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2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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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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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

20万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32
-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5
-
不能清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债的性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6
-
三、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清算费用
债权人会议表决
7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17讲_破产案件的受理异议、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权申报

第17讲_破产案件的受理异议、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权申报

专题四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案件的受理异议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债务人对受理的异议(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5)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需预交。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引例沈阳冶炼厂始建于193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生产的有色冶炼企业,曾在中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同时,沈阳冶炼厂除严重污染环境外还长期亏损且扭转无望,截至1999年12月末,总负债17.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4%,处在破产的边缘。

200①年1月,沈阳冶炼厂以欺骗手法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签订铜精矿加工合同。

其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一万吨铜精矿石,是由上海市经委计划配送给上海电缆厂、上海铜管厂、上海铜带厂三家企业的生产资料。

合同签订后,沈阳冶炼厂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直至2000年5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对该厂实施停产、破产。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即找沈阳冶炼厂协商解决,希望将未加工的铜精矿石取回,但是沈阳冶炼厂拒不返还,于2000年5月18日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能否将未加工铜精矿石取回?如果可以,依据的是什么?是不是取回权?一、旧立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一)旧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

1.关于“别除权”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对于别除权的一般性问题做了总括性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此外,其他若干条文也对于别除权的行使等做了一些规定。

比如关于享有别除权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表决权,第十三条做了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破产法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破产法 第七章 破产清算
向清算组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后,方得取回。 •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 • 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就不能再要求取回价
款,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原物的售出或灭失,使取回 权消灭,转化为破产债权。但是,如果原物是在破产宣告后被清算组 售出,则取回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归还所收物款,不必作为破产债权 受偿。
• 应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 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 2.裁定宣告破产,应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宣告破 产时间、宣告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 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宣告破产公告
• (2011)威经技区破字第1-2号
• 一、取回权 • 二、别除权
一、取回权
(一)概念和性质
取回权 ( Recall Right):指对于不属 于破产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不按照清 算程序,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性质:返还财产
(二)法律特征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 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 占有财产。 3.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 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 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 第61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
费用;
•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 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 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法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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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或已经 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 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性程序的 统称。
破产的特征

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 法学上的“破产”不同于经济学上 的“破产”。
法学上的”破产”强调有明确的债 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了结债务的方式
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 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 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债务人

破产的概念?--- 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 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 产清算程序)
结果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法院
债务人 清偿

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质作出清偿位 阶的安排。 2、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宣告时,无论 是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3、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当对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的比例进 行清偿。
破产与其他相关概念



与经济学上的破产 经济学上主要指经营 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 损;只表明一种客观的经济 状况,与负债无关。 与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 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 是为了债权已到期的个别 债权人;执行标的可以是 财产,也可是行为义务; 主体资格不会消灭。 破产中有些制度,该程 序中没有。 与倒产(日本)

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

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不受影响,仍可优先获得清偿。

破产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上担保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享有优先权。

所谓别除权,是针对这种民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运用的特点而起的名称。

别除权与破产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 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是对破产人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行使,这一点区别于破产债权是对破产财产行使。

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财产行使权利,这一点又区别于取回权是针对虽处于破产人占有管理之下,但不属其所有或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行使权利。

别除权的行使仅以担保物的价款为限,当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别除权的行使同样不得超越担保债权的范围,当担保物价款超过担保债额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该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应归还清算组,供全体破产债权人分配。

别除权行使的对象是被设立担保的特定物,如果在别除权行使之前,担保物灭失,别除权也就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法第七章》PPT课件_OK

《破产法第七章》PPT课件_OK

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上的折射。从性质上说,别除权
是破产法对民法担保物权的承认,而非为破产法新
成立的权利。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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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 1、行使的一般规则 • (1)经破产管理人承认。当然如发生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2)行使别除权依一般民事程序为之。
• 2、别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
•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裁判行为。
• 法院依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作出破产宣告时, 债权人就其债权的存在以及破产原因的存在仅承担 “释明”之责,不负担严格的证明责任。法院在裁 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应依职权对申请事项以及 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调查。
• 在立法例上,世界各国有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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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4)监禁(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 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 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
• (5)说明义务。(我国未规定)
• (6)公法或私法上的资格限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居住迁徙自由的限制。破产法第15条第(四)项:债务人的有关 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 (3)拘传(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
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
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
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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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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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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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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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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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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