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定稿)20170527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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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
(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
(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通用标准设计是指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推荐标准设计是指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标准设计组织实施与
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修订标准设计;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组织推广应用标准设计,并对标准设计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推广应用。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鼓励设计等单位开展标准设计编制。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标准设计编制情况作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招标投标等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宣贯、培训。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列入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建设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技术应用在我市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三)技术应用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推广应用的前景。
第十条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由设计等单位提出申请,并
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1),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
第三章编制与发布
第十一条编制标准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
(二)充分考虑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结合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
(四)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深度规定和制图规则;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标准设计主要包含全套标准设计图、通过论证的编制技术说明和相关计算书等。编制技术说明应当包括设计依据、适用范围、系统构成、性能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其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标准设计的工作程序应分为编写、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
(一)编写。编制单位制定工作大纲,开展编制工作,形成标准设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征求意见稿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审查。主编单位将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三)报批。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设计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后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表》(附件2),由主编单位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规则》(附件3)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十五条标准设计的出版及发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其印刷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章复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标准设计发布施行后,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设计编制或审查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主编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标准设计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准设计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需要修订的标准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条批准发布的通用标准设计是技术成熟的指导性
设计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批准发布的推荐标准设计宜结合工程实际有选择性地采用。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正确选用标准设计,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设计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或制品生产已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生产。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标准设计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可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应是参加相应标准设计编制的人员或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