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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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日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2017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地铁事业,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地铁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地铁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地铁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与地铁相关的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地铁建设用地,协助做好地铁设施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地铁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公安、卫生、环保、城建、安监、人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铁建设、运营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地铁的建设、运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按照统筹衔接、经济适用、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发展地铁,鼓励发展轻轨、有轨电车等高架或地面敷设的轨道交通制式。

把握好建设节奏,确保建设规模和速度与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超前编制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性方案。

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要求,确需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编制线网规划,确定长远发展目标。

按照前瞻性和系统性要求,线网规划应统筹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情况,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功能定位等;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实现与城市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主要铁路客站和机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衔接。

(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实施性方案。

城市要结合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根据线网规划编制5~6年期的建设规划。

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

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昨日,记者从沈阳地铁指挥部获悉,《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1~2018)》已经通过了住建部、省住建厅和专家组的评审。

这表明,沈阳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9号线一期工程、10号线工程正式通过专家评审。

在今后3年内,沈阳将每年新建一条地铁,新增地铁线路总长将达118公里,设站85座。

计划将于2018年完成建设。

2018年,沈阳地铁将形成由1号线、2号线、4号线一期、9号线一期、10号线所组成的“一横两纵一环线”共168.0公里的轨道交通线网。

其中,“一横”指的是沈阳地铁1号线;“两纵”指的是今年年底试运营的2号线和计划中的4号线;“一环线”是指计划中的9号线和10号线形成的“环”。

整个地铁网络连接了沈阳站、沈阳北站、沈阳南站、长客总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太原街、中街、金廊等商业中心。

4号线走向沈阳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起新沈阳站,经沈苏路、南京南街、中山路、和平北大街、北站路、北大营街、203国道北至朱尔屯设置终点。

线路由南向北穿越新沈阳站区域、长白岛、太原街商圈、沈阳北站、大东欧盟经济区、望花地区等,全长32公里,设车站22座,全部为地下线。

在榆树台设停车场一座,在线路北端朱尔屯设车辆段一座。

建设时间、造价: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6年竣工,工程总投资约为166.3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5.20亿元。

9号线走向沈阳地铁9号线是沈阳快速轨道交通网规划中“两L”的一条重要线路,一期工程北起崇山路,向南走行淮河街、兴华街、艳华街、腾飞二街、下穿揽军路公铁桥,在大堤路下穿浑河进入曹仲地区,转向东进长白岛,走行浑南三路、浑南中路、东部开发大道,于石庙子镇设置终点。

线路由北向南穿越塔湾地区、铁西经济核心区、曹仲副中心、长白岛、浑南新区、新加坡工业园、出口加工区等。

线路全长36公里,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29座和石庙子车辆段一座。

建设时间、造价: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8年竣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沈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序开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人防、地铁、地下通道、地下商城、地下医院、地下仓储物流、地下停车场所、地下综合管廊、结建工程地下部分等。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单建项目),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结建项目)。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与开发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下空间办)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地区应组建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管、房产、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说明:本目录仅包含2019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3]1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3]1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3〕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保障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投资及时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地铁一、二号线及延长线,四、九、十号线,城际轨道交通沈辽、沈新线,城市环路及二、三、四环路之间主要联络通道,沈阳经济区城际间主要通道等。

具体项目由市建委统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指用于项目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管线排迁补偿和工程建设等费用,以及贷款还本付息和融资财务成本等相关费用。

三、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模式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

四、市本级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区(不含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区(不含金融商贸开发区)、皇姑区、大东区(不含汽车城地区)和于洪区(不含于洪新城地区)。

市本级核算区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市、区按照7∶3比例出资。

五、独立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东汽车城地区、于洪新城地区、铁西新区(铁西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陵区(浑南新区)和三环路以外的市域范围内所有区域。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沈建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建发〔2018〕61号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各相关施工、监理单位:现将《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8日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效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推动地铁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2018年沈阳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沈建发〔2018〕34号)、《2018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沈蓝组办〔2018〕3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地铁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比办法“红黑榜”评比周期为每半年评比一次,考评内容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日常检查部分占总分数的60%,扬尘治理部分占总分数的40%。

市安全站将在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分两次对各个施工项目的日常检查、扬尘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汇总,并按照《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分表》进行评比打分,评分表中第一项执法检查、第二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和第五项加分项由市安全站进行量化打分,第四项扬尘治理由市安全站和地铁集团工程处共同量化打分,分数汇总后形成该周期最终排名。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沈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沈政发〔2012〕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规范我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地铁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

将可用于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杠杆作用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二)控制风险原则。

专项资金规模与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互为匹配,有效控制和防范债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债务足额偿还。

(三)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发生市政府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对于已通车和在建的快速轨道交通线路,按规划经过的区、县(市)、开发区内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总成交价款3%提取专项资金。

(二)对于新建快速轨道交通线路,自开工起按规划经过的区、县(市)、开发区内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总成交价款3%提取专项资金,已经计提的不再重复计提。

(三)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133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到省规定的160元/平方米,由此增加的配套费专项用于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日期:2014年4月3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是城市的框架,城市的政治、经济、商业、文化等活动和人们的生活等都与城市道路息息相关,它是城市的命脉,也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景观的核心。

下文是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沈建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开工依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发放工程项目开工意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城市道路、桥隧、管廊、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开工手续,符合承诺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意见书。

二、办理材料(一)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意见书时必须提供材料:1.《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表》;2. 建设用地、工程规划相关证明材料(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市政管线工程可不提供,但需提供规划定线图);3.《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4.《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6.《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7.《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二)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意见书时可承诺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工程可不承诺);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按实际需要承诺);5.《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意见书》;符合上述材料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申办开工意见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沈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机制,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项目投资计划是指对年度实施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安排。

(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保障城市运行和发展所必备的道路交通系统、生态环境系统、给排水系统、能源动力系统、通信邮政系统和防灾减灾系统等工程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为3类: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将延续列本年度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年度内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力争本年度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四)政府融资资金;(五)国家、省等上级部门投入的专项资金;(六)区、县(市)和企业等投入的配套资金;(七)其他可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报审、下达、执行、考评;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项目征地和地上物征收验工计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方案、进度、资金等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实施部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组织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 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 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
综合联调 /
/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轮椅升降台安装工程 出入口及区间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 防淹防护密闭隔断门工程
/
/
/
备注:1、本表中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2、项目工程: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 3、单位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 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6]27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需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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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
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
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
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
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
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
度和合同制度。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计划草案,经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所需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划拨。

其中属于原市政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处置后,为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办理其土地登记;涉及需征收其他权属单位土地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在与原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土地处置文件申请用地登记。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
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工程的,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无偿提供上述需迁改的设施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沿线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迁改的各类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其迁改费用按照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收取,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承担;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而在新建管线或市政设施时提高标准或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管线和设施的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应当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择优选定承建单位,市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
安装,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
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安全,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施工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
业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尚未明确的,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企业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一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和文明施工方案,
应当会同规划、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科学合理地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和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地上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渠道筹措,鼓励国内
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者的权益受法律
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为工程投资总额的50%其余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应当根据其工程建设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等情况进行,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投资的,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进
度分期拨付;通过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筹集的,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附属工程,属市政工程建设性质的,应当列入市城市建设计划,并按工程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配套需要增加轨道
交通建设资金的,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保护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未按时提供有效资
料造成损失的,由其权属单位自行承担其损失后果。

第三十三条对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建设任务的轨道交通建设人员,或寻衅滋事妨碍轨道交通建设以及盗窃哄抢轨道交通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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