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辩论意见(行政拘留代理词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诉人二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姚**,是不服被上诉人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上诉人,现自行对本案提出如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做出诸公(枫)行罚决字[2020]00159 号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有违法行为。证据1:2020 年1 月6 日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1 份、2020 年1 月6 日及2020 年1 月7 日对费夏娟的询问笔录各 1 份、2020年1 月6 日对骆**的询问笔录1 份、2020 年1 月6 日对蔡国兴的询问笔录1 份,均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证据
2、行政处罚审批表、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三人在报案时提供的关于上诉人信访事宜材料10页及接受证据材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第三人要求对上诉人等人依法处理的报告、对骆**、蔡**、费**三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更不能证明上诉人违法的事实。特别是第三人要求对上诉人等人依法处理的报告,均系一面之词,且内容虚假。还有,证据2的许多材料都是补做的,属典型的未审先判,明显违法。
2、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陈述和申辩:未经听证,上诉人未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权的情况下就做出和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剥夺了上诉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上诉人于当日传唤,当日决定和执行拘留,
明显系当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6、41条规定,该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处罚的案件来源却是第三人报案,以此为由对上诉人立案查处,而报案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处罚事实不清,逻辑混乱,任意甚至任性解释法律
处罚决定认定“前往浙江省信访局上访,意图对枫桥镇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做证目的”、“前往浙江省信访局信访,扰乱了正常秩序”,逻辑混乱。所谓“扰乱了正常秩序”,到底扰乱谁的秩序?而一审判决书认定是扰乱第三人枫桥镇政府的秩序。信访行为在杭州,扰乱结果却在枫桥发生,真是天下奇闻,实属罕见。处罚决定没认定“越级”,而一审判决认定“越级”,事实依据又何在?
上诉人在杭州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以杭州当地公安的认定为依据,不应该由被上诉人来随便定性。上诉人信访的单位和地点是杭州,整个杭州布满了监控,包括信访局也有监控,如果上诉人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或者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那么应该有受到干扰的单位、现场证人、目击证人等出具证据来证明,被上诉人应当调取在杭州违法的相关的监控录像,而不能规避现场,凭空捏造上诉人有什么违法的行为。
本案中的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没有资格向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就算退十万步讲,假设上诉人真的存在了违法行为,也应当由违法行为实施地的行政机关来处罚,就算被上诉人能
够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被上诉人具备这种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建立在依法获得杭州公安移交案件手续之后的事。然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既没有获得任何来自杭州公安的案件处理移交手续,又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已经获得杭州公安的案件处理移交手续。因此,被上诉人没有权利和资格对上诉人行为处以任何行政处罚。
三、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从证据上看,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信访行为是扰乱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因此,被上诉人适用《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上诉人实施处罚系使用法律错误。
另外,还必须向二审法院说明的是,一审对本案的审理有严重的偏向性,如开庭审理既然是公开进行,却只允许被上诉人一方和政府方面的人员参加,而拒绝上诉人方面人员参加旁听。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的表现。
综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的拘留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二审请求因此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上诉人: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