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引发的思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引发的思考

摘要:新刑诉法对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检察机关该如何适应新法的要求,通过派员出席法庭,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改背景、原因及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检察机关适用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案件办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价值。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法律监督

一、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修改的背景

1、基本情况分析

以往简易案件的庭审,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不出庭”往往变成了“实际不出庭”。这样做虽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快了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普遍存在着简易程序检察院出庭案件少、无提出抗诉、对简易程序监督乏力、且对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监督更是“盲区”等。这些都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

2、简易程序修改完善的原因分析

公诉人不出庭往往会带来以下弊瑞:

(1)审诉合一,检察监督缺位。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在不出庭情况下,由法官代为宣读起诉书和代为举证有审诉合一的弊端,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原则和影响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

性。

(2)不利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而且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的很少,绝大部分都是服判的。正因为如此,从而忽略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刑事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无从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其适用简易程序的受理

数量、庭审过程、判决结果一无所知,又何谈依法实行监督呢?显然,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这也进一步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二、实行简易程序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影响

1、新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

一是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范围。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新刑诉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没有以往刑诉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三年”的限制。二是对简易开庭的审理程序作出了新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仍维持原规定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是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规定纳入了新刑诉法。

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出庭”改为

“应当出庭”。

五是增加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规定。新刑诉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并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六是调整了审理期限。对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新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带来的影响

(1)产生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弥补了监督空白;二是保障和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知悉权、辩护权有了保障;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

(2)带来的弊端。一是新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比较宽泛,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增多;二是目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现象较为突出,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则大大增加了基层工作负荷,百分之百出庭使得办案人员疲于应对,加大了工作量。

三、刑事简易程序修改后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规定,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1、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认真研读新刑诉法,把握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从实践看,简易程序适用是否成功的关键是根据法律规定,把握好适用条件。

在此可以归纳为:把握一个条件,转换两种程序,注意三个态度,排除四个例外。

“一个条件”,即依照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的规定,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概括为: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

“转化两种程序”,即一种是依照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二是依照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注意三个态度”是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应当注意诉讼各方面的态度和意见。首先是重视被告人认罪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态度。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包括对指控事实全部不认罪,部分不认罪或者开始认罪事后翻供,都难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只有在被告人认罪即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至少是承认基本犯罪事实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下才能考虑适用简易程序。为此,检察机关须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注意审查全案,看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以及供诉是否稳定,有无翻供可能;其二,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之前,讯问被告人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将案件其他基本证据的主要内容告诉被告人,看被告人有无辩解意见,以防在其法庭审判阶段了解其他证据后翻供,同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其次是人民检察院应切实把握好刑诉法规定的应当派员出席简易庭的态度。将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作为应当性规定,是检察机关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活动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意。法检两家控审分离,各司其职,互相牵制才能保证实体公正。再次是充分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的权利。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排除四个例外”即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把握好四个另外适用情形,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环节。

2、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庭审的监督。简易程序本身就是为了简化审判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因为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导致庭审和普通程序无异,就违背了简易程序的初衷。应该按照新刑诉讼对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的环节把握、提高庭审效率。

3、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查。新刑诉法必然会导致简易程序案件增多,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法院采取技术性手段延长案件审限的监督。根据新刑诉法二百一十四规定,简易程序的办案时限为20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