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办法doc-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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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国
第四条
重视第五条
1.集中考试科目,考生须前往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1)答题类型为答题纸的科目,考生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参加考试。
(2)答题卡又分为客观题答题卡和主、客观题答题卡两种。答题卡科目需要考生携带2B铅笔及橡皮(答题卡填涂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答题卡填涂规范》)。
(3)参加闭卷考试科目的学生不允许携带教材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参考资料,必须独立完成答题。
(4)开卷考试科目的题量大、答案不易在书上直接查找,所以最主要的还在于平时的学习与积累,考生需注意开卷考试时的考场纪律。
(5)复习专用纸考核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复习专用纸使用规范》。
2.非集中笔试科目,学院不统一组织集中考试,由学生自行完成。
(1)论文(案例)考试科目,学院会在课程考试前一个月将论文题目(或案例材料)发布到网上,学生完成后于集中考试两天内交到学习中心。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具体要求详见《论文(案例)考核课程管理办法》及《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写作模板》。
(2)作业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完成网上作业,作业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3)机考、读后感两种考核方式仅适用于新东方课程,学生需要登录新东方平台完成,具体要求详见《新东方课程考试通知》。
3.学院有权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在考试计划中公布。
第六条考试计划
每次课程考试之前学院会在网上发布《课程考试计划表》,学生可参照考试计划表,了解课程考核方式。在考试计划执行过程中,学院将视实际情况对考试科目和考核方式进行必要调整。
第七条
。其中3月和9
第八条
1.
2.
3.
4.
第九条
1.
试资格。
2.
3.
4.
5.
第十条
1.考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办理转考。
2.转考考生首先应正常预约考试,然后在预约考试期间到学习中心务办理转考报名,报名时须网上下载并填写《转考审批表》,并由学习中心发送到学院,待得到学院回复后方可认为转考申请成功。
第十一条重修
考生两次考试成绩均不及格或不理想,可以重修。具体政策请参见《课程重修办法》。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命题
1.网络教育学院组织教师命题。
2.针对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试题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3.参与命题的教师和有关考务工作人员及课程责任教师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命题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试卷印刷、分发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课程考试试卷印刷和分发。
第十四条场次及考场安排
学院会依据学生考试预约结果,统一进行最优化的场次及考场安排,即安排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和卷别及分布的考场和座位号信息,考生可于考前两周左右点击“进入教室”,点击“个人考试座位信息”详细查询安排结果。第十五条巡考
1.巡考是由网络教育学院派出为监督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工作人员。
2.巡考人员要严格遵守《巡考守则》的规定。
3.巡考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主考
1.考点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工作,须确保考点的考风考纪和考试
2.
第十七条
1.
2.
第十八条
1.
2.
3.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1.
2.
3.卷别、
1.考生除了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提包、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2.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3.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4.不得自带草稿纸。
5.部分科目需要涂卡请携带2B铅笔、橡皮。
6.手机要处于关机状态。
第二十二条考场纪律
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根据违纪处罚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考试资格、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2.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场次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停止答卷,将答卷按顺序整理并背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清点无
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违纪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
3.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严重警告。
4.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记过。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5.再犯者令其退学;
6.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第二十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2.
3.
4.
5.
6.
1.
2.
3.
4.
5.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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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9.
第二十七条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的,记过,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1.第二次作弊;
2.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采取其它违反学院规定的方式取得考试资格。
6.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开除学籍:
1.考试中有替考行为;
2.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3.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