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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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3篇)

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评标过程不透明、评标专家水平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等,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不公平、不公正,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制度。

本文将从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的背景、意义、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的背景1. 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1)评标过程不透明:部分招标项目评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评标专家与投标企业存在利益输送,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2)评标专家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评标专家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评标结果不准确。

(3)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导致招标过程不公平。

2. 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的提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开始推行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制度。

该制度将招标投标过程分为招标和评标两个阶段,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以提高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的意义1. 提高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制度将招标和评标过程分开,使评标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2. 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通过招标评定分离,评标专家的选拔和考核更加严格,有利于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3. 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性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制度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企业保持独立性,有利于消除利益关系,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4.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通过招标评定分离,有利于选拔出技术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施工企业,从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

四、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的实施方式1. 招标阶段(1)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投标资格要求等信息。

《工程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实践分析3700字》

《工程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实践分析3700字》

工程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实践分析目录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实践分析 (1)一、“评定分离”开展的困难及解决思路 (1)(一)“评定分离”开展的困难 (1)(二)“评定分离”的解决思路 (2)二、如何进一步推广“评定分离” (3)(一)地方统一组建综合定标专家库 (3)(二)明确定标工作指引 (4)三、总结 (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已有30多年。

招标投标制度的确立,以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标志。

日前,以评定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呼声渐起,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呼吁审慎改革的声音。

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笔者对评定分离这一问题有以下一些思考。

一、“评定分离”开展的困难及解决思路(一)“评定分离”开展的困难1.“评定分离”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有效支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后,后续出台的相关细则,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发布)以及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发布)无不规定着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

而“评定分离”的实施必定要求取消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尚未落地前,尚无有效法规予以明确支持,并要求推行全面实施。

对其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疑虑,是其全面实施缓慢的原因之一。

2.种种因素使得招标人望而却步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必须由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后,强调在招标活动期间和之后加强监督和审计。

在过程监督和事后审计的双重压力下,投标人,尤其是一些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被用来直接确定第一个中标候选人。

关于对我市试行评定分离实施情况的思考

关于对我市试行评定分离实施情况的思考

关于对我市试行评定分离实施情况的思考摘要:评定分离是工程招标投标中一种较为新型的评标定标方法,2011年深圳市在招投标领域改革中大胆创新,率先采用了评定分离法,此后全国多个省市陆续跟进进行试点,而我市从2019年12月起,对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试行评标定标制度。

本文主要对我市试行评定分离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展开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评定分离;问题;建议引言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网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广泛热议。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进行了修改,改为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此可看出,按国家改革的方向,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将赋予评定分离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为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至此,推进试行评定分离制度的法律政策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

一、推行评定分离的意义评定分离,即评标定标分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是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招标项目择优竞价及定优的方法。

通过制度的建设、流程的管理、事后的监督等方式,让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回归招标人,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评定分离制度在雄安新区的探索与实践

评定分离制度在雄安新区的探索与实践

81评定分离制度在雄安新区的探索与实践□文/王君健进一步确定了评定分离机制的基本要求“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以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0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该工作方案对雄安新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完善和推广评定分离机制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和路径。

二、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效果所谓“评定分离”,是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既独立又联系的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票决确定中标人。

一般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设立国家级新区河北雄安新区。

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目前,雄安新区已经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时期,雄安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也逐渐进入了一个高潮。

仅2020年一年的时间内,雄安新区就进行了500多个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工作在雄安新区的工程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现状为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对雄安新区的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进行了规范。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
可靠性。
引入第三方评估 机构:引入独立 的第三方评估机 构对评定结果进 行评估和审核, 确保评定结果的 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定分离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信息化和智能化: 利用先进的信息 技术和人工智能 技术,提高评定 分离的效率和准 确性
公开透明:加强 信息公开和透明 度,让更多人了 解评定分离的过 程和结果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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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添加目录项标题 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过程 评定分离制度的改进和完 善 总结与展望
评定分离制度的背景和意 义
评定分离制度的效果评价
评定分离制度与其他制度 的比较和借鉴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评定分离制度的背 景和意义
评定分离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评定分离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司 法审判制度
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实施评定分离制度,企业能够营造更加公平、公正、 和谐的工作氛围,增强员工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05
评定分离制度的改 进和完善
评定分离制度的改进方向
完善评定分离制度的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加强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法
评定分离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过程 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难点 评定分离制度的解决方法
04
评定分离制度的效 果评价
评定分离制度的效果评价标准
公正性: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客观,不受任何偏见或利益冲突的影响。 准确性:评价结果应准确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断和误导。 可比性:不同项目或方案之间的评价结果应具有可比性,以便进行比较和排序。 可操作性:评价标准应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操作,避免过于复杂或模糊不清。 可持续性:评价标准应具有可持续性,能够适应未来可能的变化和挑战。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评定分离”推行难点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评定分离”推行难点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评定分离”推行难点2 身份证号码:******************3 身份证号码;******************摘要:“评定分离办法”简单来说,就是将定标权分开,将标定权还给招标人,让投标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力。

这是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目前已有多个地区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并在逐步推行。

文章对部分提倡“评定分离”的原因进行了归纳,对“评定分离”不能完全实行的一些因素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工作实践,给出了相应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建议1 “评定分离”办法实施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设事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从国家到区域,各行业主管机关越来越重视招标工作的程序化,使择优竞标的内在需要进一步减弱。

按照《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办法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规定,“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

“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是指招标人依据《导则》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从定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候选人,并推荐预中标人。

2“评定分离”的优点及存在的质疑2.1避免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分值的片面性,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评定分离,可以使评标专家的作用淡化,仅从技术层面上展开,从而防止招标人围标串标的情况出现;在以往的招投标过程中,中标的主要因素是对评标方法和中标规则的研究,而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办法以及中标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对投标人的中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围标现象变得更加常见。

而评定分离,则是促使投标人把注意力集中在履约表现、信用建设、工程安全、现场质量管理等方面,通过诚信履约、提高工程质量等手段,赢得社会的认同,如果投标人以前的履约信用评价不好,工程安全、质量存在问题,即使评分再高,也可以在最后定标时,被招标人否决。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模板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模板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模板前言在现代社会中,评定分离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

评定分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运营的公正性、合法性、安全性等方面,并减少操纵、失信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就评定分离制度的重要性、设计以及实施进行分析,以提供给企业相关人员作为参考。

正文评定分离制度的意义在企业管理中,评定分离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评定分离能够帮助企业减少操纵和不良行为的发生,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

其次,评定分离还能够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为企业运营奠定基础。

最后,评定分离还能够减少企业的成本,如减少财务清单调整、减少法律诉讼等。

评定分离制度的设计要想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评定分离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分离的原则分离原则是评定分离制度的核心,也是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

分离原则包括财务清单、数据管理、执行权等,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避免冲突和错误。

2. 制定符合法规的制度评定分离制度需要建立在法规基础之上,并且要与企业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

制度必须符合相关行业以及国家的法律要求,并且不得违反路线图。

3. 考虑企业规模和特点对于小型企业,可采用较为简单的评定分离制度,而对于大型企业,分离的范围会比较广泛,制度也会更加细致。

同时,不同的企业类别和经济模式也会影响到评定分离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设计评定分离制度后,进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具体实施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员工培训评定分离制度需要由企业内部的所有员工配合执行,因此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梳理分离的原则、制度、执行流程等,及时解答员工的疑虑。

2. 明确责任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责任,但责任不应该只由单个人负责,团队将更加有利于制度的实施。

此外,还需要区分不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产生混淆。

3. 监测和反馈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必须定期监测,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同时,监测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层,以便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善。

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

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

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一、前言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是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评定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得以剥离,实现公正、公平的评定结果。

其目的在于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工程建设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本文将就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的重要性、实施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公平竞争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项目多涉及大量资金,如果评定过程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将导致竞争不公平,优势资金实体可以通过利益交换方式获得投标项目,从而扭曲市场秩序。

因此,建立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有助于避免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常交易,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2.规范招标程序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实施效率和质量。

如果评定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就很容易发生违规操作,导致招标程序不规范。

有了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招标程序,保证招标项目的公正评定。

3.提高评标水平评定人员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如果评定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很容易降低评标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从而影响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建立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有利于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4.促进工程规范实施工程建设是一个需要严格遵守标准规范的行业,如果评定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就很容易忽视工程规范的实施,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有了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可以有效促进工程规范的实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方法1.建立独立评标机构为了确保招标项目的公正评定,可以建立专门的独立评标机构,由专业评定人员组成,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定。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评定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定分离”制的研究-项目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

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定分离”制的研究-项目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

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定分离”制的研究-项目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了30 多年的发展,在不断健全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业界人士在分析研究问题根源时,把它归咎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进而提出推行评标和定标相分离制度(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意在从根本上解决招标投标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2011 年开始,评定分离方式在深圳等地开始试行,大多数媒体对此给予积极评价,有的甚至冠以招标投标机制的改革创新等美誉。

在大力推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一些省市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正陆续出台或正研究出台评定分离实施办法。

一时间,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几乎成了招标投标业界的一大热点。

一、评定分离概念的提出。

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原本是相对于评定合一而言的。

也就是说,评定分离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评定合一的问题。

在制度设计时,现行法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第三方评审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招标人在评标阶段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同时,赋予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的评审权,且要求招标人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对此,一些业界人士颇有微词,认为这一制度设计造成了实质上的评定合一,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进而引发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

持评定合一观者的观点大致如下:1.《招标投标法》实行的是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归评标,定标归定标,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由确定中标人;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 号令)等部门规章要求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造成了实质上的评定合一,违背了上位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正。

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摘要:实行“评定分离”是对我国建设项目招标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一直在探索的重要方向。

评定分离能够健全评标机制,保证合同的履行,促进招标市场的诚信发展,减少围标串标现象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评定分离”的由来和改革依据进行探讨,并对其在工程招标中的利弊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优化招标程序,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招标制度;投标制度;评定分析引言深圳于2012年开始实施招标投标制度的“评定分离”,成为全国率先实施此项制度的城市。

此后,各地相继进行了评定分离的试点工作[1]。

试点工作逐步推进之后,“评定分离”的公平性受到投标者的普遍怀疑,其主要原因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不断增加,它突破了过去评标惯例,且定标人组成有一定可预见性,使得当事人极易受到投标人威逼利诱而渗入评标。

就工程招标而言,因“评定分离”,招投标市场上招投标主体的定位将发生显著变化。

各方面应该怎样回归市场本源共同创造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值得我们讨论与思考。

一、评定分离的由来和改革依据建设项目实行的是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人作为项目的组织和承担者,要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并对项目的中标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目前的评标定标委员会是从专家中随机选出组成的,与建设项目的实施等毫无关系;而在评标过程中,由于委员会成员对工程项目的缺乏足够的认识,就难以保证投标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

”尽管招标人是名义上的最后定标人,但评标委员会已经决定了第一名中标人,所以招标人也只能被动地接受组委会的决定,由于目前评标委员会已经代替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所以目前对“评定分离”的改革的呼声很高。

确定中标人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招标人以评审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依据,确定中标人;二是委托评审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

“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

杭州市招投标改革“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是对现行的评标办法的全面创新,具有遵循国际惯例、突出业主定标权,落实业主负责制、实现市场主体权责统一等特点,并实现了招投标过程全公开。

2012年12月21日在市建委牵头组织的全市招投标工作会议上重点研究讨论了试行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的相关事项,会议同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及其他用房异地迁建装修工程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并就“评定分离”办法的实施程序、方法、监督机制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一、项目“评定分离”基本情况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招标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及其他用房异地迁建装修工程装修面积为38400平方米,共19层,该项目为杭州市财政全额拨款项目,核定预算造价为3234.6786万元。

2013年5月14日该项目办理招标核准登记,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为建筑装修装饰壹级;建造师资质为建筑工程壹级,并采用2011年度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秀”的企业。

在办理招标核准登记同时,招标办与业主单位多次共同探讨、协商后确定了招标文件备案文本。

2013年5月17日后该试点项目上网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此次发布的“评定分离”招标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招标方式明确采用资格后审公开招标,定标方式由招标人采用一比一对比票决制进行;2、信价量化评审中进入评审区间的单位为9家单位;3、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经财政审查性备案后,按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30%+二次算术平均值×70%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4、技术标评审除采用通过制评审外,评标委员会应对技术标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根据投标单位技术标优劣分出甲、乙、丙三个档次,并附详细的评审意见和建议供招标人定标参考;5、因定标需要,投标文件份数为一正八副共九份;6、招标文件增加了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定标票决制等具体定标办法。

2013年6月8日9点30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进行了公开开标,招标人、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了开标会议,共有22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评定分离(3篇)

建设工程招标评定分离(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数量不断增加,招标投标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招标过程不透明、评定标准不统一、中标结果不公正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工程招标评定分离的政策。

二、意义1. 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招标评定分离使得招标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消除招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防止权力寻租。

2. 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评定过程由专门机构负责,有利于统一评定标准,提高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优化资源配置:招标评定分离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4.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招标评定分离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方法1. 招标过程的分离(1)设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2)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3)投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4)开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活动,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 评定过程的分离(1)设立评定机构:招标人委托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2)评定标准:评定机构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包括技术、经济、信誉等方面的指标。

(3)评定程序:评定机构按照评定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4)中标公示:评定机构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接受社会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1)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导致招标过程不规范。

(2)评定机构能力不足:部分评定机构专业能力不足,难以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

(3)招标投标市场不规范:部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扰乱市场秩序。

关于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思考

关于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思考

关于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思考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建筑数量及规模不断增大,这对建筑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提出一定要求,要想规范其行为,应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分析现有招投标工作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为建筑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证,将“评定分离”融入确定中标人方面,并分析这种方法应用情况,将其应用的作用及价值充分展现。

基于此,本文针对“评定分离”的实施开展探索,并结合常见问题提出了定标要求,完善定标方法,为后续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提供帮助。

关键词:定标方法;中标人;“评定分离”;建筑工程引言:在建筑业发展中,“评定分离”凭借自身的优势得到人们的重视,并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为项目定标提供准确依据,使定标更加合理,严格遵循《债投标法》的要求,维护招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定标的权利归还给招标人,推进后续项目的稳定建设。

因此,在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应重点探索这种方式实施现状,尤其是面临的问题,应制定科学防范措施,在定标方法确定的基础上实施“评定分离”,实现中标人确定的规范性、合理性。

1“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意义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市场规律及要求,展现招标人的自主权,乙方招投标工作开展中的违规问题产生,如腐败、私自操作等现状,遵循招投标市场属性。

然而,对于传统招投标权责不明确以及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应实施针对性管控,避免私自与评标专家沟通而无法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益。

对于职责错位及权责不清晰的问题,通过“评定分离”方式的实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现项目法人责权利的对等,其在工作时需要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以及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且明确管理层的组织工作,在确定招投标方案的过程中,重视评标机制的改进,以投票决定完成工作。

此外,“评定分离”方式对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并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改进手段及方法,实现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起到关键性作用。

“评定分离”常态化下的问题研究及解决思路

“评定分离”常态化下的问题研究及解决思路

中国招标/ 2023年第9期“评定分离”常态化下的问题研究及解决思路□文/欧阳群 胡益民 唐艺瑄 汪承君【摘要】自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政策,推动全国各地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探索“评定分离”方法以来,部分省市“评定分离”工作已逐渐常态化开展。

深圳市作为“评定分离”先行城市,多年的实践促进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衍生出一些新问题。

为持续优化监管,深圳市陆续出台了系列针对性补充政策。

文章从行业监管部门角度思考各省市如何解决常态化开展“评定分离”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评定分离;常态化;建设工程招投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推动全国各地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探索“评定分离”方法,为全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2020年,河南、安徽、广东、四川等省份陆续出台“评定分离”推行政策及方案,推动省内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

“评定分离”政策推行至今,全国部分省市“评定分离”工作已逐渐形成常态化。

常态化开展“评定分离”可能产生的问题深圳市作为“评定分离”的先行城市,自2011年开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试行“评定分离”,并于2015年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推行“评定分离”,以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推动深圳市招投标市场良好发展。

但“评定分离”在长期常态化开展过程中也带来了部分问题,笔者在此梳理总结问题情况,为全国其他城市开展“评定分离”提供参考借鉴。

评标环节逐渐形式化“评定分离”政策下,评标与定标两个环节是分离的,评标环节中,专家利用其专业能力评审投标单位的优劣势,辅助招标人进行定标决策。

然而,评标专家权力被弱化的同时,其责任、义务也随之减少,出现了对待评标工作积极性不高,给出的评审意见价值不高等情况。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调查与思考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调查与思考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调查与思考更新日期:2006-08-09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是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趋势,对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评聘分开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我们对前三轮竞聘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

从调查情况看,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进一步深化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格局,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管理机制。

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和做法目前,我市执行职称工资事业单位340个,共有专业技术人员6853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6208人,其中,高级590人,中级2648人,初级2970人。

为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内部活力,99年以来,我们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执行职称工资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争、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目前已顺利完成了三轮竞聘,共有1165名专业技术人员在竞争中降聘或落聘。

1、科学拟定竞聘方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日趋合理。

每次竞聘意见出台前,我们都深入到教育、卫生、农业等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各部门领导、政工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认真了解和学习了各有关县市区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省、烟台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仔细研究,反复论证,拟定出台竞聘意见。

在岗位设置和岗位核定上,我们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坚持精干、高效、合理、优化的原则,因事设岗,从严设岗,确保每个岗位达到“饱和”的工作量,岗位确定后不得超岗聘任。

设岗中,对现有结构比例未超过省规定的,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相应级别的岗位数;对现有结构比例已超过省规定结构比例的,对省已出台新结构比例的专业,按新结构比例执行,对目前上级未出台新结构比例的专业,按现有结构比例上浮5%进行设岗。

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定分离”制的研究

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定分离”制的研究

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定分离”制的研究标题一:招标投标制度背景和相关政策招标投标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时所采用的规范化采购程序。

其目的是为实现公平竞争、规范采购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论文将围绕招标投标制度的背景及相关政策来研究,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①招标投标制度的定义、作用意义和历史渊源;②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制度政策文件的制定与贯彻;④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思路和路径。

在研究中可以发现,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公开透明,更是在于优质高效,政府可通过招标投标制度引导市场价格合理、产品先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评价合理。

而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则是影响招标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在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全面评估制度制定实施的实效性,加强对制度宣传、对制度操作的指导等。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制度政策文件的制定与贯彻也是招标投标制度研究中的重要环节。

应该认识到,政策的贯彻主要是要形成捆绑的力量,使得所有行业中的人都要遵守和贯彻。

而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思路和路径则需要结合行业实际、剖析现状,筛选过程中因素,突出改革目标,使招标投标制度不断优化,促进其有效实施。

总之,本章节的研究对于理解招标投标制度的历史与今天的状态,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现有政策文件的贯彻非常重要,也有助于我们对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标题二:招标透明度分析招标透明度是招标投标制度中的重要一个方面,它的改善将有助于扩大竞争力,加快市场进入速度,并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

因此,研究招标透明度是招标投标制度研究中的重要方面。

本章节将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①招标透明度的含义和作用;②招标透明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③招标透明度提升措施。

在研究中可以发现,招标透明度对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招标透明度能够减少不当行为和贪污。

其次,透明采购会比非透明采购更加公正,刺激竞争,并促进竞争,这有助于政府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招标投标中实行评定分离引发的思考

招标投标中实行评定分离引发的思考

招标投标中实行评定分离引发的思考2、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250101摘要:为提升招标投标单位的工作质量,本文从评定分离的兴起处展开分析,以在了解招标投标中选择中标者标准的同时,从评定分离催生招标投标新现象、评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的优缺点两个方面展开思考,选择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定分析方式,保证中标单位的成本控制及施工质量,为之后招标投标工作的展开与推进提供建议。

关键词: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优缺点;制度体系前言:目前,在我国以往的招标投标工作展开之中,我国不同区域逐步展开了评定分析工作,并完成了此项工作的推进与落实。

其中,在各个区域的发展之中,对于不同工程项目的展开与推进方面,为保证工程项目落实与应用的科学性,不同单位选择采用了国家规定的招投标工作意见进行工作,严格约束招标投标中不同单位及人员的行为,以降低廉政风险,满足不同招标单位的各项需求。

一、评定分离的兴起针对评定分离工作的兴起来说,在我国市场经济整体环境中,招投标工作不断推进与落实,各单位人员对其已经整理出了相关经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公开性,需要选择相应的评定方法,以保证招标及投标的工作质量,其中评定分离法有效满足了目前的工作需求[1]。

招标工作展开中,对于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方面有着一定的主动权,可以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投标单位中进行选择。

同时,对于定标方法来说,相关单位可以选择使用多种方式展开定标工作,并在此之中同步实行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等内容,确定中标人[2]。

二、关于评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优缺点的思考(一)直接抽签定标法展开招标投标工作的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利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投标人在此之中无竞价的权利[3]。

全部的投标单位以及招标单位中,中标人的选择方式可以选择使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展开。

但是该种展开方式具备一定的优点与缺点,具体为:优点:该招标程序相对简单,并无各个单位勾结、恶意竞争等情况西湖显得压力。

24437083_切勿脱离实际谈评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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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评定分离,顾名思义就是将专家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分离开来,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的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

自2012年深圳市率先推行评定分离以来,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试点评定分离,该方式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减少投标人围串标、制约专家自由裁量权和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深圳市拥有特别立法权相比,各地门类各异的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在合法性上是否存在问题?一些地区“一刀切”的评定分离全覆盖或操作标准模糊的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是否脱离工作实际?本文从评定分离目前存在的问题着手,探讨如何让这项制度更加贴近招投标实际。

一、存在的问题(一)合法性方面。

下位法必须遵守上位法。

在招标投标领域,除深圳市以外,各地区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文/刘锋 敖细平切勿脱离实际谈评定分离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法条明确了中标人的选择标准,即综合评价(或得分)最高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定分离实施后,中标人选择的标准不再唯一,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自由选择中标人,这一做法与上位法《招标投标法》明显冲突,存在法律风险。

(二)合理性方面。

纵观各地出台的评定分离制度,制定的背景都是“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或“实现招标人权责利统一”等,说通俗一点就是,现有的评标制度不足以实现招标人的意愿,需要通过“定标”的方式进行修正。

如果招标投标的全过程都公正公平,修正的意义何在?如果招标投标过程存在瑕疵,比如招标文件不合理、评标专家不专业等,对评标专家通过不合理招标文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不专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强行修正”,岂非错上加错?所以,不论从何种情况进行分析,与现有的评标制度相比,施行评定分离制度在逻辑上存在不合理性。

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3篇)

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日益完善。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我国逐步推行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制度。

本文将从招标评定分离的背景、意义、实施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1. 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现状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发展迅速,工程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规模逐年增加。

然而,工程建设领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招标投标不规范、工程质量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规范工程建设市场。

2. 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1)招标投标不规范:部分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秩序。

(2)评标过程不透明:评标专家的选择、评标标准的制定等方面存在不透明现象,容易引发争议。

(3)工程质量不高:部分施工单位为追求利益,降低施工质量,给工程安全带来隐患。

二、意义1.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评定分离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现象,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

2. 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通过招标评定分离,可以促使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 优化资源配置招标评定分离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4.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招标评定分离制度有利于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步骤1. 制定招标评定分离制度(1)明确招标评定分离的范围和原则;(2)制定评标专家的选择、评标标准的制定等具体规定;(3)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确保评标专家的素质。

2. 完善招标投标程序(1)明确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等环节的时间和流程;(2)规范招标投标文件格式,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1)建立评标专家库,实行专家轮换制度;(2)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3)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确保其评标公正、客观。

浅析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

浅析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

浅析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摘要:现阶段,评定分离办法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展,因此,研究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1招标投标制度实施的必要性招投标制度能够显著改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提升投资的有效性,同时还能够让建筑工程建设变得日趋正规化。

通过在建筑工程中落实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改善当前建筑工程建设工作中低端不正规岗位过多的问题,进一步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此外,为了避免建筑工程建设沦为行政权力与金钱挂钩的利益输送平台,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通过科学的竞争来避免出现内定高于市场价的承包价格,也避免低于行业平均技术能力的企业参与到建筑工程建设工作当中。

2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的基本情况2.1“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原则(1)规范化原则。

根据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等沿海先行地区政府单位印发的有关文件,结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评定分离”,按照规范要求调整招投标活动,形成相应的实施思路。

2012-2023年,各地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印发了相关工作要求、招投标指引等,为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方提供了更多的行为依据。

在相关政策制度下,建设单位发起招投标活动,应当贯彻落实规范性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均符合规范要求。

(2)事先确定定标规则。

建设工程项目的定标工作涉及较多环节,牵涉利益巨大,如果缺乏完善、科学的定标规则,招投标活动必然乱象频出,例如,监督执行混乱、定标规则朝令夕改、投标人违规参与招标活动等。

如果招标方实施“评定分离”制度,则可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根据工程项目的领域与建设内容,结合地方规范要求和政策,进一步细化设计定标规则,并向主管部门报备,以此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基础,确保“评定分离”制度的有效落实。

(3)合理价值取向原则。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方发起招投标活动,目的是为工程项目选择“物美价廉”的设计单位、承建方、材料商,在维护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工程项目整体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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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招投标改革“评定分离”制度的思考
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是对现行的评标办法的全面创新,具有遵循国际惯例、突出业主定标权,落实业主负责制、实现市场主体权责统一等特点,并实现了招投标过程全公开。

2012年12月21日在市建委牵头组织的全市招投标工作会议上重点研究讨论了试行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的相关事项,会议同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及其他用房异地迁建装修工程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并就“评定分离”办法的实施程序、方法、监督机制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一、项目“评定分离”基本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招标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及其他用房异地迁建装修工程装修面积为38400平方米,共19层,该项目为杭州市财政全额拨款项目,核定预算造价为3234.6786万元。

2013年5月14日该项目办理招标核准登记,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为建筑装修装饰壹级;建造师资质为建筑工程壹级,并采用2011年度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秀”的企业。

在办理招标核准登记同时,招标办与业主单位多次共同探讨、协商后确定了招标文件备案文本。

2013年5月17日后该试点项目上网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和
招标文件。

此次发布的“评定分离”招标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招标方式明确采用资格后审公开招标,定标方式由招标人采用一比一对比票决制进行;
2、信价量化评审中进入评审区间的单位为9家单位;
3、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经财政审查性备案后,按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30%+二次算术平均值×70%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
4、技术标评审除采用通过制评审外,评标委员会应对技术标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根据投标单位技术标优劣分出甲、乙、丙三个档次,并附详细的评审意见和建议供招标人定标参考;
5、因定标需要,投标文件份数为一正八副共九份;
6、招标文件增加了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定标票决制等具体定标办法。

2013年6月8日9点30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进行了公开开标,招标人、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了开标会议,共有22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开标时招标人同时提供了经检察系统查询的企业犯罪记录,串标、围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密封件。

2013年6月8日13时30分,对项目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5位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位专家为招标人代表。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先计算评标基准价,再取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通过资格审
查的前9名投标单位进入评审区间评审。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文件在通过初步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后,评标专家对9家投标单位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设备)单价、投标人信用记分、以往工程业绩的履约情况等六方面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和信用的量化评价。

并按投标人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同时根据投标文件技术标优劣情况分出甲、乙、丙不同档次。

投标文件得分高低排序及技术标优劣排序均只作为参考指标使用。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定标委员会由15名及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9人由招标单位领导组成,余下6人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取定。

2013年6月9日,招标人按规定组成了15人的定标委员会(另有2人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

14时30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G109评标室,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一比一定标票决。

计算规则为统计9家投标人在一对一比较中的取胜次数, 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胜出,并按胜出次数排出次序。

最终定标委员会评审出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并于当天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及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示。

在按规定公示结束后,2013年6月17日,15人的定标委员会(另有2人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了第二次定标票决,最终“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票决获胜次数最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3年6月27日,招标人市检察院向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2717.7037万元。

二、“评定分离”的特点
从试点效果来看,招标人及投标人都对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肯定了采用“评定分离”招标制度对于落实业主负责制、权责一致的重要意义及取得的明显成效。

1、投标人报价趋于合理
按照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下浮比率统计,试点项目中标价2717.7万元,下浮比率83.78%。

同比2013年的装修项目中标价格平均下浮率78%上升5.78%,投标家数比增加8.69%。

说明试点项目起到了投标价的正面引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恶性低价竞争,对于遏制非理性竞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地作用。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回归理性,标书质量和投标单位的整体素质也较年度平均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2、正确发挥专家评标机制作用
招标投标中引入专家评标,本身是为了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

此次试点要求评标专家对入围的投标
文件技术标按照编制质量给予分档次推荐,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

因此“评定分离”制度,让评标专家回归专业顾问的角色,改变了评标专家权责不一对等的现状,对于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具有重要意义。

3、充分发挥业主主观能动性
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负责人,体现业主负责制,对于提高招标人对招标结果的满意度,发挥业主主观能动性都有积极的作用。

本次试点工程,在最终的定标环节采用对比票决制,这是在评标环节规范、约束招标人权利行使的基础上,在定标环节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

4、一定程度上促进招投标市场良性运行
此次评定标制度设计实现了业主定标权的归位,一方面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对于规范专家行为,规范评标过程,打破围绕评标专家的围标串标活动有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改变投标人原先将精力放在对评标办法、定标原则的研究进而提高中标率的作法,转而将精力放在对工程履约表现、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通过提高诚信度,获得业主的认可度。

在源头促进了施工单位加强合同履约、诚信经营意识。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评定分离制度与国家的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目前,“评定分离”制度虽符合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和业主负责制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与现行招
投标法律法规的法条条款尚存在一定冲突。

如试点项目中采用定性评审办法,并由评标委员会按排序推荐9名中标候选人的作法与下列法条有冲突: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人,并标明排序。


⑵《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评标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如定标委员会采用“直接票决定标”一比一投票对投标候选人排序后,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作法与下列法条有冲突:
①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②《评标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原有的法律其实剥夺了投标人的“定标权”,是“有罪推定”思维所致,但其实有碍于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鉴于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建议在评定分离试点成熟的基础上,让定标权“三足鼎力”,三足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
和行政监管部门。

具体有评标委员会评出2-3人招标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有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规范
⑴招标人诚信责任机制有待建立。

“评定分离”制度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定标委员会票决确定中标人。

因此,大范围地推广这项制度,条件尚不具备,需进一步完善招标人的诚信评价制度、规范招标条件设置方法、强化招标人监督管理机制。

⑵价格合理区间的发布机制有待完善。

实施评定分离招投标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对工程价格应明确其合理的范围区间,以利于中标价格评估。

试点项目由于多部门沟通协作,特别是市财政负责杭州市检察院装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并为该项目报价确定浮动范围,为项目招标成功提供良好基础。

但目前大部分项目并没有实施招标控制价审核制度,动态工程价格合理区间的发布机制有待在原招标控制价备案办法基础上近一步完善深化。

3、业主单位的防腐倡廉工作难度增加
为体现业主的定标权力,“评定分离”制度规定由业主单位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票决确定中标人。

例如试点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就是9人由市检察院领导组成,余下6人也是由本单位人员名单中抽取取定,根据票决定标规则,只要定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
员形成统一意见即可决定最终中标结果。

这就存在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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