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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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引言:听证会是一种程序性的公开听证活动,旨在为相关各方提供机会,就特定问题或事项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或进行辩论。

听证会的程序和具体做法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以提供对该过程的基本了解。

一、听证会的起源和背景听证会这一程序性的活动起源于公民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需要。

它既提供了政府机构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又保障了公众的权益。

听证会目前已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广泛用于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领域。

二、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前公告与通知主办方应提前公告并通知相关各方参加听证会。

这通常包括在报纸、网站、社交媒体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以确保大众能够了解并参与听证会。

2.报名和登记听证会主办方通常会要求有意参与的人提前报名和进行登记。

这是为了更好地组织会议,并提前了解参与人数和可能的利益相关方。

报名和登记的方式可以是在线填写表格、邮件或传真等。

3.开幕和介绍听证会正式开始时,一般由主持人宣布开幕,并简要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规则。

这有助于为参与者提供参考,并确保听证会的有序进行。

4.听证人发言在听证会上,各方有机会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和辩解自己的立场。

主持人会依次邀请听证人发言,并限制每位听证人的发言时间,以确保公平公正并高效地进行听证会。

听证人在发言前可能需要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发言时口头陈述。

5.证人质询和辩论除了听证人的陈述外,其他利益相关方也有机会进行质询和辩论,以求获取更全面的信息和理解。

在这个环节,可以发生辩论、提问和回答等交互式的对话。

6.结论和总结在听证会的最后,主持人通常会进行结论和总结,并向参与者说明接下来的步骤和决策程序。

这也是参与者提出最后意见和建议的机会。

三、不同领域中的具体做法听证会的具体做法因不同的法律法规而异,也会根据特定的领域和问题而有所调整。

听证名词解释

听证名词解释

听证名词解释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公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辩,并进行陈述和质证的法律程序。

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听取对方意见的人不能是裁判者。

在行政程序中,以听证形式听取意见主要适用于对个人权利、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之前,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听证程序的功能有:1. 为利害关系人提供表达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2. 使行政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避免和减少执法、决策的片面性;3. 在听证中各方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监督。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决策都需要进行听证,一般在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多方利益冲突时才会进行听证。

同时,听证也不是最终的决策依据,行政机关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决定。

在我国,听证程序一般由行政机关主动组织,但公民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公开地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各方平等参与。

同时,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决策,如制定或修改规章、政策等,我国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听证程序,如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还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总的来说,听证是保证行政决策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程序之一,有助于减少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误解,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在未来,随着政府对公民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听证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普及。

听 证 制 度

听 证 制 度

听证制度应松年一、概述(一)听证的概念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从而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自然公正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征人的意见。

后来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成为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在制定法对行政程序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整时,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最低限度满足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

听证在制定法上的根据可以追溯到英国1512年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危害。

其后的1354年的《自由律》也规定:"任何人不论其财产和身份如何,本得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加以逮捕、禁锢、剥夺继承权,或处以死刑。

"美国在制定宪法时,继承英国的自然公正观念,在《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

《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

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

二战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日本、意大利,对战争进行深刻反思,开始重视人权的保护,强调国民的主体地位,反映在行政领域,就是不再将国民视为行政管理的客体,开始重视国民对行政活动的参与。

听证,作为体现行政公正、公开、民主的核心制度,也因此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在林业管理领域,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应运而生。

这一规则的制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机会,有助于监督林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首先,明确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来说,林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里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有着明确的金额标准。

例如,在某些地区,对个人罚款超过_____元,对单位罚款超过_____元,就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即使罚款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林业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机关告知后_____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林业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_____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受理听证申请的过程中,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解答其疑问,保障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听证主持人是听证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应当由林业行政机关指定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公正、公平的职业操守,能够熟练掌握听证程序,保障听证的顺利进行。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当事人可以委托_____至_____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做出前,应当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城建、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建设项目;(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中国工商报)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中国工商报)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一)一、听证及其意义和作用(一)听证权、听证程序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权是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为了保障当事人听证权的行使,《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设立了必要的规则,规范听证的过程。

听证权、听证程序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

听证制度包括在不同法律领域,如立法、执法、监督等领域,法律所设立的一系列按特定程序广泛表达或听取意见以求更民主、更科学决策的规则,包含相关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作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但其是在法律层面首次确立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以下称59号令)。

2007年,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同步,国家工商总局对59号令予以修订,同年9月4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保留了59号令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根据执法环境的变化和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听证范围、听证过程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二)听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

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听证制度给了当事人作出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是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

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政决定听证的⼀般规则⾃1996年《⾏政处罚法》⾸次对听证程序加以规定以来的⼗多年间,“听证”⼀词成为⾏政程序中最为公众熟知和关注的“明星词汇”。

但实际上,听证是⼀个⼗分模糊的词语,最⼴义上的⾏政听证甚⾄涵盖了从⾏政⽴法到⾏政决策到⾏政决定的⼤多数⾏政活动。

听证本⾝的意思是听取对⽅意见,它不仅指正式的听证会,还包括公听会、书⾯陈述等⼀切听取意见的⽅式,学理上以是否举⾏正式的听证会将其分为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两类。

我们所讨论的⾏政决定听证当是指正式听证。

就听证在⾏政活动中的使⽤⽽⾔,⼤致可分为⾏政⽴法听证、⾏政决策听证和⾏政决定听证三类。

本⽂所讨论的就是⾏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虽然该程序并不如决策程序所为公众关注,但因为⾏政决定是对相对⼈权利义务影响最⼤最直接的⼀类⾏政活动,所以,听证程序在⾏政决定中的作⽤是不可估量的。

本⽂所要讨论的仅仅是⾏政决定的听证程序,确切的说是⾏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这是必须注意的。

即使把讨论的范围缩减⾄此,我们也发现中国当下的⾏政决定听证程序也是散见于各个⽴法中不能统⼀且千差万别的。

⼀、听证的主体听证的主体由三⽅⾯组成,居于中⽴地位的听证主持⼈,⾏政机关调查⼈员以及当事⼈和参加⼈,这其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先是主持⼈的选任。

从各国规定看通常有两种做法,⼀是在⾏政机关内专门设⽴⾏政法官主持听证,以美国为代表。

⼆是选任⾏政机关⾸长或所属职员为主持⼈,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所采⽤。

⽆论采⽤何种⽅式,必须保证的是主持⼈的中⽴地位和专业知识。

这实际上是⼀个两难的选择,因为专业知识往往为⾏政机关所垄断。

因此平⼼⽽论,美国的⾏政法官制度虽然稍嫌繁琐,但⽆疑独⽴性和中⽴性得到了保证。

其次是听证参加⼈的范围。

当事⼈当是指⾏政决定所直接指向的相对⼈,参加⼈指的则是受⾏政决定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

现代⾏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公民在决定作出中的参与,从各国对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来看,权益受⾏政决定间接的⼈都可以参加听证。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重要的一项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里的一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涉及重大的事实、重大的利害关系的案件,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有关第三人参加听证。

”听证是一个严格的程序,它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利于审理机关正确理解案件,得到真实客观的事实和真实的证据,并判定正确的归责。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是审判程序中重要的一种程序,它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它一般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虽然听证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收集有关事实真实的证据而开展的程序。

1、民事案件听证在民事案件中,听证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应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应用于特殊的民事案件,如知识产权、人事、劳动和消费者权益等案件。

听证程序一般由原告和被告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辩解意见或举证,也可以提出其他进行请求和行动。

2、行政案件听证在行政案件中,听证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有地方性的行政案件,如物价、拆迁等;也有全国性的行政案件,如报税、收税等。

行政案件的审理,由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听证程序。

3、刑事案件听证在刑事案件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及重大的案情,或者当事人申请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到庭审理。

”这条规定确立了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听证程序。

二、听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及程序取决于不同的案件,但基本过程是类似的,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分为开庭前程序、开庭审理程序等步骤。

1、开庭前程序这一环节主要是有关诉讼双方准备开庭审理所需要做的事情。

诉讼双方首先应当搜出并准备有关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等;其次,双方应当邀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再次,双方对对方的答辩意见应该有所准备。

2、开庭审理程序这一环节主要是审判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程序规则,组织听证的过程。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拟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公平,民主的道路上不断改善,抛弃错误的、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法律制度,吸取先进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缺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的目的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足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的权利,缩小公民处在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的地位差别。

到现在为止,我国的听证制度不断发展,扩展到立法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的发展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我国第一次吸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是通过我国法学界各位前辈的极力挽留,[1]最后才仓促上台,时间紧任务重,现行的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

法律的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前进的道路,使其不能更好的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功能。

本文从行政处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

由于听证的设立是为更好的保障和救济我们的权利,它涉及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易侵犯我们的权益。

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的完善,才干贴近人心,深得民意。

也盼望中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假如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和夏娃是否吃苹果,他们认可蛇诱骗他们的故事。

此后,听取各方的意见成为以后坚持的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基本特性1.行政听证的一般概念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事实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是不太相同。

例如,美国,行政听证不管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他类型,只要涉及听[1]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0-192.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

[2]在英国,行政听证和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是指小规模的调查。

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政决定期,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相关的事实并基于此问题的法律合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程序。

可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和历史发展的不同,对概念的理解和界定范围也就不同。

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第四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听证会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组成。旁听人员不得参加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由规划局指定,记录员和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媒体要求采访和报道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2日向规划局登记,由规划局作出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载。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或者不予听证的理由的;
(五)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规划局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规划局预算。
第十一条 听证告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本地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告知;
(二)对于相对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听证机构可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
(三)在建设项目现场及项目所在社区公告栏告知;
(四)通过杭州市规划局网站告知。
第十二条 听证告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在被告知听证权后放弃听证的,不得再次对同一许可事项要求听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及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及流程

⾏政处罚听证程序及流程《⾏政处罚法》在中国率先引⼊听证程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听证程序进⾏是在⾏政机关作出⾏政处罚前,这个公开的专门会议⾏政机关处罚⼈员与当事⼈都可以进⾏举证。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听证程序及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1.举⾏听证会的条件⾏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不承担⾏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以上三种处罚较重,可能给相对⼈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慎重起见,在作出处罚之前,给相对⼈⼀次申辩和质证的机会。

⾄于⾏政拘留,虽然⽐不上处罚更重,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了暂缓拘留的救济程序,《⾏政处罚法》就不再作出听证的规定。

2.听证会的具体程序(1)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3⽇内提出;(2)⾏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听证公开举⾏;(4)听证由⾏政机关制定的⾮本案调查⼈员⽀持;当事⼈认为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可以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代理;(6)举⾏听证时,调查⼈员提出当事⼈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政处罚建议;当事⼈进⾏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审核⽆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由⾏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听证笔录是调查结果之⼀,是⾏政处罚的“证据之⼀”。

这和《⾏政许可法》中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原则”不同,⾏政许可中的听证笔录是“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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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听证程序的内涵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听证程序的功能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1、保护功能。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

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听证制度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就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听取公正、公平的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决定的一种程序规则。

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包括听证会的召集、通知、时间、地点等安排。

听证会一般由相应的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并通知当事人参与。

组织程序要求公正、公平、合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利益。

2.听证会的参与对象:即参与听证会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证人、律师等。

当事人是指在案件中有法律权益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证人是指能够提供被询问对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的人。

律师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代表其进行辩护或代理诉讼的专业人士。

3.听证会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听证会是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因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证据的呈现和运用。

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也可以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证据规则包括对证据充分性和可信度的评估,以及对证据的保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4.听证会的程序权利和救济:在听证会中,当事人享有多项程序权益,如提供证据、质证、辩论、申请回避等。

当事人还有权向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

通过这些程序权利和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公正。

5.听证会的成果和决定:听证会结束后,相应的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作出决定。

决定可以是裁决、判决、决定书等形式,决定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听证会的过程记录和辩论意见等。

6.听证会的公开和保密:听证会可以公开进行,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进行保密。

公开与保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权衡,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听证会的上诉和审查:当事人对听证会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上诉或申请审查。

上级机关会对听证会的过程和决定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决定的正确性。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已经1997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条一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对适用听证程序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全市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属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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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范文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必须根据听证笔录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范文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必须根据听证笔录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范文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必须根据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如果举行听证,行政许可决定应该根据笔录做出《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

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 ___》(国税发〔xx〕73号,以下简称《通知》)。

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

《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发布单位】81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30【生效日期】199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六条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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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摘要:行政活动中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影响最直接的是行政决定,通过对行政听证程序立法实践比较成熟的几个国家的对比和行政活动本身特点的分析,可以了解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决定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则。

要全面掌握行政决定听证一般规则,重点要对其听证的原则、听证的主体、听证的步骤、听证笔录的效力和决定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行政决定;听证原则;听证主体;听证步骤;笔录效力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对听证程序加以规定以来的十多年间,“听证”一词成为行政程序中最为公众熟知和关注的“明星词汇”。

但实际上,听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词语,最广义上的行政听证甚至涵盖了从行政立法到行政决策到行政决定的大多数行政活动。

听证本身的意思是听取对方意见,它不仅指正式的听证会,还包括公听会、书面陈述等一切听取意见的方式,学理上以是否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将其分为正式的听证和非正式的听证两类。

我们所讨论的行政决定听证当是指正式听证。

就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使用而言,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决定听证三类。

本文所讨论的就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虽然该程序并不如决策程序所为公众关注,但因为行政决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一类行政活动,所以,听证程序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所要讨论的仅仅是行政决定的听证程序,确切的说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这是必须注意的。

即使把讨论的范围缩减至此,我们也发现中国当下的行政决定听证程序也是散见于各个立法中不能统一且千差万别的。

一、听证的主体听证的主体由三方面组成,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这其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是主持人的选任。

从各国规定看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在行政机关内专门设立行政法官主持听证,以美国为代表。

二是选任行政机关首长或所属职员为主持人,这种做法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保证的是主持人的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

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专业知识往往为行政机关所垄断。

因此平心而论,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虽然稍嫌繁琐,但无疑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保证。

其次是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当事人当是指行政决定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参加人指的则是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公民在决定作出中的参与,从各国对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来看,权益受行政决定间接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

对参加人范围的界定,美国法院的规定不失为一种精巧的设计:凡是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起诉的,应当也有权参加听证。

一方面听证本来就是脱胎于诉讼借鉴于行政的程序,另一方面二者参加人范围的一致也保证了听证与可能随之发生的行政诉讼的连续性。

二、听证的步骤听证制度既借鉴于诉讼,在步骤上也应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分为通知、正式听证前的预备程序、听证开始、举证和质证、辩论、决定的做出。

贯穿于这其中的还有当事人和参加人的阅卷权制度、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听证笔录制度。

但听证毕竟不是诉讼,需要遵循行政活动的效率性原则,同时又因为还存有可救济性,在程序细节上未免要简化许多。

在听证步骤中的大部分规则都可以套用诉讼中的已有规定,比如通知制度、回避制度、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举证和质证制度、笔录制作制度,在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但出于行政活动的特殊性听证中的某些程序还是值得关注的,决定作出中的听证笔录效力问题和决定做出权归属问题事关整个听证程序的效果,在本文将单独讨论,其他环节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下所述。

(一)正式听证前的预备程序正式听证前的预备程序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性,但在各国的形式和效果都不尽相同。

在美国这一程序被称为预备会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听证前的会议制度,行政机关往往在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前召集由各方当事人参加的预备会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在听证前的会议中协商解决争端,则听证程序不必再举行。

”这一制度功能一方面是对争议较少的事实达成合意以简化争端,另一方面当事人如果能够在会议中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则可以避免正式听证会召开带来的资源浪费。

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即预备听证。

但其功能较美国的制度则狭窄许多,“在预备听证中,得议定听证程序之进行,厘清争点,提出有关文书之证据,变更听证之期日、场所与主持人(行程58)。

”由此可以看出,该程序并不具有提前终结纠纷的功效而只具备简化争端为正式听证顺利进行铺垫的作用。

(二)公开言辞原则关于言辞原则各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听证以言辞方式为原则,以书面和其他方式为例外,但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以德国为典型,“《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7条第2项规定:当局在以下情形中,可以不经言辞辩论径直作出决定:1.申请得到全部参加人的赞同并全部得到满足的;2.没有任何参加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预定的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说,听证中言辞原则的贯彻并不需要达到诉讼中的标准,这是由行政决定所处理问题的独特性决定的,比如危急情形的出现。

公开原则在各国的适用则出现较大分歧。

总的来说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如我国台湾地区。

另一种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值得思考的是,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移植于德国,但在公开听证过程的规定上却与德国大相径庭,是否源自于对其本土行政机关公平性的不自信。

因为显然公开听证过程必定会带来行政资源和效率的浪费,而不公开则考验着行政机关的公断力。

反观我国大陆行政活动的现状,似乎台湾地区的规定更切合国情。

(三)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审判活动的两大模式,各有其自身优点。

“从保证诉讼公正的角度而言,当事人主义优于职权主义……但从诉讼的经济效益而言,职权主义优于当事人主义……”就听证模式而言各国不约而同采取了职权主义模式,由听证主持人主导整个程序的进行。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出于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行政活动本身讲究效率,要求及时、迅速的作出决定,这是听证采取职权主义模式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行政决定并非终了程序,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救济。

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原因也不能忽视,因为行政机关所处的优势地位和拥有的专业知识,若采用当事人主义,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加人将不可避免的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职权主义模式实际上起到利用听证主持人的权威对双方实力进行平衡的作用。

(四)听证的内容从逻辑上分析,听证的功能在于辨明事实,为正确作出行政决定服务,听证的内容应当仅限于争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但是各国行政程序法都无一例外的规定行政机关拟将作出的决定也应当包括在听证的内容之中。

这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当事人参与听证的目的无非是通过自己对事实的列举和法律适用的看法改变行政机关的倾向,意图在于使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

所以如果把行政机关准备作出的决定排除在听证的内容之外,那么听证就对当事人毫无意义了。

其实,听证之所以类似于诉讼某种程度上就在于它是行政机关内部在正式决定作出之前给予当事人的一次救济机会,如果听证仅仅纠缠于事实问题而无法对即将作出的决定进行讨论则听证会本身的意义也会大打折扣。

三、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和决定做出权归属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决定着行政机关是否必须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这无疑是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

就这个问题,各国也存有差异,其中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

美国采取严格的案卷排他性原则,相反,“《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当局的决定,应当在评价全部程序结果后作出。

”在这里,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考虑的因素但却不是全部条件。

这种差别,究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对于民主程序的倚重和大陆法系对实质真相和实质正义的追求。

但在笔者看来,适用案卷排他性规则从而要求行政决定严格依照听证笔录作出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首先,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行政决定听证,一方面它不同于行政立法和决策中的带有倾听民意性质的听证,其目的在于探清事实真相,而其所确认的事实又是行政决定的依据,另一方面行政决定更加直接地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影响,因此听证笔录理应对行政决定具有全方面的约束力。

其次,在一个行政决定中适用听证,必然是因为相对一般行政决定而言该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更加重大的影响,适用听证的事件本身的严肃性要求听证笔录效力的决定性。

此外,行政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有利于可能随之发生的司法审查上的方便。

还有,听证之所以甘愿牺牲行政活动的效率就是为了增加其民主性,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感从而使其决定更具有说服力,那么显然一个严格按照听证笔录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容易得到公众的信任。

行政决定作出权力的归属在各国也不尽相同。

在美国这一权力属于听证主人也就是行政法官,在韩国、德国等国家行政决定最终由行政机关首长作出。

但在笔者看来,只要保证了听证笔录的绝对效力,决定作出权的归属对决定本身的公正性并无多大影响。

因为行政决定的复杂和争议之处往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则是一个相对简单和技术化的过程。

在听证笔录的严格约束下,决定作出者对结果差异的影响并不大。

换句话说,听证笔录对任何一个决定作出者都是威慑,因为一旦作出的决定有失公正,在进入司法审查后听证笔录将使司法机关审查行政决定公正性的难度大大降低。

参考文献:[1]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方正出版社,2005.[3]于安.德国行政法读本[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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