。

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当西德内政部长、慕尼黑警察总监和奥运村村长进入31号楼与恐怖分子谈判时,西德警方有一次绝好的机会利用绳索从楼顶滑落到恐怖分子劫持人质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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