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4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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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2017-05-08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
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
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
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
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
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
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
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
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实战应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实战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文释义】本条第一句话的表述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后两句话是新增加的。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在我国,调解大致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我们可以将这种调解称为“治安调解”。
本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安调解的条件;二是治安调解的选择;三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四是调解不成的处理。
【改】(l)关于治安调解的条件。
即治安案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公安机关才可以调解。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一是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这里的“等”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当限于“等”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两种行为;另一种认为,不限于“等”内的行为,而应当包括“等”外的其他相类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如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80题单项120题多项80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判断题(共80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 )答案:x2.我国领域、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 ) 答案:√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 )答案:√4.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 )答案:x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 )答案:√6.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 )答案:x7.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固定证据。
( )答案:√8.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 )答案:√9.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 )答案:√10.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 ) 答案:x11.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 )答案:√12.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答案:√13.赌资,既包括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也包括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均应当予以收缴。
( )答案:√14.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 ) 答案:√1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答案:√16.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治安管理案例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 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黄 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 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 要求。
7、时限性规定
2007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 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 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 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最 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5年9月,张某当 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 事实,法院应怎样?
应当撤销该处罚决定。因为处罚法第22条 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 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 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精神病人处理
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 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 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趁周某不注意,从 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 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 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 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 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 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 激而发病.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 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 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戚某并未实 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 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 有权力再管了。
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 调解处理? (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 否正确?为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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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裁决书式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第二日起二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是终结决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第1章公开调解的范围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1.涉及个人隐私的;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公开调解的原则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公开调解的程序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5.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
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治安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故而在实践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
调解时较为常见的解决争端的办法之一,不同的案件触犯的法律是不同的,适用何种调解时由其触犯的法律规定所决定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1、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2、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派出所调节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财物损毁 , 情节 轻微 的;. 3 其他 因 民间纠纷 引起 的违 反 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轻微 的。如 因民间纠纷引起 的非法 限制他人人 身 自由, 非法侵入 他人住宅 , 公然侮 辱他人 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 告陷害, 诬 以及虐待家 庭成员、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制造 噪声、 发送信息 、 饲养动物干 扰他人 正常 生活, 侵犯 隐私 、 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 , 这 类案件仅仅 是侵 犯个 人私权利的行为 ,受害人 同意 , 公
下 , 间 纠纷 尤 其 是 可 能 引 起 治 安 事 件 或 刑 事 案 件 的 民 民 间纠 纷 仍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依 靠 调 解 来 化 解 。 《 察 法 》第 警 2 1条 规 定 : 人 民 警 察 … …对 公 民提 出解 决 纠 纷 的 要 “
关的人民警察就有 责任进 行制止、 查处危 害社会治安 的
上发生纠纷, 如果不及 时调处好 , 轻则造成 围观者多, 影 响交通秩序 ; 重则两 人互 殴, 引起治安事件 。在这种情况
下 警 察 进 行 调 解 , 以及 时 解 决 纠 纷 , 效 地 维 护 社 会 可 有 治 安秩 序 。
( ) 三 因民间纠纷 引发 的刑事 自诉案件 刑 事 自诉是 《 刑法》规定 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和 《 刑 事诉讼法》 规定 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受害人要求追 究加害人刑 事责任, 直接 向人 民法院对加 害人提起刑事诉讼。 《 事诉讼法 》 12条规定 : 人 刑 第 7 “
安 机 关 都 可 以调 解 处 理 。 ( ) 能 引起 治 安 案 件 或 刑 事 案 件 的 民 间纠 纷 二 可 民 间纠 纷 的 调处 依 法 应 由基层 人 民调 解 组 织 调 解 ,
治安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维护社会治安,化解矛盾的一种法律手段。
治安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治安调解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9条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第143条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已达成协议,不需要追究治安管理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三、治安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治安调解有助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确保调解协议的公平、公正。
2.维护社会稳定:治安调解有助于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调解,可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3.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治安调解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工作效率。
对于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通过调解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
4.促进社会和谐:治安调解有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与信任,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从而达成共识。
5.教育警示作用:治安调解具有教育警示作用,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
通过调解,可以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改正行为。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公通字[2007]81号文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含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合用一、判断题1、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
(×)2、在整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考虑的是公安机关如何能最大限度的运用权力。
(×)3、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主线上说就是由于它对社会导致了一定限度的危害。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不同的危害内容。
具体到某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内容,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的性质所决定的。
(√)5、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6、只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7、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8、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9、假如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交给公安机关行使。
(√)10、在联合执法中,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进行处罚,其他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加盖公章。
(错)11、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合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2、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的法律。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1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合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公共科目_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共科目_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判断题1、在我国领域、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2、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拘留至酒醒。
(×)5、公安机关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决定行政拘留。
(×)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不再处罚。
其中六个月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
(×)7、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8、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公民住所,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9、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0、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仍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仍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二、单项选择题1、在办理涉及外国人的治安案件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A、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B、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C、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D、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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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4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条文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条文释义
本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安调解的条件;二是治安调解的选择;三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四是调解不成的处理。
(1)关于治安调解的条件。
一是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里的“等”不限于“等”内的行为,而应当包括“等”外的其他相类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如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等。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1款也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作了明确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二是治安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主持表现为公安民警主持。
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
(2)关于治安调解的选择。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
“调解”和“处罚”的选择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实施或引发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
(3)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按照本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则该行为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4)调解不成的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相互谅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而不能息事宁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如果受害人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实务问题
治安调解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时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3)要遵循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
(4)要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
调解的方式方法对于做好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实践中,有人总结出“四宜四不宜”:①“宜解不宜结”。
就是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人手,通过调解,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双方重归于好。
②“宜和不宜激”。
在调解时,要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然后再讲理讲法,分清是非,使矛盾得到解决。
③“宜缓不宜急”。
就是在处理时不急于下结论,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对立情绪都很大,一旦冷静后,是能够认识错误的。
急于下结论不利于消除矛盾。
④“宜宽不宜严”。
就是当这类案件调解不成,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时,要尽量依法从轻处理,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5)要正确把握调解的次数。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多次建议立法机关对调解的次数作出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我们认为,在新的法律规定对此作出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可以据此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时,一般情况下只调解一次,不能反复调解耽误治安案件的及时处理。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增加一次调解。
必要时,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是尚有部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尚有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而需要再调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