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移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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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对法在效率上的影响
在本学期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小组完成了对法律体系的内容讲授,其中我负责的部分是外国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在进行资料搜集的时候,我发现外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与我国相似,但是在某些部门法以及子部门法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某些存在差别的法律在某种情况下似乎还优于我国的法律。这不禁引起了我的思考,是不是在每个国家在立法的时候,都可以借鉴或者采用其他国家的一些法律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呢?这时我在网上查到了
一个新的名词: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具体而言,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同时不单单只是法律条文或者部门法,还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也就是说,法律移植就是我们当代国家立法时向别国现行法借鉴的一种方式和途径。这个名词从那时起一直萦绕在我的脑海里,所以想借法理学论文的机会去对它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顺便结合书上的法与效率来谈谈法律移植对本国法律体系的效率的影响。
我在学习经济学的课程中了解到,任何资源的供给在一定时期总是有限的,这就是经济学所谓的“稀缺性”。任何一种资源被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或消费都有一定的机会成本。由于稀缺性和机会成本的客观存在,人类才会努力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并把它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之一。效率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换言之,效率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范畴。另一方面,效率体现了人类在处理矛盾的原则,也就是怎样去选择价值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因此,效率是一个基本的价值范畴。效率是一个社会非常重要的美德。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不能算是理想的社会。说一个社会是有效率的,就是说它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价值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配置(价值极大化)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型社会中的效率,主要表现在全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以及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三个方面。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意味着法必须把提高效率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再者,效率优先就是发展优先,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效率是经济概念,没有效率,法的其他价值如正义、公平、秩序、自由、安全等最终将全部落空,因此处理好效率与其他价值的关系是法与效率的重要问题。除了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人们收入分配上的效率观念也很重要。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效率意味着在对产品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以什么方式来分配有利于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分配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调整机制。而在社会资源配置上,无论是上层建筑资源还是自然资源,无论是经济资源还是政治资源,都应当有效率地进行配置。
那么,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是怎样去促进社会效率呢?首先,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同时,法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来实施的,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每一个人都要去遵守。那么在法的规范作用下,社会上的每个自然人都要遵守法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要受到惩罚的。人们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满足了自身的心理需求,整个社会也因此变得井然有序,各行各业都各司其职,进而使社会变得更加地有效率。法律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在分配劳动所得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使每个人的生产劳动都得到相应的回报。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对资源进行分配,把资源配置到需要的地方去,让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也是一种效率的体现。
以上就是法与效率之间的基本联系,接下来我要谈谈法律移植以及其相关的问题,如何
才能恰当地利用法律移植的手段,使国内法律体系更加有效率呢?
首先是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每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还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国际化。毫无疑问,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和经济都在飞速发展,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已经成为了发展中国家的第一大国,发展速度可谓是一日千里。随着发展的加快,各种各样的经济因素出现在市场之中,使得经济市场也变得更加复杂。政府和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制市场,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法律,也对相应的陈旧的法律进行修改,使其更加适应这个时代,市场也因此得以良好地运行。但是,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还是会让市场出现一些意外,而如果市场从未遭遇过此类情况的话,将没有办法对其进行规制和管理。市场的发展是逐步前进的,我国的经济市场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比较弱的地步,其他发达国家的经济市场必定经历过与我国相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他们国家必然存在着某些经济制度或者政策来应对市场发展阶段中出现的意外。如果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具有前瞻性的话,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这些法律制度来规避市场发展中所要出现的一些风险,这样就可以减少许多发展中所要走的弯路,使整个市场经济变得更加效率。
除了经济市场的发展需要法律移植之外,社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法律移植。在同一时期中,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世界法律的发展史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其法律的必由之路。历史上,法律移植的实例并不少见,早在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初期,土利乌斯在改革中就采纳过雅典城邦的立法经验;在中世纪,日本曾全面引进中国盛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贯穿于日本封建社会始终的“法令制度”,从而使日本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文化向前迈进了几个世纪,史称“大化革新”。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移植更是一种普遍现象:欧洲大陆各国一度视法国民法典为楷模而竟相仿效;日本在明治时代,出于争取与西洋诸国的平等主权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需要,全面引进了德国法和法国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六法全书,使日本在不长的时间里建立起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又大量引进了美国法,加速了日本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改造和法制现代化进程。以上这些都是法律移植成功的实例。
紧接着是法律移植的可行性。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移植并不可行,他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成功的法律移植例子,事实证明,法律移植是可行的,那么在中国国内能否运用法律移植来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呢?
从中国近现代法的发展来看,自从清末修律以来的一百年,也是中国学习、移植外国法的时代。中国法的近现代化,与外国法律的移植密不可分,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中国近现代法上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公法与私法的观念,部门法划分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审判独立或司法独立的观念等),将中国整个法律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各个部门法的体系,中国近现代法上的各种制度(如总统制、内阁制、法人制度、侵权行为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各项原则(如平等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公民个人民事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许多法律的概念与术语(如法律、法学、法医学、法律行为、民法、刑法、公法、私法、主权、公民、权利、自然人、法人、成文法、动产、不动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都是找不到的,它们完全是移植西方的产物。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么说,没有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的移植,也就没有近现代中国法。中国近现代法的基干,并不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