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族看中国传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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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
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考试试卷
课程名称中国社会史
考试时间2011年1月
学号姓名2010110029 王一宁
所在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任课教师曾京京副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印制
从宗族看中国传统社会
——浅谈明清时期宗族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摘要:宗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很早就出现并活跃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发展形态和社会特征。宗族问题历来备受关注,研究成果硕果累累。探讨宗族组织的内部结构、亲属制度、社会功能、发展模式和演变趋势,探讨它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成为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宗族、传统社会、政权、明清社会
一、宗族问题概述
宗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很早就出现并活跃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发展形态和社会特征。宗族问题历来备受关注,研究成果硕果累累。探讨宗族组织的内部结构、亲属制度、社会功能、发展模式和演变趋势,探讨它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成为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重大课题。在研究内容上,学术界集中讨论过以下一些问题:第一,宗族是实质性的社会实体还是象征性的文化建构?早期宗族研究主要集中于它的结构和功能,把作为宗族建立基础的血缘和系谱视为社会事实,而未加深究。如林跃华认为,“宗族似乎是汉人社会中相对独立的裂变,而且趋向于一种组织法则的类型——亲属关系”。继后的研究开始将宗族视为一种特定的时间的文化创造,以揭示亲属关系只是社会建构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宗族的基础是族产还是系谱?弗里德曼认为,宗族是与地方社会相结合,以族产为基础的继嗣团体,共族系谱关系并不是宗族的必须条件,共同祠堂或公产才是宗族关系的纽带,国家——士绅——宗族的关系使中国宗族有着非亲属组织
的一面,宗族并非完全按照系谱结构来管理。与弗里德曼的宗族组织透过共产和公众仪式从而在其成员中形成文化认同的共同意识的观点相反,弗里德认为宗族与氏族的根本区别是系谱上的证明,而不是族产;宗族构成的基本条件是明确的共始祖血缘关系,而氏族的血缘联系则是虚构的。[1]一般认为弗里德曼模式中的公产与宗族分支观点符合中国宗族的社会事实,如华琛通过对香港新界文氏宗族的研究,指出“没有祀产,宗族宗之即不存在”,“宗族宗之即意为宗族内部拥有财产单位的分划”。
第三,祖先崇拜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还是文化的意义?以往的研究多是从社会的角度进行探讨,主要有三种观点:(1)以弗里德曼为代表,认为祖先崇拜具有凝聚团体、确认地位的功能;(2)以马丁为代表,认为祖先崇拜是权力和义务的表征;(3)以李亦园为代表,认为祖先崇拜表现了亲属之间保护/尊敬的互动关系。[2]从文化的角度对次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
二、当代宗族问题概况
80年代以来,在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村宗族经过30年被打击、压制而销声匿迹后,又重新活动,主要表现在祭祖联宗、编撰族谱、修建祠堂、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等。如何看待宗族的复兴或重建,关系到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问题,关系到民族文化的评价问题,也关系到社会转型及现代化问题。
三、明清宗族状况
明清时期,宗族的发展达到了高峰,呈现出平民化。宗族平民化的特点,一方面使宗族的救助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对族人救济和帮助的效果也得到更大的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宗族是一个综合性的血缘组织,在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一旦
宗族建立和完备,就必然要发挥其综合性的职能,对其所在的基层社会产生影响。而宗族保障作为依附于宗族的一个功用,也间接地通过宗族组织对社会带来了积极或消极的后果。
四、宗族保障与赋税缴纳
宗族保障的存在,有利于传统社会国家赋税的征收。宗族保障对国家赋税的缴纳,不仅有制度上的规定和道德上劝导,也有经济上的支持。
1族田的设立。族田主要是为了敬宗收族的需要。族田的收入,首先要满足祭祀、缴纳赋税,然后才是用于赡族。如清初福建福安甘棠的陈氏宗族设立的常平义田,“时歉则岁征其所获,首供赋税,计存而发以贷戚族之贫乏者,登收成本,不取其息,以缓燃眉”。由于族田是家族公产,一般宗族对族田的保护和管理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在出租、收入、支出、仓库管理等方面都有具体的管理方法,从而保证了族田的收入,向国家缴纳赋税也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2在家法族规中,对于族人完粮纳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以劝诫族人按时交纳,并对不遵守者予以严厉处罚。如宁乡陶氏规定:“置产必须投税,田赋必须先输”;浙江鄞城华氏也说:“输粮是国课,最为急务……凡我子孙,宜早完国课,毋使催粮”。
[3]在传统社会中,国家的运行仰赖于赋税的征收,而宗族出于维护族内安定,避免与官府、差役之属发生纠纷,以致惹祸上身;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封建秩序的目的,从各个方面对完粮纳赋予以支持,对族众严格要求及时完成国课,这对以赋税作为经济基础的封建国家来说,是一种莫大的支持。
五、宗族保障与地方治安
宗族是具有两面性的组织,因此,宗族保障对于地方社会秩序也带有两面性的色彩:既有维护地方治安的的一面;同时也是造成地方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宗族保障有稳定地方社会的一面。首先表现为通过缓和阶级矛盾,减少了阶级冲突。宗族通过建置族田义庄等方式,对族众中贫困者、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者给予生活上的帮助,特别是义田之设,给宗族内部的阶级分化和贫富对立披上了宗法亲情的外衣,对族人有一定的蒙蔽作用,但在实际中也对族人有所帮助。如范仲淹建立的范氏义庄,在清初仍然起着很好的效果,顾炎武说:“至今裔孙犹守其法,范氏无穷人。”顾氏所言,虽不免有夸大美化之词,但是范氏义庄对族人的保障作用从中也可窥见一斑。宗族保障的第二个重要的影响,就是禁止族人争诉,在家法族规中有很多这方面的规定。这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中,报官诉讼,官吏索贿,对官府调查时的犒劳,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困难,得不偿失;或者是由于怕丢面子等原因,故规定宗族内部的矛盾不得越族报官。昆陵陈氏规定:“族中倘有因事失和,致起争端,务须极力排解,勿令涉讼,以免贻笑外人”;这样,宗族就代理实行了部分的司法权,将族人之间的争斗消灭于宗族内部,进而促进了地方稳定。
宗族首领借助宗族祭祀、月讲之时,特别是借助族田收入发放之时,对族人进行教化,对其行为进行考察,对其中“为恶者”给予经济上(不再列入赡济之列)和精神上的处罚(削谱出族等),使族人安分守己。由于宗族保障的赡族活动,使族众与宗族之间有了利害关系,宗族保障活动把族人紧紧维系在宗族之内,制约在家法族规的约束之下,使族人成为国家的安顺良民。
宗族在救济内部族人的同时,也参与到地方社会的救济、赈灾和公益事业。通过这些措施对地方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如黄城丁氏家族,乐善好施,与人方便,丁氏族人们以其善良的心性、宽广的胸怀,救助了许多乡民,是名副其实的“善人之家”。从十世丁琛起,就“邻有急难,曲为周全”。[4]这种慷慨大方的家风,代代流传。咸丰中期,黄县城东孙家村不幸发生特大火灾,整个村庄几乎都被焚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