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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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十一)回购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二)到期滚动续作: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

第四条合格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其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第二章正回购业务关系建立

第五条正回购交易,投资者需要与营业部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建立专项委托关系。

委托他人代办的,客户本人与被授权人需各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双人同时临柜签署《个人授权委托书》。

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个人授权委托书》等作为客户档案归档。

第六条投资者要求终止正回购委托协议,应向营业部书面申请,并无未完成回购交收义务、无欠库或透支等违约责任、无未转回质押券以及其它不能终止协议的情形。投资者终止正回购委托协议的,应在《客户资料修改申请表》中以备注形式注明。

第七条正回购交易实行交易系统权限控制,投资者签署或终止委托协议时,营业部存管人员应在交易系统及时登记或取消投资者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第三章回购交易

第八条新质押式回购的正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券的出库和入库只能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营业部交易员检查客户具有合格的正回购交易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后,按其委托要求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九条正回购业务,只能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者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债券回购交易

申请表》,营业部交易员检查客户具有合格的正回购交易资格并审核其账户有足额的可用于回购交易的资金或标准券,按其委托要求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十条《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由营业部证券交易员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正回购到期日,正回购客户应保证资金账户内有充足的可用于购回清算的资金,或使用当日到期回购的相应标准券通过柜台委托进行到期滚动续做。

第十二条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的,客户套做次数不能超过五倍(含五倍)。

第十三条沪市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提交质押并用于当日融资回购,标准券数量充足的,投资者可以转出相应数量质押券并于当日卖出。

第十四条深市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提交质押,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融资回购;标准券数量充足的,投资者可以转出相应数量质押券并于次一交易日卖出。

第十五条逆回购业务,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交易等委托方式由客户自助完成,无需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和《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揭示书》。

第十六条投资者进行逆回购操作,可在回购到期日申请到期资金提前使用,到期资金提前使用比例最大为100%。

第十七条营业部存管人员使用“融券购回在途资金提前使用”

菜单对客户融券购回资金进行提前解冻。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营业部总经理对本营业部的回购业务及由此业务引发的风险全面负责,开展正回购业务的营业部应指定回购业务专管员负责客户回购业务的管理,回购业务专管员应由营业部交易员担任。

第十九条营业部交易员的设立要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相容岗位不得担任交易员。营业部存管人员、垂管人员和营销人员不适宜担任此岗位。交易员权限申请按照《集中交易柜台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负责投资者教育及债券出(入)库和正(逆)回购的柜台委托操作。回购业务专管员根据本营业部客户的实际情况建立正回购业务台账并逐日关注账户,如果出现标准券不足或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客户和客服人员,防范客户标准券欠库和资金透支风险。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应于每个交易日中午闭市(11:30分)前提醒当日有到期融资回购的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在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的用于购回清算的资金。通知必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下午14:00分,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通过风控系统监控,发现正回购客户购回日可用资金不足的,应以邮件并电话形式通知营业部总经理及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对回购业务专管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的情况,给予相关人员邮件警示,警示邮件抄送营业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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