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会章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商会章程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四川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商会名称为四川省河南商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系民间团体,是以在四川境内常驻或长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南籍企事业单位,包括河南籍在川企事业单位和河南籍人士在川兴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河南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四川、服务河南;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真诚合作,互通有无,发挥在川豫商的群体优势,架设川豫两省的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积极为川豫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局。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固特大厦7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河南企业开展与国外、省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河南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南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河南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河南企业来四川投资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四川的河南企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表决;

(三) 缴纳一定的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报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不按期、不交纳会费者;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者;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二条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商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进制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 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

(五) 决定专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 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