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及借鉴意义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四大要素
1、法治基石:但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资料显示,香港早在1948年 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 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 2、独立于行政:廉署成立之前,负责香港反贪的机构为“反贪污室”,隶属 于香港警队。而香港警队在当时可算是贪腐情况最严重的部门之一,由其 下属机构负责反贪,其成效可想而知。 3、高层的反贪决心十分关键:麦理浩是历任港督中比较注意缓和社会矛盾 的一位。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会公愤的1973年,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 爵士成立调查委员,彻查葛柏脱逃的原因并检讨反贪工作。依据国际反贪 机构“透明国际”的观点,反腐败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 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 4、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 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诞生于香港经济起飞、中产阶层人数倍增、社会 各方已对贪腐到了难以容忍的社会阶段。
五、廉政公署的重要作用
1,廉政公署的建立首当其冲的肩负起了反贪污反腐败的担子,把矛头指 向了与市民联系密切的基层机构,比如警察署、工商局、市政局、消防署 等部门,有效地遏制了腐败风气; 2,廉政公署是一个比较有效率的组织,它的组建恰如良医诊病,一下捏 住了政府机构的痼疾所在,香港由此才真正迎来了廉洁的黄金时代,成功 地实现由乱到治的历史必然转变,并成为公认的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三、廉政公署的内容 (一)组织结构
●1、执行处- 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执行处”负责 反贪调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该处有900余人,占廉署总人数的3/4, 一名廉政副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下辖“政府部门反贪调查、私营机构反 贪调查,技术支援,以及情报研究”四个科室。 ●2、防止贪污处- 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 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 问服务。“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预防贪污。下设两个审查科,专门审查 政府部门、机构的工作规定及程序,并接受私营机构的防贪咨询,帮助 找出可能的贪污漏洞,预防贪腐发生。 ●3、社区关系处- 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 的工作。“社区关系处”设两个科室,分别负责宣传教育市民廉洁自律, 并通过举报中心及7个分区办事处接受反贪举报和咨询。
二、廉政公署的背景
1973年,涉嫌贪污420万港币的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在被调查期间成功 脱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会的极大愤慨。已对贪腐忍无可忍的香港市民 走上街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 时任港督麦理浩认为事态严重,委派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委员 会对此案进行彻查,百里渠随后发表的著名的“百里渠报告”指出:“除非 设在香港警队内部的反贪污部能从警方脱离,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 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该报告得到麦理浩的认同,在其推动下,1974年2 月15日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布成立一个“与任 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
-- 人力1302 揭淑丽
简介
背景
制度保证
内容
作用
借鉴意义
一、廉政公署的简介
廉政公署 (简称廉署;英文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缩写:ICAC)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 立执法机构,亦是纪律部队之一,专门负责 打击贪污。香港总督麦理浩1974年2月15日 根据《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 立,以肃贪倡廉为目标,采取防止、教育及 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成立前由香港警 察队反贪污部负责相关事项。廉政公署的调 查对象于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 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现任廉 政专员为白韫六,领导逾1,200名人员。
3,香港廉署破案如神,并能屡屡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其反 贪经验引起了全球关注,并且快速的遏制了香港的贪污腐败风气,反贪模 式也为全球反贪机构所效仿。 4,廉政公署的建立,有效遏制了腐败风气,为城市下层劳苦大众的劳动 报酬提供了有效地保障机能,提高了劳动力的劳动积极性,间接的促进了 香港经济的发展。
六、廉政公署对于我国大陆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切实保证反贪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廉政公署行使权力的过程,从 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权对另一种公权或影响公共利益的私权进行监督的过程。在香 港,廉政公署所拥有的监督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执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可以完全不受 干扰地越过常规的行政、检察和警察机构展开调查。在内地,现在虽然也有专门的监 察和反贪机构,但是,处在我国特有的权力体系之下。不少案例表明,反贪机构在办 案时,常常会受到来自诸多方面的掣肘。 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 报体系,不仅可以使官员们的财产收入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可以让反贪部门从 中掌握官员们的诸多信息,以便通过其中的蛛丝马迹寻找任何可能的贪腐证据。世界 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而在我国,相关法规仍 存在极大缺失。 最后,要形成一个真正的“零忍耐”氛围。虽然,与香港人一样,内地公众对于贪 腐行为也是深恶痛绝,人人喊打,但是,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的这种“零忍耐”缺 乏细致可行的制度保障。在香港,公众对于贪腐的“零忍耐”是通过严格的制度培养 出来的。相比之下,内地的受贿定案标准显然过宽容,至于迎来送往的“红包”,在 很多时候往往都被视为“潜规则”而予以忽视。
(二)责任与权利
1.责任: ①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 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② 专业守则 1.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2.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3.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 4.绝对依法行事 5.不以权位谋私 6.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 7.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 8.言行抑制而有礼 9.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2.权力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 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 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 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四、制度保证 (一)掣肘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 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 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制,不是公 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 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 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 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