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2.冲突规3.统一实体规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第一节冲突规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的结构冲突规在结构上有围和系属组成。
围是指冲突规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国际私法是研究各国间私事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法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籍、居住、契约、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国际私法的深入复习要点的归纳: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自主性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用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
2.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彼此内政。
3.国际私法的利益认定原则: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1.国际私法的自动适用原则:法院自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适用何种法律。
2.国际私法的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国际私法的寄托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私法的公序推论原则:法院根据公序原则除外适用矛盾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1.国籍法:包括获取、丧失和保有国籍的规定。
2.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关系的规定。
3.财产法:包括财产的取得、保有和转移等财产关系的规定。
4.契约法:包括订立、履行和解除契约的规定。
四、国际私法的争议解决1.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规定了法院对国际争议的管辖权。
2.法律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争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议,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
4.理论: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国际私法的依据、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各国间正在努力合作,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公约来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2.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跨国争议解决的需求。
3.国际私法的社会政策: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着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原则的复杂学科,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法规则、重要领域、争议解决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2022年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8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达,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旳重要法律事实。
意思表达是其必备要素。
法律行为旳方式,重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旳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旳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合用行为地法。
理由是:(1主权说。
(2任意法说。
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
但对不动产物权旳转移、设定、承担等行为,一般只容许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旳权利旳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旳方式旳行为,则是应当合用行为地法旳。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旳法律合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使用办法律行为自身旳准据法和行为地法旳。
练习:有关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旳准据法,目前国际上旳立法趋势是:A、行为地,B、法院地,C、当事人属人法,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选择合用可合用旳准据法。
为使法院能依个案详细状况选择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旳准据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现了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长可选性旳立法趋势。
此类冲突规范容许选择旳准据法包括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旳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旳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达,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旳行为。
英美法中旳代理重要是委托代理。
而大陆法旳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旳调整范围。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旳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旳原因分别确定。
如:在法定代理中,应依身份关系得准据法;在意定代理中,仅从代理源于委托协议来分析,应根据协议冲突法原则决定准据法。
代理权关系准据法旳合用范围有:1、代理人旳权限,2、代理人得祈求酬劳旳数额,3、本人或代理人得中断代理关系旳条件,4、代理关系与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布而消灭,5、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旳责任。
有关协议旳法律合用,现今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支配本人与代理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旳准据法,也当首先由当事人约定。
)国际私法重难点辅导
(2013.06.10)国际私法重难点辅导(文本)石蕾:大家好,今天的教学活动正式开始今天的主题是重难点辅导,今天我们会就本课程的重难点内容逐章逐节进行辅导,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
2.广泛性。
3.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具体内容大家自己看教材,但是第三个原因涉及到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什么是域内效力和什么是域外效力也就是什么是属地效力和什么是属人效力也是国际私法上的很重要的概念,同学们要重点看一下。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
采用的方法是制订一个冲突规范,在冲突规范当中指出怎么来适用法律,从而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之为准据法。
这里涉及到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就产生了间接性。
(二)实体法调整:制订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适用这个直体规范。
这种方式也称之为直接调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范围有大、中、小国际私法之争论。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三)统一实体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们采用的这个观点基本上是属于中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渊源。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迄今为止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其具体表现为: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
国际私法课程第一章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课程第一章教学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知识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提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份。
2.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法律冲突及冲突产生的条件: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条件: 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2。
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有两种: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和商裁程序规范。
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以统一实体规范、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的,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种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到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4第十四章婚姻家庭一、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能力、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与自愿,以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必须举行宗教结婚仪式或必得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无任何程序或形式限制的事实婚姻等。
综观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这又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缔结)地法。
这是至今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立场。
(2)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共同属人法,形式要件仍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中国《民法通则》也取这种立场,只是它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特别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二、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正确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在当代,国家之间经过签订领事协定,准许由各自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很普遍。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都肯定了领事婚姻制度。
派遣国领事一般应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为其侨民办理结婚仪式。
在领事婚姻中,不但实质要件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不受婚姻举行地法的制约,而且在形式要件方面,也与一般情况要求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同,亦得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三、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 理解以下概念的含义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因素,法律冲突,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二.理解下列问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1) 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2) 涉外民事关系的三个特征:(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民事性质,是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性。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有关国家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3)受案法院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1)冲突法调整,(2)实体法调整。
4.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冲突规范的主要特点:(1)只能指出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处理民事关系,不能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只有与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
7.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尊重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8.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2)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3)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一.了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及其代表人物:1.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既得权说。
二.了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及其代表人物:1.本地法说,2.结果选择说,3.政府利益分析说。
三.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般情况。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 理解以下概念准据法,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系属公式,识别,二级识别二. 掌握以下问题1.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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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
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
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
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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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5月31日,中韩爆发贸易战,韩方 对中国出口的大蒜征收315%的高额关税,中国宣布 报复性措施,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机、聚乙烯。 这场贸易点给我国的大蒜出口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已签订的大蒜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仅山东苍山 县经济损失达两三亿元。贸易点爆发后,中韩两国 政府进行了贸易谈判,并达成协议。中韩两国贸易 协议的签订,使我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之间出口、进 口大蒜,进口、出口移动电话、聚乙烯成为可能。 这一案便表明,不同法国法人、公民之间的经济关 系、民事关系,有时需要国家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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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冲突规范的要领和法律特征、冲突规范的
结构与类 型、 连接点系属公式
(重点、难点)
第49——55页
8、准据法及准据法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难点)第55页
9、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重点) 第64页
10、识别的概念、识别的性质、识别的对象、识别
的依据(重点、难点) 第66——76页
学时,期末考前辅导6学时。辅导将针对本书的重
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给广大学员具体
案件,使大家对所学内容有一个具体认识。本书
在辅导过程中主要以讨论方式进行,以便于双向
互动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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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大家的学习提供了以下的几种服务媒体:
我们为学生提供了多种媒体支持,包括文字 教材、音像教材、直播课堂、电话答疑、网上答 疑、网上课件。
第124—127页 16、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重点、难点) 第129页 17、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难点)
《国际私法》教案(婕妤版)#(精选.)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1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3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4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5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6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7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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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10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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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0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1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2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3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5。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汇总第九章财产权对于物权在法律适用上,有采用分别制的,即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主要是住所地法)。
也有主张采取同一(统一)制的,即不问动产或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后者在理论上为德国萨维尼所力倡,当前占主导地位。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不过她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因而允许作为属地主权管辖的例外。
到了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
她们认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时常有变,购买人或债权人很难知道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其住所,也难以了解其住所地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倒不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
况且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究竟应适用其中哪一方的法律,也不好确定。
物权虽是一种对世权,但要对它行使保护,则只有其所在地法提供的保护才是最有力的保护。
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注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进行。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
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无体动产而言,其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方法: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在地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不同做法: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如车辆、商船或民用飞机等,以其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复习重难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复习要点一、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区分1、国内案件——由国内民商法调整2、涉外案件——(1)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冲突规范——内国民商法或外国民商法二、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1、程序法问题——法院地法调整2、实体法问题——条约或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内国民商法或外国民商法三、民商事问题与海事问题1、管辖权冲突(国内法院)2、海事法院的专有管辖权四、定性问题(识别)1、一般按本国法律制度和观念识别2、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定性要保持唯一性,不能模棱两可3、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要尊重原告的选择4、一旦作出定性,法院在决定管辖权问题、法律选择问题和实体法规则的运用问题时必须保持连贯性五、管辖权问题1、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没有可适用的规定2、经识别后先在《民诉法》涉外篇中寻找管辖根据3、如没有规定,在《民诉法》一般规定中寻找管辖根据4、找到了立法上的根据,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还要排除下列情况:不涉及外国国家和财产;不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等(国外还有不方便法院原则、避免双重诉讼等规则)六、法律适用的一般步骤1、是否存在某个国际条约,该条约能否用来解决具体纠纷2、是否涉及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法律领域3、如果没有条约或条约不能适用,则适用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但中国参加的条约中有冲突规则的,必须先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则4、如果冲突规则指定使用外国法,则根据我国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查明并适用外国法。
如果外国法不能查明,或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可以适用中国法。
5、如果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中国法,就适用中国法的具体规定,中国法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七、海事海商案例海商法中关于涉外法律适用规定海事诉讼法相关内容海事诉讼的送达和调查取证(特殊性)扣船相关文书海事责任限制的申请八、题型1、名次解释——重点2、判断题——知识点3、单选——知识点,司法题4、多选——知识点,司法题5、简答题——重点背诵6、案例分析题——知识点、海商相关7、论述题——重点背诵ppt过几遍;重点摘抄;名次解释背诵;试题;司考题;法条名词解释重点摘抄。
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0000)(00001)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
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
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
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
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重点内容。
下面是《国际私法》复习的重点汇总:一、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3.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分类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和国际司法管辖1.国际私法适用法的类型和选择方法2.国际私法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和公平标准3.国际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和原则4.国际仲裁的原则和程序三、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问题1.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国际私法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国籍和居住地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国际合同与国际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3.选择法与合同差序规则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五、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2.国际私法中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认定3.国际私法中子女权益和监护权的保护4.国际私法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的解决六、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遗嘱的形式、效力和认定2.国际私法中继承人的确定和继承份额计算3.国际私法中继承财产的清偿和履行4.国际私法中遗产管理和遗产争议的解决七、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2.国际私法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3.国际私法中侵权赔偿的计算和限制4.国际私法中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九、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与全球化的关系和作用2.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和发展3.国际私法与经济合作的关系和作用4.国际私法与区域一体化的关系和作用。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规则【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规则2、能够灵活运用这些规则【本章重点】1、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2、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3、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本章难点】1、内国民商法与外国民商法2、分割方法一、国内民商事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1、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法律规范2、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法院无需援引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国际私法案件的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案例:世行贷款建设高速公路案二、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1、实体法问题实体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所有在实质上会影响判决结果的争议2、程序法问题程序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有关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的争议三、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1、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利用统一实体法规则和“直接适用的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2、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的方法是指利用冲突规则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四、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1、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个国际惯例2、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五、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六、国家主权和适用外国法1、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2、适用外国法适用外国法是一国法院根据外国法的有关规则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争议案例:船舶碰撞案七、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1、识别识别是指法院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纠纷进行定性并对有关冲突规则进行解释的认识过程2、法院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的步骤(1) 根据案件事实,经识别定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表明我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2)法院在决定行使管辖权时,必须查明没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况(3)最后,法官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中国法院是否有适当的管辖依据3、法律适用八、分割方法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九、诉讼与仲裁1、诉讼与仲裁的关系(1) 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2)法院对仲裁过程和程序有监督权2、诉讼与仲裁的区别(1)管辖权依据不同(2)受案范围不同(3)适用法律不同(4)裁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不同十、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课后作业】案例分析P22第二章什么是国际私法【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2、了解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3、比较准确地给国际私法下个定义【本章重点】1、国际私法的性质2、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本章难点】国际民商事关系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1、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含义2、二者的联系⑴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⑵两者均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⑶国际私法学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3、二者的区别⑴国际私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国际私法学是一种学说⑵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⑶国际私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国际私法学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国际民商事关系1、概念2、特点3、涉外因素【案例】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签订合同案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四、国际私法的性质1、国际法学派2、国内法学派3、二元论学派五、国际私法的名称【课后作业】1、论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及相互关系2、你认为哪一种国际私法定义方法比较恰当?第三章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轮廓2、理解每一种理论的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3、形成自己对适用外国法理由的看法【本章重点】1、每一种理论的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2、国际私法理论产生、发展的基本规律【本章难点】适用外国法的理由【课后作业】你认为一个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在国际私法上的解决方法2、掌握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3、理解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及应用【本章重点】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在国际私法上的解决方法2、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本章难点】法人国籍的不同理论和方法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解决1、国籍的冲突⑴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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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作者:————————————————————————————————日期: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反映着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客观标志确立,现在连接点的确立,除采用客观标志外,还采用主观因素与客观标志相结合的方式确立连接点,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三)选择型冲突规范(四)重叠型冲突规范五、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又称作系属公式,其种类有:(一)属人法(二)物之所在地法(三)行为地法(四)法院地法(五)旗国法(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七)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二节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2.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二)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1.时际法律冲突的概念2.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第三节先决问题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主要问题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二、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
三、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的向法院起诉。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第四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与起源概念。
识别是将涉外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起源。
1891年德国法学家卡恩在《潜在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识别问题。
二、识别是对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的认识过程1.识别是识别主体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两方面:A.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B.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2.识别产生的原因:A.与涉外民事案件有关的国家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B.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同一事实情况分别规定到实体法或程序法不同的法律部门。
C.由于社会制度或明或历史传统的不同,会出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三、识别的对象识别的对象是事实情况。
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
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四、识别的法律依据1.依法院地法识别。
2.依准据法识别。
3.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识别。
4.依最密切联系地法律识别。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识别。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反致一、反致的概念1.广义的反致和狭义的反致2.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二、反致制度的产生1.反致制度产生于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福尔果继承案2.反致产生的原因A.客观原因。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系属。
B.主观原因。
法院把冲突规范指向的国家的法律理解为包括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内。
C.与同一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国家之间的法律存在致送关系。
三、反致的理论分歧1.赞成反致的理论2.反对反致的理论四、各国反致的立法与实践1.接受反致、转致2.接受反致、不接受转致3.不接受反致、转致4.我国不接受反致第二节法律规避一、法律规避的概念与起源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以便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
法律规避起源于法国鲍富莱蒙离婚案二、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存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连接点,或者规避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3.当事人规避的是强制性法律,而非任意性法律。
4.当事人实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的。
5.当事人规避法律后,仍与原国家或原地区保持某种联系。
三、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理论与立法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是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如何确定该外国法是否存在及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
二、查明外国法的方法1.英美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举证。
2.大陆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法官负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3.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查明,必要由当事人予以协助。
4.秘鲁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不能查明时,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5.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
三、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我国法律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适用外国法错误。
这种错误各国都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对这种错误,法国、德国等国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允许上诉。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内容与本国的冲突规范相抵触,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历史沿革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1.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限制例外说2.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限制原则说3.布鲁歇的国际公共秩序与国内公共秩序说4.英、美国家学者侧重研究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5.俄罗斯、东欧国家学者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主张限制适用。
6.我国学者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观点四、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我国关于公共秩序立法,最早见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当事人的本国的婚姻法以不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68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1992年《海商法》第267条、1999年《合同法》第7条都是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另外,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也适用于国际惯例。
重点难点辅导(二)第五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的五个时期三、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概念以及对象(二)最惠国待遇,概念以及特点(三)优惠待遇第二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一)国籍冲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二)住所的冲突(三)住所冲突的解决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法律规定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二)自然人行为能力(三)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第三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规定。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第六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第二节代理一、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三)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第七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中的法律冲突一、涉外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涉外物权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重要)一、物之所在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于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
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相关的不动产,而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其原因是动产数量太少。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生产力的发展使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加大,最终导致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二)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三、物之所在地的适用范围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1.运送中物品的法律适用2.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法律适用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的法律适用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法律适用6.外国国家财产的法律适用五、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1.我国在涉外物权方面,遵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