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考试用,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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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经济法主体: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照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社会中间层主体: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市场监管法: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反垄断法: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回扣:在商品销售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代理: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

广告主:即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活动。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1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也不是重叠的。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基本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3、简述社会中间层主体和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

1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3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管4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5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

4、简述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

1、中介性,既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也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

2、公共性,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为职能

3、民间性,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

4、专业性,对某一特定公共领域的专门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5、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1行业中介组织的基本法律人格是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法人2行业中介组织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3行业中介组织依法享有与国家机关协商的权利,同时负有依法服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协调、管理的义务4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具有一定的范围的经济管理职能5行业中介组织负有依法自律的权利义务

6、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1、宏观决策的执行权: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有花配置,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利

2、经济调节权: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对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

二、市场管理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

三、经济监督权: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力

市场监管法的原则:1、监管法定原则、2、监管公平原则、3、监管绩效原则、4、监管适度原则

简述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市场监管法主体包括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相应地也包括监管主体的权利和监管对象的权利。监管主体的权利,总称为市场监管权;监管对象的权利,总称为市场经营权。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1)国家垄断,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营活动实施独占控制而形成的垄断。如邮政、烟草等专营的(2)自然垄断。是指由于产业的自然性质所形成的垄断。如电信、电力、供水、供气。(3)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直接规定的赋予权利人独占权利。(4)农业。简述行政垄断的含义与特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特点:(1)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非市场竞争者。(2)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优势。(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抽象和具体之分,既存在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强制性较经济性垄断明显。(5)本质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简述回扣的特征: (1)回扣主体为交易双方。内部雇员、经纪人同经营者之间,均不属于交易双方,因此,提成费与介绍费等酬金不属于回扣。(2)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等。(3)回扣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因此,支付回扣和收受回扣双方都出于故意。

简述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列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还包括违反市场交易应遵循原则的规定。(3)行为的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哪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3)依法交易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下列四项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种类:(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

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

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哪四个条件

1、必须是人们的劳动品。

2、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或

称完成品)3、必须是动产。4、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免责条件:278 (1)未将产品投入流

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

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

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哪些情形时,销售者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进货后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4、不作为

如何理解产品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

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

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

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

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

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

按照《广告法》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主要有哪些情形?(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

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的(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5)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简述广告的基本准则:(1)广告必须真实(2)广告必须合法(3)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4)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5)广告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6)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

宏观调控有哪些特征:(1)国家主体性(2)对象的宏观性(3)目

的的宏观性(4)方式的宏观性(5)依据的法定性

简述宏观调控法主体的权利:宏观调控法主体的权利,可以从调控

主体的权利和调控受体的权利两个方面分析。依宏观调控法对调控

主体的授权,调控主体所享有的从事宏观调控的权利,可以总称为

宏观调控权。调控受体,即市场受体,其所享有的权利,是自主和

自由地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营自主

权。

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

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

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

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

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

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价格法的作用:(1)价格法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

价格秩序。(2)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3)保护

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4)加强和改

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简述政府的定价依据、范围: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和效率的原则。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

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

季节差价;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1)自主定价权(2)检举、控告权(3)建议

权(4)陈述、申辩权

我国价格法及相关规定禁止经营者的哪些价格违法行为:

1不正当价格行为(1)价格垄断行为(2)价格欺诈行为(3)哄抬

价格行为(4)变相抬价、压价行为

2其他价格违法行为(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低

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

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等。(2)不执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

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等等(3)违反明码标

价规定(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论述:★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其中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整关系

和社会保障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具体体现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

经济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行政管理关系,其中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关

系,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为个体与国

家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

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

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

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

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作用不同

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

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

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

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

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

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试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235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

征(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是指

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行

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

括违反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列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具体规定,还包括违反市场交易应遵循原则的规定。(3)行

为的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

者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试述反垄断法实施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即强调任何企业只要出现

结合或共谋等垄断行为或状态就视为违法,而无需再考虑其他任何

因素。合理原则,即企业的结合或共谋等垄断行为或状态本身不一

定违法,而只有当该行为或状态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

才应加以限制或禁止。本身违法原则适用简单,能大大节约执法与

司法资源,还具有预防功效,大大减少垄断出现的可能性,一定意

义上属于事先防治,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因不考虑行为后果,

对一概禁止垄断具有不合理性。合理原则对垄断行为的多维分析增

加了执法和司法成本,对相关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法律的不

确定性增加了企业行为的盲目性。

试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及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合同、侵权民

事责任)

(1)违约:在有合同的前提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害

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

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的违约责任。

(2)违法:一般违法的实质是侵权,即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

财产权。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

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

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

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

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

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

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

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

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

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

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比较“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这一对概念的区别

(1)在程度上:前“小”后“大”,或前“轻”后“重”(2)可

否接受: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已经知

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

则上不应接受(3)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索赔(销

售者赔偿后,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

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

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4)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

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5)诉讼时效:出

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试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哪些具体要求

(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a.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b.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

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c.

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这包括合格证明,

产品名称、厂家和厂址,产品规格,安全使用日期,警示标志等。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这是指剧毒、危险、易

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有特殊

的要求。

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1)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

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

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此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

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违反有关约定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

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

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

用。

(4)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

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四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

(1)横向协议

横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

(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

间(如生产商和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垄断协议豁免类型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

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

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

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

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

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

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滥用行政权力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

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

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

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混淆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

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

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区分回扣、佣金

和折扣,佣金和折扣是如实入账的,回扣是账外的。)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引人误解的不实宣

传。

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与虚假表示的区分:虚假表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

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产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强

调在商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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