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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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规定

【案情】

xx年8月25日,南宁某军用供应站(下称军用供应站)与广西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了《南宁军供服务大厦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军用供应站将军供接待楼的相关相关场所及附属设备发包给投资公司使用,经营期为十二年零四个月,双方还约定视情况可允许与他人合作。xx年3月1日,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投资公司将取得的南宁军供大厦xx年的承包经营权转租给商贸公司经营使用;商贸公司承包军供酒楼后,所有设施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含每年军供新兵接待、老兵接待、员工餐厅的工作,以军供任务优先)。此外,合同中还约定投资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是:1、商贸公司无故不经营超过三天或不按双方约定时间交足承包金的;2、发生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消防部门确认为商贸公司责任的;3、商贸公司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在承包合同签订的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将一间房出租给商贸公司作办公室用,租期由xx年3月1日至xx年3月1日。商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租金交付方式是通过结算后抵交。xx年8月28日,投资公司向商贸公司送达《关于商贸公司承包军供餐厅相关事项商定函》,要求商贸公司承包金按月支付,时间不能超过当月。商贸公司同意该函的内容,并补充,在商贸公司正常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不能扣留转入的账款,并在三天内将转入资金转给商贸公司。双方对补

充的约定没有异议。在双方按照该函内容执行后,租金也是从结算款结余中抵交。而在xx年10月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租金也无法抵交。xx年12月10日,军用供应站向投资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其承包的餐厅暂时停止对外经营,暂由军用供应站员工自行进场制作军供食品,时间为xx年12月11日至20日。同年12月11日投资公司向商贸公司发出通知,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自此军供酒楼由投资公司自行接管经营。xx年2月2日,商贸公司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投资公司辩称,商贸公司不能完成军供保障任务,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商贸公司仍拖欠投资公司的租金等费用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投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裁判】

兴宁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经营承包合同书》签订后,商贸公司按约定交付了租金,在经营过程中租金的交付方式是通过结算后抵交,双方同意按《关于商贸公司承包军供餐厅相关事项商定函》内容执行后,租金也是从结算款结余中抵交,而在10月份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因此租金也无法抵交,投资公司也无法将结余款转给商贸公司。由于商贸公司与投资公司没有进行结算导致租金无法抵交的原因并不能归责于商贸公司、投资公司任何一方,故投资公司以商贸公司拒交租金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商贸公司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开展了军队接待新兵、老兵用餐等军供工作,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并

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投资公司擅自解除合同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此争点,需要解析两个问题,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二、如何才构成根本违约;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解除为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合同解除权分为两类: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一)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双方享有,既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在合同法第93条中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商贸公司与投资公司在经营合同中约定了投资公司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然而在xx年10月之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抵交租金,投资公司也无法将结余款转给商贸荣公司,并不是商贸公司故意不按双方约定时间交承包金。因此,投资公司不能按照约定解除合同。投资公司在诉辩中主要主张法定解除权,至于其有无法定解除权,以下将主要分析。

二、关于根本违约

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均发生解除权,原则上是要考虑违约的严重程度,这是合同严守原则的当然要求。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根本违约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2、履行不能场合的根本违约。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3、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

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4、先期违约场合的根本违约。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判断投资公司有无法定解除权主要是看商贸公司有没有相关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商贸公司的义务是对其承包的军供酒楼的所有设施进行管理,并且要完成好军供保障任务,包括军供新兵接待、老兵接待、员工餐厅的工作。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商贸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并不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的情形。此外,商贸公司交付租金的方式一直是通过结算后抵交,而在xx年10月之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租金也无法抵交。租金没有抵交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xx年10月、11月,双方虽未结算抵交租金,但是商贸公司仍然在经营,在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合同目的在租金无法抵交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现,再者,租金未能抵交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商贸公司没有构成根本违约。故投资公司在无合同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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