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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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法的内容:
·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合同法、商事组织法、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 等
· 有关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国际技术贸易法、工业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融 资法、国际工程承包和国际租赁法等
·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投资仲裁法和各国商事诉讼法 等
Common Law System
财产与财产取得、债、诉
Case Law System
讼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司
Anglo-American Law Sys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
法法律制度。罗马法基本 上是完整的私法体系,其 法律体系对后来资本主义 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一、大陆法系
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International”——国际
·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
not between nations
·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
*一切跨越国 界的商事关系
transnational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
而非国家。
一、国际商法概念:
法,其他人为之则适 法基础。
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
基础,以习惯法为中
商事单行法:
票据法、破产法、支 心,由商事习惯和判
有限公司法、股份法、票法、有限公司法等 例组合而成
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关 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 商事立法:
法国:
·路易十四 1673 《商事条例》 1681 《海事条例》
·拿破伦一世 1807 《法国商法典》 · 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
优点: 否定中世纪商法只
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 商人 法 → 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 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NOTICE:注意区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主张编纂法典( Code )。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 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 之间在政治、军事、外交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其主体只能 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 的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对象。
二、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指在英国11 世纪以来形成的普通法基础上建立的以英美两国 法为代表并包括受其影响下的一些国家的法律制 度的总称。
(一)普通法的地区构成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以及过去曾先后英国殖 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 英、美两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在发展过程中各自也形 成了不同特点。
一、大陆法系 二、普通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
Biblioteka Baidu
(一)法系:(Legal
(二)罗马法(Roman
Family)
law)
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指古代罗马奴隶制
Continental Law System
国家的全部法律,其中, 《国法大全》被认为是集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罗马法之大成。内容包括 公民资格、家庭与婚姻,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 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 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因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 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 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 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第一讲 绪论
1.国际商法概述 2.世界两大法系 3.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商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概念:
(一)法的一般理论:
1. 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 法、法律、法学的区别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 总和。
市场行为法
合同法等
市场经济 中的商法
体系
市场主体法 宏观调控法
公司企业法等 产品责任法等
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等
一、国际商法概念: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一、大陆法系
(2)习惯 是指社会共同生活长期形成的各种惯例,是 对法律的重要补充。
尽管法学界有争议,但一般而言,大陆法国家都承认经 国内立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3)判例(case) 大陆法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一般只对被审理的个案有效,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 件并无约束力,然而,20世纪以来,大陆法国家对判 例作用的态度已有所改变,在一定范围内判例有其约 束力和参考价值。
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1)二元性结构: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law) 普通法是英国12世纪以后皇家法院创立的以判例形式出现 的“判例法”(case law) 衡平法是在14世纪以后为补充和匡正当时尚不完善的普通法, 由国王授权枢密院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和善良”的原则 处理案件和做出判决,这些判决就逐步形成了衡平法(思考: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2)重视程序法:诉讼(起诉、审理、判决等)均有其固定 的程序,每种诉讼程序都有专门术语。
.法律——广义:同“法” 狭义: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各种行 为规范总和 。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 3.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
关系。 一般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国际商法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含义和内容:
1.商法---Business Law / Commercial Law
2.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英国确立了“先例约束力原则” (2)成文法 按照英国的传统理论,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只是对判例法
所做的补充或修正,即使是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也必须经过 法院判决加以解释和适用才能发挥作用。(法官法) (3)习惯
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和分类方法,同样是普通法
Notice:本课程侧重介绍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制度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一)我国商法: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与衡平法的二元性结构。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
在法律结构上有较大的差异。 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高
于各州法律,如州法与联邦法有冲突时,应适用联邦法。 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有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
专利权、税收 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均属于各州(?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4)学理 一般而言,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在大陆法的过程中,
学理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大陆法系
5.特点:成文法( Written Law ) OR 制定法(Statute )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法律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公法——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三)国际商事惯例:
(三)大陆法的结构:
1.起源:形成于13世纪西欧 源于罗马法 2.标志: 1804年《 法国民法典》1900年《 德国民法典》 3.范围:欧洲: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荷兰、
奥地利、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部分 国家;亚洲:日本、伊朗、印尼、泰国、土耳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课程体系
• 第一讲 • 第二讲 • 第三讲 • 第四讲 • 第五讲 • 第六讲 • 第七讲 • 第八讲 • 第九讲
绪论 商事组织法 商事代理法 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 产品责任法 国际结算法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引例: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加拿大人由于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十分喜爱中国的红木家 具。加拿大A公司看到了这一商机,准备来中国购买能够体现明 清特色之红木家具。广州B公司要与加拿大A公司合作,完成这 一商事贸易,它首先向加拿大A公司发出预订立合同的要约,在 加拿大A公司作出反应后,广州B公司欲正式订立合同。在合同 签订后,A公司按照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完成交货的义务,在遇到 对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欲采用最有利的法律救济方式,维护 自己的权利。在这一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广州B公司涉及了合 同法、代理法、买卖法、票据法、商事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法律 问题,而广州B公司发现加拿大A公司对于是否已经有效成立合 同、是否构成违约等一系列问题与其得出的结论不同。为什么 两大法系会有这些差别,其各自的历史渊源与结构特点又如何 呢?
一、大陆法系
4.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1)法律(最主要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 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在大陆法国家中,各
国宪法的效力和地位有所差异。 法典,是指把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
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法典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条例-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称为条例。
选择适用国际商务惯例时,可以对现成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有确定的 约束力。
(四)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法的重要的补充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
法系(Law family)——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 传统的外部 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 一定特点的某国的法律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 的法律,划分同一法系
德国:
日本:
英国、美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1890 《日本旧商法》 英:无民商之分
1897年 《商法典》 1899 《日本商法典》 只有普通法
旧:商行为法
旧:仿德国商法
(Common Law)
新:商人法
新:折衷
和衡平法(Equity
即“同一商行为,只 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 Law)之分
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 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
1. 定义: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实践 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2.要素: 一是物质要素,指在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二是心里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认为这种 规则是方便、适用且符合自己利益需要的。
NOTICE: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在
试与中国比较)
2、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先例约束力原则”在美国同样 适用,不过美国又有其特色: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 院必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尤其是州最高法院判例的 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必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尤 其是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州 法院办理的案件时,必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 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与州的最高法院不 受其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且确 立新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
1. 定义:或称为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 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2. 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3.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合同法、商事组织法、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 等
· 有关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国际技术贸易法、工业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融 资法、国际工程承包和国际租赁法等
·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投资仲裁法和各国商事诉讼法 等
Common Law System
财产与财产取得、债、诉
Case Law System
讼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司
Anglo-American Law Sys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
法法律制度。罗马法基本 上是完整的私法体系,其 法律体系对后来资本主义 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一、大陆法系
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International”——国际
·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
not between nations
·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
*一切跨越国 界的商事关系
transnational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
而非国家。
一、国际商法概念:
法,其他人为之则适 法基础。
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
基础,以习惯法为中
商事单行法:
票据法、破产法、支 心,由商事习惯和判
有限公司法、股份法、票法、有限公司法等 例组合而成
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关 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 商事立法:
法国:
·路易十四 1673 《商事条例》 1681 《海事条例》
·拿破伦一世 1807 《法国商法典》 · 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
优点: 否定中世纪商法只
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 商人 法 → 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 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NOTICE:注意区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主张编纂法典( Code )。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 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 之间在政治、军事、外交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其主体只能 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 的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对象。
二、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指在英国11 世纪以来形成的普通法基础上建立的以英美两国 法为代表并包括受其影响下的一些国家的法律制 度的总称。
(一)普通法的地区构成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以及过去曾先后英国殖 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 英、美两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在发展过程中各自也形 成了不同特点。
一、大陆法系 二、普通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
Biblioteka Baidu
(一)法系:(Legal
(二)罗马法(Roman
Family)
law)
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指古代罗马奴隶制
Continental Law System
国家的全部法律,其中, 《国法大全》被认为是集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罗马法之大成。内容包括 公民资格、家庭与婚姻,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 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 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因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 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 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 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第一讲 绪论
1.国际商法概述 2.世界两大法系 3.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商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概念:
(一)法的一般理论:
1. 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 法、法律、法学的区别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 总和。
市场行为法
合同法等
市场经济 中的商法
体系
市场主体法 宏观调控法
公司企业法等 产品责任法等
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等
一、国际商法概念: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一、大陆法系
(2)习惯 是指社会共同生活长期形成的各种惯例,是 对法律的重要补充。
尽管法学界有争议,但一般而言,大陆法国家都承认经 国内立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3)判例(case) 大陆法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一般只对被审理的个案有效,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 件并无约束力,然而,20世纪以来,大陆法国家对判 例作用的态度已有所改变,在一定范围内判例有其约 束力和参考价值。
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1)二元性结构: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law) 普通法是英国12世纪以后皇家法院创立的以判例形式出现 的“判例法”(case law) 衡平法是在14世纪以后为补充和匡正当时尚不完善的普通法, 由国王授权枢密院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和善良”的原则 处理案件和做出判决,这些判决就逐步形成了衡平法(思考: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2)重视程序法:诉讼(起诉、审理、判决等)均有其固定 的程序,每种诉讼程序都有专门术语。
.法律——广义:同“法” 狭义: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各种行 为规范总和 。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 3.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
关系。 一般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国际商法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含义和内容:
1.商法---Business Law / Commercial Law
2.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英国确立了“先例约束力原则” (2)成文法 按照英国的传统理论,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只是对判例法
所做的补充或修正,即使是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也必须经过 法院判决加以解释和适用才能发挥作用。(法官法) (3)习惯
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和分类方法,同样是普通法
Notice:本课程侧重介绍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制度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一)我国商法: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与衡平法的二元性结构。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
在法律结构上有较大的差异。 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高
于各州法律,如州法与联邦法有冲突时,应适用联邦法。 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有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
专利权、税收 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均属于各州(?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4)学理 一般而言,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在大陆法的过程中,
学理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大陆法系
5.特点:成文法( Written Law ) OR 制定法(Statute )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法律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公法——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三)国际商事惯例:
(三)大陆法的结构:
1.起源:形成于13世纪西欧 源于罗马法 2.标志: 1804年《 法国民法典》1900年《 德国民法典》 3.范围:欧洲: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荷兰、
奥地利、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部分 国家;亚洲:日本、伊朗、印尼、泰国、土耳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课程体系
• 第一讲 • 第二讲 • 第三讲 • 第四讲 • 第五讲 • 第六讲 • 第七讲 • 第八讲 • 第九讲
绪论 商事组织法 商事代理法 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 产品责任法 国际结算法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引例: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加拿大人由于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十分喜爱中国的红木家 具。加拿大A公司看到了这一商机,准备来中国购买能够体现明 清特色之红木家具。广州B公司要与加拿大A公司合作,完成这 一商事贸易,它首先向加拿大A公司发出预订立合同的要约,在 加拿大A公司作出反应后,广州B公司欲正式订立合同。在合同 签订后,A公司按照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完成交货的义务,在遇到 对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欲采用最有利的法律救济方式,维护 自己的权利。在这一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广州B公司涉及了合 同法、代理法、买卖法、票据法、商事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法律 问题,而广州B公司发现加拿大A公司对于是否已经有效成立合 同、是否构成违约等一系列问题与其得出的结论不同。为什么 两大法系会有这些差别,其各自的历史渊源与结构特点又如何 呢?
一、大陆法系
4.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1)法律(最主要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 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在大陆法国家中,各
国宪法的效力和地位有所差异。 法典,是指把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
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法典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条例-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称为条例。
选择适用国际商务惯例时,可以对现成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有确定的 约束力。
(四)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法的重要的补充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
法系(Law family)——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 传统的外部 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 一定特点的某国的法律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 的法律,划分同一法系
德国:
日本:
英国、美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1890 《日本旧商法》 英:无民商之分
1897年 《商法典》 1899 《日本商法典》 只有普通法
旧:商行为法
旧:仿德国商法
(Common Law)
新:商人法
新:折衷
和衡平法(Equity
即“同一商行为,只 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 Law)之分
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 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
1. 定义: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实践 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2.要素: 一是物质要素,指在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二是心里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认为这种 规则是方便、适用且符合自己利益需要的。
NOTICE: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在
试与中国比较)
2、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先例约束力原则”在美国同样 适用,不过美国又有其特色: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 院必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尤其是州最高法院判例的 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必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尤 其是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州 法院办理的案件时,必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 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与州的最高法院不 受其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且确 立新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
1. 定义:或称为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 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2. 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3.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