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的法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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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的法制制度
1.官吏的选任:?
答:第一,官吏选任的标准和限制:明确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首先和行为准则“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才能方面要求明悉法律令,区分“良吏“”恶吏“.
限制:不准任用“废官“,长官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佐吏年龄必须是壮年。
第二,官吏选任的方式和程序:中央和地方长官均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有察举,征召,任子。
察举——也称荐举,是自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朝廷考察任用的制度。
征召——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任子——是官吏保举自己的子弟为官。
2.官吏的考核?
答:两种:一种是实行每年定期的地方对中央的上计制度。
另一种是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上计制度——是以年度赋税、财政收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为主要内容,对地方官吏的政绩进行评价的一种考核方式。
3.官吏的监察?
答:秦朝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端。中央有御史大夫,以监察百官为责;地方上在郡设监察御史,对郡及下属官吏行使监察之权,直接对中央负责。
4.农业和畜牧业管理法规?
答:视农业为立国之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保障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具体包括:规定种子的保管、不同作物的用种量;规定官吏必须及时报告庄稼生成、受雨面积及遭虫、涝、旱灾情况;规定必须按时整修水利。
畜牧业方面,负责畜牧业管理的官员,要及时向国家缴纳粮草,上报鉰饲养耕畜的数字。每年四,七,十月和正月对耕牛进行定期检查评比。
5.手工业管理法规?
答:手工业基本属于官营,由九卿之一的“少府”统一管理。制定《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对产品规格,质量做了规定。
(1)中国古代最早关于手工业生产标准化的规定是《工律》:制作同类产品大小,长短和宽窄都必须相同。
(2)质量:生产责任和产品检验评比制度,在器物上要注明制作的官署或工匠的名称或名字,以便检查。
(3)不符合规格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买卖,同时对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6.市场贸易管理法规?
答:(1)关于商品价格:《金布律》规定凡出售的商品上必须明码标价,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除外。《关市律》规定,商家在收到钱后应当面将钱放
入近缿中,违者处罚;
(2)关于度量衡:秦统一中国后,制定统一的度量衡制。规定了度量衡器的标准规格和误差,每年校正一次,使用前也应先校正,不准给予处罚。7.司法制度?
答:(1)皇帝有最高的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重大案件均由皇帝亲自裁决。
(2)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称廷尉,职责两个: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地方行政机关为郡、县两级,即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县令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4)县以下设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也有一定的司法权。乡设有秩,啬夫,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征收赋税等;设游徼,掌巡察禁奸,缉
捕贼盗。
8.,诉讼的提起?
答:诉讼形式一般有两种:(1)官吏或者百姓非因本人被侵害而向司法机构纠举
犯罪,提起的诉讼。
(2)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的告诉,
类似近现代的自诉。
9.诉讼的限制?
答:(1)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子女告发父母,奴婢告发主人,都不得受理。
(2)将告发案件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公室告——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
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对
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3)为防止诬告,规定“州告”,即指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
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挥不实之罪。对诬告
实行反坐。
10,秦审讯内容?
答:(1)秦朝比较注重收集证据,各种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即爰书。
(2)重口供与慎用刑讯。审讯结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上——指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好;、
下——审讯时动用刑具才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
败——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
11.读鞫——审讯后必须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
12乞鞫——判决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乞鞫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他人提出,秦律允许“为人乞鞫”
13.秦司法官员的责任?
答: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
失刑罪——过失造成量刑不当构成的;不直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的;纵囚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消遥法外构成。
14.秦诉讼审判制度?
答:一诉讼的提起:二,审讯,三判决与再审,四司法官员的责任。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试论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分两个时期:一个是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的“无为而治”思想,辅之以儒,法思想;另一个是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无为而治”是黄老学派思想在政治上的运用。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顺民之情,与民休息。具体运用体现在:轻徭薄赋;约法省
刑。
(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董仲舒在思想上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他在法律方面,主张“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2.汉朝立法活动的具体内容?
答: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西汉初期的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其他
主要立法。
(2)西汉中后期的主要立法:汉律六十篇的完成;其
他单行法规的制定;
(3)东汉时期的主要立法:
3.约法三章——刘邦为争取民心并速定天下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
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4.九章律——由萧何制定,是在《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的基
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兴律(征发徭役)厩律(规定牛马畜牧驿传等)三章,合为九章,构成汉律的构心内容,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5.汉律六十篇——汉朝几部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
《朝律》,是汉律的主干部分。
6.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答:主要有四种:律,令,科,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