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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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篇一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哎呀妈呀,读了这《刑事诉讼目的论》,我这脑子简直像被塞进了一团乱麻!刚开始的时候,我觉得这书可能会无聊透顶,毕竟刑事诉讼啥的,听起来就很严肃,很专业。

可是读着读着,我发现这里面的东西还真有点意思。

也许有人会说,这跟咱们普通人有啥关系?但我觉得吧,了解一下没坏处,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呢!书里讲的那些关于公正、效率、人权保障啥的,让我想起了一些新闻里的案子。

有时候,可能为了追求速度,就忽略了公平,这能行吗?我觉得不行!但又想,要是为了绝对的公平,案子拖个没完没了,那受害者的权益咋保障?这可真是个头疼的问题。

我就在想啊,这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是啥?是为了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也许两者都得兼顾,可这度咋把握?就像走钢丝一样,稍微偏一点可能就掉下去了。

还有啊,这书里说的那些理论,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听起来高大上,可落实到实际中,咋就那么难呢?我都怀疑,是不是那些制定规则的人自己也晕乎着呢?反正读完这本书,我是一脑门子的问号,这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该咋整?我可能还得再琢磨琢磨。

篇二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嘿,朋友们!我刚读完《刑事诉讼目的论》,这感觉,真是五味杂陈!一开始,我是硬着头皮翻开这本书的,心里想着:“这得多枯燥啊!”没想到,读着读着,我居然被吸引进去了。

你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是啥?是为了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为了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合法?这就好比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让人纠结得要命!书里提到的那些案例,有的真让人愤愤不平。

比如说,明明罪犯的罪行确凿,可因为诉讼程序上的一点点小瑕疵,就有可能让他们逃脱制裁。

这能行?我觉得这简直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可反过来想想,要是为了定罪,不择手段,忽略了程序的合法性,那不是也很可怕?也许,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双方都在使劲,一方是惩罚犯罪,一方是保障人权。

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找到那个平衡点。

但这个平衡点到底在哪?我也说不清楚,可能得靠法律工作者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第三章 刑事诉讼目的

第三章 刑事诉讼目的

惩罚犯罪为主
同时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人权保障的关注
• • • • • 1、进一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完善辩护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 2、完善辩护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辩护权 3、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 4、完善强制措施 强化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5、强化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确立了讯问犯罪嫌 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手段适 用的范围、 用的范围、条件 审判阶段,增设量刑辩论程序, 6、审判阶段,增设量刑辩论程序,规定简易程 序公诉人应当出庭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7、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 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8、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加强对未 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成年犯罪嫌疑人、 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增设当事公诉案件人和解程序,赋予被害人 9、增设当事公诉案件人和解程序 赋予被害人 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相关链接: 相关链接: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四、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必要性
第一,追求控诉力量均衡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 第一,追求控诉力量均衡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 第二,防止国家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 第二,防止国家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 第三,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第三,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近年冤假错案
1987年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1987年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年吉林王海军被控 19 2000年海南黄亚全 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 年海南黄亚全、 10年被宣判无罪 2000年海南黄亚全、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年被宣判无罪 1993年黑龙江史延生因 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 年黑龙江史延生因“ 1993年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2001年江西涂景新因 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 年江西涂景新因“ 2001年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2003年江西叶烈炎涉嫌 爆炸罪”被羁押941 年江西叶烈炎涉嫌“ 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2003年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1998年山东陈世江 故意杀人”蒙冤8 年山东陈世江“ 1998年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1999年广西覃俊虎 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 年广西覃俊虎、 1999年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1999年重庆童立民因 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 年重庆童立民因“ 1999年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1996年四川李杰等 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 年四川李杰等4 1996年四川李杰等4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2001年福建陈信滔因 敲诈勒索”含冤3 年福建陈信滔因“ 2001年福建陈信滔因“敲诈勒索”含冤3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6年黑龙江杨云忠 故意杀人”蒙冤7 年黑龙江杨云忠“ 1996年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1996年云南孙万刚 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 年云南孙万刚“ 1996年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5年云南陈金昌因 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 年云南陈金昌因“ 1995年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1999年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相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1999年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 年云南杜培武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谷梦缙摘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从各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探讨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观点集中于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保护人权,或以一者为重或二者兼备,本文拟从分析比较这些观点浅析刑事诉讼目的更深层的可能性即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程序正义解决纠纷作者简介:谷梦缙,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6-0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可能也各不相同。

一、国外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的基础是以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重要机能。

其主要的价值理念是追求高效率的打击犯罪,奉行有罪推定,充分信任审判程序前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掘事实的真实性,尽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官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

在犯罪控制模式之下,由于以达到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目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注重速度与判决的终局性,而为了保证裁判的及时有效,就对正式审判以前的非正式程序,如侦查,审查起诉等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一个案件审判前的程序中必须经过严格的层层过滤,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真实,才得以实现审判顺利快速的进行。

而要实现判决的终局性则须设法减少被诉人的上诉机会。

在此种模式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心在于正式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要求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审前一系列程序将无辜者排除在正式审判程序以外,而在此后各阶段均基于"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偏见而运作。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基于警察和检察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赋予他们广泛的权力。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具备着一定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单一,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考量和追求。

本文就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展开论述。

一、保护被告人权益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剥夺自由、财产和声誉等重大后果,因此,他们享有被尊重、公正审判和合法辩护的权利。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争取自己清白和正当权益的机会,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体现了法治原则,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二、维护公共利益刑事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社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和惩罚,进而达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效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刑事诉讼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确保正义的实现。

三、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意味着法律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人。

刑事诉讼应当依法公正地审判案件,确保每位当事人在程序上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障。

司法的公正性不仅表现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评判上,也体现在对权利的平衡和被告人的合理防护上。

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程序的公正处理,实现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

四、推动法治建设刑事诉讼的目的还包括对法治建设的推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案件的审判和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各种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运用,这对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同时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治体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及现有理论之评述

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及现有理论之评述
讼 根 本 目的 与 直 接 目的 的 关 系 而 言 的 层 次 性 ,笔 者认 为 ,
认识 。预先 设计 的关于 刑事诉 讼结 果的理想 模式 。p3所 . 谓 刑事诉讼 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 表达的 国家进 行刑事诉 讼 所期望达到 的 目标 ,是统治者按 照 自己 的需要 和基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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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 0 ()9 n 7 2 5 作 者简介 : 吴 位 锦 ( 1 9 6 3
法 学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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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 目标 ,即刑事诉讼追求 的基本 目标 ,主要是 自由和安 全 。『我国学者 对刑事诉 讼 目的这一 概念的界 定 ,有 以下 l 几 种 :1 事诉 讼的基本 目的是设计 和运 用刑事诉讼 制度 刑 想 要追求 的基本 目标和 想要 获得 的主要结 果 。口2所 谓刑 . 事诉 讼 目的 ,是指 国家进行刑事诉讼 所达到 的具 体 目标 ,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付奇艺【摘要】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和变动性三大属性。

以此检视现有目的理论,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未能合理体现层次架构;第二,未能全面囊括多重要素;第三,未能及时顺应制度发展。

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应当涵盖直接目的、中间目的和最终目的三个层次。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刑事案件。

在解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教化国民、抚慰被害人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中间目的得以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方能达成。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7页(P2-8)【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模式;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作者】付奇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之一,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与设置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模式、构造、制度的设计以及刑事诉讼实施效果的优劣。

现实中,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理论上,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什么?通过何种方式、构造以及制度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这些都是亟待解答的问题。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耗时17年从不同的角度和具体的制度对刑事诉讼目的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这一杰作。

该书作者并未将目光局限于本国,也并不满足于目的理论的抽象推演,而是借镜外国制度、学说的动态,结合具体制度对日本传统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了质疑和重构,给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事实上,书中提到“司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正在实现”。

①[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的目的》(增补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增补版前言。

作者自己也坦言:“在这个意义上,本书是对日本传统刑事诉讼法学进行批评的著作,也是面向未来的著作。

”②[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的目的》(增补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中文版序言。

浅谈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浅谈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浅谈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论文摘要刑事诉讼目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国内外法学人士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并形成许多理论。

本文在评析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刑事诉讼历史的了解,形成的是揉入国学思想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论。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之中。

同时,新刑诉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方面对人权进行全面系统的保障。

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直接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在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

一、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本梳理(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论评析宋英辉教授在《刑事诉讼目的论》中提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单纯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程序法,同时也是从程序上规定国家司法权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的保障性法律。

”同时,刑事诉讼目的具有层次性,即有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之分。

惩罚犯罪这一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单一的惩罚犯罪,此观点在我国古代比较盛行,弊端就是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那些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被刑讯,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的。

而保障人权这一观点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大众的人权。

这一观点将保障人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化,也将社会大众纳入其中,体现了我国人权观念的深化。

中国政府对人权保障虽以做出承诺,但要切实履行“人权入宪”,国家就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出实质性的努力,要求各个法律部门逐步把这一承诺转化为具体的规范和规则。

但如果过度强调保障人权又会出现另一极端即放纵犯罪。

所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必须要结合起来,虽然这一目的论理论目前是我国的通说,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以完全割裂开来。

如果割裂开来单独适用就会出现两个极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而该观点的弊病就是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时,如何解决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与西方刑事诉讼目的学说比较,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体现出惩罚犯罪与刑事程序上保障人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与维护合法程序这两对关系的高度辩证统一。

刑事诉讼目的论的读书报告

刑事诉讼目的论的读书报告

刑事诉讼目的论的读书报告
《刑事诉讼目的论》是赵传琳教授所著的一本法律类书籍。

这本书主要围绕刑事诉讼中的目的论问题展开讨论,阐述了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理性化、程序化、人权化、法律化的核心要求,为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参考。

本书共分五章。

其中第一章介绍了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针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原则”、“法律权利保障原则”等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第二章主要探讨了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原则,着重阐释了“程序正义”、“证明责任”、“责任承担原则”等重要原则。

第三章分析了刑事诉讼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指出刑事诉讼不仅是刑罚实施的前提,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就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人权保障、证据规则、司法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最后一章用案例分析的方式,讨论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证据收集的规范化、当事人诉讼中的合法性等,力求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建立有机联系。

此书的优点是紧扣刑事诉讼目的论问题,在丰富的刑事诉讼新思想和新论点中,着重阐明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不足之处是有些观点偏向学术范畴,涉及到广大基层干警的实践问题时显得过于理论化,不够具有可操作性。

总体来说,《刑事诉讼目的论》是一本难得的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正义性和有效性探究的著作,对于深入理解和遵循刑事诉讼目的论,
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很对学者都对价值做出了不同描述的定义,但是,内涵却又都是共通的,即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需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者积极的作用。

论刑事诉讼目的

论刑事诉讼目的

论刑事诉讼目的作者:郭昊旻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刑事诉讼目的,就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目标,国家对刑事诉讼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的认识,所预先设定的对刑事诉讼结果的认识。

刑事诉讼目的就是设计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所要获得的结果。

根据诉讼目的的内容不同分为: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和行政诉讼目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个基本诉讼目的。

惩罚犯罪,就是指依法给予犯罪人一定的惩罚制裁,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应用之一。

保障人权,就是指保障任何公民免受政府无根据的、非法的追究;保障依法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处罚。

在刑事诉讼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两者互为条件,不可偏废。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一、刑事诉讼目的(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刑事诉讼目的,就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目标,国家对刑事诉讼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的认识,所预先设定的对刑事诉讼结果的认识。

刑事诉讼目的就是设计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所要获得的结果。

(二)诉讼目的的分类1.根据目的的指向性差异分为:内在目的和外在目的内在目的,是指诉讼目的存在于诉讼制度之中,是诉讼制度内在的、本质的要求,集中反映了诉讼制度的质的规律性。

外在目的,是指诉讼制度作为社会现象它发生、发展及消亡的规律由诉讼之外的因素决定,诉讼制度存在意义不应在内部得出结论而是从外部。

2.根据诉讼目的目标指向远近和指向目标层次不同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诉讼主体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所直接达到的理想结果。

根本目的,在直接目的达成时所间接实现的其他目的,属于第二层次的目的。

在不同层次诉讼目的中,直接目的的实现取决于根本目的的需要,根本目的的达成又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直接目的的确立不符合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求就会妨碍根本目的的实现,只关注最直接的目的而忽视根本目的也会影响直接目的实现的程度和质量。

论刑事诉讼目的

论刑事诉讼目的

论刑事诉讼目的发布时间:2021-05-28T01:34:11.2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3期作者:赵明明[导读] 90年代初期,刑事诉讼法目的最早被提及,但是这一时期,刑事诉讼法仍然被认为是附属于刑法的工具,没有独立的地位和自身的目的。

90年代中后期,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目的的提出,就完美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独立于刑法之地位,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于刑法的目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2019级一、刑法的目的在早期的研究中,学者大多注重刑罚目的的研究,往往忽视或者是错误的认为刑法的目的就等同于刑罚的目的。

在张明楷教授1997年的《刑法学》一书中才正式的提出了“刑法的目的”这一特别概念。

刑法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其根本目的可以概括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而直接目的就可以从犯罪与刑罚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犯罪层面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与保护法益,刑罚层面的目的则是通过分配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90年代初期,刑事诉讼法目的最早被提及,但是这一时期,刑事诉讼法仍然被认为是附属于刑法的工具,没有独立的地位和自身的目的。

90年代中后期,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目的的提出,就完美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独立于刑法之地位,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于刑法的目的。

随着学者对刑事诉讼法领域的认识推进,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就从最初的一元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附属于刑法的目的也就是单一的惩罚犯罪目的,向二元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转型。

刑事诉讼法目的一元论向二元论的推进,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精进的成果,这一研究成果在1996年第一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很好地体现,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取证规范性的强调等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则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刑诉法的第二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三、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仅一字之差,但是语义却有很大不同。

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反思——从佘祥林案件谈起

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反思——从佘祥林案件谈起

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反思——从佘祥林案件谈起一、引言佘祥林, 男, 湖北省荆门京山县人。

1994 年1 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

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县公安局经过排查,也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同年10 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

1998 年6 月15 日,经荆门市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 年。

而2005 年3 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此时,佘祥林已服刑11年。

他一夜之间从十恶不赦的罪犯成为冤比窦娥的受害者, 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轰动。

无独有偶, 杜培武案、聂树斌案以及去年的赵作海案等都是以如此悲凉的面目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的。

一个冤案发生以后,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危害:第一,它对蒙冤者、真实被害人及其亲属、司法机办案人员等带来直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打击;对司法机关、政法委等权力机关和政治机构,造成公共形象、公信力和正当性的减损。

第二,冤案的平复需要耗费巨大的社会成本。

蒙冤者的冤屈心理可能感染社会正常人群;冤情可能加剧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公正的绝望感,从而可能激化当下弱势群体对社会的报复心理。

第三,冤案对于法治发展亦有深重的负面效果。

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等现代司法理念受到侵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践踏,某些国家机关漠视人权、恃权作恶的形象有损国民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

[1]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些冤案进行深入的思考。

二、佘祥林案折射出的人权保障弊端佘祥林案的背后透射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制度的诸多弊端:(一)法治理念落后。

对于疑罪从无还是从轻问题, 我国刑事法律实践都是选择后者。

若认为佘祥林杀人则无疑是重罪, 而司法机关不判处其重刑却只处以15 年有期徒刑这样的轻刑, 从理论上来说, 这是罪刑不相适应。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思考【摘要】本文结合影响刑事诉讼目的确立的若干因素,旨在通过对传统刑事诉讼目的学说的思考,论证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尚未能脱离“犯罪控制”的观点。

【关键词】形式诉讼目的;影响因素;犯罪控制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这从法律创制与产生的意义说明了“目的”对于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的“目的”是法律开始执行后检验其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也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和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特征。

因此,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一、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确立的若干因素首先,价值源于人们的需要。

所谓刑事诉讼法律价值,是指刑诉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

①在确立刑事诉讼目的时,必须明确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并将之在目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其次,刑事诉讼的构造,亦称刑事诉讼模式,即由讼争双方和裁判方组成的解决纠纷与冲突的方式,以区别于行政的或者其他的方式。

②刑事诉讼目的是抽象的,它必须依靠具体的人和运作模式将之落实。

对于刑事诉讼的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之间的相互作用,笔者认为,前者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实现后者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但前者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最后,刑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它的产生与发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我们需要对我国当前的犯罪状况有所了解,才能更准确地把握人们和社会的需要。

综上可看出,影响刑事诉讼目的的因素纷繁复杂,这提醒我们在确立之时必须先进行周密的衡量和考虑,才能从保证根基摆正,从而使刑事诉讼体系这棵大树笔直地向上继续生长。

二、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什么?关于刑事诉讼目的,我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犯罪控制论;(2)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论;(3)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4)自由与安全论;(5)消解冲突论;(6)刑事诉讼内外目的论。

浅谈刑事诉讼目的

浅谈刑事诉讼目的

浅谈刑事诉讼目的作者:张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理论问题,通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而达到抑制犯罪,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8-01一、刑事诉讼目的概述“目的”来源于人们的主观目的选择,选择的价值不同,目的也不同。

刑事诉讼目的也是如此。

很多书中都对刑事诉讼目的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即: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研究刑事诉讼目的,能够使我们从理论的角度深入探讨,而不再仅仅是注释法学,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犯罪控制论;其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其三,自由与安全论。

我更加赞同第二种观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

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因此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秩序,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下面我将着重分析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二、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一)惩罚犯罪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只有通过惩罚犯罪才能给予被害人最大的安慰,,使得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对其他潜在的具有犯罪意图的人给予警告,也最终使社会更加安定。

这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应有之意。

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片面地为了高效率地惩罚犯罪,从而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有时把被告人作为最佳证据来源,这不仅不符合诉讼文明的发展趋势,也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不利于抑制犯罪。

因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便要保障人权,以此相互牵制。

(二)保障人权在保障人权中,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性权利的保障。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读了刑事诉讼目的论相关的书籍或者文章之后,那感觉就像是被拉进了一个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法律迷宫里。

一开始吧,我就寻思着,刑事诉讼这玩意儿不就是把犯人找出来,然后让他接受惩罚吗?可没那么简单。

这里面的目的那可是像一团乱麻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线头。

它提到了惩罚犯罪这一目的,这很容易理解啊。

就像我们看那些警匪片,警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把坏蛋抓住,然后坏蛋得到应有的制裁,大快人心。

可问题是,这不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全部。

要是只想着惩罚犯罪,那很可能就会变成一场只求结果的“狩猎”,过程中可能就会伤害到无辜的人。

这时候就引出了另一个重要目的——保障人权。

这个可太关键了。

在刑事诉讼这个大舞台上,被告可不能被当成是案板上的鱼肉,想怎么切就怎么切。

他们也有自己的权利,得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得被公正地对待。

这就好比一场比赛,两边都得遵守规则,不能一方有着无限的权力,另一方毫无还手之力。

这让我想到有些冤案,就是因为只注重惩罚犯罪,忽略了保障人权,结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而且,刑事诉讼目的还得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呢。

不仅仅是让犯罪者受到惩罚,让受害者得到安慰这么简单。

它还得通过公正的程序,让社会大众对法律有信心,起到一种教育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就像是一个大的警示灯,告诉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要是刑事诉讼搞得乱七八糟,今天冤枉这个,明天放过那个,那社会还不乱套了?大家就会觉得法律不靠谱,这可不行。

我还发现刑事诉讼目的论就像是一个一直在发展和进化的东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在变,它也得跟着变。

以前可能更偏向于惩罚犯罪,现在越来越强调保障人权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觉得世界非黑即白,长大了才知道有很多灰色地带,得好好权衡。

读完这个刑事诉讼目的论啊,我就像是一个刚刚窥探到法律世界神秘一角的小探险家。

我意识到刑事诉讼就像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机器,每个零件都很重要,而目的就是这个机器的灵魂。

这个灵魂要是没搞清楚,那这个机器就会出大问题。

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目的【摘要】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学界争议已久,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自由与安全论。

本人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入手,总结现有的主流学术观点,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程序正义的手段来实现实体正义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正义一、综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也体现出了我国刑诉法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

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刑诉法的根本目的就为了维护刑诉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现在又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说单纯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那把审判系统的职能虚化,直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我们一样可以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所以要探讨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进行深刻的分析。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含义要探究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们应当先从文意解释入手探究目的的含义。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

“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

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

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无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共同的目的都是要发现真实、促进诉讼。

[1]按现代汉语的解释,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

由此可见,目的是以人为主体的,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示并且希望客观存在发生变化的一种观念。

目的是指导制度设计和运行的重要理论基础。

[2]三、现有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学说(一)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该学说由美国著名学者赫伯特·帕卡1964年首先提出。

在帕卡看来,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将作为法的刑法运用于犯罪嫌疑人人身上,被告则是采取各种方法避免此种强制力施加于自己。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诉讼价值具 有客观性 。 这种观点的唯一不足是没有 凸显 当事
点。 ( ) 二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程序价值辨析 。 “ 刑事诉讼价值 ” 刑事程序价值” 与“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 二者有联系 . 有共同点 , 内容上也有着很 大的区别 。 在 刑 事诉 讼价值 ,在狭 义上仅仅是指作 为解决社会 冲突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3 02)
摘要 : 刑事诉讼 目的和刑事诉讼 价值是刑 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 本范畴 , 对二者的研 究有 着重 大的理论和 实践意 义。 正义、 和效率是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 , 秩序 标 三者相互依存 、 相互冲突, 刑事诉讼只能追求总体 价值上的平衡 。 刑事
( 犯罪 ) 之一种方法 的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 、 社会和诉
人 的价值 主体地位 , 管如此 , 观点仍然不失 为通说 的观 确保人类 社会的和谐 与有 序 ,所以正义又是法律 的内在 价 尽 该
值, 是法律 的灵魂 。然而 , 正义有着普洛透斯般 的面孔 , 在不 同时代 、 不同思想家的认识论 中变换着不 同的面孔。 自 理
种社会实在 . 人们对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刑事诉讼 活动可
能作 出正 当性的评价 , 但不应该提 出合理性的要求。在现代
( 刑事诉讼价值 的概念 。 一)
意义 上 , 人们对 于刑 事诉 讼活动有着公正性 的需要 , 也有着
理” 的观点至少是不够周延的。
我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价值 。 始于上个世 纪八 效率 的需 求 . 因而 . 将刑事诉讼价值 的 目标定位于 “ 当、 正 合 十年代。 目 , 国学术界关 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着许 前 我
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 , 国刑事诉讼 法学界开始了刑事 价值哲学为理论根据 , 我 在下述方 面值得商榷 : 其一 , 刑事诉讼 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 。 这种研究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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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摘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从各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探讨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观点集中于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保护人权,或以一者为重或二者兼备,本文拟从分析比较这些观点浅析刑事诉讼目的更深层的可能性即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程序正义解决纠纷作者简介:谷梦缙,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6-0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可能也各不相同。

一、国外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的基础是以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重要机能。

其主要的价值理念是追求高效率的打击犯罪,奉行有罪推定,充分信任审判程序前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掘事实的真实性,尽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官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

在犯罪控制模式之下,由于以达到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目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注重速度与判决的终局性,而为了保证裁判的及时有效,就对正式审判以前的非正式程序,如侦查,审查起诉等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一个案件审判前的程序中必须经过严格的层层过滤,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真实,才得以实现审判顺利快速的进行。

而要实现判决的终局性则须设法减少被诉人的上诉机会。

在此种模式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心在于正式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要求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审前一系列程序将无辜者排除在正式审判程序以外,而在此后各阶段均基于”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偏见而运作。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基于警察和检察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赋予他们广泛的权力。

如果制定过多的规则约束他们,就会削弱其打击犯罪的力度。

因此此种模式认为警察侦查活动中滥用权力是难免的善意过失,不应当基于此而放纵犯罪,对于警察的错误只要通过行政惩罚即可,不能接受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排除其非法取得的证据,并撤销依次等证据所作的有罪判决的规则。

无疑,这种刑事诉讼模式对于国家官员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有着极高要求,这种理想状态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

正当程序模式的价值理念并非与控制模式完全相反,其价值系统是由若干价值理念共同组成,其中有些是对控制犯罪模式所主张理念的批驳,如奉行无罪推定,主张限制国家官员的权力运作,强调非正式和非裁判性质的发现事实程序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有些则基于完全不同的考虑而产生,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求平等的观念,重视辩护律师的机能等。

在正当程序模式之中,认为为达效率而不择手段,只求迅速获得有罪判决,绝非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途径。

刑事诉讼程序对于保护无辜者与使有罪者得到有罪判决两方面应受到同等重视。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和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实力悬殊是公开且明显的,基于公民个人的弱势,必须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予以限制约束。

由于奉行无罪推定的理念,被告在被法院裁判有罪以前都假定其是无罪者,控方必须在审判中证明被告有罪,刑事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

对于滥用权力的警察或检察官,应由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实施制裁,承担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有罪者在法律上无罪的后果。

基于平等理念,此模式认为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应尽可能的保障被告之间的差别待遇降至最低,不致因被告之间的资力存在差异而造成其主张权利的障碍。

辩护人的存在也可以起到监督刑事程序公平与否,保护被诉人个人权益的作用。

正当程序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被诉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维护这套程序是需要耗费巨大物资财力的,因此必然会存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效率较低的问题。

格里费斯提出的家庭模式。

格里费斯认为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将国家与个人置于对立的关系之中,因而是争斗模式的两个分支,并提出了与其相反的家庭模式。

他认为国家对公民之间的关系如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对于“犯错误者”应当采取关爱保护的态度,而非一味的使用严厉的惩罚措施,处罚只有在犯罪人无法实现自我控制时,得以为之。

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和教育。

此模式认为,对于国家官员的信任与其正当行使权力之间成正比关系,给予国家官员充分的信任,他们也将回报这种信任,从而减小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家庭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一样,也肯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犯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格里费斯的观点过分关注对于犯罪者的爱护,显然忽略了刑事诉讼作为实现实体法的程序,本身所具有实现刑法目的——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更何况,将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等同,忽视了实在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实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亲子关系完全是一种理想的超阶级状态。

对于国家官员权力的运作仅仅采用信任的方式试图对其加以约束,也必然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对于刑事案件,在维护公共福祉与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查明案件真相,正确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

”该规定说明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和发现实体真实。

在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上,又分为对立说和统一说两种观点。

对立说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是处于对立关系之中的,而刑事诉讼目的不能是这两个对立的要求,二者必择其一。

实体真实是基于必罚主义的理念,正当程序则是基于无实者不处罚的理念,因而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正当程序。

统一说认为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是可以调和统一的。

正当程序虽然是以保护人权为其主要内容,但并不完全排斥对犯人的必罚。

实体真实主义也不能简单的被认为是必罚主义的代名词,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的真实主义力图实现凡是犯罪必然被发现,必然被处罚;消极的真实主义力图做到无罪者不予处罚。

从整体上看,实体真实主义包括了必罚主义的要求,也包括人权保障的要求,因此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有统一面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国内主要学说有:单一目的论,主要是指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双重目的论,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我国学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通说;层次目的论,认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只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制度以及社会稳定。

单一目的论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种单一的以惩罚犯罪为主的价值取向与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观念相违背,不符合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已属于过去式。

双重目的说作为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但随着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学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质疑。

首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样的表述似乎天然的倾向于前者,仍然有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目的的色彩,不符合现代社会追求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而把惩罚犯罪作为刑诉目的也有着先天的缺陷。

刑事诉讼活动是动态发展的,具有不确定性,即并非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最终都能进入审判阶段,嫌疑人可能并不会进入法庭审判程序成为被告人,被告人也极有可能在经过审判程序后被宣告为无罪之人,因此惩罚犯罪的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展完全有落空的可能性。

另外,惩罚犯罪这样的说法本身也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以前都是无罪之人,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之中的,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就必然会导致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是否就已经在进行惩罚犯罪的活动的问题。

其次,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并立,忽视了实际刑事诉讼过程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必然存在的对立矛盾。

要打击犯罪必然会以牺牲一定人权为代价,如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或是为了逮捕嫌疑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而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于保障人权的需求,对于侦查机关的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又必然会降低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效率。

因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绝对协调统一在实践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那么在二者发生冲突不可偏废的情况下,以何者为重又是一个新问题。

三、刑事诉讼目的之我见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实现刑法的程序,必然要以实现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为目的,但也并不能简单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完全等同于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并非每一个环节都能毫无阻碍的进入下一个环节,最终进入审判环节,以及判决之后的刑罚环节。

即只有当一个案件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确定为罪犯后,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此之前,基于无罪推定的精神,惩罚犯罪这一目的是不得以实现的。

而要实现惩罚犯罪这一目的的先决条件是要发现案件真实,确定犯罪者为何人,因此窃以为以发现案件真实为刑事诉讼目的之一更为妥当。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应当是法学概念上的真实,而非自然科学中绝对的真实。

自然科学中的真实是客观存在,可以为人发现并通过反复试验进行验证,得出唯一确定的结果;而在刑事案件中的真实,一旦发生即成为历史,永远不可能被绝对客观的还原。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能是一种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的真实。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从而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

犯罪的本质实质上是犯罪者与利益被侵害者之间的冲突,以及犯罪者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冲突。

前者主要体现在被害人的法益被直接侵害,后者主要表现为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扰乱。

要想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就必须先解决这些纠纷和冲突,恢复社会关系的平衡。

然而解决纠纷所依据的事件真相一旦成为历史就不可再现,因此客观上就决定了我们只能竭尽所能探寻“最接近事实的真相”。

而由于冲突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因此双方试图复现的案件真相也就不尽相同,尤其是在诉讼双方中的一方——控诉方——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冲突事件的实际参与者,因而我们需要创造出一种能为双方所接受的探寻真相的方法。

刑事诉讼的存在就是这样一种探寻真相用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规则。

这种规则给冲突双方一个均等的机会展示案件真实,双方为实现自身诉求必将竭尽所能提供一切对各自有利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倾听者和判断者,通过这些证据最大程度的拼凑出一个最接近真相的事实,并据此解决纠纷。

然而在双方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作为被指控的公民个人与行使侦查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相比,孰强孰弱是不言而喻的,此时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给弱势一方提供防御强者的能力,使双方力量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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