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凯航空公司国内航班超售的管理规定》备案版本

《奥凯航空公司国内航班超售的管理规定》备案版本
《奥凯航空公司国内航班超售的管理规定》备案版本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关于航班超售致旅客的公开信尊敬的旅客朋友: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在过去执行航班的经验及以往数据信息说明,航班经常会出现旅客购买客票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临时甚至当天放弃旅行,从而造成航班上座位虚耗。而在此同时,会有很多由于未提前购票而无法乘座我司航班却又希望乘坐本次航班出行的溢出候补客人。鉴于此,既为减少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班机上的座位虚耗,又同时能够满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奥凯航空有限公司采取航班超售的方法希望达到虚耗与超售座位间的最大平衡,以求兼顾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双方利益。

我们会依据严格的数据分析渠道在极少数容易出现虚耗座位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而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已订妥座位并购买客票的旅客来说,极少会出现航班上没有可利用座位的情况。

一、航班超售信息告知途径

我们将在我司直属售票处、销售代理商、民航资源网及奥凯网站上发布本公开信,并在机场相关区域通过告示、广播等形式发布具体的航班超售信息。

二、自愿者和优先保障登机顺序

如果航班出现实际超售,我们的工作人员会首先征询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我们会为这部分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和后续更优质良好的服务。在没有足够的自愿放弃该超售航班的旅客时,我们通常会按照下述优先保障登机顺序来决定拉减旅客的范围。优先保障登机顺序如下:

(一)重要旅客(VIP、CIP等)及其随行人员;

(二)后续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三)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降低舱位等级旅行,我司按非自愿降舱原则处理);

(四)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常旅客;

(五)我司同意并事先安排的老弱病残等特殊旅客;(六)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七)到达站衔接我司后续航班的联程旅客(包括我司推行的Z舱、J舱、I舱等特殊舱位旅客);

(八)其他旅客按照票面价由高到低的顺序,同等舱位则先到的旅客优先。

三、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服务

(一)如果旅客选择退票

1、按照非自愿退票处理,免收退票费;

2、我们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格的30%,如果补偿金额低于200元人民币,则按照200元人民币补偿。

(二)如果旅客选择改签后续航班

1、我们负责免费改签至后续最早有空余座位的航班。

2、并至少补偿200元,具体如下:如果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差距4个小时(含)以内,我们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格的30%,如果补偿金额低于200元人民币,则按照200元人民币补偿。如果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差距在4-8个小时(含),我们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格的60%。如果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差距在8个小时以上,我们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格的100%。

(三)其他服务

在第(二)条免费改签后续航班和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在用餐时间,我们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料。当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差距在4个小时(含)以上时,我们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服务。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航班超售的管理规定

目录

1.超售定义、内容与适用范围

2.超售的权限和实施范围

3. 航班超售的座位数限制

4. 航班实际超售旅客处理的一般原则

5.航班实际超售时减掉旅客的一般顺序

6. 机场保障流程

7. 实际超售旅客的赔偿标准

1 超售定义、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接受比航班实际可销售座位数多的

订座(经济舱),以期将航班座位虚耗和超售总期望成

本降至最低的销售方法。

1.2 术语:

1.2.1 预超:预先拟定超出航班机型实际座位数的销售比例或

座位数。

1.2.2 订座未旅行(no show): 已订座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

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发生而未

能搭乘航班。

1.2.3 自愿弃乘:航班座位发生实超后,旅客自愿改签航班或

自愿放弃乘坐原定航班以换取额外的经济补偿。

2 超售的权限和实施范围

2.1 因收益原因对经济舱进行的超售,只能超售经济舱正常

公布全票价九折(含)以上的客票。

2.2 因收益原因,收益管理室可以对所有我司自营干支航线

进行超售;以下情况除外:

2.2.1 有VIP的航班;

2.2.2 独飞航线;

2.2.3 当日该航线最后一个起飞的航班;

2.2.4 未设置营业部的航班始发站;

2.2.5 团队比例高于85%的航班;

3 航班超售的座位数限制

通过航班历史销售数据和离港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旅客

的NOSHOW率和GOSHOW率,然后确定超售率来

进行航班预超。

3.1 国内航班,根据NOSHOW率、机型座位数及团队比

例进行预超,每个航班超售上限一般为5个,如航班

NOSHOW率高,易于保护的航班可根据实际情况,

由收益室扩大超售人数,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8人。

3.2 包机航班,根据包机人要求,在不超过国内航班规定上

限的前提下进行超售。

4 航班实际超售旅客处理的一般原则:

4.1 航班超售时,以下旅客的座位应按顺序优先保证:4.2.1 重要旅客(VIP、CIP等)及其随行人员;

4.2.2 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降低舱位等级旅行,我司按非

自愿降舱原则处理);

4.2.3 后续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4.2.4 公司同意并事先安排的老弱病残等特殊旅客;

4.2.5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常旅客;

4.2.6 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4.2.7 到达站衔接我司后续航班的联程旅客(包括我司推行的

Z舱J舱I舱等特殊舱位旅客);

4.2.8 其他旅客按照票面价由高到低的顺序,同等舱位则先到

的旅客优先。

5. 航班实际超售时减掉旅客的一般顺序:

航班超售时,应积极寻找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做好超

售的预处理工作;只有再无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且已采

取升降舱等尽力消除超售状态的措施后,仍然超售的情

况下,方可按下列顺序进行拉减旅客。

5.1 无订座记录(或虚假订座记录)旅客及假RR旅客;

5.2 晚到旅客(指规定截载时间后到达的旅客);

5.3 享受优惠票的我司职工及其家属;

5.4 始发地的我司公差人员;

5.5 经停点过站的我司公差人员;

5.6 持我司优惠机票的旅客;

5.7 一般旅客。

6机场保障流程:

6.1 办理乘机手续时,应采用逐一核对姓名接收旅客的方

式。

6.2 航班超售预报后,应对预超的航班制定处理预案,预案

内容包括:

6.2.1 需要安排升/降舱位等级的候选旅客,一般原则是:升

舱以较高身份/级别或对我司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旅客

(如常旅客);降舱则反之。

6.2.2 对实施预超的航班,营业部应告知机场值机柜台按时截

载,关闭离港系统后到达的旅客按误机处理;截载前到

达旅客,按照超售流程处理。

6.2.3 可能发生的超售补偿准备和旅客安排措施。

6.3 当较低舱位等级座位超售而较高舱位等级有空余座位

时,我司现场保障人员可根据市场部收益室发布的超售

信息的超售数量按照逐级升舱的原则进行非自愿升舱。

即使较低舱位最后并未实超也不再改变已升舱旅客的

舱位等级。

6.4 当较高舱位等级座位超售而较低舱位等级有空余座位

时,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按非自愿降舱将旅客安

排在较低舱位等级的座位上。

6.5 当订座旅客数量超过本航班允许销售座位数时(即发生

真实超售),现场操作一般流程如下:

6.5.1 根据超售旅客数量,我司场站人员需及时安排超售旅客

后续航班座位。(原则上先安排我司后续航班,如我司

后续无航班,可安排外航航班)

6.5.2 寻找自愿改乘的旅客,并安排旅客去休息,同时与自愿

者协商实超后的保障方案,包括机票的签转和相应的补

偿。

6.5.3 旅客要求改变乘运人,可予以签转;产生的差价和其它

费用由我司承担。

6.5.4 旅客要求退票,我司场站人员协助在我司机场售票处或

机场候补柜台按非自愿退票办理。

6.5.5 在当日后续航班无座位的情况下,旅客提出改变航程或

进行中转而最终目的地不变的要求可给予办理,费用由

我司承担。

6.5.6 机场保障人员与值机主任联系,应安排机场保障人员为

该旅客重新办理后续航班手续,将该旅客的机票、身份

证和登机牌拿到安检处盖章,并送至新的候机地点休

息,按赔偿标准给予旅客办理补偿手续。并由现场保障

人员引导旅客登机。

6.5.7 在航班办理中,寻找自愿弃乘的旅客,并介绍我公司自

愿弃乘的旅客请向值机人员提出,我们将为您尽快安排后续行程并对您进行一定的现金补偿)

6.5.8 若找到自愿弃乘旅客:

6.5.8.1 现场保障人员可安排值机员先为该旅客办理本航班值

机手续,并加注“超售处理”字样(将本座位安排在办

理手续的最后时刻办理)由其安排在其他候机区进行候

机等待,但必须保证能随时找到。

6.5.8.2 机场保障人员将放弃乘机旅客的后续航班座位安排好。

6.5.8.3 若在本航班截载时,预处理超售旅客座位仍空余时,机

场保障人员应通知该旅客,安排其按时登机。

6.5.9 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服务:

6.5.9.1 如果旅客选择退票:

6.5.9.1.1 按照非自愿退票处理,免收退票费。

6.5.9.1.2 我们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格的30%,如果补偿金额低于

200元人民币,则按照200元人民币补偿。

6.5.9.2 如果旅客选择改签后续航班:

6.5.9.2.1 我们负责免费改签至后续最早有空余座位的航班。

6.5.9.2.2 至少补偿200元。具体如下:如果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

定航班时刻差距4个小时(含)以内,我们补偿旅客

所持票面价格的30%,如果补偿金额低于200元人民

币,则按照200元人民币补偿。如果后续的航班时刻

和原定航班时刻差距在4-8个小时(含),我们补偿

旅客所持票面价格的60%。如果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

定航班时刻差距在8个小时以上,我们补偿旅客所持

票面价格的100%。

6.5.9.3 下列旅客一般不属于拒绝登机范围:

6.5.9.3.1 联程旅客;

6.5.9.3.2 无成人陪伴儿童(5-12岁)和单独旅行的年轻旅客

(12-18岁);

6.5.9.3.3 特殊旅客(含携婴幼儿的旅客、病残、老年、孕妇、犯

人、货物押运员、外交信使等)。

6.5.9.4 其他服务:

在第1和2条免费改签后续航班和经济补偿的基础上,

在用餐时间,我们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料。当后续

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差距在4个小时(含)以上

时,我们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服务。

6.6 航班发生实际超售后,下列旅客不能得到超售补偿:6.6.1 无收益旅客;

6.6.2 未订妥超售航班座位的旅客;

6.6.3 持婴儿票价客票的婴儿旅客;

6.6.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司相关规定被拒绝承运的

旅客。

7实际超售旅客的赔偿标准

7.1 实际超售旅客经确认后,在处理中给予一次性赔偿;由

现场保障人员负责办理。

7.2 航班实际超售后旅客的现金赔偿标准:

现金补偿200元至该航段的全票价。

7.3 进行预处理超售旅客的现金赔偿原则:

7.3.1 旅客最终未能按原定航班成行按6.5项与旅客进行协商

处理。

7.3.2 航班超售时严禁拉下持常旅客免票的旅客。

7.4 航班超售的赔偿由AOC客运保障席或值班主任行使最

终决定权。

7.5 发放补偿款或实施其他补偿方式的同时请旅客填写《弃

乘补偿及放弃追诉申明》(附件1),该场站我司工作

人员转营业部保存并备案。

附件1

弃乘补偿及放弃追诉申明

我,,兹证明收到/接受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人民币(现金)元(大写)

提高舱位等级至

其他补偿方法

并视之为对于本人在年月日乘坐BK

航班过程中未能享有我原定的座位与服务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一切索赔要求、费用支出及损失的最终解决。我兹此申明正式放弃对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单位的所有法律上的要求与权力。

旅客签名:签署日期:年月日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备案资料

旅客姓名:证件号码:

客票号码:弃乘地点:

原航班/日期:改乘航班/日期:

旅客联系电话/传真:

旅客签名:经办人签名:

中医诊所备案服务工作流程

中医诊所备案服务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备案) 一、适用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备案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 三、备案机关 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 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 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 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 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 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

中医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一、申报材料(一式3份)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带背书)。 (2)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工商核名单)。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简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任职履历表、身份证)(法人机构需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不需要)。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简明材料(医务人员聘用意向书、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履历表、从事卫生经历、相关证件复印件)。 (5)拟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一楼起临街独立商业用房)。 (6)建筑设计平面图。(按实际比例尺作图并标识清楚,指示明晰)。(1:100全标尺标明上下水门窗排风及污水处理)。 (7)诊所设备清单。 (8)卫生技术人员目录及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9)委托办理人员签字(诊所备案非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需亲笔签名)。 二、附件: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卫生局: 兹证明同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担任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

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备案等级规定及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0]13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我省建筑市场坚持开放和公平竞争,不设市场壁垒,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逐年增加、市场份额逐步增大,据统计:2009年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达230家、施工总建筑面积8600余万平方米。全国各地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带来了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新工艺、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后法制意识淡薄,市场行为不规范,如有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有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组织项目施工;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滋生,相关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还有的无视国家和我省有关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政策规定,乘跨省之机规避政府监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蓄意逃避,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与社会稳定,为遏制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中的不良行为,整顿、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2.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doc 3.诚信承诺书.doc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 明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213051366.html,),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模板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 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 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事项代码:310000000-SP-R500729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权限: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内容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 1 - -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 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 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 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 4 新增编码为D21 &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 所的代码。 二、 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 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 命名的要求。 (二) 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 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 不填写此项。 (四) 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 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 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2 2 位)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A)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 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 .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 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 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 行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模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事项代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权限: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内容 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 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县住建委建管局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 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企业备案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

第五条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 (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 (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0㎡。办公场所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设立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八)与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实行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进绩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前,需按照以下要求缴纳诚信保证金;省外企业为50万元,省内宣城市外企业为40万元,县外宣城市内企业为30万元,在绩设立分公司的企业为20万元(分公司在绩设立满3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开办中医诊所无需审批!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开办中医诊所无需审批 ■ 中医药馆| 精选不需要执业医师证!只需备案,就可 以开中医诊所了!4 月13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通知,并于7 月1 日后实施。彻底开放,只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而且,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执业证书没关系,只需要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就可以开中医诊所,不限数量、不限密度。一句话,对中医诊所彻底放开。 的医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意思很明确,有没有 这份意见稿显示,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条件并不苛刻。 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 年,或具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暂定名)》;医师资格证想必都知道,所谓“师承资格证”,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即中医师通过师傅带教的形式学习,最终考核后获得中医师承证书,但需要5 年的

跟师学习;而确有专长考试是经过多年实践中医医术却有专长人员通过一次性的考核,合格即可获证。 业内盛况,销量剧增这就是绿灯大开了,无论是大医院的在职医生,还是大隐于乡野的回春妙手,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开诊所营业。特别是对于以往怀揣中医绝技、受制于医师资格证,而愤愤不得 志的中医师,就不必东躲西藏流窜行医了,可以光明正大 展身手。在此之下,可以预见的一个盛况就是,中医诊所或 许一夜之间遍布中国城市、农村的角角落落,或许将会比现在药房的密度更大——不限数量、不限密度。中药材、饮片企业要梦里笑到天亮了。自高层“健康大会”力推中医药以来,各个省份行动迅速,有的省份要求每个城市都要有一个三甲 中医院;有的要求每个医院必须开中医科室等等不一而足。 再加上此次对诊所彻底放开,中药材、饮片的销售出口(终 端)就也多了!值得注意的是时间点为2017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或许这将是中药材、饮片销量实现几何级增长的个节点。大开放,是利是弊?不过还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内容现在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 对此,业内人士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此举弊多利少 放的宽了是害中医,最起码应该通过中医理论考试取的职格证的。严师出高徒,放的宽容易滥竽充数,骗子当道,最后毁掉的是中医名声!”也有的认为政策来的恰似及时雨“等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 号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9月22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 - 1 -

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 2 -

中医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一、申报材料(一式3 份)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带背书)。 (2)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工商核名单)。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简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任职履历表、身份证)(法人机构需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不需要)。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简明材料(医务人员聘用意向书、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履历表、从事卫生经历、相关证件复印件)。 (5)拟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一楼起临街独立商业用房)。 (6)建筑设计平面图。(按实际比例尺作图并标识清楚,指示明晰)。(1:100 全标尺标明上下水门窗排风及污水处理)。 (7)诊所设备清单。 (8)卫生技术人员目录及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9)委托办理人员签字(诊所备案非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需亲笔签名)。二、附件: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局: 兹证明 ________________ 同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 选聘)拟在 担任 职务, 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 该同志不属(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离 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注:无主管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 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的为非正在服刑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医疗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证明(内容:不是医疗机构在职、 留职的医务人员,五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非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人,非因道德败坏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附表9: 特此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 或卫生行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内容:单位法人的能独立 ;由原执业 人事主管部门 或公安派出所(章) 因病退职或者停薪非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填写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填写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区卫计局填写)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

(完整版)2018年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进行填写。不得备案和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

附件一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申领经办人手机 信用手册注册登记号: 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年月日

说明 《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建筑业企业填写好后打印,不得涂改;所有文字资料纸张规格为A4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资料 1、无锡市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手写签名印件,上述印件须提供原件; 4、2014年年度《信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的注册建造师、安全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复印件)、执业印章;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人员按照规定需对本人的二代身份证进行扫描,纳入企业“人员库”管理;以上人员提供2014年度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动合同; 6、企业的基本资料录入“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我单位在无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一定做到诚信、守信: 一、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建筑活动。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及时办理工程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管理上配备与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建立项目管理网络,按照要求人员一定到岗履职。 四、做好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加入无锡市建筑业企业OA系统,及时登录无锡建设信息网()、无锡建管安监网()和无锡市建筑业企业OA 系统,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化交办的有关事宜工作。 五、落实带班人责任,在建工程安装考勤监管系统(“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或LBS人员定位考勤系统)。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务工人员计酬手册和工资的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备运行管理,控制事故发生。 七、及时做好企业信用体系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上报,登记信息内容如变更在5日内到建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 说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不校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不校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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