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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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2.01
•【文号】建办市函〔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1〕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川建〔2021〕2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工程规划
许可证证号
工程施工
许可证证号
消防验收合
格文件编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备案原由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完成了竣工验收,现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视具体工程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文件齐全。
(收讫章)
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意见
备案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四川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四 川 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书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备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等级
建筑使用性质
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类型
建筑面积
层数地上地下
造价万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部办公厅二000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6、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10、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四川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四 川 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书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备[ ]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等级
建筑使用性质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m2)
层数(地上/地下)
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
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编号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
工程规划
许可证证号
工程施工
许可证证号
消防验收合
格文件编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备案原由: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完成了竣工验收,现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内容
件数
备 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批审查意见
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川建行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均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锦江、金牛、青羊、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91号)的规定权限范围执行。

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资料。

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1、《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发包人登陆“成都建信(www.cdcin.co m)"网“竣工结算备案"窗口进行网上填报,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并打印一式四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结算书及电子文档(原件一份);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工程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结算备案要求的,应写明理由书面告之发包人。

四、为缩短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发承包双方可实行项目分阶段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项目规模、工程情况合理划分不同结算阶段(如可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安装等划分)并在合同中约定.在阶段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编制阶段结算书并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阶段结算核对,阶段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的各阶段结算书是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生效的各阶段结算书整理、汇总后,统一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五、办理工程结算的各方应对竣工结算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性负责。

四川住建厅: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四川住建厅: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四川住建厅: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是确保真正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确保质量和工期,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一)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二)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建筑工程费是指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除本指导意见中的安装工程费以外的通用安装工程。

设备购置费是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

安装工程费是指用于设备购置费中对应的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一、明确质量首要责任内涵。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因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职责和工作资历等要求,定期考核其履职情况。

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

建设单位配备项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配备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的增加不少于1人(不足10万平方米部分按10万平方米计)。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以下的工程配备不少于1人;造价2亿元~10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造价10亿元以上的工程,每超过10亿元,增加不少于1人(不足10亿元部分按10亿元计)。

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相应人员配备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使其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建筑经济建 筑 技 术 开 发·119·Building Econom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3期2020年2月程中选拔出工作能力较强的造价审计人才,提升造价审计人员对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工作水平。

3.2 项目设计阶段的审计在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设计时期,建筑工程设计图必须要参考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展开设计,这就需要设计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况考察,并且对相关的施工资料与原材料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及施工的具体环境等进行考察,这项工作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因此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故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

由于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应用产生的数据信息库涉及大量造价指标,工程审计人员在开展造价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能随时查阅到各个不同时段与区域的设计图样,通过施工进度管理对建筑工程的进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在建筑工程中还可以利用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取得工程各个具体项目的相关参数与指标,并且精准地对建筑工程中的各个项目成本造价与相关的指标开展有效的审计工作。

3.3 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审计工作而言,应通过建筑信息化管理技术的相关特点,使用建筑信息化管理相关的软件将招投标阶段的清单与建模水平进行有效的分析。

在现阶段,我国比较常用的计价方法是使用建筑工程量的清单开展的计价方法,因此进行造价审计的相关人员可以利用建筑信息化管理软件,通过建筑信息化管理模型中各类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后,快速获得建筑工程量相关的数据信息内容,而且还可保证其精准程度。

对进行投标方的建筑工程量进行清单核对时,在进行投标的报价分析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平衡的报价情况,为减少建筑工程中错误的发生概率,可起到为招标工作控制造价全过程审计工作奠定夯实基础的 作用。

3.4 项目决策阶段的造价审计工作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对项目进行决策属于企业决定是否对此工程进行投资的过程,决策阶段的工作是否精确关系到整体建筑工程投资的成败与投资方投资的额度。

四川省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川建造价发〔2015〕788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5〕7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2010年,我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发布施行后,对提高结算效率,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个别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执行合同约定,恶意拖延结算办理时间,或因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无法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确认,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形,损害了无过错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公共利益,需对竣工结算确认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予以调整。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对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对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部分内容调整补充如下:一、将“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将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中的“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并相应将其附件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调整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详附件1),将其附件2“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调整为“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详附件2)。

(完整word版)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

(完整word版)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一)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

(三)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

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均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锦江、金牛、青羊、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91号)的规定权限范围执行。

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资料。

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1、《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发包人登陆“成都建信()”网“竣工结算备案”窗口进行网上填报,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并打印一式四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结算书及电子文档(原件一份);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工程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结算备案要求的,应写明理由书面告之发包人。

四、为缩短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发承包双方可实行项目分阶段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项目规模、工程情况合理划分不同结算阶段(如可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安装等划分)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川建造价发[2010]8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重要意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使工程建设各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提高结算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8.12条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12-16•来源:•浏览:1597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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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
结算确认书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0]8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重要意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使工程建设各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提高结算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8.12条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应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中必须包括《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对没有办理竣工结算确认,无《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管理
(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具体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确认。

(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填写《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并将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竣工结算确认。

(三)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确认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及《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从《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
4、竣工结算书及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和竣工结算书的电子文档;
5、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需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竣工结算的下列内容进行确认:
1、对竣工结算书中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2、发、承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者,对发、承包双方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进行确认;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竣工结算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进行确认;
4、对是否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计价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办理竣工结算进行确认。

办理工程结算的各方应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负责。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应及时办理确认手续。

对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办理确认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决定。

《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能签发《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必须写明理由,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发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主动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沟通,加强协作,加大宣传力度,让工程建设各方及时了解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并配备专业精、业务好的工作人员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作。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在竣工结算确认中发现的问题,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执业人员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确认资料不予受理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对无《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由此形成工程款拖欠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即行废止。

附件: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2、《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川建()竣结确第[ ]号
填表说明:1、承包人包括备案工程与发包人有施工合同关系的所有承包人。

2、中标金额包括经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上标注的金额。

免于招标的不填此项。

3、本表一式四份。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
填表说明:1.中标金额系中标通知书上标注的金额。

免于招标的不填此项。

2.本表以同一施工合同的单项、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为填表对象。

3. 本表一式四份。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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