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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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对照印发的表格,表内不能填数字的地方,已用“—”注明。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一)人社统PS1号表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系统: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本表审核要点:1.行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5配备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的填法详见附表举例样式。

其余一般事业单位按正常填写。

2.列22行23-26从业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8行8-11完全一致。

3.列26行23-26退休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9行8-11完全一致。

4.列21行2、行4、行10、行13、行15-21应为05.列22行6=表6列1行21+列19行21-列40行21+列42行21列22行11=表6列1行2+列19行2-列40行2+列42行26.第二行“有参公管理人员的单位”,一般指党校,公益一类,行业为教育7.行23-26列10-16=行6-12列18-21,两边数字要完全一致。

(二)人社统PS2号表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机构编制实名制主要指标解释

机构编制实名制主要指标解释

机构编制实名制主要指标解释《机构编制实名制主要指标解释》中的指标指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中单位、人员基本信息指标。

相关表格从天祝政府网下下载。

一、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

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类指标1.机构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机构编号:由县编委办按省编办要求统一编写。

3.第二/第三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4.系统类别: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经济实体、其他。

5.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级别(包括正部级、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

6.机构性质:行政机构性质类别的划分按系统数据分为党政群机关和政法机关。

7.批准文号: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正式批准文号或“三定方案”批准文号。

8.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组成部门: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门。

(2)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县上没有特设机构)(2)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如县委政研室、县委农办、老干局。

(3)部门管理机构:是指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4)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如安委办、绿委办等。

(5)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6)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

附3:年报统计说明、事业单位填报指标说明

附3:年报统计说明、事业单位填报指标说明

附件32015年度海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中的几点说明1、单位名称:由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位全称。

2、机构规格:指党委、政府或编委文件明确的级别。

3、机构批准文号:指党委、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复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准文件文号。

4、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赋予单位的登记证书号,请务必正确填写。

5、组织机构代码:指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请务必正确填写。

6、经费形式:事业单位分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及自收自支。

7、编制数:目前执行的经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

8、实有人数:指当年实发工资的实有在编在职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编外人员)。

9、领导职数: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

10、事业单位类别:分行管型、公益型,生产经营型或未分类四类,公益类时能明确公益一类或二类的尽量明确,不能明确的写公益服务类。

11、联系电话:指本单位的联系电话。

12、单位地址:指本单位详细通信地址包括市、区镇和门牌号码。

13、邮政编码: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邮政编码。

14、字体:EXCEL表格内容字体尽量采用12号宋体。

事业单位年报填表指标说明事业单位年报表共两个表格,表1单位编制信息表和表2单位编制信息表。

一、表1单位编制信息表说明:1、单位名称写全称,编制数、实有数请如实填写。

2、经费形式、机构规格、机构属性、单位类别、行业类别、是否参公6个项目为选择性指标,请在单元格中做正确分类选择,批准文件或相关批复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写,尽量不要选择“其他”、“未定级”、“未分类”等。

3、批准文号填写正式批文号,如海编发[2015]2号。

大部分事业单位批准文号为2003年事业单位改革文号,如海编委发[2003]15号;2003年以后成立的单位请根据成立文件。

4、批准领导职数根据最新正式批复文件填写,如“1正1副”,在职领导职数填写目前实际情况,如“1正2副”。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年度报告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年度报告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年度报告1. 引言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对机构编制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本年度报告将对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执行情况总结今年,我们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机构编制工作。

具体的执行情况总结如下:2.1 编制报告的准备工作在过去一年里,我们进行了相关文献的研究,分析了机构编制的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为编制报告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同时,我们与各部门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交流,在了解各部门的需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机构编制报告的工作方案。

2.2 编制报告的过程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了团队的力量,确保了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对机构编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和评估,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2.3 报告的交流和沟通为了更好地推进机构编制的改革和优化工作,我们与各部门进行了多次的交流和沟通,就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我们还组织了机构编制讲座和研讨会,向各部门的相关人员介绍了报告的内容和意义,引导他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视和理解。

3. 主要问题和建议在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具体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如下:3.1 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指标体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各部门对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指标体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制定统一的指导思想和指标体系,明确机构编制的目标和原则,为各部门的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3.2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现有的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导致了一些机构编制工作的滞后和低效。

为了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建议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机构编制核查中指标解释

机构编制核查中指标解释

机构编制核查中指标解释事业机构:(以石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例)(一)事业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全称,必须与事业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例如:石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其他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其他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单位全称。

3.主管部门:指举办该事业单位的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

例如:中共石首市委编办4.批准文号:指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文件号,并在文件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如果没有该文件,则以最近一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号或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为准;如上述文件都没有,则此项填“无”,并在特殊情况说明表中解释。

例如:中共石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石机编[1992]42号5.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法定代码。

6.通讯地址:指单位的通讯地址。

7.邮政编码:指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8.固定电话:指机构所在地的区号和机构的联系电话。

9.域名:指单位的中文域名。

如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均没有的,则填写“无”。

例如:XX编办.政务10.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例如:汤齐勇11.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号码。

如没有,则填“无”。

例如:142102200219。

12.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选择型指标,指事业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包括:(1)是、(2)否。

注:我市的参公事业单位以人社部门公务员管理局登记的为准。

系统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党委、(2)人大、(3)政府、(4)政协、(5)法院、(6)检察院、(7)民主党派、(8)群众团体、(9)经济实体、(10)其他。

14.事业单位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承担行政职能类、(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3)从事公益服务类(分为①公益一类、②公益二类)、(4)未分类。

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指标解释

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指标解释

湖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指标解释(V2.0)省编办监督检查和信息技术处编印2012年7月目录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3(一)行政机关指标3(二)事业单位指标8(三)内设机构情况13二、人员情况指标14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一)行政机关指标1、单位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的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单位简称:单位规范化简称,不与同级区划中其他单位发生混淆。

4、系统类别:单位所属的系统,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街道、乡镇、其他。

5、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

6、机构编码:与“单位名称”相对应的机构名称。

由于机构编码涉及敏感信息,因此具体内容在此处省略。

7、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该机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调整方面的文件编号。

8、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9、机构级别: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

为选择性指标,分为正、副省部级,正、副地厅级,正、副县处级,正、副乡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10、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类型,为选择性指标,分为:(1)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2)工作部门:指①党委部门②省级以下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

(3)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5)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6)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是指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7)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2013年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安康机构编制网

2013年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安康机构编制网

4、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 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政法 专项编制属于行政编制,是指行政编制中专门用 于政法系统的编制。
5、实有在职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 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和实有在职人数应分解到具体科室, 例如市委宣传部就需要将编制和实有人员分解到政办科、 宣传文化科、新闻管理科和外宣办等具体科室。有的单 位下设多个层级时,编制和实有人员应逐级分解,例如 市公安局政治部的编制和实有人员,在填报时应将编制 和实有人员分解到人事科、组织教育科(党委办公室)、 宣传科和机关直属工作科等。
12、注意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核定编制栏的各 项数据依据部门“三定”文件和相关机构编制调 整文件填报;实有在职人数栏合计列等于相对应 的领导、纪检书记或组长、技术性领导、调研员 及副调研员、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和科办员 之和。 13、由科级干部提拔为副调研员的人员统计在原 所在科室。
2013年市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与实有人数表举例
2013年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实有人数 表
1、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 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填报单位:填报单位指的是单位的机构名称, 必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规范全称填写, 加挂牌子的机构,也应将加挂的牌子名称如实填写。 (有的单位没有公章,由主管部门代章,此时应填 写单位名称而不是主管部门的名称) 3、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同的 事业单位有不同的主管部门。由党委和政府举办与 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市委、市政府。由 党政群机关举办与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为 相应的党政群机关。
6、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 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即 就是各部门的正副局长(书记、主任)等。 7、技术性领导:主要包括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总审计师、总统计师、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总 畜牧师等。

2022年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分析报告

2022年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分析报告

2022年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分析报告
2022年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分析报告旨在通过对国内机构编制的综合分析,深入探讨机构编制的发展状态,帮助机构调整、优化机构编制,提升绩效,以满足发展的需求。

本报告基于对2022年国内机构编制的统计数据,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规划要求、改革动态、绩效分析等方面,以深入了解机构编制发展趋势,为完善机构编制提供决策参考。

1.机构编制规划要求
近年来,国家重视完善机构编制制度,不断推出编制规划要求,对机构编制中的各个细节进行细化。

根据2022年国内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可以知道,国家以改革完善机构编制制度为主要内容,在减少“多余”编制,提高编制利用效率,改善编制配置结构等方面,制定了全面详细的机构编制规划要求。

2.机构编制改革动态
自从2022年起,国家就积极推动机构编制改革,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机构编制的科学管理、有效配置和高效运转。

不仅有的地方政府采取政策和举措,城乡政府、事业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机构编制改革动态,比如调整机构职能、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把握职能规模、实施柔性编制等。

3.机构编制绩效分析
通过对2022年国内机构编制绩效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推行机构编制改革有助于提升机构效率、优化机构结构,进而提升机构
社会效益,助力政府工作更加高效、有效。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机构编制绩效也在不断提升,成果也在不断显现。

结论
从2022年国内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看,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推
动机构编制的改革正在取得积极成果。

改革完善的机构编制,将有助于提升组织和社会绩效,从而为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2018年12月以下指标均为必填项,标红的指标需各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修改,其它指标需仔细核对,如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提供相关材料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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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可以在人员管理中直接维护,在系统中,点人员管理,在左上角,人员类别中选择“编外人员”,点“编辑”,通过“新增”或“删除”新增或删除编外人员,并维护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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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第二个机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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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的一组长度为18位、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身份识别的代码。

4.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正、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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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国家机关(①执法队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其他执法队伍,②其他国家机关);(2)政党机关;(3)群众团体;(4)政法机关;(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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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地方机构改革方案或部门“三定”规定,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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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党政部门的机关;(2)人大机关;(3)政府部门:组成/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其他机构;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4)政协机关;(5)法院;(6)检察院;(7)民主党派机关;(8)群众团体机关。

卫生统计年报表及指标解释

卫生统计年报表及指标解释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1。

1 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全国卫生资源配置与医疗服务利用、效率和质量情况,为监测与评价医改进展和效果、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提供参考,为有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提供基础信息。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1、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调查范围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9表、卫统1—10表)调查范围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乡村医生及卫生员除外),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公务员。

3、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急救中心(站)。

4、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二级及以上医院、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级及以上医院。

5、采供血情况调查表(卫统5表):采供血机构。

三、主要内容: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医改措施落实情况,医疗机构运营情况,卫生人力基本信息,医用设备配置情况,出院病人情况,采供血情况等。

四、报送方式、报告期及调查方法:1、报送方式:(1)网络报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卫统1-1表至卫统1—10表、卫统2表至卫统4表。

①代报:卫统1-3表、诊所和医务室人力表由县区卫生局代报;卫统1-4表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县区卫生局代报。

取得卫生监督员证的公务员由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填报人力表。

(2)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医政司报送卫统5表。

2、报告期:(1)月报:医疗机构月报表。

新增、撤销及合并卫生机构在取得、撤销或变更执业(登记)证书10日内网络报告卫生机构调查表第一项“基本情况”.(2)季报: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采供血情况调查表.(3)年报:卫生机构年报表.(4)实时报告: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和卫生机构变动信息。

编办年度机构编制报告

编办年度机构编制报告

编办年度机构编制报告概述今年是我们机构发展的关键一年。

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按照“稳中求进、创新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特此向各级领导汇报编办年度机构编制工作情况,以供参考和决策。

一、编制原则本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 服务于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 坚持的领导,确保机构编制与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3. 从优化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出发,精简机构编制;4. 严格依法程序操作,规范编制工作。

二、工作亮点本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取得了以下亮点:1. 精简机构编制,优化工作效率。

依据中央和地方需求,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取消不必要的机构和岗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全面清理和梳理整个机构编制,我们成功减少了一定数量的冗员,优化了工作队伍结构,实现了做大事、济济一堂,迈出了精简机构编制的重要一步。

2. 完善编制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我们结合实际需求,修订编制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并通过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将机构编制管理过程纳入到电子化系统,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和高效处理,为管理者提供了更加科学、便捷的决策支持。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我们组织开展了针对机构编制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培训内容涵盖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工作技能等方面,有效提升了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编制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三、存在问题尽管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我们仍然面临一些问题:1. 机构编制紧缺人才。

虽然我们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了综合素质,但对于一些高端人才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存在一定的人才缺口。

如何更好地吸引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缺乏机构编制的长远规划。

目前,我们的机构编制工作仍然较为临时性,缺乏长远的规划和考虑。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报表说明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报表说明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报表说明1、单位名称: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第二名称: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领导部门。

4、机构规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填写,正县、副县、正科、副科、未定规格(可参考编制手册填写)。

5、成立时间:指事业单位初始成立时间。

6、机构编制文号:机构编制文号以最新的机构编制文号为准。

7、法人证书: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证书号,如121100000XXX。

8、组织机构代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号。

9、事业单位类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划分的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10、机构经费形式:有一点特殊说明,一个单位有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需在编制人数总计的各项中分别填写各种经费的编制数。

编制数中按编制结构划分指标说明:(注:编制结构按编办下发的文件为准)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在决策、组织、协调等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党务、行政、群团等)的人员编制。

专业技术编制:指直接从事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

工勤编制:指事业单位中从事作业以及为本单位业务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的工人编制。

实有人数中按岗位划分指标说明:需要强调的是今年统计的实有人数是本单位实际工作人员数和编外聘用人员数的合计。

行政管理人员:指在领导、组织、协调等岗位上,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

后勤工作人员:指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其他人员:指在本单位开支,但所从事的工作在当年与本单位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五、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五、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五、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其中: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 上海金山机构编制网

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 上海金山机构编制网

金山区2015年度机构编制统计报表说明一、上报要求(一)数据要求:数据要真实准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有人员数据必须与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的实名制数据一致。

反映的数据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报送时间要求:2015年12月31日(周四)前。

(三)材料要求:上报的报表必须是打印好的纸质报表一份,封面上须盖好本单位公章,填报人和负责人签字。

(四)报送要求:纸质报表报送至区编办(金山大道2000号,区政府1244室);电子文档通过政务平台传递至区委组织部—编制科王丹娟处。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统计表(表一)1、机构名称:“三定”规定批文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机构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的名称。

3、规范简称:即对外使用的规范简称。

政府部门按区府办规范过的简称,其他部门按目前的习惯简称。

4、批准文号:本机关的“三定”文号及有关机构编制变动的批文号。

5、机构级别:机构的行政规格,一般都填正处级。

6、批准的行政编制、内设机构数、部门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严格按“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明确的要素来填写。

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指局长、副局长,镇长、副镇长、书记等实职领导的职数;部门非领导职务职数指调研员、副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职数。

机构改革后,区级机关一般都已经明确,部分未涉及重新“三定”的部门按实际配备数填写。

7、内设机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核定过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职数填写,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人数:按实际配备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数填写。

8、实有在职人数:本机关截止到2015年12月底的公务员数,编内人员有特殊情况的在人员花名册备注中注明。

注意:公务员数必须与涉密域专网上海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的数据相一致。

9、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科室(必须按“三定”规定填写,自设机构不算)。

地方指标解释

地方指标解释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2010年11月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6、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8)驻外地办事处:指省级和市级政府派驻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行政机构;(9)其他机构。

7、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8、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9、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0、在职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11、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A001:人员基本情况主集姓名:在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正在使用的本人姓氏名称。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该人出生证签署的、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并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出生年月日。

岗位(身份)标识:该人目前所在岗位或所具身份。

分为机关岗位(公务员、机关工人),参照管理岗位(参照公务员、参照机关工人)、事业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个人身份:该人按人员管理规定划分的个人身份,工人、农民、学生、干部、公务员、现役军人、无业人员、工人聘干和其他等。

部门:本人工作所在的处科室。

人员类别:本人在所在处室的职务情况,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及其他。

民族:指本人所属民族。

籍贯:该人祖居所在地。

身份证号:本人持有公安部门现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编号。

参加工作时间: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该人参加工作起始日期。

占用编制情况:占用编制情况分为:机关的行政编制、纪检监察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工勤编制、其他编制等;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编制、财政补贴编制、经费自理编制、企业化管理编制、工勤编制等。

出生地:该人出生所在地。

婚姻状况:该人当前婚姻状况。

现身份起始时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现身份的具体日期,选调生的公务员身份以其录用为公务员的审批表批准时间为准。

提前离岗时间:按有关政策已离岗人员的离岗时间。

离退休人员只需填写“A001人员基本情况主集”信息即可。

照片:本次必须采集。

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图片电子版为jpg格式,大小不得大于50KB。

A002:人员基本情况副集(一)公务员登记标识:是否进行公务员登记。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标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标识。

退出现役军人(武警)标识:指该人退出现役转业、复员、退伍情况。

非在职人员标识:标记是否为非在职人员(指不占编制人员,如机构改革离岗人员等)。

中央编办统计规定2010

中央编办统计规定2010

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确保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规范完整,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统计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开展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第三条机构编制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在机构编制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失职、违纪人员,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度第七条机构编制统计报表制度是通过填报制式报表调查机构编制整体情况和变动情况的工作制度,包含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第八条定期调查是例行的周期性调查,一般对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反映机构编制的总体状况,根据统计周期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其中全国性的调查以年报为主。

年报的标准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报送时限为次年3月31日前。

定期调查由承担机构编制统计职能的机构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职能的机构予以协助。

第九条不定期调查是为适应不同时期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专项调查,是对定期调查的补充,由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职能的机构提出需求,承担机构编制统计职能的机构汇总,拟订专项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中央一级事业机构编制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统计指标解释1、单位名称:指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指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全称,包括加挂的牌子。

3、单位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即行业分类。

共25 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4、经费形式:指该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的三种形式,即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企业财务)。

5、编制数:指经规定程序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总数。

6、实有人数:指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实有人数,其中分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后勤和其他五类。

7、机构规格: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机构级别,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

8、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由系统自动填写。

9、系统类别:标示单位所属的系统,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经济实体和其他系统,由系统自动填写。

10、机构属性: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选择“垂直管理” 非垂直管理部门选择“其他” 。

11、机构编制文号: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复该单位机构编制的文号,包括从最近一次批复到最早一次批复机构编制的文号。

12、法人证书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13、成立时间: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该单位的初始成立时间。

14、组织机构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15、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指本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和本单位的联系电话(含区号)。

16、通信地址:指本单位详细通信地址,包括省、市、县(区)、乡(街道)和门牌号码。

17、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

18、事业单位类型: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

此项暂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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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适用于中央编办实名制系统)
2016年10月
第一部分基本统计指标及解释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一)部门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正、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和其他。

5.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8)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
(9)其他机构:指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8.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构数。

9.实有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的个数。

10.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1.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2.部门其他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除部门正(副)职部门领导职数以外的其他领导职数。

13.部门其他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除部门正(副)职领导人数以外的其他领导人数。

14.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15.内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6.部门其他工作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其他工作机构的正(副)领导职数。

17. 部门其他工作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其他工作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8.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9.行政在职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内设机构类别:指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2)下设机构类别:
1)派出机构:指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司法所、统计所和其他机构。

2)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等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

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强戒所。

3)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下设机构。

4)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此指标项仅限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选择,主要为统计垂管系统的机构编制情况。

5.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编制数。

6.行政在职人数:指内设/下设机构中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二、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1.单位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批准文号:指最后一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编号。

4.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5.机构属性:指单位的性质。

包括:(1)县派驻乡镇站所(中
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2)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3)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4)教学点;(5)其他。

6.行业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7.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8.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9.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0.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构数。

11.实有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的个数。

12.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划分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

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

13.事业单位类别: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划分的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尚未分类或暂不分类的事业单位类别选择“暂未明确类别”。

14.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5.在编人数: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人数。

16.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7.待分配事业编制: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尚未分配使用的事业编制。

三、行政和事业机构台账信息指标
1.台账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

2.批准文号: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印发的时间。

4.变动摘要: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的简要内容。

第二部分专项调查指标及解释
1.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行政机构单独核定的,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2.工勤人员数:指部门使用工勤编制的在职人员数。

3.行政机构编外人数:指行政机构中未使用行政编制且与本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数(不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4.事业单位编外人数:指事业单位中未使用事业编制且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数(不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5.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正
(副)领导职数。

6.事业单位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事业单位正(副)领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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