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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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汇总
第一章保险概述
1、保险经营的原理
◥23岁男性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死亡成本为2万元。设有5000人投保,问:每人应支付保费多少?
解:赔款支出总额=保费收入总额
赔款支出=5000×1/1000×20000=100000元=保费总额
没人应支付保费=100000/5000=20元
第三章保险合同
1、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ppt13页
•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
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
•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2、丈夫和女儿谁能领取保险金?(详细请看PPT第三章23页)
3、保险金该如何处置?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但问题是受益人所受益的保险金不能无条件地成为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
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那么就是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
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如何继承取决于我国的继承法),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继承的遗产为偿债限额。
4、妻子是谁?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
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是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5、谁享有保险金?(第三章ppt52页)
◆保险公司结果: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
进行赔付。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车辆归孙王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只赔付孙某的应得份额价值。
6、姓名变更怎么办?
•1998年3月,杨某将自己1岁的女儿送给刘某夫妇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为便于收养,刘某将养女改姓刘。1998年10月杨某意外身故,留下了一份指定受益人为其亲生女儿的人寿保单,但受益人姓名却填写的是杨蕾。
•保险公司在给付6万元保险金时遇到困难:刘蕾的养父刘某以受益人监护人的身份要求代领保险金,但保险单上受益人的名字却是杨蕾;被保险人杨某的母亲李某则认为保单上记载受益人姓名不具法律效力,应视为无受益人,保险金应作遗产处理。
•虽然受益人姓名记载上存在问题,但从其他记载事项可明显看出刘蕾是保单的真实受益人。在法律未直接规定此种记载无效的情况下,从保护受益人利益出发,不能简单推定无受益人,保险金仍应由刘蕾所有。刘蕾虽确是受益人,但仍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证明杨某亲生女儿与刘蕾为同一人的证明。现目前的做法就是由公证机关开具身份公证书来确认受益人。即此刘某才能作为监护人来代刘蕾领取保险金。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签定后遇到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最好都要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做一批注,以免由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不必因为保险公司照章办事无法满足我们的心愿而诉诸法律,因为法院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
7、投保人打“白条”,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保险事故如何理赔?(ppt81页)
8、信诚人寿该不该赔?(PPT105页)
•结果: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9、轿车易主保单不改理赔保险遭拒。(ppt·129页)
10、保险合同复效ppt142
•被保险人肖女士,2003年2月,女儿为她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险费3000元。随后,女儿迁居厦门,并因为生意忙,把缴保险费的事给忘了,造成保险合同失效。2008年12月,其女儿专程从厦门回来为母亲办理了合同复效手续。2009年4月,肖女士被福建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宫颈癌。女儿受母亲的委托来保险公司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手续。
•理赔人员向她解释了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180天观察期的条款,称肖女士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之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