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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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岗位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岗位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岗位职责第1篇:动物卫生监督职责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3 实验室检测 1.4、检疫结果处理: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1.5.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2.2.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 瘦肉精检查 2.3结果处理2.3.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现场申报。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农村养殖户“热炕头”上享受专家热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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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畜产 品 质量安 全监 管机 构 与检
第三 ,检疫 只检动物疫病——传染 病和寄生虫 ,而动物的一般病及畜
产品 ( 肉品 ) 的 品质 ( 量安 全 ) 质
测机构 必须分离 ;实现第 三方 检
监管法律法规 ,明确执法主体 国务 院颁布 的 《 料和饲 料 饲
测 ,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定性、可信
电话和 ] 技术指导服务。 山 东省 即墨市读 者 展 福 生
法 主体 ,导致管理 缺位 、力度不 够 、职责 不清 。建 议从立法 高度 上健全法 制 ,明确 执法主体 ,切 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理 顺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
体 制
又符合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
@ 因
农 村 养殖 户 ‘ 炕 头"上 享受 ‘ 热
专家热线服务
“ 问专 家 ,我想 养 殖 肉食 请
鸡 ,不知 现在 政府有 没有 什 么优 惠 技 术难 题 ,推 广 畜牧 科 技 新 技术 ,
对富产 口 质量安全 j 8 l
青岛畜牧科技示范园又开通了免费 的畜牧科技服务热线电话 。对于党 和国家的有关鼓励 、扶持畜牧业发
安全法》的立法宗 旨。第四,《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条 , 已经将可 能传播动物 疫病 的奶列
入 动 物 产 品 ,生 鲜 乳 的 质 量 安 全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应该
是 动物 卫生 监督 机构— — 动物 卫生
就应该 由动物卫 生监督所负责监 管。第 五 ,作 为动物 防疫监督机 构 的动 物卫生监督所 ,机构法定 ,
安全 ,除 了在饲 养环节 实行 全 程监

动物卫生监督问答题

动物卫生监督问答题

20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应给予什么处罚?《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监督管理的环节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

202、货主王某运输的100公斤猪肉未附有检疫证明,被查获后依法应给予王某什么处理和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201、什么是官方兽医?《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99、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动物卫生监督问答题

动物卫生监督问答题

动物卫生监督问答题第一篇:动物卫生监督问答题20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应给予什么处罚?《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监督管理的环节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

202、货主王某运输的100公斤猪肉未附有检疫证明,被查获后依法应给予王某什么处理和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201、什么是官方兽医?《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99、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河北省农业行业职称评审答辩指南兽医专业题目与答案

河北省农业行业职称评审答辩指南兽医专业题目与答案

河北省农业行业职称评审答辩指南兽医专业题目与答案1.《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有五点,即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四个方面来理解: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是因为: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

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但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治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

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的教训不乏其例。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因此,防患于未然,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情况。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整理)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整理)

兽医法规与职业道德1、法的分类(1)按法律创制和主体分国际法:由国家、国际组织或地区制定或认可,用来调整其相关系的法律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合于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2)按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分根本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重要问题的法律普通法:宪法一位的其他法律(3)按法律效力范围分:一般法:对一般人、一般事或在全国范围内,在其修改和废止前的任何时间内都有效的法律特殊法: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区、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4)按法律规定内容分: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责任的法律程序法: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2、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开始、终止、追溯空间效力:地点、范围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3、法的运行:司法: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执法行使主体人民政府(一类)相关部门(二类)授权组织(三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4、中国的纵向立法体系中央立法5、地方立法6、行政机关立法7、我国兽医法规的发展历史法规:我国兽医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法律: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我国兽医行政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1)机构设置混乱,行政能力不足(2)条块分割,政令不一(3)基层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不高(4)公益经营不分,执法监督不力(5)动物疫病防治水平低,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小(6)国际开放度小,国际认可度低9、我国兽医行政体制面临的新形势(1)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2)政府职能的转变(3)兽医职能的转变(4)畜禽养殖和产品供需变化(5)群众生活质量提高10、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兽医管理体制和机构11、我国的兽医体制改革方向(1)建立国家统一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2)官方兽医与职业兽医分离(3)建立国家统一的职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12、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1)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3)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13、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官方兽医:具备有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过件兽医工作人员.14、兽医体制改革遵循的原则(1)国际接轨原则(2)适合国情原则(3)依法行政原则(4)精简效能原则(5)标本兼治原则(6)加强领导原则(7)积极稳妥原则15、中央级动物疾病防控体系(1)兽医局(2)中国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CDC)(3)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分中心(4个收集情报16、公务员定义:按照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兽医法规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兽医法规的一般原理
销或宣布无效,违法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2、合理性原则
(1)执法行为符合行政的基本目的,手段 方式有助于行政目的实现。
(2)公平基础之上,体现一致性。
(3)执法决定合情理、适度。
(4)执法行为既能有效实现行政目的,又 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相对人损害。(价值位阶、 个案平衡、比例原则)
3、应急性原则 特殊紧急情况下,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社
1、依据的效力层次 (1)一般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特殊规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与《行政处罚法》
B、新法优于旧法(同等效力层次)。
a、
新法改废旧法。b、旧法未废止,冲突部分适用新
法。
C、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条
70岁老汉与84岁老妇相恋14年后领取结婚证
2、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注意: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
停止执行。(例外情况)
七、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的种类
1、法律规范(最主要的依据) (1)宪法: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母法。 (2)法律:基本法律(人大)、一般法律(人大
常委会)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分为非正式解释(没有普遍约
四、兽药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节 行政执法

动物防疫监督监管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监管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监督检查方式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安排、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1、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3、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4、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范文(精选6篇)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范文(精选6篇)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范文(精选6篇)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动物养殖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

下面,我将为大家精选出6篇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范文供参考。

范文一: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督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状况,确保动物生活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

其次,监督动物饲料的生产和使用,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防止使用劣质饲料对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对养殖动物进行定期检疫和接种疫苗,做好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四,监督畜禽屠宰环节的卫生状况,确保畜禽产品的卫生安全,防止食品污染。

最后,对相关养殖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范文二: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责包括动物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监督、动物饲料的监管、动物疫病的防控、屠宰场的卫生监管以及养殖企业的备案登记和监督。

动物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监督主要是确保养殖场周围的环境无污染,对饲养设施进行定期清洁消毒,预防疾病的发生。

动物饲料的监管包括对饲料生产企业的许可和监督,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

动物疫病的防控是对动物进行定期检疫和疫苗接种,防止疫病传播。

屠宰场的卫生监管主要是对屠宰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确保畜禽产品的卫生安全。

养殖企业的备案登记和监督是对养殖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范文三: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责主要包括养殖环境的监管、动物疫病的防控和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

养殖环境的监管要求对养殖场的卫生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养殖场环境清洁、无污染,减少动物疾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防控是对养殖动物进行定期检疫和疫苗接种,建立养殖动物健康档案,控制和预防疫病的传播。

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包括对屠宰环节的检查和监管,确保畜禽产品的卫生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范文四: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责包括对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和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对屠宰场的卫生管理和生产车间的认证,确保养殖和屠宰环节的卫生安全。

畜牧兽医法规

畜牧兽医法规

② 审查 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 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 规定的允许开业。 ③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证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审查不 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 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 二 畜牧兽医审查验收和报告 (一)畜牧兽医审验:畜牧兽医审验是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 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兽医卫生标准、条件及要求进行定期审查、 考核和验收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 (二)畜牧兽医报告: 1、畜牧兽医报告——行政主体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畜牧业 生产情况,依法强制义务报告人及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的行政措施。
法的作用:定分止争,定偿分成,规范各方秩序,促进社会
和谐发展。 三、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 主要介绍动物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检疫、草原管理 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畜牧兽医执法的有关知识。 四、学习本门课的目的意义: 1、实际工作的需要 2、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畜牧业法规发展的需要 3、是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4、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 5、是宣传教育的需要
5、对象之五——环境 饲养、宰杀动物的环境是否有利于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流行。 二、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 1、种畜禽管理 2、饲料生产、经营管理 3、草原(草山、草坡)管理 4、医政管理 5、药政管理 6、动物饲养、宰杀、运输、销售、产品加工等管理 7、防疫、检疫、消毒管理 8、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节 畜牧兽医行政法
三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证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人民身体健康。 3、保证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 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四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 1、宣传教育 2、实施管理 3、监督检查 4、行政奖励 5、行政处理 见p18 6、行政处罚 19 7、行政强制 30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 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 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 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 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 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 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 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 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 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 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 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 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 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 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 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五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 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 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 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 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复习资料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是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是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定畜牧兽医行政规章,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方式,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秩序的活动。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依法成立并在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国家行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动物行政专业执法机构。

4、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疫情。

5、隔离:是将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有时包括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应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6、封锁:是在发生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国家将动物发病地点和周围的一定地区封闭起来,禁止随意出入,以切断动物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情的一项严厉的行政措施。

7、扑杀:8、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授权的兽医。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10、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认可的制度。

11、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12、动物检疫员:使用现代化检疫仪器、工具解剖动物,并通过感官和经验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识别动物疫病和病害动物产品,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析

3.履行职能
主要问题1:职责与任务混淆 有些地方在“三定”方案中将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的任务确认为职能。例如将兽药监管、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管理、“瘦肉精”监管等项由主管部门负责 的工作,在“三定”方案中表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 职能,且大部分的兽医工作人员都不能很清晰的区分 职能与任务。
3.履行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 析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渊源
1986年,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检 验所,之后新疆、贵州也相继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 当时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并不是独立的机构,同兽医站 或防疫站合并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但也要经过当 地编委行文同意。
1988年,原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 配套法规的通知中明确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机构名 称,并赋予其监督执法职责。
3.履行职能
主要问题6:执法办案 一是执法办案培训难以满足人员对知识掌握的需要;
二是具体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难题不能及时解决,办案 不规范;三是不能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在执法实践 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建议
1.梳理职能,区分任务 2.委托性任务签订委托书 3.制定机构建设标准 4.与技术支持机构形成依托机制 5.风险管理运用于监管工作 6.加强执法办案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2 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些防疫 活动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对这 些活动和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动物、动物产品的 检疫工作和其他相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1990年,农业部在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 确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法定监督执法职责。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动物防疫法是对农业生产、动植物健康和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执行。

本文将就该法中各部门的职责及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农业部农业部对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的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出台相关动物防疫政策和制度:农业部需负责制定关于动物疾病的检疫措施、动物产品安全标准等有关政策和制度。

2.监督检测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标准:农业部还要监督检查和监测涉及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标准问题,确保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

3.制定动物防疫标准和规范:农业部应指导制定动物防疫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水平和科技水平。

二、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制定纳入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的保健政策,为动物及其产品的人体安全提供保障。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养生健康和食品安全政策:卫生部需负责制定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2.指导人员防护管理和医学科研工作:卫生部还应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加强人员防护管理,防止动物疾病向人传播,同时要指导医学科研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工商总局工商总局主要负责执行动物溯源体系,同时开展对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职责如下:1.实施动物溯源体系:工商总局应负责开展动物溯源体系相关工作,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可追溯和安全。

2.监督检查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工商总局还应对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安全食品标准。

3.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工商总局还应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总之,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相互关联,彼此支持。

只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提高动物防疫水平,为保障农业安全、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完整word版)动物卫生监督职责

(完整word版)动物卫生监督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一、动物检疫1 产地检疫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1.3 实验室检测1.4、检疫结果处理: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1.5.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2.2.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 瘦肉精检查2.3结果处理2.3.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现场申报。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讲座根据兽医部门工作职责,在这里简单介绍《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立法目的和动物防疫及各机构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

一、《动物防疫法》立法的重要意义: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

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

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显得更重要,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

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取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涉及到动物防疫的运输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职权或履行法定的义务。

只有这样,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法律作为保障;实现动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动防疫的有力保证,也是强化动物防疫的正确途径。

5、通过立法工作,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提高自觉性。

新《动物防疫法》对兽医机构职责的规定

新《动物防疫法》对兽医机构职责的规定

新《动物防疫法》对兽医机构职责的规定新《动物防疫法》对兽医机构职责的规定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除了增加三章二十七条、修订了大部条款外,对各兽医机构的名称、职能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与原修订前相比较,原法中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改为了"兽医主管部门"。

原法中笼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分为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了两个机构的名称,将改变目前各地区动物防疫机构名称杂乱的现状,也使各单位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协调、和谐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

一,兽医主管部门职责新《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有12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十三条,多了制定并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

大体可分为制定免疫、监测计划,组织实施免疫计划,动物疫情的认定、发布及扑灭,动物防疫条件、兽医从业人员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注册等四大类。

(一)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国务院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疫情监测计划1、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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