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2020年版)
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医疗技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院不得开展应用。
3.各科室开展医疗技术应与功能任务相适应,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各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遵守本制度。
(二)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1.医院按照国家建立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不得开展禁止类技术,对限制性技术重点管理。
2.禁止类技术是指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1)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2)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3)该手艺曾经被临床淘汰。
(4)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3.限制类手艺是指禁止类手艺目录之外并具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手艺,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1)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2)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3)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4)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三)管理与控制1.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小组,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医疗、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医疗管理部门,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与实施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2)审定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
(3)对医院首次应用的医疗手艺举行论证,对曾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手艺定期评估。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甘卫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0月26日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医改,强化医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医疗机构传统的、粗放式、规模式的发展转向内涵建设为主的高质量发展。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甘肃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榆阳区人民医院榆林市儿童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3
省级
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三、四级)
21例
4
省级
关节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60例
5
省级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50例
6
省级
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三、四级)
小儿外科内镜164例 小儿泌尿外科内镜288例
7
省级
人工髓关节置换技术
3例
8
省级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17例
9
省级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序号
级别
医疗技术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2023年开展例数
1
省级
连续性肾脏替代技术 (血液净化技术)
榆林市榆阳区卫生局
《关于准予开展血液净 化技术等8项医疗技术 的批复》(榆区政卫发
[2016]152号)
血液透析14679例、透析滤过1444例、血液灌流684例、血浆 置换44例、动静脉造痿39例
2
省级
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三、四级)
新冠核酸检测、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分型检测、呼吸道六 项病原体核酸检测,共检测标本 共7492例
榆阳区人民医院榆林市儿童医院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加强限制类技术事中 事后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办法》《陕西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0年版)》,我院向 陕西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平台备案通过限制类技 术11项,无死亡、无严重并发症病例。现对我院限制类技 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如下:
139例
10
省级
小儿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榆林市榆阳区卫生健康 局《关于准予开展小儿 消化内镜医疗技术的批 复》(榆区政卫健[2019]215号)
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适应证符合率
肿瘤热疗治疗温度和时间选择正确率
围手术期并发症发生率
术后死亡率
实体肿瘤热疗有效率与控制率
-
实体肿瘤热疗有效率
实体肿瘤热疗控制率
实体肿瘤坏死率
胸(腹、盆)腔积液消退率
患者生活质量改善率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肿瘤消融治疗指征正确率
肿瘤消融治疗完成率
肿瘤消融治疗后临床症状有效缓解率
设备开机率(半年、1年)
-
设备开机率(半年)
设备开机率(1年)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植入指征正确率
术前制订治疗计划率
术后放射剂量验证率
术中及术后30天内主要并发症发生率
-
穿刺相关主要并发症发生率
-
穿刺相关主要并发症总发生率
感染发生率
出血发生率
气胸发生率
神经损伤发生率
放射性损伤相关主要并发症发生率
-
放射性损伤相关主要并发症总发生率
肿瘤消融治疗后局部病灶有效控制率
肿瘤消融治疗后30天内严重并发症发生率
肿瘤消融治疗后30天内死亡率
患者随访率(6月、1年、2年、3年、5年)
-
患者随访率(6月)
患者随访率(1年)
患者随访率(2年)
患者随访率(3年)
患者随访率(5年)
患者术后生存率(6月、1年、3年、5年)
-
患者术后生存率(6月)
患者术后生存率(1年)
术后随访率(1年、3年)
-
术后随访率(1年)
术后随访率(3年)
患者术后生存率(1年、3年)
-
患者术后生存率(1年)
患者术后生存率(3年)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第一部分前置条件解读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第一部分前置条件解读第一节依法设置与执业方面第一条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简要解读与准备重点:1.详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清楚医院设置标准。
2.自我查检医院规模和各项基本设置(譬如重点科室:如ICU、CCU、PICU、RCU、急诊、手术室…等设置是否达标),更细的查检,如:高端仪器设备老旧问题(汰旧换新)3.遵循法规执行任何一项医疗业务(依法执业)4.医院具备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服务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5.落实医院的功能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医院的功能与任务,符合该区域卫生发展规画, 正当执业。
6.此要求涵盖面甚广,需领导班子,团队组织起来,分层负责全盘梳理。
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简要解读与准备重点:1.本条依照上述各项指示,逐项查检,并有台帐与各种有利证明资料;2.查公立医院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及财务资料;3.依法作业,不违法变相出租、承包科室;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妥善保存,并提供受审;5.医院作业外收入必须合法(如:停车场管理问题);6.医院设有行风小组,或纪检检查或党政办等单位,督管变相分配收益。
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简要解读与准备重点:1.资料准备: 梳理全院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等个人档案(一人一档案);2.医院依《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及考核机制,(有充分的人事档案资料);3.各科室负责人,查检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报告单,各类诊疗活动纪录,须符合医师法、护士条例的规范 (人员合法,有执业证照);4.强调依法执业,不能有”不合格医师或无照护理师或技术师”(严管无照执业);5.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立马否绝,强调依法执业的重要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30
•【文号】国卫办医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对2017年版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
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
2.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第一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四、医院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五、医疗技术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行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与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两级管理。
医务科负责监督各种医疗技术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医院依法对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审核。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需由医务部负责向卫生厅或卫生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本院对相应类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手术、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项目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的许可授权、考评复评及再评估的动态管理。
(一)资格授权依照以下流程:首先医务人员向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申报个人的资质能力,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初步考评,考评结果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必要时还应同时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制度为加强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广东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社会伦理的原则,并符合医院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范围要求。
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采用准入管理,已获准开展的医疗技术全部纳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管理,未纳入技术目录管理的医疗技术,必须要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向医院申报,通过审批后方能纳入技术目录并开展。
我院已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按“XXX医院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制度”要求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医院实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禁止临床应用的相关医疗技术及落后的、不适用的或技术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四、建立本院医疗技术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以限制类技术为重点,院科两级定期监测指标趋势,落实自查、分析、总结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
五、根据技术特点建立质控指标。
限制类技术分析及质控指标:住院患者出院后0-30天非预期再住院率、死亡率、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非限制类技术分析及质控指标应包括:手术死亡率、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非计划重返手术率、平均住院日等。
六、科室做好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登记,填写“限制类技术病例登记表(含质控指标)”,科室质量小组对技术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医务科。
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附件1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
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命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性切开术)。
医疗机构禁止使用。
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未经临床研究论证,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中未列入“限制临床应用”清单的医疗技术(主要指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属于临床研究范畴,禁止开展临床应用,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的医疗技术,如: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治疗技术等;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如: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同种异体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仅限于角膜、骨、软骨、皮肤移植治疗技术),性别重置技术等;纳入原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的技术,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角膜移植技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腹膜透析技术,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三级以上介入诊疗技术,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内镜诊疗技术等;医疗机构开展的属我省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现将《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按要点做好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制度建设为主线,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改善医疗服务为重点,不断完善医疗治理体系,提升医疗治理能力,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康四川建设。
一、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深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做好2020年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完成2019年度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印发《四川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启动全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抓好绩效考核数据填报、审核和电子病历分级评价评审。
印发《四川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意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引导公立医院明确功能定位,推动“三转变”“三提高”落地落实。
2.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
落实《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
强化网格化管理,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引导医联体内形成顺畅转诊机制。
落实急慢分治,推动防治结合。
规范和优化转诊流程,推动分级诊疗落地落实,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指导6家国家级和43家省级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狠抓各项改革发展重点任务落实,充分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整体推进我省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解读一、修订背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我委在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后,对“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进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我委印发相关文件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
2018年,我委以委令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2017年版“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已不再适应当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为此,我委组织修订形成了《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
二、修订内容(一)调整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
将同种异体皮肤移植、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人工智能辅助诊断、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和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5项技术从目录中删除。
新增了体外膜肺氧合(ECMO)和自体器官移植2项国家限制类技术。
调整后的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由原来的15项变更为12项。
(二)明确了国家限制类技术对应的疾病诊断与手术操作编码。
将每项技术对应到《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或《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便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科学、精准的开展管理工作,并进一步为实现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同时,明确规定“未纳入编码中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不作为国家限制类技术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健全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8月13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结合《关于做好医疗技术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办法》在我区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作为核心要素管理内容之一,对于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学习,对照本单位实际工作现状,按照《办法》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保证文件落实到位;要第一时间将《办法》传达至本单位内涉及医疗技术工作的所有部门和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开展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属地化监管责任,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
二、做好重点工作准备(一)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按要求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明确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该组织负责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职责。
其他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2020版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2020版医疗技术管理制度三)组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四)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培训、考核和评价工作;五)处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的纠纷和意外事件,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六)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条各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医院对一类医疗技术实行常规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无需再进行特别审批。
第十二条限制类医疗技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应当在临床应用前进行充分的知情告知和取得患者或者其合法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应当对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审核,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医疗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小组职责:三)对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进行组织论证,定期评估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五)负责鉴定、评审和推荐院内科研项目、教研项目和新技术项目;六)负责管理和评奖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学科,审核和评奖国家专利和论文著作;七)组织院内学术活动,召开学术年会,评定论文等级;八)履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九)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小组工作,办公室在组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组织筹备小组会议并负责记录和保管会议文件;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管理。
第十条医务部职责:一)制定、修订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二)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体系;三)制定医院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目录;四)报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能力评价;五)日常监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能力;六)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其他相关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国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6日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促进我国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纲要。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现状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医疗卫生机构97.44万个,其中医院2.47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54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2万个;卫生人员979万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721万名;床位618万张。
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4.55张、执业(助理)医师2.06名、注册护士2.05名。
2004—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由每年39.91亿人次增加到73.14亿人次,年均增长6.96%,住院人数由每年6657万人增加到1.91亿人,年均增长12.42%。
但是,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与布局不合理、服务体系碎片化、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扩张等问题依然突出。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
制指标(2024年版)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护理》
【年(卷),期】2024(24)6
【摘要】2024年5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为进一步充实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国家质控中心制定了2024年版急诊医学、脑损伤评价、病理、放射影像、门诊管理、医院感染管理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助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相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总页数】1页(P2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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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2020年版)目录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2.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9)3.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 (18)4.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5)5.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 (29)6.肿瘤纳米刀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34)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5.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及床旁超声心动图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2.有5年以上心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且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
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计委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卫健行政部门。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择期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择期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七)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
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治疗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治疗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不少于20例。
(八)其他管理要求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四、培训管理要求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相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2.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500例。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4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50例;儿科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3.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0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规定数量的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系统培训1年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2.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颈动脉或椎动脉及以上的颅内外血管内及脊髓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为治疗技术),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脑血栓的急诊溶栓和颅底血管大出血的急诊血管闭塞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和放射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导管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神经外科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能独立开展颅内动脉瘤开颅夹闭术,且不少于每年独立开展夹闭术15例。
(四)神经内科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
(五)放射科具有较高的神经放射学诊断水平、能从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配备有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并能进行清楚的无创脑血管成像检查。
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血管造影导管室,具体要求如下: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和测量功能,具有术中手推造影功能。
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配备能够熟练操作血管造影机的放射技师和熟悉导管室工作及抢救程序的导管室护士。
3.具有高压注射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微导管、微导丝、弹簧圈、胶等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具有进行全身麻醉的麻醉机、吸引器、氧气通道和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的多功能监护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神经内外科脑血管病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